一、引言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1)的定义,影子银行的概念分为三方面:狭义上,影子银行是信用中介中的金融机构或其业务活动,这些机构或活动具有监管套利隐患和系统性风险;广义上,影子银行是一个信用中介系统,这个系统不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内,由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或活动组成;通俗意义上,影子银行是指一种提供便利的实体,这些实体包括金融担保机构、债券与抵押贷款保险商、信用评级机构等,服务的范围仅为提供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以及杠杆交易[1]。由此可知,影子银行具有类似商业银行的功能,但其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较少受到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在中国,影子银行则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传统银行内部的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信托理财、金融租赁、理财产品、银信合作等;二是非银行民间金融活动,如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球范围,全球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遭到严重破坏。此次危机促使各国经济学家们开始重视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开始纳入到各国监管当局的视野。不同于在监管当局严格监管下的商业银行,影子银行的经营模式更为灵活和激进,过度金融创新与高杠杆化都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严重影响了各国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针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对国际金融市场尤其是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促使以往处于监管空白区的影子银行系统日趋透明化,使影子银行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2010 年美国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漏洞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用以防范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由影子银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限制银行利用高杠杆过度发放贷款,保证金融市场上消费者的利益免受损失,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来提高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等。我国则于2013 年末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第107 号文),强化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二、中美影子银行发展及其特点
上世纪80 年代,伴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美国金融中介机构中介发生了质变,影子银行自此迅速发展,地位愈加重要。由于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的起步和发展均有所不同,其发展的规模和构成、发展特点等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一)美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特点
美国的影子银行系统主要由政府发起的影子银行、内部影子银行、外部影子银行三部分组成[2]。这些金融中介机构主要从事信贷、期限和流动性转换,但没有取得公共部门信贷担保或者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担保。通过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为传统银行的业务提供基础资产是美国影子银行的实质。美国的影子银行以其独特的优势聚集了大量的、廉价的资金,并将此融入了金融市场,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进一步促进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公司和个人授信方面,传统银行受到了影子银行的严重威胁。在美国的金融界,影子银行已经作为创造货币的重要主体活跃于金融市场。金融危机前的2007 年初,美国影子银行的总资产(约6.5亿美元)已超过其五大银行的总资产(约6万亿美元)。
美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可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信用创造功能与传统银行相似,影子银行以资金为交易和经营对象,吸收各类存款,进而发放贷款,创造出新的派生存款,增加社会的货币供给量;二是杠杆率较高,影子银行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银行保护机制,主要利用财务杠杆进行举债经营,资金的源头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进而促使影子银行杠杆率提高,成倍放大资本运作的风险;三是产品多以证券化为基础,影子银行的证券化产品以住房贷款证券化为首,同时还包括各种市场信用扩张工具和多种金融产品;四是交易形式多为场外柜台批发,隐蔽性强,信息公开披露极少;五是高流动性风险,由于影子银行期限错配的业务模式和金融产品设计的非合理性,贷款银行的违约风险通过影子银行的次级贷款证券化层层分散集中到风险偏好较强、不受监管约束的对冲基金上,若金融市场的资金出现严重的流动性紧缩,将极大增加影子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六是表外性,由于影子银行缺乏渠道能力,使得其必须与传统银行紧密合作来维持其自身的运营与发展。影子银行处于监管体系之外,不受监管指标的约束和限制,体系之内的影子银行业务也处于资产负债表之外,规避了监管约束[3]。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特点
我国的影子银行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以第三方理财机构和新型的网络金融公司等为代表的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第二类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此类影子银行的特点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第三类影子银行包括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部分理财业务等,其持有金融牌照,但部分业务存在规避监管或监管不足的现象。在中国,由于影子银行范围广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统计起来难度较大,关于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经济学界尚未达成一致。107号文将是否具备充足的监管作为判断影子银行的依据,依照这一标准,根据中国电子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截至2013年末,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已超过32.7万亿元,委托贷款、民间借贷、融资类信托、银信合作理财的规模分别为8.3万亿元、7.4万亿元、5.8万亿元、4.6万亿元,它们的总额在影子银行的总规模中的比重达到80%[4]。
;二是证券化率低,2005―2008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展期间共发行19单,金融危机后此项陷入长期停滞,发展缓慢;三是杠杆率低,由于我国现阶段对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监管,致使高杠杆率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在我国仍然处在试点阶段;四是购买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不同于欧美国家影子银行的机构投资者,信托产品、理财产品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购买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
三、中美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现状
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机构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核心,多个监管机构为辅助共同监管,美联储是实际的监管主体。金融稳定委员会作为主要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提供建议和指导,协调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监管;;资本市场作为影子银行最活跃的市场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重点掌控其活动,除此之外,结构性衍生品和证券化市场也由这两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涉及到私募基金、对冲基金、衍生品交易商以及证券化参与机构、与影子银行相关的商业银行、评级机构、消费者等。此外,监管对象还包括银行机构的自营交易范围。通过对影子银行机构或活动的准入、退出等门槛来规范影子银行的发展,通过立法规定了影子银行的监管标准和限制。规定了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信息登记制度,确定了影子银行适用的杠杆率、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比例以及流动性要求等标准,明确了需要禁止的交易行为,加强了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但在衍生品的监管方面仍然存有间隙,
未涉及利率掉期、信用违约掉期、资产的总收益互换等其他衍生品的监管[5]。
美国的影子银行起步较早,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也较为健全和成熟,有《投资顾问法》和《信托契约法》等法律来专门规范投资银行。次贷危机后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更为全方位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6]。美国影子银行业务大多是非标准化业务,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为“双重多头”的分散监管格局,联邦和各州是金融机构监管权力的主要集中者,它们被称为“双重”;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责和义务,它们被称为“多头”。这一监管模式有利于美国的各个机构相互制约,避免权利的集中,有利于发挥专业分工优势和提高监管效率[7],但是,分类监管的模式与影子银行混业经营的状况不相适应,期限错配和重叠现象显而易见,场外交易和结构化金融产品还缺乏监管主体,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功能性监管成为趋势。
(二)中国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情况
对我国而言,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为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一行三会”,央行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以及第三方支付业务,负责统计各类社会融资活动,确定影子银行的具体规模;银监会是影子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的理财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也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属于保监会的监管范围。对于那些伴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发展起来的网络金融活动、第三方理财以及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等新生事物,其监管主体由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从业务形态来看,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企业或者个人的民间借贷、理财产品、银信合作理财、信贷资产转让、私募基金以及互联网金融等;从机构形态来看,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有信托公司、典当行、传统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监管重点是确保信息公开披露,防范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目前监管的重点是切断影子银行与外部的风险传递、降低表外业务之间的关联度,加强信用违约监管[8]。
影子银行在我国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伴随着影子银行的无序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频频出台,2013 年末,我国第一部影子银行监管法《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第107 号文)颁布,指出了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明确了监管影子银行的责任分工[9]。
(三)中美影子银行监管的优势与不足比较分析
1.监管机构。通过比较可知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机构相互交叉重叠,有利于弥补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漏洞,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也促使监管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监管效率,但其监管机制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体系的可操作性。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是“一行三会”,这种体制有利于发挥各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提高监管效率,但分类监管易出现监管漏洞。
2.监管对象和范围。相较而言,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更为明确,机构形态和业务形态的分类更加清晰;美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除了包含影子银行的业务,还包括与影子银行相关的商业银行、评级机构、消费者等。
3.监管手段。比较中美两国,美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力度更大,美国对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业务的退出和准入设定门槛,确定了适用于美国影子银行的杠杆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
4.监管的法律依据。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的出台要早于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且监管的法律体系更加的健全和成熟,《多德―弗兰克法案》形成了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基本框架,指明了美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方向,规范了美国影子银行业的发展。明确了影子银行监管的完善和完全实施的时间;更注重监管部门的协作,明晰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减少监管机构的职能重叠;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传统业务,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然而其监管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过于宏观,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对保险公司以及房地美、房利美这样的政府支持企业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也没有限制混业经营;监管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彻底,很多内容都作出了妥协。与之相对应,107 号文作为中国影子银行的第一部监管法规,指明了中国影子银行的构成以及监管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活动的责任分工,它为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提供了依据。更加强调影子银行的责任分工,明确监管责任,针对影子银行的业务和机构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和范围,指出了我国影子银行的三大类型;将民间融资和网络金融纳入监管范围。但该法规并不完善,在监管影子银行方面存在漏洞之处;没有明确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没有明确影子银行的风险在何处,也未明确风险存在的方式;影子银行仍然是多头管理,存在监管模糊地带,监管的重叠和空白区不可避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空间依然存在,没有明确伴随金融发展而出现的网络金融、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第三方理财等新事物由哪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影子银行的监管仍然属于行政性监管,有效性受到质疑[10]。
四、强化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借鉴思路与政策建议
通过分析中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与模式以及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对比其区别,对各自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提出强化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可通过市场和国家两种手段来共同监管。
(一)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市场监管主要是实行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上货币的供求情况来确定利率水平,各商业银行必会开展低利率竞争来保证贷款客户源,而之前对于小微企业不放贷的境况也会改变,资金会更多的流向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减少影子银行的资金量,同时利率管制的消失使得影子银行的融资中介功能降低,影子银行规模的膨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二)完善国家监管手段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难 应对之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简述
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中小企业涉及行业广泛,提供岗位数量庞大,在缓解就业压力、稳定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其次,中小企业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再次,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道路功不可没。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其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比例的98%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增加值、总资产、销售收入的比例均超过60%,利润总额的比例超过50%,税收总额的比例超过40%,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75%。
与此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其自身及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融资状况却并不乐观。。此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可供选择的融资途径有着较大差别。。在成长期,资金稳定且风险低的商业银行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提供者。
企业所处成长周期与融资结构有很大相关性。。当需要进行扩大生产规模时,资金不足的制约作用便显现出来。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成因分析
首先,是银企信贷关系问题。一是银行谨慎贷款。银企之间存在信贷博弈,银企博弈过程中,双方都采取了维护自身利益、寻求收益最大化的行为。由于信贷市场上的银行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对企业的真实全面的情况,如企业的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现金流量、产品市场前景等,不能完全了解,此时银行往往不愿承担较高风险向企业提供资金。银行对待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谨慎态度,使得中小企业即使愿意承担更高利率也无法获得足额贷款。二是融资成本偏高。在资金借贷市场上,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并不健全,为了获取银行贷款,通常仅披露有利于贷款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贷款的信息。因此,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银行处于劣势,为了获得企业的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银行会付出一定的调查成本,同时由于银行面临较大的决策风险,为了补偿这种风险的潜在损失,银行往往对中小企业贷款收取更高的利息。
其次,中小企业自身不健全。一是经营状况不稳定。中小企业建立的时间普遍较短,很多制度尚未健全,会难以避免地存在管理不规范,体制不健全问题,经营管理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创新能力低,盈利性差。我国中小企业很大一部分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效益不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存在较高的破产倒闭风险。二是信息不透明。中小企业由于建立的时间较短,信用记录积累较少,社会知名度较低。为保持较好的企业形象和表现出较高的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会有强烈的隐瞒真实信息的偏好,从而使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三是可抵押资产少。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普遍缺乏足够的可抵押不动产,而无形资产价值又难以量化,无法满足金融部门抵质押物的要求。加上融资时抵押程序烦琐、各种费用较高,在时效性和成本上对中小企业融资也产生的阻碍。四是易出现失信违约行为。中小企受到的外部监督和制度约束较大型公司少,且许多经营者诚信意识缺乏,这就使得企业在还款还息等方面出现的违约情况较多。
再次,社会融资环境存在缺陷。一是政策上的歧视。为了规范和稳定金融市场,国家对金融创新的限制较严,难以催生出大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二是政府长期以来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的信用担保基金过少,扶持力度欠缺,中小企业受益不均。三是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企业性质或规模的歧视。同时,证券准入市场较高,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有待完善。债券发行对公司最低净资产、信用等级、担保人资信等都有严格要求,股票市场也对企业的成长性预期、信用评级、盈利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硬性要求,中小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方式获得外源性资金的难度极大,外源融资中又缺乏其他可行的直接融资方式,因此外源融资被局限在了获得资金有限的间接融资上。
最后,金融体系的限制作用。第一,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是被动的,它取决于国有企业和渐进改革对金融资源的需求。国有金融体制对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和国有企业对这种支持的刚性依赖加据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第二,国有大型专业银行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不大愿意向周期短、风险高的中小企业贷款,更偏爱大型企业和项目。第三,银行对中小企业办理票据承兑和融资业务的审批流程繁琐,结算渠道阻碍颇多,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时效性要求。第四,信用及担保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下和失信行为的蔓延,给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多实际损害,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使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的影响下,银行的贷款积极性也大大降低。虽然我国很多省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是存在诸多缺陷。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质量不高,担保体系不健全,分布很不平衡且规模普遍较小,运作管理方式上存在缺陷等。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方案
(一)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一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优惠。二是扶持政策性银行,协调银企合作关系。三是发展多层次融资体系。逐步建立起由政策性银行、社区银行、中小型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内的多层次融资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道路。四是加强银企对接。通过银企对接活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银企间建立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关系。五是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政府通过设立各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开发、出口销售等开展专项融资服务。
(二)提升银行的服务水平
一是建立适应于中小企业特征的服务体系。使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具针对性。同时,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决策流程减少审批层级将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经营性贷款的时效性要求。二是加强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多地银行建立专营机构,将中小企业业务独立开来。开辟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专用通道,贷款审批流程呈现出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特征。
(三)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一是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从提高人才素质和健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运营体系,使企业的发展更加稳定。二是着力技术创新,提高质量和效率。利用好自己的核心优势,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改善企业的存货周转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三是尽可能信息公开化。只有具有更透明和优质的信息,企业才能在银行体系建立一个良好的企业信用存储记录。长远来看,也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四是积极寻求新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可以引进熟悉金融工具的专业人才,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量,然后选择最有效最节约成本的现代融资方式。
(四)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中小企业的特点和融资现状是创业板市场推出的重要背景因素。2009年10月,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开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避风港和融资途径。但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创业板市场设立了较高的门槛。大部分零散、科技含量低的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因此,政府应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结合中小企业的规模、行业、资产等特征更加适应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特点,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五)拓展融资渠道
政府、金融机构、企业自身都在融资渠道拓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2012年4月,为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证监会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二是联保贷款。联保贷款是指3-5家企业形成互助互信的联合体,共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银行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及联合体整体情况,分别授予各个企业贷款额度。这种融资模式既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也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三是拓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种十分便捷的方式,而且租赁融资属于表外融资,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会体现,因此对企业的资信状况不造成影响。四是抵押贷款新模式。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应收账款抵押、订单抵押、库存抵押等融资方式解决融资需求。
(六)加强信用及担保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调查评定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征信机构、信用体系,这样才能达到金融体系的有效配置。二是分类监管,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促使企业降低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三是发展立足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应培养一批实力强大、辐射广泛、管理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财政资金应加大对其投入,支持和鼓励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为那些市场效益好、信用资信合格的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担保行业。四是加快组建再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竞争。再担保公司可以增强担保机构实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五是建立联保融资以提升担保实力。建立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载体的投融资体系,组建中小企业担保联盟,实现产业集群中小型企业的联保融资。
(七)强化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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