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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假酒事件

来源:筏尚旅游网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论 文

课程名称: 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论文题目: 1998年山西假酒事件

论文作者: 韩莹

专业名称: 食品加工与安全

提交日期: 2016年1月3日

目 录

摘要................................................................ 3 1 事件回顾.......................................................... 4 2甲醇的基本性质,毒性及危害 ......................................... 4 2.1甲醇的基本性质和用途 .......................................... 4 2.2 甲醇的毒性.................................................... 5 2.3 甲醇的危害.................................................... 5 3食品中甲醇的来源 .................................................. 6 3.1食品中的内源性甲醛 ............................................ 6

3.2

食品中的外源性甲醛 ............................................ 6

3.2.1 人品添加................................................. 6 3.2.2原辅料污染 ............................................... 6 3.2.3容器,管道和包装材料污染 .................................. 6 4国家对食品中甲醇添加的规定 ....................................... 6 5甲醇引发的其他案例 ............................................... 6 6假酒事件的反省 ................................................... 7

6.1

酒类产销管理问题 ............................................. 7

6.2 面对假酒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应该如何做 ...................... 7

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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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 国内连续发生假酒中毒事件, 其中大部分原因是不法分子将工业酒兑水当“饮用酒”或甲醇兑水当“饮用酒”出售, 造成甲醇中毒所致。1996 年7月,在云南会泽县, 案犯将购置的甲醇直接勾兑假酒非法出售, 造成192 人毒, 35 人死亡,6人重残的骇人听闻的中毒案。1998年春节前后, 正当人们欢度传统佳节的时候, 从各种新闻媒体又传来了震惊全国的“ 朔州假酒中毒案 ,导致山西朔州市2 2 名群众中毒, 其中死亡27人。经鉴定, 这些人是喝了含高浓度甲醇的散装假酒,从而导致了这起中毒案件。假酒事件对社会有着重大的恶劣影响,因此本文对假酒事件进行了分析,希望社会能够提高对假酒事件的关注. 关键词:假酒,甲醇,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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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回顾

1997 年除夕之夜,悲剧在山西朔州悄然发生,27人因饮用不法之徒兑制的工业酒精酒(甲醇)而中毒死亡。这是继1996 年云南假酒大案以来,第二例全国罕见的特大的假酒毒死人命案。在此之前,贵阳、广西、广东等地也发生过重大的假酒命案。中国目前白酒生产规模庞大,已经注册白酒生产企业超过4 万家,而未经注册擅自生产白酒的企业及“地下”小作坊更是不胜枚举,许多就是造假窝点。假酒的盛行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据不完全统计,1980 年以前,我国未发现一例因假酒致死人事件。但自1980 年专卖停止以后,发生假酒中毒案650多起,中毒人数逾6000 多人,死亡260 多人,双目失明或留下种种后遗症者不计其数。对此,(1)应该加快酒类立法实行酒类专卖制度,保护消费者饮酒安全。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副食品处鲁文指出,对于打击假酒,不能再实行被动式的管理方式了,从根本上堵住假酒,解决问题,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专卖管理。目前,世界上约有37 个国家和地区实行酒类立法(或专卖制度),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经济发达的国家,他们并没有因为实行市场经济而取消酒类专卖制度。日本的《酒类专卖法》对生产原料规定数量,对成品酒的生产、销售、运输进行严格管理。美国1930 年以前取消禁酒令之后,制定了联邦酒法,各州也相应制定了各自的酒法,对酒类进行全方位的管制。1992 年俄罗斯废除了前苏联时代的酒类专卖制度,后来由于假酒充斥市场外酒走私猖獗,酒税流失严重等原因,不得不于1997 年初又恢复了酒类专卖制度。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形成了地方性的酒类专卖,但全国性的专卖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健全。(2)假酒事件暴露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我国和食品相关部门的同志缺少专业方面的知识,分不清工业酒精、木酒精、甲醇和合成酒精的区别,因而贻误战机。2003 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加强国家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管理。一大批有食品药品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国家的相关部门中,这将给国家机关注入新的血液,提高整体的专业素质,从而更好地为国家的食品安全事业服务。

2甲醇的基本性质,毒性及危害

2.1 甲醇基本性质及用途

甲醇(Methanol,Methylalcohol)又名木醇,木酒精,甲基氢氧化物,是一种最简单的饱和醇。化学分子式为CH3OH,结构式如下: H |

H--C—OH | H

分子结构:C原子以sp3杂化轨道成键,0原子以sp3杂化轨道成键。分子为极性分子。最早从木材干馏得到故又称木醇或木精。甲醇是无色有酒精气味易挥发的液体。熔点-93.9℃、沸点.7℃、密度0.7914克/厘米3(20℃)、能溶于水和许多有机溶剂。甲醇有毒,误饮5~10毫升能双目失明,大量饮用会导致死亡。禁酒的国家,把甲醇掺入酒精中成变性酒精,使其不能饮用。甲醇易燃,其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甲醇完全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和水蒸气,同时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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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量:2CH3OH+3O2=2CO2+4H2O

工业上用一氧化碳和氢气的混合气(合成气)在一定的条件下制备甲醇:甲醇可用做溶剂和燃料,也是一种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甲醛(HCHO):工业酒精里含有甲醇,但是工业酒精的主要成分还是乙醇。甲醛的用途极其广泛,在工业上常被用来合成树脂、塑料和橡胶等;在纺织品制造领域中,常被用作反应剂;在医学领域中,常用其水溶液作防腐剂;在农业上,常用作熏蒸剂和杀菌剂。国家规定严禁在食品中添加甲醛。但由于甲醛具有防腐、保鲜和杀菌的作用,并且价格低廉,因而被不法商贩用于某些食品的保鲜和防腐。如向部分水发产品中违法添加甲醛,向面粉、米粉、粉丝、竹笋中添加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等,都会对人们造成危害。

甲醇( C H 3 O H )的性质与乙醇( 酒精) 相似, 无色透明易挥发, 有酒精香味, 与水、乙醇互溶, 且燃烧时与酒精一样有蓝色火焰, 故甲醇与酒精在外观上无明显差别, 极易互混。但甲醇却比酒精便宜得多, 这就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 用甲醇兑制假酒出售的原因.

2.2 甲醇的毒性

甲醇有较强的毒性,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影响最大,它经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摄入都会产生毒性反应,甲醇蒸气能损害人的呼吸道粘膜和视力。急性中毒症状有:头疼、恶心、胃痛、疲倦、视力模糊以至失明,继而呼吸困难,最终导致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慢性中毒反应为:眩晕、昏睡、头痛、耳鸣、现力减退、消化障碍。甲醇摄入量超过4克就会出现中毒反应,误服一小杯超过10克就能造成双目失明,饮入量大造成死亡。致死量为30毫升以上,甲醇在体内不易排出,会发生蓄积,在体内氧化生成甲醛和甲酸也都有毒性。在甲醇生产工厂,中国有关部门规定,空气中允许甲醇浓度为5mg/m3,在有甲醇气的现场工作须戴防毒面具,废水要处理后才能排放,允许含量小于200mg/L 甲醇的中毒机理是,甲醇经人体代谢产生甲醛和甲酸(俗称蚁酸),然后对人体产生伤害。常见的症状是,先是产生喝醉的感觉,数小时后头痛,恶心,呕吐,以及视线模糊。严重者会失明,乃至丧命。失明的原因是,甲醇的代谢产物甲酸会累积在眼睛部位,破坏视觉神经细胞。脑神经也会受到破坏,产生永久性损害。甲酸进入血液后,会使组织酸性越来越强,损害肾脏导致肾衰竭。

2.3 甲醇的危害

甲醇又称木醇、木酒精为无色、透明,略有乙醇味的液体,是工业酒精的主要成分之一。摄入甲醇5~10 毫升就可引起中毒30毫升可致死。甲醇对人体的毒作用是由甲醇本身及其代谢产物甲醛和甲酸引起的,主要特征是以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眼部损伤及代谢性酸中毒为主.

甲醇经呼吸道和消化道吸收,皮肤也可部分吸收。分布于脑脊液、血、胆汁和尿中且含量极高,骨髓和脂肪组织中最低。甲醇在体内氧化和排泄均缓慢,故有明显蓄积作用。甲醇的主要毒性机理为: 第一、对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第二、甲醇经脱氢酶作用,代谢转化为甲醛、甲酸,抑制某些氧化酶系统,致需氧代谢障碍,体内

乳酸及其他有机酸积聚,引起酸中毒;

第三、由于甲醇及其代谢物甲醛、甲酸在眼房水和眼组织内含量较高,致视网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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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谢障碍,易引起视网膜细胞、视神经损害及视神经脱髓鞘。

3食品中甲醇的来源

3.1 食品中的内源性甲醛

研究指出,甲醛是动植物体内合成某些氨基酸必须的前提物质, 是动植物体自身的一种代谢产物。

3.2 食品中的外源性甲醛 3.2.1 人为添加

为了暴利,一些生产企业和不法商贩昧着良心将甲醛或者甲醛次硫酸氢钠非法添加到食品中,用极低的成本实现食品消毒、防腐和改变食品外观品质等。

3.2.2 原辅料污染

生产橡胶、纺织品、树脂和塑料等产品的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醛作为辅助剂,导致外界环境污染。受甲醛污染的外界环境会导致食品企业加工过程中所用到的原辅料受到污染,从而使最终食品甲醛含量超标。研究报道,使用污染了甲醛的饲料来喂养奶牛,其产的牛奶的甲醛含量要远远高于不用甲醛饲料喂养的。

3.2.3 容器、管道和包装材料污染

食品在加工和贮藏过程中会接触到容器、管道和包装材料,如果这些东西含有甲醛,则会污染食品,使食品中也含有甲醛。如果食品长时间与这些材料接触,就会导致甲醛迁移到食品中去,使食品受到甲醛污染。

4 国家对食品中甲醇添加的规定

根据1996年9月卫生部会同质检、工商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类甲醇和工业酒精生产、经销单位必须把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有害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为了防止某些制造商用廉价的工业合成酒精配制“饮用酒” , 国家规定在工业酒精中加一定量的甲醇, 因此工业酒精是绝对不能加水冲稀后出售饮用。为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酒类的卫生、安全管理, 坚决打击制造假酒的犯罪案件。同时也提醒人们提高科学知识水平, 严防假酒( 甲醇) 中毒.

5甲醇引发的其他案例

2012年5月, 被曝出的部分不法商贩使用甲醛溶液对大白菜进行保鲜的事实,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有报道指出,多种蔬菜,包括黄瓜、蘑菇、山药等,也用甲醛溶液进行保鲜。不法商贩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甲醛,主要是因为:①甲醛的防腐、抗菌、漂白的效果很好;②甲醛的价格低;③甲醛能够变性膨胀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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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2月25日晚,安徽省淮北市工商,门联合查获生产销售涉嫌生产销售假酒窝点.查获涉嫌假冒各种知名品牌白酒400余瓶,以及大量空酒瓶,包装箱,瓶盖以及造假工具.

6假酒事件的反省

6.1 酒类产销管理问题

第一 白酒生产盲目发展,处于无序状态

我国白酒生产厂家过多过滥围绕问题非常突出,目前登记在册的白酒生产厂家达46000家。特别是名家厂家周围,小厂星罗棋布,多数是靠名酒品牌效应,从事假冒伪劣生产。

第二企质量管理薄弱,执行标准不严,质量检查不力

相当一部分小白酒企业没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管理方针,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产品没有执行标准,没有售后服务机构,也没有质量跟踪及纠正措施。

第三白酒流通秩序混乱,运输,批发管理存在较多漏洞

许多地方出于不正常市场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心理,对批量地产白酒外运放松管理,不严格执行向酒类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准运证制度,酒类批发企业过多过滥。

第四 对假冒伪劣酒打击不力,中毒事件屡有发生

白酒市场上假冒伪劣酒名目繁多,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危害特别大的是两类:一类是假冒名优白酒的劣质酒;另一类是用甲醇兑制的有毒假酒。

6.2面对假酒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应该如何做 第一 建章立制,使酒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酒类产销管理法规,以法律法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

第二 完善酒类产销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从严管理

各级的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各地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宏观管理,承担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规定,发放生产许可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质量减评,企业经营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培训等职责。

第三 加强酿酒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强化酒类产品的质量检查

所有酿酒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酒类产品,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特别是强化对原料基酒的质量监控工作。必须按规定设立检验机构,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 加大打假力度,鼓励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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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打假工作难度大,需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坚持不懈地努力。对查出的假冒伪劣产品要坚决销毁,决不允许重新流入市场。对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严肃处理。特别是在经济上,决不能让制假商贩占便宜。要通过经济处罚手段,使其大伤元气。要对酒类广告宣传进行整顿,取缔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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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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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汪令四.含“瘦肉精”畜产品对人健康的危害.畜牧兽医杂志,2002,21(4):29-30 [6] 丁声俊.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信任问题—由欧洲疯 牛病引发的对话.粮食与油脂,2001(4):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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