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chuan Meifeng Messer Gas Products Co., Ltd。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明确安全事故或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处置、逃生、救援原则,事后调查,原因分析,报告及预防措施实施的程序,以便将事故或事件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对安全事故彻底追查原因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以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从而不断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2 范围
2.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
3 参考文件
3.1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令第302号) 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 3.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第225号令) 3.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41-86)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所需的各项资源;
4.2 安全管理部负责事故、事件的日常管理及负责事故调查的督导及相关工作。
5 程序
5.1 事故主要分类
5.1.1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5.1.2 员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符合工伤事故判定要求的按工伤事故处理; 5.1.3 各种原因造成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
5.1.4 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中发生跑、冒、滴、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生产事故;
5.1.5 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于设备事故;
5.1.6 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5.1.7 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5.2 事故分级
5.2.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不同级别;
5.2.2 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在本公司范围内本管理制度特将安全事故做如下分级;
5.2.2.1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2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死亡,但造成劳动管理部门认定的人员工伤事故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3 轻微事故是指未达到一般事故所界定的伤害或损失程度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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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事故的救援
5.3.1 接到事故报告的各级组织的负责人,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5.3.2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3.3 人身受伤较重者在被相关救援人员进行紧急和一般施救后应马上由公司相关人员陪同送到医院救治;
5.3.4 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5.4 事故报告程序
5.4.1 事故的第一发现者应大声呼叫或通过电话等即时通讯手段立即通知附近的人寻求帮助,同时,立即逐级上报;
5.4.2 逐级上报到责任部门的责任者时,各部门责任者应迅速报告到安全质量部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要马上将事故报告给总经理;
5.4.3 公司总经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根据事故大小和紧急程度向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报告程序;
5.4.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在30天内进行补报; 5.4.5 伤亡等重大事故及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5.4.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4.5.3 事故的简要经过;
5.4.5.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4.5.5 已经采取的措施; 5.4.5.6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5 事故调查
5.5.1 对于重大事故,公司内部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亲自负责组织调查,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相关规定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介入进行调查的,应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5.5.2 一般事故及轻微事故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彻底调查,要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和相应损失损害情况,制定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各级组织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 5.5.3 防范措施至少应涵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5.3.1 技术措施包括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5.3.2 教育措施包括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5.5.3.3 管理措施包括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考核;
5.5.4 要将调查过程和结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书》应在安全质量部门存档,并分发到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上要将《事故报告书》及事故调查的结果进行详细的汇报; 5.5.5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预防措施、事故责任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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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5.5.6 报告书中描述不清楚的应以附件形式说明,附件可以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5.6 事故调查后的处理
5.6.1 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5.6.2 调查结束后,责任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安全质量部要进行跟踪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6.3 根据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参加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应给予相应的纪律、经济方面的处分,严重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5.6.4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5.6.5 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 5.7 事故后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5.7.1 事故调查与处理结束后,安全质量部应负责组织以下工作;
5.7.1.1 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将事故详情、原因和调查处理结果以会议、张贴资料、宣讲等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到每位员工,使全体员工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5.7.1.2 责任部门事故相关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的跟踪与监督;
5.7.1.3 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建立事故档案,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事故报告书》等,都应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查考;
5.7.1.4 根据事故及其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等文件; 5.8 其它事项
5.8.1 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事故中造成重伤人员,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后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5.8.2 安全质量部要积极搜集其它公司有关安全事故的案例和信息,并及时传达给本公司的员工,教育本公司员工,提高其安全意识;同时,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本公司相应部门对照其原因,查找本公司有无类似隐患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6 附件 6.1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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