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表扬。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1、对本单位工作有重大突出贡献,为单位获得最佳荣誉的。
2、所承担的工作获局班子、区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3、在工作中有重大革新,提高工作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斜气,事迹突出的。 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局班子经研究认为应给予通报表扬的其他情况。 二、通报批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个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国家公职人员相关规定及《平坝县教育和科技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之相关条款的。
2、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股室不完成全年主要工作计划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分配、工作调动、或者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
3、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使国家、单位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6、滥用职权,违反、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产、损公肥私,使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7、局班子经研究决定应给予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况。 三、通报表扬、批评情况由办公室整理归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四、本实施制度与国家法律、条例规定有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法律、条例规定执行。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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