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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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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第二中学图书馆 图书、期刊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及窃书处理的规定

一、读者对本馆图书、报刊应予以爱护,不得批点、折角、涂改、污损、剪裁、影描、损毁或遗失。如发现上述现象,应按本规定由借阅人赔偿。 二、凡借出书刊如有遗失,应用相同版本书或新版图书来赔偿,不得以其他图书冲抵,确实买不到原书或同版书时,按原价2-10倍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一般外文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 2、教学、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

3、遗失杂志、报纸单册(份)按合订本总价赔偿。遗失杂志、报纸合订本,按合订本总价2倍赔偿。

4、遗失绝版书、孤本书按原价10倍赔偿。

5、遗失成套的多卷书中的一册或数册,按全套书的价格赔偿,余下各卷不发给赔偿人,并按全套书1倍价格收取罚金。

三、凡损坏书刊,按不同程度分别处理:

1、凡图书、期刊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定价的15%-30%赔偿。

2、损坏程度较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应赔偿书刊,不能赔偿原书刊时,按本《规定》第二条赔偿书款。

四、窃书处理方法:

1、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带出书库,或在书库内将书藏于身转移到库外,一经发现,作窃书论处。

2、对窃书者严肃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每册图书按书价的5倍处理,每册期刊按年价的2倍处理。

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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