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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

来源:筏尚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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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我国工程咨询业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全国工程咨询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设置,对全国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主完成的、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创新和推广应用前景的工程咨询成果授予的奖励。

第三条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工程咨询行业的全国性奖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

第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重点奖励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绩优效果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设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受理、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等工作。该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设置一、二、三等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

一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很高的咨询水平,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深度强,对决策和实施影响很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较高的咨询水平,具有较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深度较强,对决策和实施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可操作性较强,应用范围较广,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一定的咨询水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研究深度,对决策和实施有一定影响,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

对于符合一等奖标准、工程咨询理论或方法创新突出,效果特别显著,在全行业有很好的推广应用前景的咨询成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可临时决定设立特等奖,予以特别奖励。

第七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每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数量最高限额为:一等奖10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

第三章 奖励成果的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奖励成果的范围包括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的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规划咨询报告,专

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节能、社会稳定风险等)分析报告,咨询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工程项目管理报告;等等。

第九条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标准、规范、新技术(如工程咨询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等。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十条 凡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都需按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1.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按照理论水平、创新程度、研究深度、实用程度等4项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2.规划咨询报告、专题研究报告,按照理论水平、创新程度、研究深度、研究方法先进程度、实用程度等5项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节能、社会稳定风险等)分析报告,按照报告内容的完整程度、相应行业(专业)标准规范满足程度、应用方法的创新水平、采取措施的可靠有效程度等4项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4.对咨询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能够对所评估、评价的项目成果发现问题,并提出重大的补充、改正、优化、否定意见等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5.工程项目管理报告,按照对工程项目进行的策划、组织、实施、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管理,提出对项目管理规范要求(包括:技术、设备、施工、竣工等方面)、提出建议的科学性、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各类工程咨询成果还要按照对决策和实施的影响程度、可操作程度、社会反响程度、应用范围等4项标准综合评定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价值的大小。

第十一条 对上述标准采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定量评价方法确定获奖等级。

第五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单位会员,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须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须是个人会员单独完成的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应是经过委托单位验收,经过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并经过有关单位采纳的成果。

属于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须出具在国内外学术会议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或内参上发表,并获得了高度评价的证明,或者是获得了实际应用效果的权威证明。

属于专题研究报告,须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有关单位采纳成果的证明;

属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节能、社会稳定风险等)分析报告、规划报告,必须出具评估、评审意见,上级审批意见;属于工程项目管理报告须出具建设单位验收及评价意见;建成投产的项目还须出具建设单位的使用效果证明。

属于咨询评估报告,须出具委托方对成果质量的评价;项目后评价报告,须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并报送咨询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等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凡在申报前具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应申报奖励。

第六章 申报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内容审查申报成果:①是否符合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条件;②申报书填写是否合格,附件材料是否齐全;③是否属于重复报奖;④有无违反奖励条例原则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成果及理由,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布评奖结果时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有权根据申报成果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其职责是按照评奖标准提出获得一、二、三等奖成果和落选成果的建议,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集体审定批准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集体审定时,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委员参加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到会学术委员多数通过的原则,确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于提名一等奖成果的申报材料中阐述不清的内容,有权邀请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当面答辩,并按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多数通过的原则,确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特等奖提名成果,要进行专题评定。

第八章 批准和授予

第二十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获奖咨询成果,须先向各有关单位公示。公示结果有争议的成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可委托另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无争议后,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布。

第二十四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以剽窃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通报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四年内不得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活动的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条例解释和制订实施细则。

关于《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的解释

一、关于“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奖励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在该成果的研究、应用或推广全过程中提供资料、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成果的完成起了重要的作用。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成果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即成果总体设计者,主要观点、方法提出者,成果主要撰写者等。

主要完成人在成果申报时如已调离原单位,仍应在原单位参加申报。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和署名顺序,要以对完成该成果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为依据,不应以单位级别或个人职务高低为依据。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成果主持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协商一致后,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申报。申报时须出具协商意见的相关证明。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在《中国工程咨询》杂志和“中国工程咨询网”上发布公告,对获奖成果予以表彰;并向主要完成单位颁发奖状,对主要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奖金由获奖单位颁发,具体金额自定。

二、关于专家评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成果的行业类别及数量,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每个申报成果由主审专家负责审阅(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能担任该成果的主审专家),按照评价目标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共同对申报成果进行逐项评议。在对申报成果进行充分评议并听取主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审专家填写《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专家组组长签字),对每个申报成果逐项给予量化评价,按照专家组总的计分结果及获奖标准分值,确定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推荐一、二、三等奖成果,提议特等奖成果。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获奖成果,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有效。

(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生效,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确定获特、一、二、三等奖成果。

(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应公示各有关单位,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行上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四)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布获奖成果,并授予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奖状、荣誉证书。

四、关于成果异议的处理

(一)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并填写异议登记表,逾期不予受理。

(二)凡涉及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或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序等异议问题,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凡涉及成果实质性问题(如获奖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或是否有剽窃舞弊行为等)的异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将指定有关专家或专家评审组负责复议,或另外指定有关专家评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书面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审核。

(四)凡涉及获奖成果等级的异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不予受理。

(五)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可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若证据属实,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取消报奖资格。

(六)对获奖成果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需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理由和意见。要保护揭发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属实,应追究其责任。

(七)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办

公室在接到对成果的异议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意见通知有关各方,限期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任何一方均需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异议问题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视为放弃。

(八)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为止,有异议的成果仍未得出处理结果,则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在以后申报时段重新上报。

(九)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五、关于获奖成果的宣传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通过建立成果管理库、网上发布、组织推介和学术交流等形式,向国内外宣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先进方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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