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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为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链绷紧,经营发展比较困难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根据的部署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扶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加大对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增加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实力。
(二)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多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三)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风险定价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得一浮到顶,浮利分费,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四)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宏观和产业导向、具备发债融资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重点支持兰州银行发行50亿元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券。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分地区、分产业、多层次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通过打包推介、批量审查、集中授信、快捷融资的方式,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获得直接、间接融资支持。
(五)加大对小金融机构的扶持。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鼓励参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组建和扶持
各类担保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担保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作,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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