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述兴 副教授 • 教材及必读法律法规: • 1、教材
• 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权。 • 2、必读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绪 论
• 一、为什么要学习民法?怎样学习民法? • (一)学习民法的意义 • 1、民法是众法之母
• 2、一个人经过系统学习民法,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 • (1)法律知识 • (2)法律思维 • (3)解决争议 • (二)学习民法的方法
• 1、在掌握基本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学习民法。 • 2、学习民法,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 3、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应该具有正义感,对法律充满感情,要善于通过法律去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益。 •
一个人选择了法学,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和判断标准!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判断是非,判断正义与不正义!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使你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 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能够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从实例出发,研究各种教科书、专题论文及法院的案件公告和司法解释,由此逐渐形成自己的观点看法,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学习法律的两个基本要求:
•
1、学习法律,要求我们掌握基本法律理论,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培养法律能力,使我们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
• 2、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律构建社会秩序。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要具有为实现法的正义的献身精神,具有追求自由的法治意识,具有对抗非法和强权的不屈意志。
•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法还是私法? • (一)公法私法的概念
• 思考:某甲酒醉驾车违规超速,撞倒路人某乙,乙受重伤。问:
•
(1)乙可以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 (2)甲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 (3)行政机关可否吊销甲的驾驶执照?
• 通过该案的分析,希望同学们了解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及法律适用关系。
• 在该事例中,甲应当承担的责任有:
•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133条,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2)行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3)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的规定,甲因过错侵害乙的人身,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以上三种责任中,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共同之处。尽管刑事责任由法院判处,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课以,但两者都是由国家机关责令甲承担刑罚或行政上的不利益。象这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叫做公法。
• 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乙与甲这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这种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叫做私法。 • (二)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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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法来说,一方面是确保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恰当地控制国家权力,避免其不当地侵犯个人权利。
• (2)对于私法来说,重要的是调整处于平等主体地位之间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 (三)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
• 1、私法,除民法之外,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
2、规定有关私法最基本事项的法律是民法。民法规定中,有用以构成私法关系的基本框架,也有用以解决所有私法领域中问题的基本想法。
• (四)强调公私法划分的重要意义 • 1、正确认识民法属于私法而不是公法
• 2、私法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
• 3、公法之设,目的在保护私权 • 4、私权神圣
• (五)私法自治及其意义
•
1、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
2、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3、民法担负着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重大使命。
• 思考下列关系是公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 1、杨铁心收养义女穆念慈。
• 2、丐帮的宋奚陈吴四大长老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乔峰违约一案。
• 3、虚竹被迫与消遥派掌门人无涯子订立了一份责任重大的合同。合同内容是,虚竹接受无涯子70年功力修为,有义务接任消遥派掌门,并诛杀叛徒丁春秋。
• 4、殷素素和都大锦签订的合同,要求都大锦在10天之内,亲自将受了伤的俞岱岩安全完整送回湖北襄阳,交给他的单位领导武当掌门张三丰或者他的同事武当六侠。
• 5、在铁枪庙中,黄蓉为了救柯镇恶,与欧阳峰订立合同,放了老柯,她就留在欧阳峰身边,帮助他探索和学习武学典籍《九阴真经》的奥秘。
• 三、民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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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规律者,是财产关系和家族关系,即规律人的经济生活和伦理生活。其中,规定财产关系的部分称为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规定家族关系的部分称为家族法,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
• 民法的体系: • 财产法:
• 物权法 • 债权法 • 身份法: • 亲属法 • 继承法 • 四、民法总论的构成 • (一)提取公因式
•
民法由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构成。它们均属于私法,在编撰民法典的时候,我们将其共同规则提取出来,由此构成民法总则,将总则从理论上加以概括提炼,法理分析,即是民法总论。
• (二)民法总论的构成
•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客体制度:物、货币与有价证券 • 内容:民事权利
• 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1、近代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 • 2、中国。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乃是从日本继受而来。
•
《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宜兄宜弟”(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其仪不忒,正是四国。”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此谓治国在齐其家。
• ——《大学 》 • 二、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
事法律、法规。 •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 广义民法是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
• 狭义民法仅指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也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 一般民法是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
• 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 • 第二节 民法调整对象
• 以下案例哪些是民法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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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有隙,一日相遇于陋巷,乙怒目而视,甲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乙头,乙受重伤,不治而亡。 • 2、甲超速驾车,交通行政机关对其处以罚款100元。 • 3、2007年3月,中国人大召开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
• 4、北京市政府更换办公设备,到硅谷电脑城购买300个台式电脑。
•
5、乙迁进某公寓4楼,养一只狗,毛色纯白,乃名之曰“白丽丽”,早晚遛狗,上下公寓楼梯,必呼叫其名,逗其嬉戏,意甚自得。有一位在该公寓二楼久住的笔名为白丽丽的女作家某甲,朝夕闻乙呼叫白丽丽,精神痛苦不堪,日夜不安,严重影响她写作。 •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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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 财产归属关系是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而形成的人身关系 。 • 身份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婚姻、监护、署名所形成的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具有专属性。 • 第四节 民法的任务 •
1、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 私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财产权是人身权的物质基础,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前提,也是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 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市场主体、经济自主、交易规则)都由民法予以规范。
• 市场具有自由的属性,民法具有反强权的性质。 •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分析以下案例,理解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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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某有一栋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在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买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什么原则?
• 2、甲女受雇于乙的公司,约定在任职中甲如果结婚,甲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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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为夫妻,无亲生子女,收养乙丙二子。乙丙成年后,在养父母健在时,约定对父母财产予以瓜分,并载明该协议在父母百年后生效。
• 4、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自离婚之日起1年内,甲不得再结婚,若甲男于1年内再婚,付乙50万元。甲于离婚后未及1年与他人结婚,乙请求甲支付50万元。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 3、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的基本准则。 • 二、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原则 • (1)所有权绝对原则 • (2)契约自由原则 • (3)过失责任原则 •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1、平等原则
•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 3、公序良俗原则
•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 分析以下案例,思考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 •
90年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滕州八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了全国统考,但始终没有接到录取通知书。
• 后来,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干两年,齐玉苓就下岗。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齐玉苓维持生活的唯一途径。
• 99年的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对她说她们银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
•
经过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已为人母的“齐玉苓”是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当年,没有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用齐
玉苓的名义取得了济宁商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入学体检表上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法院的鉴定结果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
1999年2月,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起诉于枣庄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
法院认为:陈恒燕在中考预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陈克政的策划,并实施了冒用齐玉苓名字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线分数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但齐玉苓受教育权并没有受到侵犯。齐玉苓姓名权受侵犯,除陈恒燕、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业学校明知陈恒燕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仍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主要责任;滕州八中和滕州教委也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齐玉苓获精神损失35000元,由陈恒燕、陈克政各自负担5000元,济宁商业学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
判决后,被告各方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法律适用上感到为难,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恒燕等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999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齐玉苓受教育权利被侵害。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精神损失赔偿近10万元。 • 一、民法的渊源
•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或规范的来源。 • 在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
•
(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六)国家政策;(七)国际条约;(八)判例和法理;(九)习惯 • 二、 民法的效力
•
思考:甲为一美国人,现在农业大学昆虫学系学习。某日甲到乙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彩色电视。在观看时,电视发生爆炸,致甲受伤。甲以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乙,要求赔偿。乙认为,甲为美国人,不能在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起诉乙;甲只能到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法律提出赔偿要求。问:乙的看法是否有道理? • 民法的效力即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
是指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法规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 民事法律法规自法律实施之日起生效,自废除之日起失效。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民法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法规对何地域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效。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例外:(1)特别行政区;(2)地方性民事规范 •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民法规范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何人。
• 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适用我国法律。 • 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我国法律。 • 例外:
• 比如(1)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三、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 (一)民法的适用
• 狭义的民法适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裁判各类案件的活动。 • 1、法官裁判的逻辑
• T R • S T • S R
•
例: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T),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P) 。 • 若:乙患病昏迷在道路上,甲送乙去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3万元(S)。 • 甲的行为( S )属于( T )
• 所以甲有权,即要求乙偿付支出的3万元医药费( P) 。• (二)民法的解释
•
思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例子:在天津一索尼彩电案中,被告商店在价格标签上标明产地日本,原告购买之后查明该彩电是日本的公司在马来西亚生产的。于是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双倍赔偿。法院查明,彩电的包装和说明书上都没有表明彩电的产地是马来西亚。
• 思考2: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问:在我们国家,偷电情节严重的,可不可以判盗窃
罪?
•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
•
民法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确定其内容的活动。 •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 (1)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 (2)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 (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 (4)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 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
(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义时,而扩张该文句的含义。 • (2)限缩解释:又称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而对其含义予以缩小。 •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 1、文义解释
• 文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 2、逻辑解释
•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 3、历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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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 4、目的解释
•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
案例1:公鸡案
• 案情:东北某地,母亲带着3岁孩子和邻居聊天。小孩逗公鸡玩,公鸡一下把小孩的眼睛啄掉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鸡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件如何适用民法通则127条和131条? •
民法通则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案例2:诽韩案
•
案情:我国台湾地区有一刊物叫《潮州文献》,1976年10月第2卷第4期,发表了一篇《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其中批评韩愈,具有古代文人、风流才子的习气,在妻妾之外,不免寻花问柳,结果染上了性病,离开潮州不久,死于硫磺中毒。文章发表后,台湾一个叫韩思道的人,是韩愈第39代孙,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作者郭寿华“诽谤死人罪”。
• 我国台湾刑法312条(侮辱和诽谤死人罪)规定: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款。
• 台湾刑诉法234条规定,刑法第312条之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以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告诉。
• 第三章 民事权利
•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v.Tuhr)
•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寓有伦理的意义。”(Jhering) • 一、民事法律关系
• 思考下列关系哪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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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破天生于1987年,他的父母对其呵护备至,石破天也很争气,学习特别努力,于2006年考入中国农业大学体育系。石破天的日常开支由父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出,石破天需用钱时,就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读书期间,石破天撰写了一篇《侠客岛武学心法》文章,在国内某武学杂志上刊载,为此石破天得到稿费80元。石破天经常到家乐福超市购买日用品;偶尔也把自己的衣服拿到普兰德干洗店干洗。每年寒暑假,石破天都乘火车回老家和父母双亲共叙天伦。在校期间,石破天与好朋友龙岛主、木岛主、妙谛、愚茶常常一起到郭林家常菜饭馆吃饭。另外,石破天与同班同学丁当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决定到校外租一房间,共同生活。在个人信仰方面,石破天信仰基督教。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点 •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 (2)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据 • 分析以下民事变动的根据:
•
1、甲暴富,丢弃近购的旧型电视机。乙见而拾之,赠与丙。丙死后遗有财产,除该电视机外,尚有房屋、轿车等物,丁为继承人。 • 2、甲向乙借款3万元,以祖传的戒指向乙设定质押,并交付之。乙保管不周遗失戒指,丙拾得。 • 3、某夜一场大火将甲之房屋化为灰烬,甲之父亲乙在大火中不幸丧生。
• 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据是民事法律事实。 •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
•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依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
•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 自然事实可分为事件与状态。
•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出生、死亡、果实落地。
•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如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成年等。 • 二、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利的含义
• 关于权利的本质的三种观点:意思支配说、利益说和法力说。
• 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的范围。(Windscheid)
• 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Jhering) • 法力说认为,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Merkel)
•
权利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权利的实质
在于利益。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1、人身权和财产权
• 案例:老妪某甲,携其心爱小狗,散步于陋巷,乙驾车蛇行,撞伤甲,压死小狗。
•
问(1)甲基于小狗而产生的权利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2)乙驾车撞伤甲,侵害了甲的何种权利?(3)甲可向乙主张何种权利? •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 人身权是指以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 2、绝对权和相对权
•
案例:甲有名画,乙素仰慕。乙与甲与9月10日达成协议,乙出价10万元购买该画,并约定9月15日甲交付该画于乙。该画于9月12日被丙盗。 • 问(1)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2)甲可要求丙返还该画吗?
• (3)乙可以向丙要求返还该画吗?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吗?
•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 绝对权是指权利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权利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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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们对自己的物品(衣服、手机、零食、书本等)可直接予以支配,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以使该物品发挥效用,我们为此享受利益。另一方面,我们也有权禁止他人妨碍我们对这些物品的支配。 •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 • 根据请求权的含义思考: • 甲有一明代瓷器,被乙所盗。问: • (1)甲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 (2)甲对乙主张多种权利时,其关系如何? • (3)设甲于3年始找到乙而行使其权利时,乙可否以时效消灭为由,拒绝给付? •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
思考1:甲以500元买乙之手机。双方约定,乙在2005年9月22日将手机交付给甲,甲于9月23日支付价金于乙。9月22日乙并没有将手机交付给甲。9月23日乙要求甲支付500元价金。甲可否拒绝? •
思考2:甲于1997年向乙借钱3000元,约定在98年
底还款。但甲没有还钱,也一直没有向乙提及该事。乙忘记曾向甲借钱之事。直到2005年底,乙才突然想起甲借钱之事,于是催甲偿还,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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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 请看以下案例,理解形成权:
• 案情:乙,15岁,和表兄甲(23岁)约定,愿出8000元购买他的笔记本电脑,甲在乙付款三日后给电脑。乙趁父母不在家,从家中拿出8000元交付给甲,当天乙的父母得知此事,即告知甲,不同意他们之间的买卖。
•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 案例1:某城堡的所有人禁止其子探视埋葬于城堡公园内其母的墓地,其理由为父子交恶,其父因有心脏病,避免与其子相会。(德国)
• 2、某甲为一庄园的所有权人,一日,某乙未经甲之允许,擅自进入庄园,甲持枪将其击毙。(美国)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 1、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为权利的行使。 • 2、权利的行使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 3、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的自由行使为原则,但对于义务性的权利,权利人不得怠于行使权利。 • 4、禁止权利滥用
• 例:甲乙的宅基地相互毗连。甲建筑房屋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逾越疆界,进入乙之基地5厘米。房屋建成后,乙以甲侵犯其基地使用权为由,要求甲拆房还地。可否? •
• 具备下列要件构成权利滥用: • (1)行为人有权利
• (2)行为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 案例(1)甲有名贵狼犬,因看管失周,追逐孩童某乙甚急,丙见之,即夺路人丁的雨伞击之,狗伤伞毁。 • (2)黑夜中,数名歹徒撞开甲之房门,入室抢劫财物,甲起而抵抗,持刀致歹徒中的一人受伤身死。 • (3)某甲到一自助餐厅,饱餐一顿后,准备离去。餐厅要求其支付餐费,甲拒绝。餐厅拘束之。 • 1、民事权利的保护广义上包括民事权利的确认,狭义上是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 2、民事权利的保护包括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 3、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 自卫行为是指为使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之。
•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
• 思考(1):甲男欲强暴乙女,甲男压在乙女身上,并以舌头伸入乙口中强吻,乙无法呼救,咬断甲之舌头。乙之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2)甲久不进食,饥饿难忍。见乙手持面包,夺而食之。甲之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
(3)甲有某名画被乙抢夺数月后,甲于某画廊见乙销售该画。问甲可否从乙处夺回该画? 甲可否对乙的自由,施以拘束?
• 4、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 四、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 1、民事义务的含义
•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 民事义务的特点在于其约束性。 • 2、民事义务的分类 •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
案例1、乙为书法爱好者,得知甲有一珍稀古籍《三希堂法帖》,渴慕不已,于是和甲商定,愿出价30万元购买甲的法帖,甲同意。
• 案例2、乙患病昏迷在道路上,甲送乙去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3万元。
• 法定义务,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分为发义务和约定义务。
• 法定义务,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 法定义务一般为不作为义务,并且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
• 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 约定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不发生约定义务
•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 例1)甲、乙约定,双方夜晚十二点后不得吹箫。 •
2)甲承租乙之房屋。租赁期间,房屋有毁损倒塌的危险,乙准备维修,甲认为乙的修缮行为防碍其正常生活,所以拒绝甲修缮。可否?
• 3)甲以2万元购买乙之冰山雪莲。履行期届至,甲请求乙交付雪莲并移转其所有权。
• 根据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以行为人须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
•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以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 • (3)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
例:1)甲乙约定,由乙为甲绘“草山春晓”图。甲为此向王支付报酬3000元。后乙迟不交画。甲请求乙履
行义务。乙乃指派其师弟丙绘制“草山春晓”图,交付甲。甲拒绝。可否?
•
2)甲向乙借款2000元。甲与其好友丙约定,甲对乙之2000元债务由丙承担。甲随即通知乙。问:甲丙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乙应要求谁偿还2000元? • 根据义务有无移转性,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 专属义务是指无移转性,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 非专属义务是指具有移转性,义务人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 (二)民事责任
•
思考:乙患病,住院治疗,需输血,但医生甲在诊疗过程中未为必要检查,致乙感染爱滋病。问:乙可向甲提出何种请求?可要求甲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概念
•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2、民事责任的特点
•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 •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 • 3、民事责任的分类
• (1)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与侵权责任
•
例1:甲9月28日生日,甲与蛋糕房店主乙约定,于生日当天下午六时,乙将生日蛋糕送至甲处。但乙却至客人散尽后之晚间十二点始送蛋糕于甲。 • 例2:乙医师为甲隆鼻,手术失误,严重发炎,致使甲脸容受伤,精神痛苦不堪。
• 根据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民事责任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 (2)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
案例:乙因甲没为其子女安排工作,深为不满。遂在甲的单位及住宅周边散发传单,用“阿Q”、“无赖”、“杂皮”、“流氓”、“黑道大哥”等字眼,描述甲的为人。甲痛苦不堪,起诉乙,要求乙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财产责任是指直接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须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使受害一方得到财产利益的补偿。 •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承担的不是不利的财产后果,而是使受害人的非财产利益得到恢复的责任。 •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 自然人既包括自然受孕而出生的人,也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而受孕的人。 • 自然人与公民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 •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 (1)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 •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 •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指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相同。
•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完全独立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 我国民法通则11条:
•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 我国民法通则12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 民法通则13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
民法通则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民法通则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大力民事活动。
•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
•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它的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案例:甲为一渔民,一日出海打鱼,一去不复返,两年后被申请宣告失踪。在指定财产代管人时,甲妻乙与甲父母丙、丁发生争议,双方争当财产代管人。经查,乙在甲失踪后不久即与他人姘居,并经常从家中拿财物与姘头共同消费。问:本案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
• 法律设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
1、条件:民法通则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2、程序
• (1)须利害关系人申请
•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 (3)须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 •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
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结束自然人失踪而使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
(1)下落不明满4年的
•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就被宣告死亡人在其住所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
• 但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 撤销死亡宣告后的法律效力:
• 1、在财产继承方面,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
2、在婚姻关系方面,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 3、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子女关系自动恢复。 • 第四节 监护 • 一、监护的概念与意义
•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 监护的特点:
• 1、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3、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 二、监护人的设立
•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
•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 2、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 4、由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立
• 1、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近亲属的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 2、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 3、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 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
• 第五章 法人 • 第一节 法人概述 •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 (一)法人的概念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二)法人的特点 • 1、法人是社会组织
•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 (1)组织的独立性 • (2)财产的单独立性 • (3)责任的独立性 • 二、法人的条件 • 1、依法成立
•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限制 •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限制
•
对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旨在体现其伦理性。对法人而言,其所谓“人”则具有法律技术及形式上的意义,乃类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而赋予人格,使其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 ——(德)Larenz •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废止
•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 •
”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不法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点
•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须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 法人机关的存在是法人维持其人格的条件。 • 法人机关的特点:
• 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 4、法人机关是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 • 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 (一)法人机关的构成
• 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
• 我国法人的机关:
•
企业法人的机关。公司企业法人的机关为股东会、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不设股东会)。非公司企业法人,厂长(经理)为法人的机关。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行首长负责制,首长即为法人的机关。
• 社会团体法人的机关为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基金会法人的机关为理事会。 • (二)法定代表人 • 1、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 2、法定代表人的特点
•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
•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及终止 • 一、法人的成立
•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
• 法人成立的程序:法人成立须经设立和登记两个程序。 • (一)须经设立 • 1、法人设立的概念
• 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 法人成立与法人设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设立”尚未“成立”,“成立”必经“设立”。 • 2、法人设立的原则
• (1)自由设立主义。即国家对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 •
(2)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 (3)行政许可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
(4)准则主义。即登记主义,是指法律对于法人的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满足该条件即可设立法人,无须经过许可。
• (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法人。
• 3、我国现行法对法人设立采取的原则 • 机关法人,采取特许设立主义。
•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分两类: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采取行政许可设立原则。
• 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 公司企业法人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采取准则设立主义原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为行政许可主义。 • 我国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采取的为行政许可主义。 • (二)须经登记
• 在我国,法人的成立,原则上都必须经过登记。 • 企业法人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
• 事业单位法人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到民政部门登记。
• 例外:法律规定不需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法人,不用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 二、法人的变更
• 例(1)甲公司股东会决定,将甲公司分离为乙、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 (2)电脑公司惠普兼并康柏公司,康柏公司消灭。 • (3)因电器市场疲软,红太阳电器营销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图书销售业务。
• (4)中国工商银行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 (一)法人分立
• 法人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 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 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 (二)法人合并
•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法人中的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经消灭的其他法人。
•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 (三)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 如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四)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 是指有关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都属于法人的变更。
• 三、法人的终止 • (一)法人终止的概念
•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 不同的法人,其终止的原因有所不同。 • 企业法人基于下列原因而终止: • (1)依法被撤销; • (2)解散;
• (3)依法被宣告破产; • (4)其他原因。 •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 否定说: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类,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肯定说: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 2、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
• 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节 合伙 •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 (一)合伙的概念
• 合伙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合伙指二人以上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
• 狭义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营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 •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 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饿联合体 •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 一、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 1、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个企业
• 2、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个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 3、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
4、个人独资企业自主经营
• 5、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 • (1)有益性 • (2)客观性 • (3)法定性
•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1、物 • 2、有价证券 • 3、行为 • 4、智力成果 • 5、权利 • 6、人身利益 • 第二节 物 •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
•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身之外。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 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 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 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 一、物的分类 • (一)动产和不动产
• 以物是否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地上定着物。
• (1)土地。土地是指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以及地面上空及地下。
• (2)地上定着物。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 (1)权利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
(3)诉讼管辖的法院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民事纠纷,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 我国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
•
2、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1)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2)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3)黄金;(4)文物;(5)黄色淫秽书刊、影像等。 •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法律意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明确某一具体的物可以设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 (三)主物和从物
• 根据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 在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或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 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 (1)从物的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 •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 (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 •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
• 1、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
•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 3、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该限制及于从物。 •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 A、锁和钥匙 • B、上衣和裤子 • C、电视机和遥控器 • D、房屋和窗户 • (四)原物和孳息
• 思考:甲有3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问: •
(1)一天在放养时,牛1丢失,被乙发现,将其牵回家中,精心饲养,期间,牛1产一牛犊。后甲知牛1在乙处,要求乙归还。乙提出,牛1可归还,但小牛犊在我家生产,应归我所有。乙所言有无道理? • (2)农忙季节,丙借甲之牛2使用,借用期间,丙将牛2租与丁,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200元。租金应归谁所有? •
(3)一日,甲将牛3以1000元卖与县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在将牛3下水时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得知后,要求肉联厂返还牛黄价金5000元。牛黄应对谁所有? •
根据两物间一物由另一物所声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
孳息。
•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 •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 •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
•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收取。 • 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 • 一、货币
•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 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担当物权的客体;充当债权的客体。
• 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种类物,其特征:
•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使用权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 (2)货币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要件。
•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 • 二、有价证券
•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票据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债券。
• 有价证券的特征:
•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
•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 • (1)有益性 •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 (2)客观性 • (3)法定性
•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1、物 • 2、有价证券 • 3、行为 • 4、智力成果 • 5、权利 • 6、人身利益 • 第二节 物
• 一、物的概念和特点
•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 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 1、存在于人身之外。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
• 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 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 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 一、物的分类 • (一)动产和不动产
• 以物是否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地上定着物。
• (1)土地。土地是指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以及地面上空及地下。
• (2)地上定着物。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 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 (1)权利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 (3)诉讼管辖的法院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民事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 我国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
•
2、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1)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2)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3)黄金;(4)文物;(5)黄色淫秽书刊、影像等。
•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法律意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明确某一具体的物可以设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 (三)主物和从物
•
思考以下两物之间是否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汽车与轮胎;(2)电视机与遥控器;(3)手机与手机套;(3)家具与房屋;(4)油画与画框;(5)房屋与门窗;(6)主建筑物与储藏室;(7)羊毛与羊;(8)电脑与鼠标;(9)土地与土地上的房屋;(10)录音机与录音带;(11)瓷砖与地板;(12)台灯与灯罩。
• 根据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 在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或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 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
(1)从物的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
•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 (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 •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
• 1、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
•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 3、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该限制及于从物。 • (四)原物和孳息
• 思考:甲有3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问: •
(1)一天在放养时,牛1丢失,被乙发现,将其牵回家中,精心饲养,期间,牛1产一牛犊。后甲知牛1在乙处,要求乙归还。乙提出,牛1可归还,但小牛犊在我家生产,应归我所有。乙所言有无道理?
• (2)农忙季节,丙借甲之牛2使用,借用期间,丙将牛2租与丁,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200元。租金应归谁所有? •
(3)一日,甲将牛3以1000元卖与县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在将牛3下水时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得知后,要求肉联厂返还牛黄价金5000元。牛黄应对谁所有?
• 根据两物间一物由另一物所声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 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 •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 •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
•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收取。 • 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 • 一、货币
•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 货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担当物权的客体;充当债权的客体。
• 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种类物,其特征:
• (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使用权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 (2)货币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要件。
•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 • 二、有价证券
•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票据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债券。
• 有价证券的特征:
•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
• • • •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第八章 法律行为 民法的精神: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之意义,在于法律给个人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手段,并以此实现个人的意思。即是说,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力手段,自主• • • • • • 单方法律行为可分为有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与无相对人的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自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双方行为是指两个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 区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对成立的要求不同。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法律行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 为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梅迪库斯
•
法律行为制度是法技术的出色创造物,由于构造了法律行为概念,民法总则才得以形成。民法上设计法律行为制度的目的,在于为私法自治制度把关。 • 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手段。 •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 一、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
民法上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是欢喜冤家,互不相容,但彼此互为因果。就存在的先后而言,先有事实行为,后有法律行为。 •
人类的行为(最广义的事实行为),有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有不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前者属于法律事实,后者不属于法律事实。 • 属于法律事实的行为(广义的事实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因有其专门名称及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从属于法律事实的行为中划分出来,则属于法律事实的行为仅存合法行为(狭义的事实行为)。 •
基于贯彻民法私法自治的宗旨和精神,将合法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最狭义的事实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创设权利义务的,必须符合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事实行为则不须满足法律行为的规定。 • 二、关于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 民事行为本质是一种表示行为,即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其意思。 • 民事行为即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即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为必要,法律因其所生的结果,而使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创作等行为皆属于事实行为。 • 事实行为的本质为事实构成行为。 •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单方或多方意思表示,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单方行为是指仅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财产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为财产权利义务变动的行为。
• 身份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
• 区分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的法律意义:1、二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2、二者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 •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有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 有偿行为是指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 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法律意义:
• 1、有偿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
2、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有偿行为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行为。
• (四)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
•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
• 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的行为。
• 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权利的行为,双方的义务无对应关系。
• 双方行为又可区分为完全双务行为和不完全双务行为。 • 完全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不完全双务行为是指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但双方负担的给付义务并非对待给付。如无偿的保管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等。
• 区分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的法律意义:
• 双务行为中发生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务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而单务行为不发生履行顺序问题。 • (五)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 法律行为依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法律行为可分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行为。
• 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行为。
•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实际标的物才成立的行为。
• 区分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的法律意义: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标的物转移的时间。 • (六)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 根据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法律行为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 生前行为又称生存行为,是指行为人生存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 死后行为又称死因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 区分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法律意义:法律对死后行为多设特别规定。
•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 根据两个行为间一行为须受另一行为辅助的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
独立行为是指有设定权利义务的独立的实质内容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并无实质的独立内容,仅辅助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 区分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的法律意义:辅助行为的效力是使受辅助的独立行为生效,并不实质设定权利义务。无辅助行为,独立行为不生效。
• (八)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 要式行为是指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行为。• 区分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的法律意义:对于要式行为,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 四、法律行为的形式 • 分析下列法律行为的形式: •
• (一)口头形式
• 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 (二)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 (三)默示形式
• 默示形式,是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捅通过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 (四)关于沉默的法律意义 •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意思表示,是指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
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前者为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后者为客观要件。
• 1、客观要件:指外部的表示行为,即在客观上可认为行为人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 2、主观要件:内心意思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
•
(1)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的从事某项行为。
• 如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举手招呼出租车、少女含羞点头答应男友的求婚。
• (2)表示意识,又称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
• 如:在天桥上见人行乞而给其10元钱。
• 不知身处拍卖场而举手招呼朋友,该行为即不具有表示意识。
• (3)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
在内心意思方面,行为意思是意思表示必备的构成要件,欠缺行为意思时,法律行为不成立。在受欺诈或胁迫情况下的行为意思,不影响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成立。
• 效果意思并不属于意思表示的必要构成部分,效果意思的欠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存在。外部表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时,属于意思表示错误。
• 欠缺表示意识,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因涉及意思表示所蕴涵的意思自主及信赖保护问题,产生激烈争论,迄今尚无定论。
• 二、意思表示的分类
•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3、甲将其废旧电脑扔到垃圾桶。
•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意义: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为之,并且只有达到相对人才能发生效力。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发生向相对人为之的问题,意思表示自作出时即生效。
• (二)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表示到达的方式可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直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基本可同步受领该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直接进入可为对方了解的范围,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该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 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意义: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对方时,发生效力。
• (三)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意思表示可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且其意思为自己自由形成的意思表示。
•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又称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 区分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意义:二者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 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意。
•
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 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瑕疵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两种情形。 •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在的真实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相符合。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与无意的不一致。
• 1、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
•
意思与表示的故意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明知而为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包括单独的虚伪表示、通谋的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 (1)单独的虚伪表示
•
单独的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故意作虚伪表示,即故意隐匿其真意,作出不同于真意的表示,表意人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
• 单独的虚伪表示应具备的要件: • 1)须有意思表示存在 • 2)须表示与真意不符
• 3)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而作出意思表示 • 单独的虚伪表示的效力: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明知时,无效。
• (2)通谋的虚伪表示 •
• 通谋的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 通谋的虚伪表示的要件: • 1)须有意思表示 • 2)须表示与真意不符
• 3)须有非真意的表示与相对人通谋
• 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原则上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 (3)隐藏行为
•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伪的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
隐藏行为的效力:有效,适用所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有关规
则。
• 2、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
• 意思与表示的无意不一致,是指表意人不知道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即是指意思表示错误。 • 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错误包括: • (1)动机错误 • (2)内容错误 • (3)表示行为错误
• (4)当事人资格或物的性质错误 • (5)传达错误 • (1)动机错误
•
动机错误乃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 法律效果:动机错误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表意人自己承担风险。 • (2)内容错误
• 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是指表意人表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义(表示意义错误)。
•
包括:1)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如误认某人为其救命恩人而赠与巨款。2)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如误爱立信手机为摩托罗拉手机而购买。3)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如甲欲将其房以20万元出卖于乙,乙误甲将该房赠与乙而为承诺。 • 内容错误的效力: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 • (3)表示行为错误
• 表示行为错误是指表意人误为表示其所意欲者。 • 表示行为错误,表意人使用了其所不欲使用的方法。内容错误,表意人使用了其所欲使用的方法,但误认其意义。 • 表示行为错误与内容错误的法律效果同。 • (4)当事人资格或物的性质错误
•
当事人资格或物之性质错误,本属于动机错误,应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当该错误在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表意人亦可撤销。 • 如:甲误以为乙财力雄厚且素孚信用,乃贷巨额款项与乙。实则乙已将全部财产移至境外,且为人轻诺寡行。 • (5)传达错误
• 思考下列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 传达错误,又称误传,是指因第三人无意地传达而造成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 传达人为表意人的喉舌,所以误传在法律上的效力,应与错误相同。
•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到不正当的干预自由形成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和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 。
•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欺诈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 • (1)须有他人的欺诈 • (2)须有欺诈的故意
• (3)须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 (4)表意人因该错误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 欺诈的法律效力:表意人可撤销其因受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条件: • (1)须有胁迫的故意 • (2)须有胁迫行为 • (3)须胁迫为非法
• (4)须表意人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
• (5)须表意人因恐惧而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 胁迫在法律上的效力: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
讨论:某甲由乙作保而在某公司工作,在公司工作期间,甲侵占公司款项10万元,保证人乙为减轻自己的保证责任,向该公司经理要求仅赔偿3万元,请公司抛弃其余部分的赔偿请求并咬舌示意自杀而至昏厥,该经理恐生意外,遂予同意。其后该公司以该经理受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减免赔偿的意思表示。可否?
• 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困境,为摆脱困境被迫迎合对方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 (1)须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
• (2)须他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他方意思的意思表示
• (3)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的效力:表意人可撤销所作的意思表示。第九章 代理 • 第一节 代理概述
•
案例:金毛狮王谢逊与张无忌为忘年交,无忌7岁时,谢逊赠与无忌房屋一栋。无忌之母殷素素以无忌名义刊登房屋出租广告。朱元璋正欲租房办公,但公事繁忙,无暇顾及此事。乃授权徐达办理租房事宜。徐达见租房广告后,即与殷素素联系,以朱元璋名义订立租赁合同。
• 请问:
• 1、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 2、何谓代理制度?如何理解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 3、何谓法定代理?何谓意定代理? •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
(一)代理的概念
•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 • (二)代理的法律特点
•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2、代理人独立实施为法律行为 • 3、代理人须有代理权限
•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三)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
•
意定代理为私法自治的扩张。在现代社会,无论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可借助代理人为其作各种法律行为,尤其是订立合同,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 法定代理的作用在于补充私法自治。为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得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特设法定代理,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以有效维护未成年人之利益。
•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
•
例;甲委托乙,并授予代理权,向丙公司购买徐悲鸿的奔马图。乙与丙公司的董事长丁进行协商。某日乙致函丁愿以500万元购买该画,丁于外出前3小时收到乙函,即命其秘书戊,通知乙愿出售该画。问(1)乙、丁、戊在法律上的地位怎样?(2)甲可否向丙公司请求交付该画?
• 1、代理与使者
• 代理与使者不同,代理人是“自为”法律行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使者则是“传达”他人的意思表示。 • 2、代理与代表
• 代理是自为意思表示,而其效果归属于本人;代表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 3、代理与行纪
•
行纪是指行纪人受他方委托,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理论上称之为间接代理。
• 代理则是代理人以委托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理论上称之为直接代理。 •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 思考:下列行为是否为代理?
• 1、甲授权乙到垃圾站将别人抛弃的废旧电器收回。 • 2、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当众羞辱甲的仇人丙。 • 3、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结婚。 • 4、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吃20个馒头。 • 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 1、应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 2、事实行为 • 3、违法行为 • 四、代理的分类
• (一)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 思考:下列法律行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 • (1)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天通苑房屋一套,乙以甲的名义和开发企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2)张三到超市购物,李四托张三为其在超市购买矿泉水
十瓶。 •
(3)甲珍藏有张大千临摹的敦黄壁画真迹,乙委托丙向甲购买,丙以自己名义与甲订立买卖合同。乙可否要求甲交付该画? • 以代理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对本人发生为标准,代理可以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制度。
•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的内部关系,而使其法律效果移转于本人的制度。 • (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思考(1)甲乙为夫妇,有一刚满月的儿子丙,甲以丙的名义在开发商丁处购买一套房屋。问:该买卖行为的效力?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 (2)设上例中,甲乙在一场车祸中双双遇难。丙之祖父戊、外祖父己争当丙之法定代理人,互不相让,该如何处理? • 根据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委托代理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 (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
思考:甲之A房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乙置之不理。甲乃授权丙处理该事务。甲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本人授予丙代我处理因乙侵占我之A房的一切事项,丙为我之全权代理人。”丙向法院递交诉状同时,将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问:丙可否以甲名义向法院起诉? • 根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 一般代理又称为概括代理、全权代理、总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仅限于一定范围或者某一事务的特定事项的代理。
•
区分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的意义:代理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别授权事项,只有在特别授权时,代理人才有特别代理权。 • (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
思考:甲授权乙以其名义出租甲之A房。设乙又授权于丙,使丙得以甲的名义出租房屋。丙以甲的名义A房出租予丁。问:丙能否以甲的名义出租房屋?该租赁合同对丁是否发生效力? • 根据代理权是否又本人授予,代理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 • 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直接选任的。
•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转托他人而发生的代理,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而不是由被代理人选定的。
•
区分本代理与复代理的意义: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特别的
条件。 • 第二节 代理权
•
思考:甲委托乙出卖其坐落于某处的房屋,并对乙授予了代理权。问(1)甲为什么要授予以代理权?代理权的性质是什么?(2)授予代理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3)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是要式行为还是不要式行为?(4)乙应如何行使代理权?(5)本案中,如果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授予代理权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 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 • 二、代理权的授予
• 代理权的授予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 代理权的授予,因代理发生的根据不同而不同。 • (一)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因此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授予的。
• (二)在指定代理中,代理权因指定而发生,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单位授予的,指定单位的指定就是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证明。 • (三)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授予 • 1、代理权授予的法律性质 • 思考下列代理权的授予是否有效?
• (1)15岁的甲授予代理权于乙,向丙承租某屋。 • (2)甲授予代理权于15岁的某乙,向丙承租某屋。 • 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 代理权的授予既属于单独行为,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的代理权授予行为无效。
• 向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有效,不必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代理权授予的方式
• 思考:甲委托乙以其名义向丙购买古玩。并口头授予代理权。问:该授权行为的是否有效?
• 有效,因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 关于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证明其有代理权的书面证据,也称代理证书。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授权委托书范本 • 授权委托书
• 兹委托 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 事宜。 • 授权范围:
• 1、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的权利。
• 2、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的权利。 • 3、代理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查中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4、签收 批件的权利。
• • • • • • • • •
5、其他权利 。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 3、授权行为的独立性
思考:盛兴超市与16岁的某甲签定劳动合同,雇甲为超市的售货员。问:
(1)超市与甲之间共有多少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2)甲与顾客乙签定的买卖合同是否对超市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授予,通常有其基本法律关系。但代理权的授予
• • •
例2:甲准备将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市价30万元)出售,乃委托乙办理此事,并授予其代理权。设:
(1)乙与自己签订了以20万元购买红木家具的合同。 (2)丙委托乙,并授权乙为其购买一套合适的红木家具。所以,乙代理甲和乙,在甲和乙之间订立了以20万元购买红木家具的合同。
• 例3:未成年人甲因父亲死亡继承取得了房屋一套。其后,甲的母亲乙为了将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乃以甲的名义与其情人丙作成房屋买卖合同,将甲的房屋出卖给丙。
• • (一)滥用代理权的含义与构成条件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是独立于基本法律关系的。代理权的授予与基本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种形态:
• (1)仅有授权行为,而无基本法律关系。如甲嘱乙代订酒席。此时,仅有代理权的授予,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 • (2)有基本法律关系的存在,而无代理权的授予。如甲雇乙为店员,命其观摩实习,不能出售货物。
• (3)因基本法律关系而授予代理权。如甲委托乙出售某地,并授予代理权。
• 4、授权行为的有因还是无因
• 基本法律关系与授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形: • (1)二者均有效成立
• (2)二者均无效。如9岁的姚明委托赵本山为其租房,并授予赵代理权。
•
(3)基本法律关系无效,但授权行为有效。如超市雇16岁的甲为售货员,并授予代理权。甲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时,劳动合同无效。但代理权授权行为有效。
• 基本法律关系无效,不影响代理权授权行为的效力(无因性):
• (1)有助于交易安全。使第三人不必顾虑代理人的内部基本法律关系。
• (2)使代理人免于负无权代理责任。 • 三、代理权的行使
•
思考;甲委托乙出售某件古董,并授予代理权,要求古董之售价不得低于50万元。设乙拒绝丙愿意以60万元购买该件古董的要约,而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亲友某丁,而丁明知该事。问甲可否要求丁返还古董?
•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 2、亲自行使代理权 • 3、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 4、合法行使代理权 • 四、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
思考:金毛狮王谢逊赠与张无忌房屋一栋。明教教主任我行委托无忌之母殷素素为其购买房屋一栋,并授予殷素素代理权。于是殷素素一方面代理张无忌,一方面代理任我行,而缔结了张无忌与任我行的房屋买卖合同。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具备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滥用代理权的类型与后果 1、对己代理
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己代理,除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外,一般应为无效。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原则上应无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以串通所为民事行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因该行为的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任务的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的消灭
第三节 无权代理
思考下列行为是否为无权代理?
1、甲擅自拿出其父乙的身份证,自称是乙的代理人,与丙订立了合同,将乙的手提电脑以2000元出卖给丙。
••••••••••••••••••••••••••••• 2、张三打算以自己的房产作担保从农业银行贷款,便将此事委托熟悉融资业务的李四办理,并将房产证与空白委托书一起交给了李四。但是,李四擅自在空白委托书上填写“有关房产的处分的一切事项”,代理张三将房产卖给了王五。
• 3、甲有水晶花瓶寄存于好友乙处,试区别以下三种情况,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1)甲授权乙,以乙的名义出售该花瓶,并转移其所有权。 • (2)乙擅自以甲的名义出卖该瓶于丙,并将该花瓶交付给丙。
• (3)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瓶出售给丙,并将该花瓶交付给丙。
•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现象。
•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二是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所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三是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
• 无权代理的特点:
• 1、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行为人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代理权限 • 3、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有效的 • 无权代理不同于无权处分
• (1)授权处分,是指处分权人授权他人处分其权利。 • (2)无权代理,指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义而为法律行为。 • (3)无权处分,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的权利。 • 二、狭义无权代理 • (一)概念
•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为的代理。
• 二、狭义无权代理 • (一)概念
•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为的代理。
•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待定。 • 1、本人的追认权
• 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 • 2、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回权 • (1)相对人的撤回权
•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为善意的,即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在本人未追认前有撤回权。 • 撤回权是形成权。
• 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无权代理行为的,该行为对相对人自始不发生效力。
• (2)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
催告属于意思通知,为准法律行为。
• 本人在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小结: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确定该行为效力的方式:
• (1)因本人的追认而生效力 • (2)因本人的拒绝承认而生效力
• (3)因本人对相对人的催告逾期不为答复,视为拒绝承认而不生效力
• (4)因相对人撤回而不生效力
•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 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应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 构成要件:
• (1)须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因本人拒绝承认确定不发生效力。 • (1)须相对人为善意。 • 法律效果
• 相对人可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 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之从事法律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 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无过失责任。
• 4、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例1:甲外出探亲期间,其住宅遭台风毁损,乙以甲的名义雇丙修缮。问:甲不追认此项无权代理行为时,乙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
• 例2:甲建筑公司的业务专员乙,逾越其授权范围,与客户订立买卖合同,甲为维持公司信用而追认该项法律行为时,则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怎样?
• 上例1,若乙管理事务利于甲,并不违反甲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时,乙可依无因管理之债,要求甲支付其在管理中支付的必要费用。
•
上例2,甲与乙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乙逾越代理权限,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 三、表见代理
• 思考1:甲委托乙赴外地采购茶叶,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份,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购销合同。后甲以乙无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问丙能否要求甲履行合同?
• 思考2:甲授权于乙,以甲名义,向丙租房,租期1年。乙认为1年租期过短,而与丙订立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的效力?
• 思考3:甲授权于乙,以甲名义,向丙租房,后来因甲要到德国学习民法,乃撤销了授予乙的代理权。乙于甲撤销代理权后,仍然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的效力?
• 思考4:甲将身份证及印章交付于乙,委托办理户口登记,乙用甲的身份证和印章为乙的债务作担保。
• 思考5:甲将印章及支票交乙保管,乙以甲的名义向丙购买汽车,并签发支票,支付价金。
•
思考6:甲建筑公司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乙,乙雇佣丙等担任小工,均以甲的名义为之,甲公司并不在意,工人丙等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报酬?
•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 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牺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 表见代理的类型
• 1、逾越代理权限的表见代理 • 2、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 3、源于代理权授予表示的表见代理 • (1)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营业 • (2)将印章交于他人保管
• (3)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对的表见代理 • (二)表见代理的要件
•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 2、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 3、须相对人为善意
• 4、须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 1、对本人的效力
•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应该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 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由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 • 2、对相对人的效力
•
对相对人来说,享有选择权,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关键在于相对人主张何种代理对其更有利;
• 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应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若主张表见代理,则相对人可向本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
• 习题1: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追认权 • B.丙有催告权 • C.丙有撤销权 • D.构成表见代理
•
习题2: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 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
思考: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时效概述 • 一、时效的含义
•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 二、时效的性质
• 1、时效期间为自然事实中的状态
• 2、时效具有强行性,不得以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 • 三、时效的种类
• 根据时效的前提和发生的效力,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占有人即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时效。
•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期间后即发生丧失该权利的时效。
•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取得时效,仅规定了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相当于消灭时效。 • 第二节 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 诉讼时效的特点: •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 2、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是实体请求权而不是诉权 • 3、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与普遍性 • 二、诉讼时效制度功能
• 1、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 • 2、避免义务人举证困难。 • 3、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 是指诉讼时效所适用的权利类型。主要为债权请 求权,包括:
• (1)合同债权请求权; • (2)侵权损害赔偿权;
• (3)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 • (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不适用:
•
(1)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 (2)人格权请求权、身份关系请求权; •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选择题: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于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该权利。 • 五、诉讼时效的效力
• 诉讼时效效力的不同立法例: • 1、权利消灭说
• 《日本民法典》。届满受偿,为不当得利。 • 2、抗辩权发生说
• 《德国民法典》;台湾。允许义务人放弃时效利益。 • 3、诉权消灭说
• 《法国民法典》。驳回起诉;自然权利仍存在。 • 关于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 • 1、胜诉权的消灭
• 2、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后果 • 不受时效限制。
• 关于诉讼时效超过后,双方又达成新的协议的,该协议受法律保护。(见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号文。)
• 新协议不是导致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的中断事由,而是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
•
习题: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 六、讼时效的种类
•
思考: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 根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 • (一)一般诉讼时效
•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遍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 (二)特别诉讼时效
•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 1、民法通则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 2、其他法上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
• 如合同法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
《环保法》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 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常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
• 1、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计算; • 2、未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 债务的宽限期满时期计算;
• 3、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伤势明显的,从伤害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从后来的确诊日起计算。
• 4、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起算。
• 5、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应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 6、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起计算。
• 7、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时起计算。
•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 (1)不可抗力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其他障碍
• A. 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 代理人或其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 B. 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 C. 其他事由,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 3.中止时间
• 法定事由需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4.法律效果
•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间期间继续计算。 •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 (1)提起诉讼;(如申请仲裁、要求有关机关调解、申请支付令等)
• (2)权利人主张权利;(向债务人、保证人、代理人、代管人等提出)
• (3)义务人认诺。(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行为,包括部分履行。)
• 3、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4、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异同 • 相同之处:
• 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中止,都是于诉讼时效开始后因发生法定的事由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不能按期完成的障碍。 •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 诉讼时效延长的条件: • 1、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没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 3、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时效延长的请求; • 4、经法院审核、批准。 • 第三节 期限 •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 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的特定时间。期间是指从某一时刻到另一时刻所经过的一段时间。 • 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
• (1)期限决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2)期限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 (3)期限决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 (4)期限决定权利的取得、丧失 • (5)期限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 • 二、期间的分类
• (一)任意性期限和强行性期限
• 任意期限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
• 强行性期限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的期限
• (二)连续期间和不连续期间
•
连续期间是指于期间开始计算后不因任何情形的出现而中
断计算的期间
• 不连续期间是指于期间开始计算后只计算其中的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计算某些时间的期间。 • 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 如何确定以下期限:
• 1、自2005年12月8日上午9时起三小时完工 • 2、自2005年12月8日起三天内完工 • 3、自2005年12月8日起三个月内完工 • 4、自2005年12月8日起三年内完工 • (一)期限的确定
•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限。 • 2.规定一定的具体时间段为期限。
• 3.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时刻为期限。 • 4.规定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限。 •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 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不发生计算问题。 • 期间的计算法有两种: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 •
1.自然计算法。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 24小时为一天。30日为1个月;3个月为1季度;180日为半年;365天为1年。月不分大小,年不分平闰。特点:精确但不简便。
• 2.历法计算法。以天为计算单位,以日历所定的日、月、年计算。优点:简便但不精确。 • 3、《民法通则》计算方法。兼采二者。 • (1)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 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 • (2)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
期间开始的当天一般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至当日的第24小时。有业务时间的,算至业务活动停止之时。
• 期间最后一天为星期日和其他假日的,以其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若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 若当事人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为起算点的,则一个月以30天计;一年以365天计。
• 在期限的计算中,有“以上、以内”用语的,均包括本数;有“不满、以外”用语的,不包括本数。 • 第十一章 人身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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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危机四伏、充满损害的社会。矿难层出不穷,矿工的生命被无情吞噬;车祸每日有之,空难频传;废气伤害人畜,漏油污染良田;瘟疫接连不断,非典还有余悸,禽流感阴影仍在,H1N1正在流行。食品中毒、医生误诊,触目惊心。除此之外,其他侵害身体、生命、健康等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更是无日无之,如绑架杀人、逼良为娼,毁人名誉、窥人隐私等。危害事故自古有之,今日为烈。法律在保护人格权益上,任务维艰。
•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点 • 一、人身权的概念
•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点
• 1、人身权具有固有性
• (1)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与身俱来”的权利 • (2)人身权的存在与权利主体的意志无关
• (3)人身权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不能让与或放弃。
•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 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 人身权的效力及于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 人身权的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 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 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 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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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性人格权是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质性人格权存在于一定物质载体即人的身体之上。
• 精神性人格权是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 四、自然人人身权与非自然人人身权
• 根据人身权的权利主体不同,人身权可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非自然人的人身权。 • 第十二章 人格权 • 第一节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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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王某复员之后,到电影院作收票员工作,当时电影院的秩序不好,很多人无票想看“白戏”。王某工作以后,声称会“掏心拳”,打人一拳后,三天后必死无疑。一日,某少年无票入场,被王某抓获,争执中,王某打其胸、腹部3拳。少年回家后腹疼不已。不足3天即死亡。群众均认定王某以“掏心拳”故意杀人,一致要求其“偿命”。经验尸,死亡原因为死者脾脏发生病变,外力致有病变的脾脏受损,且未进行抢救性治疗。
•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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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 生命权的特点:
• 1、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 2、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生命活动的延续 • 3、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独特性 • 思考: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 • 二、生命权的内容 • 1、生命安全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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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当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生命面对正在进行的危害或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自卫措施,或者财权紧急措施防止危险的权利。
• 请求权是指自然人生命遭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 2、生命利益支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予以处分即终结自己生命的权利。
• 讨论下列行为与生命利益支配权之间的关系? • 1、自杀行为 • 2、舍己救人行为
• 3、具有高度危险的体育竞技运动 • 4、安乐死
• 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 • 1、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 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2、侵害生命权的民事救济 • 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 四、侵害生命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论: • 1、间隙取得请求权说 • 2、加害人赔偿义务说 • 3、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 • 4、同一人格代位说 • 第二节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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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1:甲因过失驾车撞倒乙,血流不止。某丙目睹耳闻车祸事故,因遭受惊吓,致其健康受到侵害时,可否向甲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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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有隙,一日,甲通过电话威胁乙,将绑架乙的儿子。致使乙神经衰弱。乙可否向甲主张赔偿?
• 3、辛德尔是一个女性乳腺癌患者,其患病原因,是她母亲在怀它的时候,为保胎,服用了当时广为采用的防止流产的“乙烯雌粉”。研究证明,孕妇服用此药,可导致胎儿患乳腺癌。辛德尔患乳腺癌的直接原因,就是在她出生前尚在其母亲腹中时,母亲服用了此药。辛德尔在胎儿时期,健康利益就受到损害,潜伏至成年,终至发病。辛德尔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乙烯雌粉”的化学厂赔偿健康损失。可否?
•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点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特点:
• 1、健康权包括两个因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 讨论:胎儿是否有健康权? • 二、健康权的内容 • (一)健康维护权 • 1、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 2、当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 (二)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 • (三)健康利益支配权 • 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 1、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2、侵害健康权的民法救济
• 在侵权行为进行阶段,应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 如果损害事实已经形成,应赔偿损失 • 第三节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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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
• 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法院是否会支持甲的诉求?
• 一、身体权的概念
•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 身体由头颅、肢体、器官、其他组织以及附属部分(毛发、指甲)构成。 • 二、身体权的性质
• 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 1、身体权不同于生命权:生命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生命的延续;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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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体权不同于健康权:(1)身体权的客体为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2)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肌体功能的完善性。
• 三、身体权的内容 • 1、保持身体完整权
• 2、身体支配权(献血、捐献皮肤、个别器官等) • 四、身体权的民法保护 • (一)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 •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 2、非法侵扰他人身体 • 3、对身体组织的无疼痛破坏 •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 5、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侵害他人身体 • (二)侵害身体的民事救济
• 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害;赔礼道歉 • (三)对尸体的法律保护 • 对尸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 • 1、身体所有权说 • 2、尸体所有权说 • 3、管理权说 • 4、非身体权说 • 5、人格权延伸保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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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被告殡仪馆因工作失误,错将原告父亲的遗体提前火化,并在遗体告别仪式举行之时用他人的遗体顶替,后被死者生前好友认出,造成原告内心极大痛苦。殡仪馆的行为侵犯谁的何种权利?
• 第四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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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乙迁进某公寓4楼,养一只狗,毛色纯白,乃名之曰“白丽丽”,早晚遛狗,上下公寓楼梯,必呼叫其名,逗其嬉戏,意甚自得。有一位在该公寓二楼久住的笔名为白丽丽的女作家某甲,朝夕闻乙呼叫白丽丽,精神痛苦不堪,日夜不安,严重影响她写作。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 一、姓名权 • (一)姓名权的概念
•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 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笔名、艺名、字、号等。 • (二)姓名权的内容 • 1、姓名决定权 • 2、姓名使用权
•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 姓名使用权受到法律的限制。 • 3、姓名变更权
•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正式姓名的权利。
• (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 1、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 • 2、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权的行为 •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 包括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 • 二、名称权 • (一)名称权的概念
• 名称权是制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 名称权属于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 (二)名称权的性质和内容 • 名称权性质上为人格权 • 名称权的内容包括: • 1、名称设定权 •
2、名称使用权
• 3、名称变更权 • 4、名称转让权 • 第五节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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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男骑士的照片被某公司用作增强性能力药物的广告,男骑士以名誉遭受损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加害人支付1万马克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费。
• 2、朱某幼年患“重症肌无力症”,容貌不整,于1967年在某医师陈某处治疗。朱某提供自己的患病状照及治愈后的照片给陈某作为医学资料保存。1989年,陈向报社投稿介绍自己的医疗成就,中文配发了朱某病愈前后的两张照片。
• 3、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喜悦家庭”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
• 岁时的模样。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看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 以上做法是否可行?
• 一、肖像权的概念
•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 二、肖像权的内容 • 1、肖像制作权
• 指自然人决定以是否制作、以何种手段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
• 2、肖像使用权
• 指自然人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 • 3、肖像维护权
• 是自然人维护自己肖像的完整性,并禁止他人的毁坏、歪曲及玷污的权利。 • 三、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 (一)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 1、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 2、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 3、毁坏、歪曲、玷污他人肖像 • (二)肖像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 1、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 2、为维护本人利益而使用 • 3、为时事新闻报道而使用 • 4、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 第六节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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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甲为发泄对某乙的不满,于某年春节前夕,书写春联两幅装入信封,寄往乙处。一联云:今年悬棺过除夕,明年何处我收尸。另一联云:一家老少得暴病,举国
人民喜相庆。某乙看后,勃然大怒。向法院提起诉讼。 •
案例2: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谈俩恋爱期间,曾合影留念,后来两人关系破裂,被告赵某为发泄怨恨,将照片的底片送至像馆放大,并请该像馆的职工李某将照片摆在橱窗内。照片放在橱窗展览后,原告遭到他人非议。原告起诉。 • 一、名誉的概念和特点
• 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所给予的社会评价。 • 名誉的特点: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时代性。 • 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点
•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为客体的人格权。 • 名誉权的特点:
•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 3、名誉权的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 三、名誉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 (一)名誉权与商誉权
• 商誉是公众对商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反映的是商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
• 名誉权和商誉权不同:1、性质不同;2、权利主体范围不同;3、权利客体不同 • (二)名誉权与荣誉权
•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的荣誉称号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身份权。• 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2、客体不同;3、取得方式不同
• (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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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王、郑二人为夫妻,与汤某为同一单位的职工。郑与汤有隙,常争执。汤某为报复,欲挑拨王、郑夫妻关系,遂以“一个在王某手下工作的受害女人”的名义写匿名信,寄给郑某,信中说:“王某在家里得不到女人的温暖,到我这里纠缠,多次与我发生两性关系,使我不得安宁。希望你以后对王好一点,好好管着点,免得以后再来找我”,郑收到信后,气得患病,多次与王某吵架,夫妻感情恶化,郑几次欲寻短见,被劝止。后查清真相。遂向法院起诉。 • 人格尊严又称自尊权,是指自然人对自身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评价不容他人轻视或否认的权利。 • 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区别: • (1)主体范围不同 • (2)客体不同 • (3)侵权方式不同 •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 四、名誉权的内容 • 1、名誉维护权
• 名誉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即维护其社会评价不受贬损。
• 2、名誉利益支配权
• 名誉权人有权支配因其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 • 五、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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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乙因甲没为其子女安排工作,深为不满。遂在甲的
单位及住宅周边散发传单,用“阿Q”、“无赖”、“杂皮”、“流氓”、“黑道大哥”等字眼,描述甲的为人。甲痛苦不堪,起诉乙,要求乙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1、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 2、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散布虚假的事实,降低或者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 (二)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 1、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 • 2、各级人民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
• 3、单位依照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
• 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 5、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 • 6、事先同意的行为 • 六、死者名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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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告魏锡林在其所著《荷花女》一书中,使用天津已故艺人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某等3人恋爱,并3次接受对方聘礼,其中于某已结婚,吉文贞却愿意作于某的妾,小说还描写了吉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目、恶霸袁某和刘某家中唱堂会并被袁、刘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因患性病打错针而死。小说出版后,吉文贞的亲属以侵害名誉权起诉作者魏锡林。 • 死者名誉是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 对死者名誉进行保护的不同学说: • 1、近亲属利益说 • 2、法益保护说 • 3、延伸保护说 • 第七节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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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男和乙女曾经谈过恋爱,且在恋爱过程中发生过两性关系,后乙向甲提出分手。甲对此怀恨在心,将两人曾发生过两性关系的事实四处散布,使乙精神失常。 •
案例2:某甲为妓女,曾因犯罪被起诉,但无罪获释后,改过从善,热心公益事业,备受敬重。十年后,某乙探知此事,使用甲之原名,拍制电影。 •
案例3:原告曾参与抢劫德国某地弹药库,导致警卫数人死亡,其后被捕,被判处徒刑,正在服役中。某电视公司认为此项犯罪案件具有社会教育意义,拍成记录影片,探讨作案的过程、罪犯的背景,包括原告的同性恋倾向。记录片显示了原告的相貌,数次提到其姓名。原告即将刑满释放,要求禁止电视公司播放。 •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 隐私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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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2、隐私权的客体具有隐秘性 •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变化性 • 二、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 • 隐私权法律保护起源于美国。
• 二战后,各国通过判例或立法确立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 三、隐私权的性质与内容
• 隐私权的性质: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 隐私权的内容: • (1)个人信息保密权 • (2)私人领域安宁权 • (3)个人行为秘密权 • 四、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知情权的内容包括: • (1)政治知情权 • (2)社会知情权
• (3)公民个人的信息知情权
• 当个人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权利协调与利益衡量的原则。 • (二)隐私权与名誉权 •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 (1)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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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是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是一种事实;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
• (3)侵害方式不同
• (4)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目的不同 • (5)保护方式不同 • (三)隐私权与公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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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权也称为形象权或者商品化权,是指个人将其姓名、肖像或者其他表明其身份的个体特点授权他人用于商业目的,并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用于商业使用的权利。
• 隐私权与公开权的区别: • (1)性质不同 • (2)保护范围不同 • (3)赔偿范围不同 • (4)能否转让不同 • 五、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 (一)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 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有直接保护模式和间接保护模式。 • 直接保护模式,是指对于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由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
间接保护模式,是指没有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对于涉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分别纳入其他侵权行为范畴,寻求法律保护。
• (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 1、刺探个人资讯 • 2、监视私人活动 • 3、侵扰私人领域 •
4、擅自披露他人隐私
• 5、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 第八节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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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张某为某矿工医院检验师。因经常讲一些对现实不满的话,该医院不允许其上班,并邀请某精神病医院的医生对其进行诊断,印象诊断为患精神病。三年后,该医院再次对张进行诊断,仍认为患精神病。因此,矿工医院停发其奖金。张某坚持到医院上班,该医院下文件,认定张不具备自主生活能力,指定张某的丈夫为监护人。张不服,继续上班。该医院派人将张强行拉上汽车,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38天。因主治医生认为其未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因此未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问:医院的行为侵犯张某何种权利?
•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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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 一般人格权的特点: • 1、一般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 1、一般人格权具有抽象性 • 3、一般人格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 二、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及其意义
• 1、一般人格权在立法上源于瑞士民法典。德国在判例中确认一般人格权。
• 2、在瑞士和德国民法影响下,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立法对一般人格权予以确认和保护。
• 3、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人格权保护作出一般性规定。 • 4、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 (1)有助于解释具体人格权 • (2)有助于创设具体人格权 • (3)有助于补充具体人格权 •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 1、人格独立。指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依附于他人,也不受他人的干涉和支配。
• 2、人格自由。指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
• 3、人格尊严。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当受到的最起码的尊重。 • 四、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
讨论1: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
• 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
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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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2: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 •
妓女。”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 • 问:乙有哪几种途径或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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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3:某甲为摄影爱好者,某乙为著名模特。甲在取得乙的同意下,为乙拍摄了个人写真集。设某甲在未取得乙的同意下,将该写真集出版发行,可否?设有某丙盗印该写真集,是否侵犯了甲的权利?是否侵犯了乙的权利? • 第十三章 身份权 • 第一节 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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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甲与乙之夫丙通奸,丙将通奸者甲带入家中同居。乙内心十分痛苦。认为甲和丙的行为破坏了其婚姻生活的圆满和幸福。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可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 关于婚姻的性质不同观点:
• “婚姻为异性之两人基于彼此性的特长之一生的交互占有。”(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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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为两人之自由的同意,是扬弃两人自然的及个别的人格,而融于合为一人的统一之中,其统一虽为自然限制,但双方于此获得实体的自己的意识,婚姻乃为两人之解放。”(黑格尔) • “婚姻为完全自由的普遍实现,惟于配偶的选择排除一切经济顾虑时始为可能。”(恩格斯)
• 民法上认为,婚姻为亲属法上的身份契约。 •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点
• 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 • 配偶权的特点:
• 1、配偶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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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
• 3、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性 • 4、配偶权的效力具有排他性 • 配偶权不同于名誉权: • (1)权利性质不同 • (2)权利主体不同 • (3)权利内容不同 • (4)目的不同 • 二、配偶权的内容
• 思考(1)甲男张丹枫与乙女结婚,婚后,甲男要求乙女从其性,并为其起名张香娥,乙表示反对,有无道理? • (2)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乙女要求甲男在其娘家定居。甲男坚决反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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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男与乙女为夫妻,甲男现为中国驻毛里塔利亚大使,乙女留守国内。后乙女以甲男没有履行同居义务为由要求与甲男离婚,有无道理?
• (4)甲男与乙女为夫妻。甲男经常整夜不归,乙女生疑,暗中调查发现,甲男在外有一情人,名曰曼陀罗,而且与其发生关系。乙女以甲男违反贞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离婚之诉,有无道理?
• (5)甲男与乙女为夫妻。甲男在丙出版社购买一本《大画西游》剧本,并托丙出版社送货到家。货到时,适甲不在家,乙以甲名义代收。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
• 1、夫妻姓名权
• 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仍然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 2、住所决定权
• 住所决定权是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 3、同居义务
•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 4、贞操忠实义务 • 5、日常事务代理权 • 三、配偶权的民法保护 • 1、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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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指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 2、侵害配偶权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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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双方而言,无过错一方可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他方过错表示“宥恕”的除外。
• 对第三方而言,允许受害方向第三人提起停止妨害之诉,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 第二节 亲权
• 思考:甲带幼子乙到某超市购物,丙擅自抱走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 •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点
•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 亲权的特点:
• 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利益而产生的身份权 •
2、亲权即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 3、亲权是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
• 4、亲权为父母专有,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 • 二、亲权的内容 • (一)身上照护权 • 1、居住、住所指定权 • 2、惩戒权 • 3、子女交还请求权
• 4、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理权 • 5、教育和抚养义务 • 6、赔偿义务 • (二)财产照护权 • 1、财产行为代理权 • 2、管理权 • 3、使用收益权 • 4、处分权
• 三、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 (一)亲权与监护权
•
(1)亲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监护权没有此要求;(2)权利主体不同;(3)权利的相对人不同;(4)权利内容不同;(5)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监护只要是义务性规定;(6)立法对亲权的态度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事务受种种限制;(7)亲权不得索要报酬,而监护人则可有报酬请求权。
• (二)亲权与亲属权 • (1)权利主体不同 •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 (3)权利功能不同
• (4)亲权是父母的权利;亲属权是亲属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四、亲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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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甲乙为夫妻,有一个八岁的孩子丙,丙有房产一处。甲拟将丙之房产出售,并将所售房屋之款项送丙到美国读书。乙认为不应将丙房屋出售,应将房产为丙留着,以备将来不测之风云。甲乙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 亲权的行使应当由父母的共同意思决定,并由父母作为子女的共同代理人。
• 父母离异后,由父母一方行使亲权时,未取得亲权的一方有探望权。
• 探望权又称交往权,指离婚后没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看望未成年子女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和交往的权利。
• 五、亲权的丧失、中止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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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主要包括亲权的剥夺和亲权的转移。
• 亲权的中止是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或者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停止亲权的原因消灭时,恢复亲权。
• 亲权的消灭是指亲权因一定的事实原因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不复存在。 • 六、亲权的民法保护
• 思考:段王爷和湘妃夫妻三十年,湘妃生有一子,名为段誉。段王爷对段公子疼爱有加,精心抚养,花去抚养费用若干。三十年后的一个月明星希之夜,湘妃再也经受不住内心的折磨,乃告诉段王爷,段誉并非其子,实为天下“第一恶人”柯镇恶之骨肉。段王爷知悉此事后,恼怒不已,要求湘妃赔偿其三十年来抚养段誉之费用,有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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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亲权的行为:
1、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称其为婚生,使其夫承担亲权中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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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拐卖他人子女。拐卖未成年人的行为既是犯罪行为,也是侵害未成年人父母亲权的行为。 第三节 荣誉权
思考: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鉴于张某不顾自身安危,救他人生命于危难之中的高尚行为,当地民政部门给张某颁发“优秀青年”的荣誉称号,并奖励现金300元。此时,某甲认为,张某为了女色,沽名钓誉。张某知悉后,内心十分痛苦。张某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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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荣誉权的概念和特点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权在性质上是身份权。 荣誉权的特点:
1、荣誉权是因符合一定条件受到表彰奖励后取得的权利 2、荣誉权不具有普遍性
3、荣誉权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 二、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获得权。民事主体有获得荣誉的权利;有获得因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
2、荣誉保持权。民事主体有权保持其荣誉归自己享有,其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取消。 3、荣誉支配权。 三、荣誉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严重抵损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的行为 侵害荣誉权的救济方法:
停止侵害;恢复荣誉;返还荣誉证明物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物权法
肖鹏
人文与发展学院 法学系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二、物权法的内容
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 三、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1、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章
2、1999-2000年,学者牵头完成两个物权法草案
3、200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4、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5、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物权法》审议通过。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的,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时,成立在先的,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复设定另一抵押权的,优先的效力,依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先后次序确定,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也具有优先效力
如: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设定典权,
抵押权不因此受影响
(3)在所有权与其他物权间,他物权得在一定范围内支配其物,当然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如:某甲通过法定程序获得某笔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地政机关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拒绝甲使用。此时,他物权人甲因有优先权,地政机关无权拒绝其使用 2、物权优先于债权 (1)一物二卖
如:甲先售其屋于乙,再售该屋于丙,并办理登记于丙,由丙取得其所有权时,乙不能以其债权发生在先为由,而主张丙不能取得该屋的所有权
(2)债务人财产上存在他物权时的,在受清偿或补偿时,他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思考: 甲经商,急需资金。3月1日,甲在乙处借款10万元。3月2日在丙处借款10万元。3月3日在丁处借款10万元,甲将其家传古玉质押于丁。后甲生意失败,一无所有,现乙丙丁的债权均到期。丁处理古玉得价款18万元。问:乙丙丁应如何分配18万元?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思考1:甲出租某屋给乙,交付后,复将该屋出售于丙,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问:所有权人丙可否要求承租人乙腾屋交房?
思考2:3月1日,开发商甲将期房A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3月8日甲又将A房出售给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到房产机关进行了预告登记。8月,房屋建成。问: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五、物权请求权
思考1:腾格尔携其马提琴到京参加演出,住金马大酒店A座1006房间,当夜,某音乐爱好者巴思八潜入房间,偷走腾格尔的外套和马提琴。后腾格尔找到巴思八,要求其返还马提琴和外套,可否?设巴思八为一精神病人,腾格尔可否要求其返还马提琴及外套?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1、物之返还请求权 2、妨害排除请求权 3、妨害预防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而非物权之本体 2、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所派生,与物权同命运 3、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思考1:甲借乙的冰箱使用半年,双方约定,甲在使用冰箱期间,对冰箱享有用益物权。后冰箱被丙所盗,甲以其用益物权被侵犯为由起诉丙。可否?
思考2:甲向乙借款5000元。甲乙双方约定,以甲的手提电脑质押,担保甲按时偿还借款,但甲并没有将电脑转移给乙占有。问:若甲届时不能偿还以的借款,乙可否就电脑行使质权?
思考3:农户王甲乙与 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签订了耕地
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60年。王甲乙随后到县政府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证。问:王甲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该权利的效力怎样?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二)物权法定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二、物权法定种类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类型: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思考下列物权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 (1)胡小二对其手机所享有之物权?
(2)胡小二在赵老三处借款500元,胡小二将其手机交付赵老三作为担保,赵老三对手机所享有的物权? 根据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思考下列权利是否为物权?
甲对丙有未到期债权10万元。甲以对丙的债权作为担保在乙处借款6万元,并将甲对丙的债权凭证交付于乙。问:乙对甲的债权是否享有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 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权利物权是以可流通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物的物权。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分为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四)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思考下列物权是完全物权还是定限物权? (1)甲对其电脑所享有的物权?
(2)乙开发公司对其想国家取得的土地A的使用权? (3)丙银行对借款人丁的房屋B的抵押权?
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是对指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完全物权即所有权。
定限物权又称不完全物权,是指仅得于一定限度内对物的某些方面支配的物权。 (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根据物权存续有无期间的限制,物权可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且能于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存在的物权。
无期物权是指无存续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根据物权的法律依据不同,物权可分为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是指除《民法典》外其他特别法上规定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根据是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可分为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对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是指当事人不仅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有产生该管领力所依据的权利。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一)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权利。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 1、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物权的原始取得包括:
(1)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 (3)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意思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通常所称的物权变更仅就狭义而言,是指物
权客体或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
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的权利。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个新主体相结合。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1、物权公示的意义
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或占有。 3、公示的效力
物权公示的效力,主要是指决定物权的变动发生或能否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所谓物权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 (二)公信原则
思考1:甲有某房,因地政机关疏失登记为乙的名义。设乙将该地转让给丁,并为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丁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思考2:甲有古币,交乙鉴赏,乙擅以之作为己有出卖于丙,并交付之。设(1)丙为善意时,能否取得古币的所有权? (2)丙为恶意时,能否取得古币的所有权?
所谓公信原则,就是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权利仍予以保护 物权的公信力表现在: 1、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
是指以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真确的物权的效力。 2、善意保护效力
是指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思考下列物权变动的原因:(1)甲将使用已久的旧电脑抛弃;(2)乙在商场购买冰箱一台;(3)丁在山上采集植物标本一枚;(4)戊偷己的牛皮作成皮鞋一双;(5)辛持三棱刮刀行凶,被警察当场制止,并没收其三棱刮刀;(6)张三与李四就某房的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双方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判决该房
所有权属于张三。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 1、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或事件 3、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 四、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1、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合意主义或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即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为已足,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2、形式主义
以德国法为典范。认为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原因行为)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合意或物权契约)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 3、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以奥地利民法和瑞士民法典为典型。认为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始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公示即可直接生效。 主要包括:
(1)依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2)因公用征收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3)因法院判决而发身的物权变动 (4)因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5)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交付 1、交付的概念 交付,即转移占有。 2、交付的形态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
如;甲将其酒泉夜光杯让与于乙,其现实交付可依下列方式进行:(1)甲自己交付该杯于乙;(2)甲雇人将该杯交付于乙。 现实交付可采用委托交付。
委托交付是指让与人根据约定将动产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包括受让人指定的中间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
(2)观念交付
A、简易交付(25条)。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的情形。
例1:甲有某善本书借乙阅读,后乙表示,愿以1万元购买之,甲同意。甲同意时乙即取得该书的所有权。
例2:甲盗画家某乙的作品,被警方捕获,乙查知甲酷爱该画,乃表示愿赠与该画于甲,甲为允诺时,即取得其所有权。 B、指示交付(26条)。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替物的实际交付。 例:甲出借其照相机给乙,后甲将该相机出售给丙,并让与其对乙的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C、占有改定(27条)。占有改定是指出让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行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 例:甲有小提琴让售于乙,甲为参加即将举行的小提琴表演比赛,乃与乙订立借用合同,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D、拟制交付是指让与人将代表标的物的有效凭证(如仓单、提单、存款单、票据等)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即告完成的交付方式。
(二)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含义
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录记载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薄上。 2、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依附登记发生效力;反之,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3、登记的生效时间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4、登记的机关与查询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当事人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而依职权所进行的登记。(19条第1款)
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19条第2款)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条)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一、不同部门法的物权保护 二、民法上的物权保护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案例:2001年1月,张女士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花费10万元进行了装修。然后全家搬到了新房。半年后,张女士换了工作,房屋离工作地点较远,于是全家搬进了新单位提供的简易住房。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了李女士。2001年3月,张女士将住房抵押给银行,贷款30万元。2001年4月,邻居安装宽带,须从张女士家经过,张女士不同意。问:1、张女士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哪些权利?2、张女士对邻居的管线安装是否有容忍的义务?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一)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 (二)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损毁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权能。
(四)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1)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2)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亦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有关权利 A、国家机关
B、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 C、国家出资的企业 3、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3)关于征收制度 A、征收的目的 B、征收的对象 a、集体所有的土地
b、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4、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1、概念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与行使 (1)农民集体所有权与城镇集体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3、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第58条) 4、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三)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社会团体依法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企业法人所有权 2、其他法人所有权 (四)个人所有权 1、概念
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客体的性质,可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三、单独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所有权可分为单独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一人的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思考(1)区分所有建筑内,一楼所有权人将霓红灯广告牌悬挂于二、三楼墙壁外墙,二、三楼所有权人能否要求拆除? (2)甲住在某大楼顶层,在未取得大楼各层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甲在顶楼平台上加盖砖造钢架覆盖石棉瓦并设有铁门的房屋一间,他层所有人乙不满甲独占使用楼顶平台,诉请拆除楼顶建筑,应否允许?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1、专有部分的特点 (1)构造上的独立性 (2)使用上的独立性 2、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的限制
(1)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住宅改变我经营性用房的限制 (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共有部分既有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也有仅为部分业主共有的部分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4、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5、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三)业主的管理权 1、业主委员会
2、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事项 3、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的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 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4、相邻关系的的产生有法定性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相邻土地的使用关系(87、88条) 1、相邻土地的通行权 2、相邻土地的管线安设关系 3、相邻土地的建筑物营造和修缮关系
土地使用人,因邻地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在其疆界或近旁,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应允许邻地所有人(使用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遭受损害的,可请求赔偿。 (二)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
物权法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三)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89、90、91条) 1、地基动摇的防免关系 2、建筑物倒塌的防免关系 3、不可量物侵入的防免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4、日照妨害的防免关系(不得防碍通风采光和日照) (四)越界的相邻关系(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 1、越界建筑
台湾民法典第796条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2、竹木根枝越界
台湾民法第797条:土地所有人,遇邻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请求于相当期间内,刈除之。
竹木所有人,不于前项期间内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
越界竹木之枝根,如于土地之利用无妨害者,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3、果实越界
台湾民法第798条: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但邻地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一、善意取得
思考:甲将其祖传太极剑借乙观赏。乙擅将该剑作为己有,出卖于善意的丙,并交付之。问(1)丙能否取得该剑的所有权?(2)如果乙将该剑赠与丙时,丙能否取得所有权?(3)设乙从甲处盗取该剑,并出卖于善意的丙,丙能否取得该剑的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的发生,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主张所有物返还,也不得以不当得利或侵权而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二、拾得遗失物
例1:甲从北京西站坐出租车到农业大学东校区,下车时将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司机发现后,据为己有。甲可否要求司机返还?
例2:乙在某超市购物后,在超市食堂吃饭,饭后将钱包遗失在饭桌上。某丙拾之。问:钱包所有权归谁?丙对此有何权利义务?试分析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的成立要件: 1、须有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是遗失物:(1)应为动产(2)须是有主物;(3)遗失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4)占有的丧失不是出于遗失人的本意
(二)拾得遗失物的效力
遗失物的拾得人应承担的义务:(1)通知义务。(2)保管义务。(3)报告及交存义务。(4)返还义务。
拾得人享有的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2)报酬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
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109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110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13条) 三、发现埋藏物
例1:甲在山东购买了一院落,该院已有数百年历史。一日,甲在墙壁中发现有古文经书《尚书》、《春秋》、《礼记》和《论语》各10本。问:甲对各书是否拥有所有权?
例2:乙雇丙挖地,丙在地中掘得恐龙蛋一个。问:该恐龙蛋应归谁所有?
(一)发现埋藏物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发现埋藏物的成立要件: 1、须有发现行为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1)应为动产;(2)须是埋藏于土地或隐藏于他物之中而不易被发现之物;(3)须是所有人不明之物
(二)发现埋藏物的效力 三种立法例:
1、发现人有条件取得所有权。即埋藏物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由发现人所有,或由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各取得一半。 2、公有主义。即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3、报酬主义。即埋藏物归原所有人所有,但发现人可以请求原所有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4条)
四、从物和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五、添附
思考:(1)甲盗取设定质权于乙的瓷砖,修补自己的墙壁。(2)丙取丁的油漆漆其车身。(3)戊取己的牛奶和自己的果汁混合。(4)庚盗辛的价值20元的牛皮,作成价值200元的皮鞋一双。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一)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 附合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及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情况。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应具备的条件: (1)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2)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的法律效果: (1)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3)原动产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动产所有人赔偿。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成为一物的情况。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 (1)附合物与被附合物都是动产;
(2)动产与动产附合后所形成的附合物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花费过大;
(3)原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动产与动产附合的法律效果:原来各动产所有人共有附合物;如果一方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的动产价值,则应由价值明显高的原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但应对他方予以赔偿。 (二)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 混合应具备的条件: (1)混合的各个物都是动产;
(2)混合物各部分不能够被识别,或者虽能采用某种方法识别但花费过大;
(3)混合前的各项动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混合的法律效果:准用动产与动产附合的法律效果。 (三)加工
加工是指对他人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加工应具备的条件: (1)需要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是他人所有之物; (4)因加工行为而制成新物。
加工的法律效果:应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原则上,加工物所有权属于应归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在加工所产生的价值明显高于原动产的价值且为善意加工的情况下,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但应给予原材料所有人补偿。 六、取得时效 (一)概念
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2、必须是公开、和平的占有
3、占有的状态必须持续达到法定的期间 七、先占
(一)先占的概念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先占是事实行为。 (二)先占的条件: 1、先占之物必须是无主物。 2、先占之物必须是动产。
3、须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先占的效力 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第三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的概念和特点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有具有的特点: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 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同一性; 3、共有的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的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二)共有的发生原因及共有的分类 共有的发生原因: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节 按份共有
张清、张仪、张三各出资3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跑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按三分之一分配。张仪开出租不尽心,经营6个月也没有多少收入。08年1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杨某撞伤,花去医药费1·8万元。张清、张三一气之下,将车租给孙某。双方签定租赁合同,租期1年半。杨某要求张清、张三赔偿医药费,张清、张三认为,事故是张仪造成的,自己不应当赔偿。
张仪认为张清、张三将车租给孙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租赁合同无效,孙某应当返还汽车给自己。
问:1、张清、张三是否有权未经张仪同意将汽车出租? 2、杨某花去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按份共有具有的特点:
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力、分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2、共有物的处分(97条)
(1)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有权分出、转让、抛弃或设定负担。
(2)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物的管理和费用负担(98条)
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应依其应有部分的份额分担费用。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即对外效力,是指共有人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各共有人基于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共有物受到第三人非法侵害时,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各共有人也可就其应有部分对第三人单独行使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物权法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共有物分割的原则 (1)分割自由与遵从约定原则 (2)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 (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原则 2、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案例:张明与李红是夫妻,因张明酷爱摄影,双方决定购买一个高级照相机。该照相机使用3年后,张明想更换一个更高级的照相机,但李红不同意。后来,张明背着李红将照相机出卖给李小兵。李红得知此事后,要求李小兵返还照相机。 问:张明是否有权处分照相机?如何确定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的享有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点:
1、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财产共有
《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下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2、家庭财产共有
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劳动所得的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各共有人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共有物的权利 2、在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3、为共有物所支出的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共有人另有约定之外,应由全体共有人平均分担。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连带权利,对第三人的义务是连带义务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点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4、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民于连与其所在的村集体组织于2003年4月2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于连耕种土地A。问: (1)土地A的所有权人是谁?
(2)于连基于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对土地A的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思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
(3)若于连将土地A转让给同村村民司汤达。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照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由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是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创设。 物权法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128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
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29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承包人的权利 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的权利 3、投资补偿权
承包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1)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2)承包期内,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3)承包权依法流转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二)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必须依法缴纳承包费用; (2)依约定方法和用途合理使用土地; (3)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期限届满
(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三)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是国有土地。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在国有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商品性质,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2008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大同市土地管理局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土地管理局)将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泰丰公司)用于商业建设使用40年,土地出让金为8045793元。乙方付清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泰丰公司何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人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较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使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物权法137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物权法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权利 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
2、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事由 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2、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 4、建设用地的灭失 5、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的,应当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申请或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物权法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思考:村民刘云山与其家人分家立户,欲取得一处宅基地建
房。问:
1、刘云山与集体组织签订了宅基地使用合同,是否就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刘云山取得宅基地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2、刘云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是 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刘可否将宅基地出租或转让,然后在申请一处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3、“一户一宅”原则。 4、目的的特定性。 5、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利及限制
1、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节地役权
思考1: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高楼,以免防碍眺望。半年后乙将该地出售于丙,丙欲在该地建大厦。甲请求停工,有无理由?
思考2:甲在学清路上经营餐馆,甲与邻居某乙约定,乙不得在此从事餐饮业。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登记。此后,甲将餐馆转让于某丙。乙开始经营餐馆。丙提出异议。可否? 一、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点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使用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定须有两笔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方便与利益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特点:
1、地役权是以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例如:甲、乙共有某地(各占1/2),于丙地设定眺望地役权,甲不得抛弃其应有部分的地役权,而使地役权消灭1/2。 二、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定
物权法158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让与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4条)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165条) (3)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166条)
(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67条)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 三、地役权的效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为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3、行使基于地役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 4、工作物取回权与恢复原状的义务 5、维护设置的义务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1、使用设置的权利与分摊维持设置费用的义务 2、供役地使用场所与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3、费用请求权 4、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一)土地灭失 (二)目的事实不能
(三)存续期间届满与约定事由发生 (四)混同 (五)抛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价值权性 (二)从属性 (三)不可分性 (四)特定性 (五)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四、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
2、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3、标的物不尽相同 4、实现时间不同 5、从属性不同
五、《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第二节 抵押权
案例:甲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甲以其所有的A屋和B地,且商请丙提供C、D二地,设定抵押。问:(1)本案有几个抵押权法律关系?谁是抵押权人?谁是抵押人?抵押标的物是什么?
(2)设甲届期未偿还乙银行借款,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效力是否及于贷款利息及违约金?若银行处分以上抵押物时,得价款1050万,银行行使抵押权花费为50万元,该50万应该首先扣除,还是首先偿还贷款?
(3)设甲以其房屋A为标的物投了火灾保险,甲为被保险人。某日发生火灾,甲之房屋化为灰烬。由此甲获得保险赔偿200万元。问银行乙就A房屋的抵押权是否还存在?
(4)设抵押权设定后,在该屋右侧修建了一独立的车库。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其权利是否及于该车库?
(5)设于C地设定抵押权前已将该地出租于丁,其效力如何?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并对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权的设定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1、抵押关系的当事人
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被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人。 2、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抵押权的标的应符合的条件: (1)具有特定性;
(2)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3)须为非消耗物,不因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该物而导致价值贬损或丧失;
(4)须为依法可设定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180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181条规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
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
(1)根据物权法180条 、187条的规定,以下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根据物权法180条、18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二)抵押权的转让与继承
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应连同债权,一并由继承人继承,且通常不经登记就可产生抵押权的效力。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内容包括: (一)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三)抵押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1、抵押物 2、抵押物的从物 3、抵押物的从权利
4、抵押物的附合物 5、抵押物的孳息 6、抵押物的代位物
(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甲向某银行贷款20万,以其房屋作抵押。甲届期未偿还贷款。为实行抵押权,将房屋拍得价款30万。银行拍卖花去的费用为6000元,甲贷款应偿银行利息为1万5千,根据双方约定,甲放到期为偿还贷款,应承担贷款额的5%的违约金。问:银行所受偿的数额?
物权法17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三)抵押人的权利
思考:甲向乙银行借款30万元,以其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1)设甲将房屋出售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银行的抵押权是否受影响?(2)设甲将该房屋出租于丁。后又到戊银行贷款20万元,仍以该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问:甲能否将房屋出租?能否再以该房抵押贷款?若甲届期未偿还乙和戊的贷款,乙行使抵押权,房屋被己拍得,己要求承租人丁腾屋退房,可否? 1、抵押人的处分权
物权法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租赁权的设定权
物权法190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
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担保物权的设定权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 2、对抵押权的处分权 3、抵押权的次序权 4、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概念与条件
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为求优先受偿的实现,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抵押权的实行须具备的条件: (1)抵押权须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的实行方式 抵押权实行方式有三种: 拍卖
折价 变卖
五、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除了有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外,其独特的消灭原因有: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4、抵押权的期限届满 六、特殊抵押权
2001年9月6日,某市棉麻公司、棉纺厂、该市农业银行三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担保合同。三方约定,棉纺厂以其办公楼作抵押,最高担保债权额为500万元,2001年9月6日至2001年12月30日期间内,棉麻公司所贷农业银行的款项均由该办公楼担保。合同签订后,办理了登记。
问: (1)在合同签订的9月6日,棉麻厂与农业银行之间并不存在债务。该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2)设棉麻厂于9月8日到银行借得款项200万元,于9月20日棉麻厂将本息偿清给银行。抵押合同是否消灭?
(3)设抵押该期间,棉麻公司共借款5笔,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现已偿还第1笔的本息。若银行行使抵押权,将该楼房拍得650万元,问银行优先受偿的数额是多少? (一)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1)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2)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不确定的 (3)最高额抵押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的决算期
(4)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目的在于避免连续交易中每笔债权均单独设定抵押权所带来的繁琐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
(1)最高额抵押的设定,无须先有债权存在(2)最高额抵押存续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即使消灭,抵押权也不随同消灭;(3)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债权数额不确定;(4)最高额抵押未定存续期间的,抵押人可以随时通知债权人终止抵押合同;(5)最高额抵押有结算期;(6)最高额抵押的成立与消灭上从属性放宽;(7)实行最高额抵押时,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准,超过部分不受担保。 2、最高额抵押的设定
最高额抵押在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成立生效。3、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预定的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4条) (二)共同抵押 1、共同抵押的概念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连带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共同抵押须具备两个要件:(1)抵押标的物为数个而非一个;(2)数个抵押物所担保的是同一债权 2、共同抵押的效力
甲、乙、丙分别在属于自己的A(20万)、B(20万)、C(20万)三项财产设定共同抵押权担保丁的债权(30万)。其后,乙又以其B财产设定了抵押权给戊(10万),丙以其C财产设定抵押权给己(10万)。丁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如丁以B、C两项财产清偿其债权。可否?
(1)如果当事人就数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以特约作了明确限定,则应依各抵押物应负担的金额,各自承担其担保责任。 (2)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物负担的金额,抵押权人有权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债权之全部或一部分 (三)浮动抵押 1、浮动抵押的概念
浮动抵押是指以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标的物的抵押。 2、浮动抵押的特点
浮动抵押的特点:(1)列入抵押标的的财产一般为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现有资产与将来取得的资产;(2)设定抵押后,作为抵押人的企业,仍得利用企业的整体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浮动抵押为支配继续流动中的企业财产全体的担保制度。 3、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181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四、财团抵押 1、和财团抵押的概念
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的财团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财团抵押的特点:
(1)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限于企业现有的资产,随企业经营而变化的流动资产,不属于抵押财团的范围;
(2)财团抵押之设定,须将作为抵押标的物之财团作成目录,使抵押标的物特定化;
(3)财团抵押一经成立,企业对其财产的处分即受限制。 3、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担保的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是质权人,将财产移转给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称为质物或质押物。 二、动产质权
思考1:子路欲云游西秦,为筹路资,向曾皙借钱3000贯,以其母牛为质,并交付之。同时向冉有借钱5000贯,以公西华之马车设质,并交付之。
问(1)设母牛产一牛犊,届期子路未偿还借款,曾皙实现债权时,可否将母牛与牛犊一起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 (2)设在质押期间,公西华将马车出卖于子产,并指示交付之。问马车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子产可否要求冉有交付马车? (3)在质押期间,曾皙将母牛出质于陈司败,以担保曾皙对陈司败之债务2000贯。若曾皙以飞鸽传书,取得子路的同意而转质,该转质是否有效?若曾皙未取得子路的同意,该转质是否生效?
(4)设在质押期间,鲁郑交恶。鲁国征用公西华出质于冉有的马车,鲁国拨付1万贯赔偿冉有。问:1万贯赔偿金是否为其担保质权所及之标的物范围?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未清偿债务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1)动产质权的设定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120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122条) (2)动产质权的让与
动产质权只能与主债权一同转移。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1)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善意,可就该动产取得质权。 (2)动产质权的继承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物质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包括质物、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
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质物的转质权
(4)质物变价权(预行拍卖权) (5)质权的实行权与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215条) (2)适时行使质权的义务(220条) (3)返还质物或多余款项的义务(221条) 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孳息的收取权(以合同有约定为前提) (2)质物处分权
(3)物上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1、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因实行而消灭 3、因质物的返还而消灭
4、而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且不能回复而消灭 5、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 6、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三、权利质权
案例1:甲急需资金5万元,向好友乙借款。甲曾借给其妻弟丙6万元。甲便以对丙的债权作担保,在乙处借款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将其对丙之借据交付于乙,并通知了丙。甲的债权先到期,甲要求丙还钱。考虑到与甲的关系,在没有得到乙的同意的情况下,丙便将6万元还给了甲。后来,乙的债权届期未清偿。乙要求丙偿还,但遭到拒绝。问:乙可否要求丙偿还?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特点:
1、权利质权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1、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
应以书面质权合同为之;有债权证书的,应将其证书交付于债权人,质权始为成立。
当事人还应将订立质权合同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质权不能成立或不能对抗债务人及第三人。 2、证券质权的设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股权的设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节 留置权
案例:黄某自备毛线和图案,到王某处加工毛衣100件。双方
约定,每件加工费30元,分两次提货。黄某第一次提货80件,并支付加工费2400元。后因市场不景气,黄某未提剩下的毛衣。王某多次催要加工费,黄某说剩下的毛衣冲抵加工费。 同年8月,黄某又自备毛衣和图案要求王某加工毛衣150件,每件加工费40元。约定1个月后提货。1个月后,王某去提货,支付加工费6000元。但王某只给黄某120件,留下30件,要求黄某付清上次加工费用。
问(1)黄某未支付20件毛衣的加工费,王某可否将20件毛衣留置?
(2)黄某在付清第二次加工费的情况下,王某可否留置30件毛衣以索要第一次未付的20件毛衣的加工费?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点:
(一)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首先是继续占有效力;其次是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可能享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行纪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三百八十条的规定,仓储合同的债权人也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思考:甲为独行盗,某日潜入乙家窃得电视一台。但电视效果并不理想,甲乃支付费用修缮。后乙知悉其电视为甲所盗,要求甲返还。甲要求乙支付必要的修缮费用,否则将不返还电视。 问:甲有无留置权?如果甲不是窃盗,情况是否会有不同?
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的要件:
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权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包括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占有的动产的权利 (2)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权利 (3)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的权利 (4)实行留置权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2、留置物的处分权
3、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四、留置权的消灭 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第239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点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二)占有的特点 1、占有以物为客体
2、占有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3、占有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二、占有制度的社会作用
1、有利于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占有制度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 3、有助于协调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三、占有的种类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思考:下列情形是否取得占有?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1)甲强夺他人钱包;(2)6岁的乙窃取5岁的乙的玩具;(3)丙在深海捕得龙虾10公斤;(4)丁将其电视出卖于戊,并交付之;(5)己窃得古剑一把,悬挂于客厅,已有8年。一日,己遭车祸死亡。其子庚远在美国。问庚是否继承对古剑的占有? 占有的取得是指占有人依照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
支配与控制的行为。
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 占有的原始取得为事实行为。
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可亲自占有,也可由其辅助人占有。 (二)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继受取得包括: 1、占有的让与
占有的让与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的让与应具备的条件: (1)占有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表示 (2)须交付占有物 2、占有的继承 二、占有的消灭
思考1:下列情形是否会导致占有的消灭?
(1)丢弃情书;(2)手机被盗;(3)旅客退房之际,发现尚有手表遗失在房间;(4)茶杯破碎;(5)油漆刷墙
思考2:甲借其小提琴给乙。问下列情况甲的占有是否消灭?(1)设乙擅将该琴让售于丙,并交付之。(2)设乙将该琴转借于丙。(3)设乙对甲表示该琴原为其所有。
占有人对标的物在事实上的支配力与控制力已不复存在,则占有消灭。
占有的消灭分为直接占有的消灭和间接占有的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三、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甲有宝马轿车一辆,被乙无权占有,甲请求乙回复其车时,于下列情形时就乙为善意或恶意说明乙可向甲主张的权利: (1)乙定期保养该车,支出费用;
(2)该车被洪水淹没而支出重大修缮费用; (3)将该车的门窗由手摇该为电动,而支出费用。 (一)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二)费用求偿权(243条)
费用求偿权是指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占有人享有的请求其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
有关费用分为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为保持占有物的效用和价值,避免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有益费用是指能使占有物增加价值的费用。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都有权要求权利人赔偿。
恶意占有人仅对其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费用求偿权,对有益费用不享有费用求偿权。 (四)赔偿损失的义务(244条)
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负较轻的赔偿责任,适用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善意占有人仅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
所得到的利益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的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按侵权行为的原则处理,应负责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思考1:甲购买乙之A犬,并已付款,但乙迟不交犬。甲见乙牵着A犬,则自行上前牵犬。问乙可否以己力防御之?于该狗被甲侵夺后,乙可否就地或追踪向甲取回之?
思考2:甲有某数码相机,被乙窃取,丙复从乙处窃取之。问:在丙侵夺时,乙是否可以以己力防御之?于该相机被甲侵夺后,乙可否就地或追踪向甲取回之? 一、物权法上的保护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1、自力防御权
是指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卫的权利。
侵夺占有,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如抢夺、窃取他人动产、霸占他人不动产等。 妨害占有,指非侵夺占有而防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损害。如施放臭气、热气、喧嚣等。 占有人行使自力防御权,应具备的条件:
(1)只有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才具备这项权利 (2)必须是针对现存的侵夺或妨害行为而行使
(3)恶意占有或其他有瑕疵占有的占有人,如其占有为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来,对于原占有人或其辅助人的就地或追踪取回,不得行使自力防卫权。 2、自力取回权
自力取回权又称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的权利。
台湾民法960条第二款: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不动产,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即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245条)
思考(1)甲有某屋出租于乙,租赁契约消灭后,乙拒不返还时。甲可否行使取回权?可否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可否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甲有某车出借于乙,丙自乙盗该车,出借于丁。问:甲可否请求丙返还占有物?可否请求丁返还占有物?乙可否请求丙返还占有物?可否请求丁返还占有物?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占有物,或者防止及除去妨害的请求权。 二、债法上的保护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45条)
由于占有人享有一定的利益,所以占有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应承担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
第一章 侵权行为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侵权行为法是指调整侵权行为及其引起的相关侵权责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案例:2007年8月,被告周某与原告张某之妻姜某结识,二人一见钟情,发生通奸关系。二人有家不归,长期在外姘居。2008年9月21日,二人在外出游玩数月后返回村中。当天夜里,二人不敢回家,同宿于村中的柴草棚。此时,二人感觉前途无望,又难舍难分,遂决定殉情。于是,周某返回家中取来磷化锌,两人同时服用。经抢救,周某脱险,姜末死亡。姜末死亡后,留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张某生活非常困难。张某以此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1、不同的学说 (1)过错说 (2)违反法定义务说 (3)责任说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2、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3、侵权行为的分类
(1)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传统 (2)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 (3)根据侵犯客体的不同 (4)根据侵权行为的主体数量不同 (5)根据行为的分类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根据。 二、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其他相关法律 (四)司法解释 (五)学说和判例 三、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一)填平损害 (二)预防损害
四、侵权行为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1、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侵权行为法 2、关于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问题 (二)侵权行为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侵权行为法与刑法 2、侵权行为法与行政法 3、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
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一)归责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
(二)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三)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最核心的位置,归责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化。
(一)归责原则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是建立合理侵权行为法体系的依据。
(二)归责原则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三)归责原则是当事人的行为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三、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从“同态复仇”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 (二)从单一的归责原则到多元的归责原则 四、归责原则的体系 (一)不同的学说 1、一元归责原则说 2、二元归责原则说 3、多元归责原则说
(二)二元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2006年3月12日,某汽运公司的货车在204国道的白驹镇小街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货车撞断了国道东侧路口一跟工业照明电线杆,造成该镇大面积停电。停电期间,东桥坑坊正在孵化鸭蛋胚胎,因停电超过24小时,所孵化的胚胎全部死亡,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一)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二)适用方法
(三)关于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 三、过错推定
案例:某饭店推出了新菜品,为了招徕顾客,在饭店门口悬挂了大幅广告。某日,甲从饭店门口经过,该广告脱落,将甲砸伤。
(一)过错推定的含义
过错推定是指法律推定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制度。 (二)过错推定和归责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甲公司承担了某街道排水施工工程,在该街道挖好了东西走向长20米,宽1米的排水沟,并在排水沟的周围设置了红色标志灯。2008年5月20日晚上,在甲公司施工人员下班后,排水沟南侧的标志灯被人砸坏,下班回家的乙经过该街道时,连人带车掉进了排水沟内,造成了腿部骨折,花费1万医疗费。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产生影响。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限制 (三)免责条件
(四)对受害人过错的考察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相关概念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结果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危险责任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不同学说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二、否定说的合理性
第三章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概念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构成具体侵权行为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还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不同学者的观点 (二)两者的关系 第二节 违法性
案例:2005年11月16日,河西区南楼小学班主任让已经下课的赵某(12周岁)为其打开水。赵某在打开水上楼时,恰逢闫某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上打秋千,闫某将暖水瓶碰碎烫伤原告的右腿。共花费医疗费5千余元。试问: 南楼小学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何在? 一、关于违法性不同的学术术语
二、违法性是不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学说的分水岭 三、违法性的界定 (一)违法性的由来
(二)结果违法说与行为违法说 1、结果违法说 2、行为违法说
3、一个纯粹的违法性的概念 违法性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权利侵害
(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3)违背善良风俗 四、违法阻却事由 (一)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加害人的行为虽然构成违法,但是依法可以使其不具备违法性的客观事实。
(二)违法阻却事由与抗辩事由的关系 第三节 过错
案例:1、甲与乙一向不合。某日,甲准备向乙行凶,看到乙正与丙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于是通过快递,将炸药伪装称礼盒交予乙,乙拆开礼盒时发生爆炸,乙与丙一同被炸伤。 2、2003年12月2日,某中学化学老师指导学生进行提取氧气的化学试验。由于实验室没有水,该老师吩咐甲乙二人去打水,自己则开始讲述试验流程。等甲乙二人回来后,试验流程已经讲完。甲在试验中因操作不当,试管爆裂而眼部受伤。 一、过错的学说 (一)主观过错说
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二)客观过错说
过错是违反某种客观行为标准的行为。 (三)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二、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主观标准
主观标准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探究,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过错问题。 (二)客观标准
传统的民法学界对于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实质上在于确立一个法律上拟制人的标准。 (二)主客观标准相结合
我国大部分学者在坚持主客观过错说的同时,在过错的判断标准上也坚持了一个折中的观点,就是所谓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 三、评价 (一)过错的本质 1、各种学说的评价 2、过错是什么?
过错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对于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的评价来源于当事人对于某种行为标准的违法,而这种行为标准的确定去依赖于一个并不确定的标准——理性人。(二)过错的判断标准 1、各种标准的评价 2、怎样判断过错
应当坚持理性人这一客观标准。但是在成本很低的情况下,换言之,行为人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理性人标准时,应当有不同的考虑。
成本很低的四种情形:
(1)未成年人的过错判断标准 (2)精神病人的过错判断标准 (3)身体残障人的过错判断标准 (4)专业人员的过错判断问题 四、过错的形式 (一)划分形式的意义
1、传统的过错划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结果能够预见并且追求
这种结果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结果在能够预见的前提下,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 (二)故意的认定 1、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主张,故意必须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有“希望”或“意欲”的心理状态 2、观念主义
观念主义认为,只需对行为结果有预见就能成立故意。 第四节 损害事实
案例:2000年9月18日上午,汤某到某日用品商店购物。当汤某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汤某离开,并引导汤某三次穿过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汤某遂被保安员强行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员用电子探测器对汤某进行全身检查,要求汤某脱去裤子接受检查。汤某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被强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 一、损害事实的概念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客观事实。 二、损害事实的构成条件
1、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结果 2、损害事实的可补救性 3、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三、损害事实的分类 (一)财产损害 1、直接损害 2、间接损害 (二)非财产损害 1、人身伤亡 2、人格利益的损害 3、精神损害
四、损害事实的证明与推定 第五节 因果关系
案例:某日,甲开车将行人乙撞伤,请考虑以下情形: 1、乙被送至医院花去医疗费1万元,能否请求甲赔偿? 2、乙因病耽误工作,能否请求甲赔偿?
3、乙在医院住院期间,家中所养花卉因无人管理枯死,能否请求甲赔偿?
4、假设乙因被撞伤致残,失去生活的信心,自杀身亡,能否请求甲赔偿?
5、假设路人丙看到车祸,导致精神恍惚,能否请求甲精神损害赔偿?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 (一)不同的学说 1、必然因果关系说 2、相当因果关系说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构成 1、条件关系
(1)条件关系的检验方式 (2)特殊形态的因果关系 A、多数因果关系 (a)聚合因果关系 (b)共同因果关系 (c)择一因果关系 B、假设因果关系 2、相当性 (1)相当性的功能 (2)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
第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与
共同危险行为
案例1、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同将丙打伤。
2、甲、乙共同肩扛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有问题,甲亦表示认同,二人继续登高。木棍断裂,将丙砸伤。
3、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发表,乙报社觉得不实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便予以转载。
4、在某市的十字路口,行人丙依照行人绿灯由南向北步行过街,甲、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驶来,丙躲闪不及,被两车挤伤。
5、甲、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丙发生激烈争吵,适逢甲之子乙、女丁下班回家,甲断然一吼:“给我打”,乙丁将丙打伤。
6、假设5中,乙、丁各持一个啤酒瓶向丙投掷,其中一个将丙打伤,但不知是那个击中了丙。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复数性 (二)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1、共同性的学说 (1)主观说 (2)客观说 (3)折衷说 2、关于共同性的理解
(1)《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 (2)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A、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B、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a)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 (b)数个行为的间接结合 (三)结果的同一性 (四)责任的连带性 1、连带责任的概念
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行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共同侵权行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担与追偿
3、受害人对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免责的法律效力 4、《民通意见》第148条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数人实施加害行为 (二)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质 (三)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四)共同过失 (五)结果的统一性 (六)责任的连带性
第五章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概述 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简称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指法律上应负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具体可以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二、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侵权行为的对应性 四、各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第六章 民事责任竞合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在民法上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合相互冲突的法律现象。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特征
(一)不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二)同一不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构成要件 (三)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四、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一)两者的区别
(二)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责任竞合的处理 五、法律责任重合
法律责任重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一节 损害赔偿概述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一)赔偿权利主体(受害人) 1、直接受害人 2、间接受害人
3、胎儿和死者的赔偿请求权 (二)赔偿义务主体(加害人) 1、直接加害人 2、替代责任人
3、致害物件的所有人、占有人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 (四)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的原则。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的概念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是财产权的客体遭受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及其他财产利益的贬损、减少或完全丧失。
二、财产损害的种类 (一)侵占财产 (二)损坏财产 (三)其他财产利益损失 三、赔偿范围 (一)直接损失 (二)间接损失 四、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 (一)直接损失的计算 (二)间接损失的计算
1、收益平均法 2、同类比照法 3、综合法
五、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 (一)折价赔偿 (二)实物赔偿
(三)对订有保险合同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第三节 人身伤害赔偿 一、人身伤害的概念
人身伤害,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所造成的物质机体的损害。 二、人身伤害的种类 (一)一般伤害 (二)残疾 (三)死亡
三、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 (一)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 1、医疗费的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 3、护理费的赔偿 4、其他必要费用
(二)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其他必要费用
(三)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快,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的种类 (一)精神痛苦
(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人格权 (二)监护权 (三)死者的人格利益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五)关于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五、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则 (一)法官自由酌量原则 (二)区别对待原则 (三)适当限制原则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七章 抗辩事由 第一节 抗辩事由概述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抗辩事由成立的条件 (一)对抗性 (二)客观性 (三)法定性 三、抗辩事由的分类 (一)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存在行为人之外的原因而造成受害人损害。 四、研究抗辩事由的意义 第二节 正当理由 一、依法执行职务
(一)依法执行职务的概念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按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二)依法执行职务的条件 1、必须要有合法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 3、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以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2、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5、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 6、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1、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着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
2、必须是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适当限度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四)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 四、受害人同意 (一)受害人同意的概念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 (二)受害人同意的条件 1、受害人原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 2、受害人必须明确作出意思表示 3、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 (三)受害人同意和免责条款 五、自助
(一)自助的概念
自助,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二)自助的条件
1、必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必须是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 3、自助的方法是保障请求权的实现所必须的 4、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 5、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二节 外来原因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的条件 1、不可预见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客观性
(二)关于不可抗力的三种学说 1、主观说 2、客观说 3、折衷说
(三)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理论依据 (四)不可抗力的范围 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3、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效果
1、不可抗力对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 2、不可抗力对无过错责任的抗辩效果 二、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二)意外事件的条件 1、不可预见
2、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3、仅指偶发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三)关于意外事件能否作为抗辩事由的争论 三、受害人过错 (一)受害人过错的概念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 (二)受害人过错的情形 (三)受害人过错的条件 1、受害人有过错 2、受害人的行为
3、受害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四)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效力 四、第三人过错 (一)第三人过错的概念
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 (二)第三人过错的效力 1、第三人过错与共同侵权 2、第三人过错的效力 (三)第三人过错抗辩的适用 1、过错侵权 2、无过错侵权
第九章《侵权责任法》新法释义 一、关于民事权益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关于民事责任优先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三、归责原则的确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四、关于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聚合因果关系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连带责任的内部分担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七、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八、关于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九、关于损失的分担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十、关于抗辩事由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十章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
一、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概念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构成要件 1、致害主体须为被监护人 2、第三人须有受损害的事实
3、被监护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间须有因果关系 三、被监护人致害责任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二节 失控侵权责任 一、失控侵权责任概念
所谓失控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所谓“失控”的理解 1、主观失控 2、客观失控
三、失控侵权责任的承担 1、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情形下的损失分担
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2)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时的责任承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三节 雇员致害责任 一、雇员致害责任概念
雇员致害责任,是指受雇人在完成雇用人所交付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雇佣人应当承担的配成责任。 二、雇员致害责任构成要件
1、雇员的行为须为“从事雇佣活动” 2、须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
3、须雇员的行为与第三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雇员致害责任责任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一、概念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1、网上侵权的场所:互联网空间
2、责任承担者: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3、侵害的对象:非物质形态的民事权益 4、损害后果:传播范围的不确定性 5、加害行为的证明:网页的不断更新 6、远程访问与连接的无限性:管辖权的确定 三、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1、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 2、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 (2)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 2、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 (2)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
(3)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 1、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节 校园事故责任 一、校园事故责任的概念
校园事故责任是指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校园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的发生时间应该是“在校期间” 2、直接加害主体的多样性
3、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4、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人身伤亡 三、校园事故的责任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事故责任承担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责任事故承担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人侵权时的校园事故责任承担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一章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
三、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请求权人 (一)责任主体
1、直接责任主体与间接责任主体 2、产品的最终生产者 3、市场份额理论 (二)请求权人 四、 产品存在缺陷 1、产品的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缺陷的概述 (1)缺陷的概念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缺陷的分类 A、设计缺陷
B、制造缺陷 C、营销缺陷
五、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 1、无过错责任
A、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生产者、销售者的无过错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
(1)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免责条件
1、《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十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又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 2、须机动车处于使用过程中 3、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1、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转让未登记的情形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拼装或者报废车辆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须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4、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患者的权利 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2、患者的义务
患者及其近亲属配合治疗的义务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 (1)说明病情与医疗措施的义务
(2)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3)妥善保存病历资料并供患者查询的义务 (4)不实施不必要医疗检查的义务 4、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的权利
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医疗秩序不受干扰,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不受妨害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1、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用品的产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环境污染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污染的行为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认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点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1、污染者承担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中的多因一果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第三人过错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特别的诉讼时效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三年
第十五章 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四、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
第十六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 遗弃、逃逸饲养动物的特别规定 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 3、须存在损害后果
4、动物致害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1、由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2、第三人过错情形下的特别规定 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1、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第三人过错 3、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
4、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第十七章 物件损害责任 一、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地上工作物、地面施工或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1、地上工作物的范围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2)堆放物 (3)林木
2、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承担 (1)过错推定的适用
A、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B、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 (2)空中抛物与建筑物的坠落物责任承担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 二、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1、地面施工的概念
地面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2、责任人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责任人为施工人 3、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辨析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应当如何理解。 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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