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商品的质量
品质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保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对消费者的侵害,树立与维护超市的企业形象和信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由总经理(副总)直接领导,并授权超市部专人负责日常汇总,检查管理。超市部门负责人负责现场检查、监督。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经营的商品(经销 联销)均可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做好进货工作。
1、新进供应赏货品上柜,超市部人员负责人员对其提供的商品与商品进行核准,发现不一致的不许上货架,并立即通知供应商将该批商品的卫生检疫证送到(或传真到超市办公室)。
2、补货的商品,供应商应将卫生检查合格证与商品一起送到收货部,收货部在送到超市的收货列单上说明有或无卫检证,以便超市跟踪。收货部每天在17:00前将卫检证送至超市文员归档。
3、联销商品新的生产批号上柜时,先检查产地的卫生许可证和卫检证明与商品的批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许
上柜销售。(卫生许可证和卫检证明由各专柜统一留存、归档),每个专柜必须做好日常工作检查记录和文本备案工作。
4、后补的经销商品卫检证明资料由各部门负责人收集后统一交给超市文员查核保管归档。
第四条: 超市成立品质管理小组,组员为每个部门指定的品质管理员。
第五条: 超市值班人员(值班主任、班长、经理)在每日巡场中,必须抽查每个商品的卫检证明记录和各专柜的各种文本资料备份。
第六条: 以上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对有意用假冒或伪劣商品的供应商,超市应对其罚款500-1000元,如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将按有关法律给予严厉处罚并予以清除。
第七条: 对未认真执行审核手续的负责人,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罚款(100-500元)、处分(警告、记过)、辞退、开除等处理。
第: 本办法即日起生效。
20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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