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17—9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10批准 1993—1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操纵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式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样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火灾报警操纵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报警操纵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l56 额定电压
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大体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A:低温实验方式 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大体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B:高温实验方式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大体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Ca;恒定湿热实验方式 GB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大体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Ea:冲击实验方式 GB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大体环境实验规程 实验Fc:振动(正弦)实验方式 GB 6113 电磁干扰测量仪
3 产品分类
3.1 火灾报警操纵器按其容量可分为: a. 单路火灾报警操纵器; b. 多路火灾报警操纵器。
3.2 火灾报警操纵器按其用途可分为: a. 区域火灾报警操纵器; b. 集中火灾报警操纵器; c. 通用火灾报警操纵器。
3.3 火灾报警操纵器按其利用环境可分为: a. 陆用型火灾报警操纵器; b. 船用型火灾报警操纵器。
3.4 火灾报警操纵器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 a. 台式火灾报警操纵器; b. 柜式火灾报警操纵器; c. 壁挂式火灾报警操纵器。
3.5 火灾报警操纵器按其防爆性能可分为: a. 防爆型火灾报警操纵器, b. 非防爆型火灾报警操纵器。
4 技术要求
4.1 火灾报警操纵器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56的规定,可优先采纳直流24V。
4.2整机性能
4.2.1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具有以下大体功能:
4.2.1.1 能为火灾报警操纵器供电,也可为其连接的其它部件供电。 4.2.1.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发作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维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操纵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排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排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2.1.3 当火灾报警操纵器内部,火灾报警操纵器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操纵器与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 火灾报警操纵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的部件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
b. 火灾报警操纵器与火灾探测器或连接的其他部件间连接线的接地,显现妨碍火灾报警操纵器正常工作的故障;
c. 火灾报警操纵器与位于远处的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线、短路; d. 火灾报警操纵器的主电源欠压;
e.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f.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报警操纵器正常工作; e. 仅利用打印机作为记录火灾报警时刻手腕的火灾报警操纵器的打印机连接线断线、短路。
关于a、b、c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d、e、f、g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排除(如排除后再来故障不能启动,应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之前应能维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2.1.4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有本机检查功能(以下称自检)。火灾报警操纵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操纵的外接设备。如火灾报警操纵器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刻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4.2.1.5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刻的计时装置,其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仅利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刻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4.2.1.6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4.2.1.7 通过火灾报警操纵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时,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指示已设定的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
4.2.1.8 火灾报警操纵器的操作功能应按表1的规定划分级别: Ⅰ级 许诺每一个人操作的功能 Ⅱ级 许诺专门操作人员操作的功能
Ⅲ级 许诺工程设计、维修人员操作的功能
表1 序号 操 作 项 目 Ⅰ级 Ⅱ级 Ⅲ级 1 2 3 4 5 6 7 8 9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除外声、光指示设备声、光信号 消除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声信号 隔离火灾探测器或其他部件 隔离向火灾报警受理站传输信号通路 开、关火灾报警控制器 隔离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 调整计时装置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P O P P P P P P M M M O O M M M O M M M M M M M M M 注:P—禁止,O—可选择,M—本级操作人员可操作。
进入Ⅱ、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纳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
不能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
4.2.1.9 火灾报警操纵器在按其设计许诺的最大容量及最长布线条件接入火灾探测器及其他部件时,不该显现信号传输上的混乱。
4.2.1.10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爱惜方法。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火灾报警操纵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报警操纵器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持续正常工作4h:
a. 火灾报警操纵器容量不超过10个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 火灾报警操纵器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百分之二十的回路(很多于10回路,但不超过30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注:关于许诺在同一回路中并行连接火灾探测器等部件的火灾报警操纵器,应按其许诺的最大并接数量的二分之一作为该回路的负载(并接短路式负载除外)。
4.2.1.11 火灾报警操纵器内或由其操纵进行的查询、中断、判定及数据处置等操作,关于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10s。在某些情形下,为减少误报警,可对接收到的来自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延时响应,但延不时刻应不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指示。
4.2.1.12 具有可隔离所连接部件功能的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设有部件隔离状态光指示,并能查寻或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4.2.1.13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备有效作操纵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其容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4.2.1.14 采纳总线传输信号的火灾报警操纵器,应在其总线上设有隔离器,当某一隔离器动作时,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部件的部位号。
4.2.2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实验,实验期间及实验后的性能应知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实验的要求。
表2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温 度 持续时间 温 度 持续时间 相对湿度 恒定漫热试验 温 度 持续时间 低温贮存试验 温 度 持续时间 40℃ 16h 0℃ 16h 92% 40℃ 96 h -40℃ 4h 不道电状态 正常监视状态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4.2.3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耐受住表3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实验,实验期间及实验后的性能应知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实验的要求。
表3 试验名称 试 验 参 数 试 验 条 件 工作状态 频率循环范围 攘动(正弦)试验 驱动振幅(单振幅) 扫频速率 共振点上保持时间 10~150~10Hz 0.19 mm 1倍频程/min 10 min 不通电状态 共振点上驱动振幅(单振幅) 振动方向 加速度(g) 冲击试验 脉冲持续时间 冲击次数 波形 碰撞试验 注:m为试样质量。 0.19 mm K、Y、Z 100—20m 11 ms 6个面,共18次 半正弦波 0.5±0.04J 每个易损点3次 正常监视状态 不通电状态 碰撞能量 碰撞次数
4.2.4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耐受住表4中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实验,实验期间及实验后性能应知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实验的要求。
表4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辐射电磁场试验 静电放电试验 场强 频率范围 放电电压 放电次数 瞬变脉冲电压 电瞬变脉冲试验 极性 时间 电源瞬变方式 电源瞬变试验 施加次数 施加方式 MV/m 1 MHz~1 GHz 8 000V 10 AC电源线2kV 其他连接线1kV 正、负 每次1min共3次 通电9s—断电1s 500次 6次/min 正常监视状态 正常监视状态 正常监视状态 正常监视状态
104.2.5 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更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V)15%,频率误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土1%时,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固度(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和负载稳固度应不大于5%。如输出的电压为脉冲式电压时,火灾报警操纵器应在最大负载及最大线路电阻条件下靠得住工作。
4.2.6 火灾报警操纵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别离大于20MΩ、50MΩ。上述部位还应依照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1 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历时1min的耐压实验。实验期间及实验后的性能应知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实验的要求。
4.2.7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经受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各项实验,并知足本标准的全数要求。
4.2.8 数字-字母显示式火灾报警操纵器的附加要求
4.2.8.1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够处置、贮存和显示来自各回:路的状态转变倍患。在火灾报警条件下,应符合下述要求:
a. 100回路以下的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处置、贮存、显示来自所有各回路的状态转变信息;
b. 超过100回路的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处置、贮存、显示来自%回路(很多于100回路)的状态转变信息。
4.2.8.2 火灾报警操纵器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4.2.8.3 报警部位的显示应采纳循环显示方式,确认每一报警部位应手动进行,每手动
一次,变换显示一个报警部位。如采纳自动循环显示方式,应具有手动操作插入功能,并知足4.2.8.4条要求。
4.2.8.4 最先报警部位应采纳下述方式之一来显示: a.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最先报警部位;
b. 如未设有专用显示器,应用下述方式进行显示: (1)按接收顺序显示收到的每一个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位, (2)在进入循环显示后,如循环显示中断超过30s,那么应自动恢复到显示最先报警部位。 4.2.8.5 要能清楚地显示并区别出火灾报警信号、预报警信号(如有此功能)或故障信号。 4.2.8.6 火灾报警信号、预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不该交织显示(采纳彩色CRT显示屏除外)。
4.2.8.7 显示预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时,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当即显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故障信号时,如有预报警信号输入,应显示预报警信号。 4.3 要紧部件性能 4.3.1 一样要求
火灾报警操纵器的要紧部件,应采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知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 4.3.2 指示灯
4.3.2.1 如采纳钨丝灯泡时,应双灯并联运行,不然应有灯丝断线监视方法;
4.3.2.2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火灾报警信号及预报警信号,黄色或淡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及备用电源工作正常,上述三色之外的颜色可用作其他功能; 4.3.2.3 所有指示灯应被清楚地标注出功能;
4.3.2.4 在一样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3m远处应清楚可见。 4.3.3 字母—数字显示器
4.3.3.1 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字母—数字显示器,在环境光线强度0.1~500lx条件下,应在0.8m处可读;
4.3.3.2 显示其他信息的字母—数字显示器,在环境光线强度100~500lx条件下,应在0.8m处可读。 4.3.4 电磁继电器
4.3.4.1 接点宜采纳双接点结构;
4.3.4.2 非密闭型的继电器应设防尘结构,
4.3.4.3 不得由同叶接点同时操纵火灾报警操纵器的内部及外部电路。 4.3.5 变压器
变压器低级额定电压在300V以下,外壳应设接地端子。 4.3.6 电子元器件
4.3.6.1 宜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置;
4.3.6.2 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 4.3.7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爱惜器件,其额定电流一样应不大于火灾报警操纵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在6A以上时,熔断器的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爱惜器件的地址,应清楚地标注出其参数值。 4.3.8 音响器件
4.3.8.1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m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别离在65dB和85dB以上,115dB以下;
4.3.8.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3.9 电压表
指示电压表一样应使其要指示的电压值在其满刻度的三分之二左右。 4.3.10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于上都应清楚、牢固地标注上其编号或符号,其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3.11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牢固、耐用,并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上)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4.3.12 备用电源
4.3.12.1 如备用电源采纳蓄电池时,电池容量应可提供火灾报警操纵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情形下正常工作30min;
a. 火灾报警操纵器容量不超过4回路时,处于最大负载条件下;
b. 火灾报警操纵器容量超过4回路时,十五分之一回路(很多于4回路,但不超过30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4.3.12.2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兰色;
4.3.12.3 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形下,应能将蓄电池在48h内充电恢复到正常状态;
4.3.12.4 非密封式蓄电池应设有专用的防侵蚀气体泄出的箱体,且不该置于火灾报警操纵器箱体内。
4.3.13 微处置器(运算机)操纵式火灾报警操纵器的操作系统及软件。
4.3.13.1 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2PROM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贮器中。 4.3.13.2 每一个贮存文件的存贮器上都应标注文件的号码和发行日期。
4.3.13.3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该引发程序的意外执行。 4.3.13.4 在采纳程序启动特定的外部警报装置时,应能提供靠得住的编程手腕,确保应启动的特定外部警报装置准确靠得住地工作。 4.3.13.5 软件应能避免非专门人员改动。
4.3.13.6 火灾报警操纵器采纳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长亮或闪亮,且应与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5 实验方式
5.1 火灾报警操纵器实验纲要
5.1.1 火灾报警操纵器实验程序见表5。
表5 试验程序 试样编号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试验项目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基本功能试验 通电试验 电源试验 电瞬变脉冲试验 电源瞬变试验 绝缘电阻试验 耐压试验 静电放电试验 辐射电磁场试验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振动(正弦)试验 冲击试验 恒定湿热试验 低温贮存试验 碰撞试验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注:√号表示试样进行此项实验.
5.1.2 本标准规定的实验是型式实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很多于三台,并在实验前予以
编号。 5.1.3 火灾报警操纵器实验程序表中1~10项实验应在11~17项实验之前进行。其中1、2项实验必需第一进行。
5.1.4 受试火灾报警操纵器(以下简称试样)在实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实验:
a. 外表无侵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操纵机构应灵活; c.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楚。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那么各项实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 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5.1.6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那么各项实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土5%。
5.1.7 当对大型试样进行整机实验不可行时,许诺将试样分成几部份进行实验。 5.2 要紧部件检查实验 5.2.1 目的
检查火灾报警操纵器要紧部件的性能。 5.2.2 要求
火灾报警操纵器要紧部件的性能应知足4.3条要求。 5.2.3 方式
5.2.3.1 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各开关、按键功能标注情形。
5.2.3.2 使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测量并记录试样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然后使电源电压降至85%额定电压,观看并记录试样声报警信号情形。
5.2.3.3 检查并记录熔断器及其他过流爱惜器件的参数标注情形及其实际容量值。 5.2.3.4 检查并记录指示灯、显示器的用法、颜色标识、可见程度及功能标注等情形。 5.2.3.5 检查并记录接线端于标注情形。
5.2.3.6 关于微处置器(运算机)操纵式试样,检查并记录操作系统及软件情形。 5.3 大体功能实验 5.3.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的大体功能。 5.3.2 要求
火灾报警操纵器的大体功能应知足4.2.1和4.2.的要求。 5.3.3 方式
5.3.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报警回路中至少二个回路接上真实负载,其余回路别离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3.2 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形。
5.3.3.3 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先手动排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关于采纳字母—数字显示器的试样,还应手动操作使其显示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顺序,记录显示的顺序、报警部位总数、最先报警指示及恢复等情形。
5.3.3.4 在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第一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试样,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
5.3.3.5 使试样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手动消声和复位机构,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形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形,对字母—数字显示式试样,还应使另一部份处于故障状态,观看并记录显示转变情形。
5.3.3.6 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自动复位的试样不进行),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
5.3.3.7 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形。
5.3.3.8 操作试样自检及指示灯、显示器检查机构,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
形,第一次大体功能实验时还应检查用于操纵外接设备输出接点的动作情形。
5.3.3.9 对可隔离所连接部件的试样,操作相应机构,隔离某一部件,观看并记录部件隔离光指示及部件隔离部位指示情形。
5.3.3.10 对可改变所连接探测器响应阈值的试样,操作相应机构,观看并记录指示的探测器响应阈值转变情形。
5.3.3.11 对采纳总线传输信号的试样,使其总线某点处于短路故障状态,观看并记录隔离器动作及被隔离部件部位指示情形。
5.3.3.12 检查并记录试样操作功能划分级别情形(第一次大体功能实验时进行)。
5.3.3.13 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看并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形及电源指示灯转变情形;
5.3.3.14 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屯源,重复5.3.3.2~5.3.3.11实验进程。 5.4通电实验 5.4.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运行的稳固性。 5.4.2 要求
5.4.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5.4.2.2 实验后,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4.3 方式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持续运行45d。实验终止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5 电源实验 5.5.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转变的适应能力和电源的容量。 5.5.2 要求
5.5.2.1 主电源应知足4.2.1.10和4.2.5条要求。 5.5.2.2 主电源实验后,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5.2.3 备用电源应知足4.3.12条要求。 5.5.3 方式
5.5.3.1 主电源实验
a. 按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实验装置连接。接通实验装置电源,调剂实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20V(50Hz)。测量并记录试样输出直流电压值Uo。 b. 调剂实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187V(50Hz),在试样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固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o1。调剂实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42V(50Hz),在试样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态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 o1。
在试样的等效负载为正常监视状态下的数值时,重复上述实验。 按下式计算出试样输出直流电压的相对转变量,取其最大值。
SUU0 U0式中:△Uo=Uo—U o1。
c. 在试样的等效负载为最大工作电流条件下的数值时,调剂实验装置,使试样的输入电压为242V(50Hz),测量并记录试样输出直流电压值U o1。然后使试样的等效负载阶跃转变到监视状态下的数值,在试样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态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o1。调剂实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187V(50Hz),重复上述实验。 按下式计算电压相对转变量,取其最大值。
SIU0 U0式中:△Uo=Uo—U o1。
d. 以主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最大工作电流条件下持续工作4h,观看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形,然后使试样恢复到监视状态,按5.3条规定对其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5.3.2 备用电源实验。
以备用电源供电,使试样先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然后对容量不超过4回路的试样,使其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对容量超过4回路的试样,使其在十五分之一回路(很多于4回路,但不超过30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条件下工作30min。然后,切除声报警信号,使原处于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形。
5.6 电瞬变脉冲实验 5.6.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抗电瞬变脉冲干扰的能力。 5.6.2 要求
5.6.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5.6.2.2 实验后,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6.3 方式
5.6.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6.3.2 对试样的AC电源线施加2 000V±10%、频率2.5kHz±20%的正负极性瞬变脉冲电压(波形见图1),每300ms施加瞬变脉冲电压15ms(见图2),每次施加瞬变脉冲电压
10时刻为600s,共施加三次,施加两次瞬变脉冲电压的时刻距离为10s。实验期间,监视试样是不是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5.6.3.3 对试样的其他外连接线施加1 000V±10%、频率5kHz±20%的正负极性瞬变脉冲电压(波形见图1),每300ms施加瞬变脉冲电压15ms(见图2),每次施加瞬变脉冲电压
10时刻为600s,共施加三次,施加两次瞬变脉冲电压的时刻距离为10s。实验期间,监视试
样是不是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5.6.3.4 实验后,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6.4 实验设备
瞬变发生器:输出瞬变脉冲电压1 000V±10%、2 000V±10%,脉冲频率5kHz±20%、2.5kHz±20%,输出阻抗500,每300ms输出15ms瞬变脉冲电压,极性为正、负。其电原理图如图3所示。实验时配用的耦合/去耦网络见图4、图5。
5.7 电源瞬变实验 5.7.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抗电源瞬变干扰的能力。 5.7.2 要求
5.7.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5.7.2.2 实验后,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7.3 方式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连接试样到电源瞬变实验装置上,使试样先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开启实验装置,使试样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持续通断500次,观看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形。
实验后,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7.4 实验设备
能产生知足5.7.3条要求实验条件的电源装置。 5.8 绝绝电阻实验
5.8.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的绝缘性能。 5.8.2 要求
5.8.2.1 试样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0MΩ。 5.8.2.2 试样电源插头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处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0MΩ。 5.8.3 方式
通过绝缘电阻实验装置,别离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0±50V直流电压,持续60±5s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实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靠得住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5.8.4 实验设备
知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实验装置(在不具有专用测试装置的条件下,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实验电压:500±50V DC 测量范围;0~500MΩ 最小分度:0.1MΩ 记 时;60±5s 5.9 耐压实验 5.9.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的耐压性能。 5.9.2 要求
5.9.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和击穿现象。 5.9.2.2 实验后,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9.3 方式
通过耐压实验装置,以100~500V/s的升压速度,别离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1 500V土10%(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Hz、500V±10%(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实验电压。
a. 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持续60+5s,观看并记录实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实验后,以l00~500V/s的降压速度使电压慢慢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然后按5.3条的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9.4 实验设备
知足下述技术要求的耐压实验装置。
实验电源:电压0~1 500V(有效值)持续可调,频率50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 升(降)压速度:100~500V/s; 记时;60±5s。 5.10 静电放电实验 5.10.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对带静电人员、物体接触造成的静电放电的适应性。 5.10.2 要求
5.10.2.1 实验期间,试样不该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5.10.2.2 实验后,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10.3 方式
5.10.3.1 将试样放在实验用接地板上,其周边距接地板各边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 5.10.3.2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0.3.3 调剂静电发生器的输出电压为8 000V,将连接150pF电容器和150Ω电阻器的静电放电探头充电到8 000V,经该1500电阻对试样进行放电。每次充电后应当即将静电放电探头触及到试样外部的一个实验点上,不管有否发生电弧放电,务必使探头尖端与实验点切实接触。静电放电应在试样外表面上的10个不同点(操纵机构或键盘上5点,输入/输出线离开试样150mm以远处1点,外壳上距接地线最远处1点,电源开关上1点,显示器及指示灯2点)逐点进行,每次放电的时刻距离至少为1 s。
5.10.3.4 实验期间,监视试样是不是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实验后,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0.4 实验设备
5.10.4.1 静电发生器,输出电压8 000V±10%,其电原理图如图6所示,输出电流波形如图7所示。
5.10.4.2 静电放电探头;放电端为-φ8的球体,连接体与后半球外带绝缘材料。 5.10.4.3 接地线;静电放电实验用直流电源和静电放电探头的接地线必需和接地板一路接到平安接地线或接地板土。
5.11 辐射电磁场实验 5.11.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在辐射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5.11.2 要求
5.11.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5.11.2.2 实验后,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11.3 方式
5.11.3.1 将试样安放在绝缘台上,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1.3.2 按图8连接实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试样与电磁干扰测量仪别离置于发射天线两边1 m处。
5.11.3.3 调剂1MHz~1GHz的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使电磁干扰测量仪的读数为10V/m,在实验进程中频率应在1MHz~1GHz的频率范围内以不大于0.005倍频程/s的速度缓慢转变,同时应转动试样,观看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形。如利用的发射天线有方向性,那么应先使发射天线对准电磁干扰漓量仪天线,调剂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为10V/m,然后将发射天线位置反转,对准试样进行实验。在1MHz~1GHz的频率范围内,应别离用天线的水平极化和垂直极化进行实验。
5.11.3.4 实验期间,观看并记录试样是不是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实验后,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1.3.5 实验应在屏蔽室内进行,为幸免产生较大的测量误差,天线的位置应符合图9的要求。
5.11.4 实验设备
5.11.4.1 功率信号发生器(或信号发生器与功率放大器) a. 频率范围 1MHz~1GHz;
b. 输出功率 应能提供足够的功率,知足离发射天线1m远处产生10V/m电磁场的要求,输出功率可调;
c. 扫频速度 小于0.005倍频程/s。
5.11.4.2 电磁干扰测量仪:应符合GB 6113的技术要求。 5.11.4.3 发射天线
a. 1MHz~30MHz 长线天线; b. 20MHz~1GHz 双锥天线;
c. 也可利用知足实验要求的其他天线。 5.11.4.4 绝缘台,知足试样安放要求。 5.12高温实验 5.12.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固性。 5.12.2 要求
5.12.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在高温实验终止时进行的大体功能实验中,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12.2.2 实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侵蚀现象,性能知足5.3.2条要求。 5.12.3 方式
5.12.3.1 实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并与蓄电池一路放入高温实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5.12.3.2 调剂高温实验箱,使其温度为20±2℃,维持30±5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度使温度升高到40±2℃。
5.12.3.3 在40±2℃温度下,维持14h,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维持2h后,当即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2.3.4 将试样从实验箱中掏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2h,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形,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2.4 实验设备
实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423.2第4章规定。 5.13 低温实验 5.13.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固性。 5.13.2 要求
5.13.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在低温实验终止时进行的大体功能实验中,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13.2.2 实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侵蚀现象,性能知足5.3.2条要求。 5.13.3 方式
5.13.3.1 实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并与蓄电池一路放入低温实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5.13.3.2 调剂低温实验箱,使其温度为20±2℃,维持30±5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温速度使温度降低到0±2℃。
5.13.3.3 在0±2℃温度下,维持14h,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维持2h后,当即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3.3.4 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度升温至20±2℃,维持30±5min后,掏出试样,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2h,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形,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3.4 实验设备
实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423.1第4章规定。 5.14 振动(正弦)实验 5.14.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5.14.2 要求
实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性能知足5.3.2条要求。 5.14.3 方式
5.14.3.1 实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5.14.3.2 振动响应检查
将试样按工作位置紧固在振动台上,启动振动实验台,使其在10~150~10Hz的频率范围内,以1倍频程/min的速度,0.19mm的振幅,进行一次扫频循环。观看并记录所发觉的危险频率、试样性能和结构转变情形。上述实验应在试样的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5.14.3.3 耐久实验
依照振动响应检查的结果,别离按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实验,每种实验均应在实验的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依次进行。
a. 未发觉危险频率时,在150Hz的频率上进行振幅为0.19mm,持续时刻为10±0.5min的定频振动实验,
b. 发觉的危险频率不超过4个时,在每一个危险频率上进行振幅为0.19mm,持续时刻为10±0.5min的定频振动实验:
c. 发觉的危险频率超过4个时,在10~150~1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进行振幅为0.19mm,扫频速度为1倍频程/min,扫频次数为2次的扫频循环实验。
5.14.3.4 实验后,当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4.4 实验设备
实验设备(振动台和夹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423.10第3.1条规定。 5.15 冲击实验 5.15.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经受非多次重复性冲击的适应性及其结构的完好性。 5.15.2 要求
实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性能知足5.3.2条要求。 5.15.3 方式
5.15.3.1 实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5.15.3.2 将试样按正常工作位置紧固在冲击实验台上,启动冲击实验台,对证量为m(kg)的试样,以峰值加速度(100~20m)g,脉冲持续时刻为11±1ms的半正弦波脉冲,对试祥的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一个方向持续冲击3次(共计18次)。
5.15.3.3 实验后,当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5.4 实验设备和测量系统
冲击实验台的特性及测量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423.5第3.1和3.2条要求。 5.16 恒定湿热实验 5.16.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在恒定湿热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固性。 5.16.2 要求
5.16.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5.16.2.2 实验后,试样不该有破坏涂覆和侵蚀现象,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16.3 方式
5.16.3.1 实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5.16.3.2 将试样与蓄电池一路放入恒定湿热实验箱,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6.3.3 调剂实验箱,使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先调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固后再加湿),持续维持96h后,当即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6.3.4 将试样从实验箱中掏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2h。为除去试样表面的潮气,可用手摇动试样或用室内空气吹风。
5.16.3.5 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形,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6.4 实验设备
实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423.3第2章规定。 5.17 低温贮存实验 5.17.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寄存的靠得住性。 5.17.2 要求
实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侵蚀现象,性能知足5.3.2条要求。 5.17.3 方式
5.17.3.1 在不通电条件下,将试样放入低温实验箱内,调剂实验箱温度,以不大于1℃
/min的平均降温速度,从20±2℃降低到-40±2℃,持续维持4h;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升温速度升温到20±2℃。
注:为了避免实验时产生结冰和凝水现象,许诺将试样用聚苯乙烯薄膜密封后进行实验。必要时还可在密封套内装放吸湿剂。
5.17.3.2 将试样从实验箱内掏出,移至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4h。
5.17.3.3 检查试样外观有无异样转变,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大体功能实验。 5.17.4 实验设备
实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423.1第4章规定。 5.18 碰撞实验 5.18.1 目的
查验火灾报警操纵器表脸部件在经受碰撞时性能的靠得住性。 5.18.2 要求
5.18.2.1 实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5.18.2.2 实验后,试样性能应知足5.3.2条要求。 5.18.3 方式
5.18.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8.3.2 对试样表面上的每一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显示器等)施加三次能量为0.5±0.04J的碰撞。在进行实验时应警惕进行,以确保上一组(三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阻碍,在以为可能产生阻碍时,应不考虑发觉的缺点,取一新的试样,在同一名置从头进行碰撞实验。 5.18.4 实验设备
一弹簧操纵的半球形锤头,碰撞时刹时能量为0.5±0.04J。
6 标志
6.1 每台火灾报警操纵器均应有清楚、耐久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查验标志。 6.2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商标;
e.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 产品要紧技术参数。 6.3 质量查验标志
质量查验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本标准代号及编号, b. 查验部门名称, c. 合格标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厉剑、孙国武、徐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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