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队的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主要危险源是指我队在从事地质勘查(包括钻坑探施工、地形测绘、地质测量、地质物、化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及多种经营产业等。下同)的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并在一定的转化条件下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职业危害的不安全因素。这些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和存在的形式为:悬崖、峭壁、陡坡、浮石;坑井、存在有老窑水、有毒有害气体的老硐和露天矿边坡、大面积采空塌陷区,以及易发生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以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方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队属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分队及实体单位。具独立法人的单位,应遵从其所属行业类别国家关于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规定。
第四条 队属从事地质勘查作业的单位,对其进行的地质勘查(探矿)工作区域内的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辨识、上报和监控、整改)工作负责。从事地质勘查作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的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队属从事地质勘查作业的单位,认真作好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危险源的辨识
对从事工作的作业场所、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辨识出危险源;确定危险部位及造成
事故的触发条件,预测可能造成事故的类别、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掌握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分布以及确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第七条 安全评价
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作业条件、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登记归档
将安全评价辨识出的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登记归档。 第九条 报告备案
将本单位工作区域内的主要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条 宣传教育,指定措施
进行广泛地宣传教育,并针对工作区域内的主要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适时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 监控和整改
按照安全评价报告中对主要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提出的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监控和整改。
对主要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应派专人负责。负责主要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的工作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区域(主要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开展生产活动。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主要危险源进行消除和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队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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