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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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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2期 林业劳动安全 Vo1.25,No.2 2 0 1 2年 5月 FORESTRY LAB0UR SAFETY May,2 0 1 2 文章编号:1006-5091(2012)02—0003—0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Methods for Rewarding Safe Production Accident Reporting 安监总财[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 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 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 办法。 监察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 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 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 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务 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 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以及《 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 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 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 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 (国发[2011]40号)的要求,生产监督 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 举报。 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 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 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 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 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请遵照执行。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监管总局 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财政部 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关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 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 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 (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 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 认定。 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规、标 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 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 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依照其规定。 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为,按照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 4 林业劳动安全 第25卷第2期 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 行为: 行为。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 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 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 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 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 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 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 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机构出具虚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 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 匿的。 (七)法律、行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 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 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 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 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 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 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 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 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 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 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 查结果。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 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 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安全监管 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 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 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 事项。 (四)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 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 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 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 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 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 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 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 (下转第28页) 林业劳动安全 第25卷第2期 而不选择实木地板,两者差别虽小,但注意生活 中的点点滴滴,我们的生活会更加环保、健康。 [2]陈瑞英,等.木材横纹导热系数的类比法研究[J].林 业科学,2005,41(1):123—126. [3]王弥康,等.木材传热性的实验研究[J].南京林产工 参考文献: ● t业学院学报.1983,3:150—157. [1]崔金刚,等.装修用人造板材的质量安全检测[J].林 业劳动安全,2007,31(2):31—32. ¥ 每 s每 : [4]朱庆霞,等.稳态平板法测导热系数的补充实验研究 _J].中国陶瓷工业.2010,17(5):31—34. (上接第4页) 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 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 长领取时间。 予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 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 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 000 元至1万元。 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  _000元至5 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 预算。 励5 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 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 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 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 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 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 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本办法由生产监督管理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 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2005年9月24日发布的《生产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 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 (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同时废止。 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 8 e 每s e 军 s每 每8 (上接第1O页) 建设,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 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 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队伍,不断探索创新与新形 位培训质量和水平。要大力推进安全学科建设, 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模式。切实 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在摸清需求的基础上扩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推动安全评 大对口招生,大力培养专业化安全技术人才和技 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 能型操作员工。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执法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对企业培训不足、职工不具备应知应会知识和技 的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能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激励约束机制。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进 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执法和包括乡镇在  内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能力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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