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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刚从校园毕业的徐某应聘到一家生化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用工每月少1000元。2个月后,公司以徐某曾迟到1次,属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徐某必须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徐某明知这不是正当理由,但为了得到工作只好违心接受。
【评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
以案说法··试用期不能随意定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公司先后两次与徐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累计时间已达四个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徐某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某觉得公司只是在销售旺季利用试用期让其提供廉价劳动力,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解约行为违法。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心所欲,而是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关某完成了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公司如果不能说明为什么对关某“不满意”,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 “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认定不合格须有理由【案例】应届大学毕业生关某
经过多次应聘终于找到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在一家公司担任服饰设计。劳动合同约定期限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比正式工少1000元。关某在试用期内认真工作,也顺利完成了公司交办的全部任务,本以为可以被正式录用,然而眼看试用期还有10天就满了,公司却以对关某的工作“不满意”为由拒绝正式录用她。关
加强法治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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