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人员素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1.有独立行使产品质量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5.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以上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企业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项目不能检验,则该厂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
检验报告有三种:产品发证检验报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具体写法
一、项目的填写
样品名称: 生产厂家: 样品批号: 受检单位: 样品数量: 代表数量: 样品包装: 收检日期:
检验目的: 检验起止日期: 检验依据:
二、“检验项目及结果”的填写:
应填写测定次数和相对标准偏差(偏差) 示例:
检验项目及结果:
项目:酱油的相对密度
结果:d2020=1.112 ,n=5, Sr=0.02%
三、“评价意见”的填写 两种情况的填写方法
1、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时:
本次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为0.02%不超过规定值,结果可靠;受酱油的相对密度为d2020=1.112。
(实际岗位时可向上一级报送) 2、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
本次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为×××,超过规定值,结果不可靠,需重新检验。
(实际岗位时则不能向上一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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