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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EN10210-1:2006非合金和细晶粒结构钢的热精加工结构空心型材第1部分技术提交要求(中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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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金及细晶粒钢热轧结构钢管第一部分—技术交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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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江北公司钢管分厂-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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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热轧—接受或不接受热处理—圆管、方管、矩管或椭圆管,或冷轧带热处理(以达到与热轧产品相同的微观结构)的空心型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公差、尺寸及截面特性的要求参见EN 10210-2。

注:本标准中列出了一系列材料等级,用户应根据相应的用途或服役条件选择合适钢级。成品钢管的级别及力学性能与EN 10025-2及EN 10025-3中的规定相兼容。

2 参考标准

下列参考标准为应用本欧标时必须参照的标准。对于标有版本日期的标准,仅适用标明的版本。对于未标版本日期的标准,适用最新版本(包括任何增订)。 EN 287-1焊工评定标准 镕焊 第一部分:钢

EN 10002-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 第一部分:室温下的测试方法 EN 10020:2000钢的等级定义和划分

EN 10021:1993钢铁产品的一般技术交货要求 EN 10027-1钢的命名体系 第1部分:钢名 EN 10027-2钢的命名体系 第2部分:钢号

EN 10045-1金属材料夏比冲击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EN 10052:1993黑色金属制品的热处理术语词汇 EN 10168钢产品检验文件:内容和说明的目录表 EN 10204金属产品—检验文件的类型

EN 10210-2:2006细晶结构钢和非合金热轧空心型材 第二部分:公差、尺寸和截面特性 EN 10246-3钢管的无损检验 缺陷探测用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的自动涡流试验

EN 10246-5钢管的无损检验 径向缺陷探测用无缝和焊接(埋弧焊除外)的铁磁性钢管自动全周界磁化换能器/流量渗漏试验

EN 10246-8钢管的无损试验 径向缺陷探测用电焊钢管焊缝的自动超声试验

EN 10246-9钢管的无损检测 检测纵向或横向缺陷用焊接和埋弧焊钢管的自动超声波检测 EN 10246-10钢管的无损检验 缺陷探测用自动熔融电弧焊接钢管焊缝的放射线检验 EN 10256无损探伤人员资格和能力

CR 10261 ECISS情况通报11 —铁和钢—实用化学分析法评述

EN 10266:2003钢管、配件和结构空心型材:产品标准中使用的符号和术语定义 EN ISO 377:1997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标准 EN ISO 3:2003钢 表观晶粒度的显微金相测定法

EN ISO 2566-1:1984钢伸长值的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EN ISO 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EN ISO 14284:1996 钢和铁—测定化学成分用样本的取样和制备 EN ISO 15607:2003金属材料焊接工艺评定—通用准则

EN ISO 15609-1:2004 金属材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第一部分:弧焊

EN ISO 15614-1:2004金属材料焊接程序的规范和鉴定.焊接程序试验.第1部分:钢的电弧焊和气焊及镍和镍合金的电弧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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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定义及符号 3.1 术语及定义 除EN 10020:2000,EN 10021:1993,EN 10052:1993及EN 10266:2003中规定的术语之外,本标准还应用下列术语,如有不同,以本标准为准。

3.1.1 冷成型

在室温下进行的成型工艺。 3.1.2 正火轧制

钢管的最终形变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使材料的状态与经正火处理后材料的状态相当,使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正火中,仍能满足规定机械性能要求。 3.2 符号

本欧标中所使用的符号,参见EN 10266:2003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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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和牌号 4.1 分类

4.1.1 在附录A给出的非合金钢强度范围内,划分出JR,J0,J2及K2四个质量级

别。这四类质量级别的主要区别在各自的冲击试验要求,脱氧方式,各种元素的极限值(特别是硫和磷)以及检验和试验要求上。

根据EN 10020的分类系统,附录A中的所有钢级均为非合金优质钢。

4.1.2 在附录B给出的细晶粒钢强度范围内,划分出N及NL两个质量级别。这两

类质量级别的主要区别在于碳、硫、磷的含量以及低温冲击值。

根据EN 10020的分类系统,S275NH,S275NLH,S355NH及S355NLH均为非合金优质钢,S420NH,S420NLH,S460NH及S460NLH均为合金特殊钢。

4.2 牌号

4.2.1 本标准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其牌号均应满足EN 10027-1规定,钢号要依照

EN 10027-2规定。

4.2.2 非合金钢空心型钢的牌号应包括如下内容:

- 本欧标的标准号(EN 10210-1); - 大写字母S表示结构钢;

- 厚度≤16mm时的规定最小屈服强度值,单位为MPa1);

- 大写字母JR表示要求一定室温冲击试验值的质量级别;大写字母J0表示要求一定0℃冲击试验值的质量级别;大写字母J2或K2表示要求一定-20℃冲击试验值的质量级别。 - 大写字母H表示空心型钢 例:结构钢(S),厚度≤16mm时的规定最小屈服强度为275MPa,0℃最小冲击功为27J,空心型钢(H): EN 10210-S275J0H

4.2.3 细晶粒钢结构空心型钢的牌号应包括以下内容:

- 本欧标的标准号(EN 10210-1); - 大写字母S表示结构钢;

- 厚度≤16mm时的规定最小屈服强度值,单位为MPa; - 大写字母N表示正火或正火轧制(见6.4);

- 大写字母L表示对-50℃冲击值有要求的质量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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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字母H表示空心型钢 例:结构钢(S),厚度≤16mm时的规定最小屈服强度为355MPa,正火条件(N),-50℃最小冲击功为27J,空心型钢(H): EN 10210-S355N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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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应提供的信息 5.1 必须提供的信息

制造商应在接受询价和订单时,从买家处获得如下信息: a) 数量(质量或总长)

b) 长度类型,长度范围或长度(见EN 10210-2); c) 具体产品形式信息:

HFCHS=热轧圆管 HFRHS=热轧方矩管 HFEHS=热轧椭圆管 d) 牌号(见4.2)

e) 尺寸(见EN 10210-2)

5.2 附加信息

在本欧洲标准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规定了一系列附加信息。与本部分有关的附加信息如下所示,并附有可参照的相关章节号。如果买方未在询价和订货时表示希望执行下列任何附加信息,则空心型钢制造应按照基本要求进行。 A)产品分析(见6.5.1)

B)熔炼分析中的Cr,Cu,Mo,Ni,Ti及V含量报告(见6.5.2) C)优质钢J0和JR的冲击性能检验(见6.6.4) D)热浸镀锌的适宜性(见6.7.2)

E)非合金结构钢管管身不允许补焊(见6.8.4)

F)非合金优质钢JR和J0的特殊检查和试验(见7.1.1) G)除标准文件之外的检验文件(见7.2.2) H)转角区域的张力试验(见8.2.3.1) I)转角区域的冲击试验(见8.2.3.2)

5.3 订单示例

根据EN 10210标准制造的热轧方管,12m精确长度,100t,原料为非合金优质结构钢S355J0H,其标准外径为100mm×100mm,壁厚为8mm,要求特殊检查及试验(选项1.6),要求进行0℃冲击试验(选项1.3):

100t 12m Exact Length – HFRHS – EN 10210 – S355J0H – 100×100×8 – Options 1.3, 1.6 6

要求 6.1 总则

非合金钢结构钢管应符合附表A的要求。细晶粒钢结构钢管应符合附表B的要求。 另外,EN 10021中的一般技术交货要求也应得到满足。

6.2 原料制造工艺

6.2.1 原料制造工艺流程应由原料生产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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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附录A中规定的非合金钢,其脱氧方法应参照表A.1。 6.2.3 附录B中规定的细晶粒钢,其脱氧方法应参照表B.1。

6.3 结构钢管制造工艺

6.3.1 结构空心型钢应采用无缝或焊接工艺制造。使用连续焊接工艺制造的空心型

钢不应包括对焊接头部分,除9.4.3允许的条件之外。

6.3.2 附录B中的细晶粒钢,当依照EN ISO 3(见6.6.3)标准测量时,其铁素体

晶粒度应不粗于6级。

6.3.3 电阻焊空心型钢一般不要求刨内毛刺。

6.3.4 无损探伤操作应由有资格的且能力水平达到1,2及/或3级的且经雇主授权操

作的人员进行。

能力水平认证应符合EN 10256或至少同等效力标准要求。

建议无损探伤三级能力水平认证应根据EN 473或至少同等效力的标准要求进行。

由雇主发布的操作授权应按照书面程序执行。

无损探伤操作授权应由由雇主认可的3级无损探伤人员进行。 注:对于1、2及3级能力水平的定义可参见相关标准,如EN 473及EN 10256。

6.4 交货条件

产品的交货条件应如下所示:

质量组别JR,J0,J2及K2—热轧,

质量组别N及NL—正火。正火包括轧制正火。

对于壁厚大于10mm,或T/D大于0.1的无缝钢管可能需要在奥氏体化后采用加速冷却方法以达到要求的微观结构,或液态淬火加回火以达到要求的力学性能。最后决定由制造商做出,但必须在询价及订货时向买方声明。经过该处理的空心型钢应标识为: — 采用加速冷却方法:在钢名后标符号“+DC”; — 采用淬火加回火方法:

a) 若是非合金钢,则在钢名后注明符号“+QT”

b) 若是细晶粒钢则将钢名中的字母N改为Q,如S460QLH。

注:通过后续热处理以达到与轧制正火相同性能的的冷弯型钢也应满足本标准中的要求。

6.5 化学成分

6.5.1 由原料厂家提供的熔炼分析结果应满足表A.1或表B.1要求。

对于所有钢级,基于熔炼分析的最大碳当量(CEV)应满足表A.2或表B.2要求。在确定碳当量时,应使用下列公式: CEV=C+Mn/6+(Cr+Mo+V)/5+(Ni+Cu)/15

选项1.1对要求进行特殊检查和试验的产品,还应提交成品分析报告。 产品分析的结果与熔炼分析极限值的差异应满足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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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产品分析值与表A.1及B.1中给出的熔炼分析极限值的允许差异 元素 Ca Si Mn 熔炼分析中的允许最大含量% ≤0.20 >0.20 ≤0.60 非合金钢≤1.60 细晶粒钢≤1.70 P S Nb V Ti Cr Ni Mo Cu N Al合计 a成品分析值与熔炼分析规定极限值之间的容许差% +0.02 +0.03 +0.05 +0.10 -0.05 +0.10 +0.010 +0.005 +0.010 +0.005 +0.010 +0.02 +0.01 +0.05 +0.05 +0.03 +0.04 +0.07 +0.002 -0.005 非合金钢≤0.040 细晶粒钢≤0.035 非合金钢≤0.040 细晶粒钢≤0.030 ≤0.060 ≤0.20 ≤0.03 ≤0.30 ≤0.80 ≤0.10 ≤0.35 0.35<Cu≤0.70 ≤0. 025 ≤0.020 对于厚度≤16mm的S235JRH钢,允许偏差=0.04%C,对于厚度>16mm且≤40mm,允许偏差=0.05%C

6.5.2 对于要求特殊检查及试验的非合金钢产品,应另外对以下选项进行要求(见

7.1):

选项1.2检验证明或报告上记录Cr、Cu、Mo、Ni、Ti和V的含量(熔炼分析)。

6.6 力学性能

6.6.1 若检查检验条件符合条款7,交货状态符合6.4所述,则其力学性能应满足

表A.3或B.3的相关要求。

注:当消除内应力退火温度超过580摄氏度或时间超过1小时,可能会降低其力学性能。

6.6.2 冲击试验应使用符合EN 10045-1要求的标准V型缺口试块。如果产品公称壁

厚不足以制备标准试样,则试验所用试样的宽度应小于10mm,但不小于5mm。表A.3及B.3中给出的最小平均值应根据试样实际宽度和标准试样宽度的比例相应减少。

公称厚度小于6mm时,不需要进行冲击试验。

6.6.3 对于不足以提供宽度≥5mm的冲击试验试样的细晶粒空心型钢,应按照EN

ISO 3中指定的方法确认铁素体晶粒大小(见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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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铝元素被用作晶粒细化元素时,若熔炼分析显示铝含量不小于0.020%全铝或者不小于0.015%可溶性铝,则可认为已经达到晶粒细化要求,不必再进行晶粒大小的分析。 6.6.4 服从6.6.2的极限要求

a)质量级别为J2,K2,N,NL,Q和QL的结构空心型钢应检验冲击性能。 b)除非买方在询价和订购时另有要求,质量级别为JR和J0的结构空心型钢不需要检验冲击性能。

选项1.3对于有特殊检查检验要求的JR及J0质量级别(见选项1.6),则需对冲击性能进行检验。

6.7 技术特性

6.7.1 可焊性

本欧标中规定的钢产品应具可焊性。按照本标准所生产的钢产品的焊接的一般要求请参见EN 1011-1及EN 1011-2

注1:当对产品进行焊接时,随着产品厚度、强度级别及含碳量的提高,焊缝区域很容易发生冷裂现象。焊缝区域冷裂现象的发生与以下因素有关: -焊接金属中扩散氢含量高 -热影响区的脆性组织

-焊接点显著的张应力集中

注2:使用相关标准如EN 1011-1、EN 1011-2或其它有效标准,可确定所推荐的焊接条件及相应钢级的焊接范围。这与产品的厚度、使用的焊接功率、设计要求、焊丝效能、焊接工艺和焊接材料特性有关。 6.7.2 热浸镀锌的适宜性

选项1.4 产品应适宜于进行热浸镀锌。

6.8 表面条件

6.8.1 空心型钢应具有与所采用的制造方法相符合的光滑表面;在制造过程中造成

的撞伤、凹痕或浅的纵向划伤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必须保证余下厚度在公差范围内。

制造商可对产品进行修磨,以去除产品表面缺陷,但是修复后的产品厚度不得低于允许的最小厚度值(见EN 10210-2)。

6.8.2 空心型钢端面应沿与钢管轴线呈直角的方向切割。

6.8.3 使用焊接工艺制造的非合金和细晶粒空心型钢,除埋弧焊缝之外,不可对其

它形式的焊缝进行修复。

6.8.4 对于采用无缝或焊接工艺制造的非合金空心型钢,除非另有规定,应允许对

管体进行补焊修复。制造商及买方应就在何种条件下对管体进行补焊以及补焊修复程度等问题达成一致。 选项1.5 不可对管体进行补焊。

对于采用无缝或焊接工艺制造的细晶粒空心型钢,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不允许对管体进行补焊修复。

6.8.5 补焊操作工必须达到EN 287-1的操作认证。焊接步骤要符合EN ISO 15607,

EN ISO 15609-1及EN ISO 15614-1。

6.8.6 修复后的空心型钢管应符合本欧洲标准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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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

所有有特殊检验及试验要求的焊接空心型钢焊缝都应按照9.4的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6.10 公差及质量

6.10.1 公差

公差应符合EN 10210-2要求。 6.10.2 质量

质量计算依照密度:7.85kg/dm3。

注:在EN 10210-2中给出了标准尺寸范围内热轧空心型材的尺寸,截面特性及单位长度质量。买方应从此标准尺寸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空心型材尺寸。 检验

7.1 检验类型

7.1.1 质量级别为JR及J0(见附表A)的非合金空心型钢,应根据EN 10021规定

进行非特殊检验,除非对选项1.6进行要求。 选项1.6 要求对质量级别JR及J0进行特殊检验。 7.1.2 质量级别为J2及K2(见附表A)的非合金空心型钢及质量级别为N和NL(见

附表B)的细晶粒空心型钢应遵循EN10021标准进行特殊检验。

7.2 检验文件类型

7.2.1 对于仅要求进行非特殊检验的产品应遵照EN 10204标准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2.2)。

根据EN 10168要求,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代码及相关信息。 A-商务交易及有关方

B-检测报告适用的产品描述 C-试验有关信息如下: C10-C13-拉伸试验 C71-C92-熔炼分析 Z-检测报告的证明。

7.2.2 对于要求进行特殊检验的产品,需要根据EN 10204要求提供检验证明书3.1,

除非声明应用选项1.7。

选项1.7 应根据EN 10204要求提交检验证明书3.2。若要求提交检验证明书3.2,买方应向制造商指定进行检验及检验文件认证的机构地址或联系人。还应就哪一方负责开具证明书达成协议。

根据EN 10168规定,检验证明书应包含下列代码及相关信息: A-买卖交易及有关方

B-检测报告适用的产品描述 C-试验相关信息如下

C02-C03—样品取样方位及试验温度。 C10-C13—拉伸试验—试样形状和测试结果

C40-C43—冲击试验—试样类型和测试结果,如适用; C71-C92—熔炼分析,及如适用,产品分析 Z—检验文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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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总结

表2为非合金空心型钢的检验要求,表3为细晶粒空心型钢的检验要求。

表2-附录A中规定的非合金钢的检验程序 试验要求 检验类型 强制性检验项目 3 4 冲击试验,仅限于J2及K2质量级别 表面条件及尺寸 1 2 熔炼分析 拉伸试验 参照条款 6.5 9.1 6.6 9.2 6.6 9.2 6.8 6.10 9.3 6.9 9.4 6.5 9.1 6.5 9.1 6.6 9.2 6.6 9.2 6.6 9.2 试验频次 非特殊检验 每交货批一份检验结果 每交货批一份检验结果 不适用 见9.3 特殊检验 每炉一次 每试验批一次a,b 每试验批一组a,b 见9.3 5 可选检验项目 6 7 8 9 10 对于焊接产品,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测 成品分析(选项1.1) 添加元素的熔炼分析(选项1.2) 质量级别JR及J0的冲击试验(选项1.3) 弯角区域的拉伸试验(选项1.8) 弯角区域的冲击试验 (选项1.9)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每交货批一次 不适用 所有产品,全长 每试验批一次a 见选项1.2 每试验批一次a,b 每试验批一次a 每试验批一组a a 试验批的定义见8.1.3 b 由制造商决定取样方向为横向或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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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附录B中规定的细晶粒钢的检验要求

试验要求 检验类型 强制性检验项目 3 4 冲击试验 表面条件及尺寸 1 2 熔炼分析 拉伸试验 参照条款 6.5 9.1 6.6 9.2 6.6 9.2 6.8 6.10 9.3 6.9 9.4 6.5 9.1 6.6 9.2 6.6 9.2 试验频次 特殊检验 每炉一次 每试验批一次a,b 每试验批一组a,b 见9.3 5 可选检验项目 6 7 8 对于焊接产品的焊缝无损探伤检测 成品分析(选项1.1) 弯角区域的拉伸试验(选项1.8) 弯角区域的冲击试验 (选项1.9) 所有产品,全长 每试验批一次a 每试验批一次a 每试验批一次a 8

a 试验批的定义见8.1.3 b 由制造商决定取样方向为横向或纵向。 取样

8.1 试验频次

8.1.1 仅要求进行非特殊检验的产品试验频次见表2。

8.1.2 对于要求进行特殊检验的产品,如适用,应对每试验批进行产品力学性能及

成品分析认定。试验批指的是采用一个或多个炉批,同等钢级,在相同的钢管制造工艺下(如电弧焊,埋弧焊或无缝),且如适用,在相同的热处理条件下制造出的相同规定尺寸且同时送交验收的一批钢管。 从每一试验批的一只样品管上应取如下样本: —用于拉伸试验的一个试样。

—可用于制备2组各3件冲击试样的样本

—如要求,见8.2.1,用于成品分析的一个试样。 8.1.3 单试验批的重量不可超过表4所规定的最大吨数。

表4—试验批

空心型钢类型 圆管 外径 D(mm) ≤114.3 >114.3≤323.9 >323.9 10 / 28

试验批 方矩管或椭圆管 外周长 mm ≤400 >400≤800 >800 重量 max(t) 40 50 75 武钢江北公司钢管分厂-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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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样本及试样的制备

8.2.1 用于化学分析试样的选择和制备

如要求,用于成品分析的样本应从样品管或从用于力学性能试验的试样或从钢管上与取力学性能试样相同的位置沿整个壁厚取样。试样制备应遵从EN ISO 14284要求。

8.2.2 用于力学性能试验试样的制备

8.2.2.1 总则

应遵循EN ISO 377的要求,以及本标准第8.2.3项对于取样位置的要求。 8.2.2.2 拉伸试验试样

如合适,应遵循EN 10002-1要求。

试样可为非比例试样,但是如若使用比例试样,则其原始标距应为

(见9.2.2)。对于厚度小于3mm的试样,若试样宽度达到20mm,

则其原始标距Lo=80mm;否则应采用12.5mm试样宽度及50mm标距。

8.2.2.3 冲击试验试样

V型冲击试样应根据EN 10045-1要求进行制备及精加工。另外,还需遵循以下要求:

a)若规定厚度>12mm,则进行精加工时,标准试样的V型缺口深度应不超过2mm。

b)若规定厚度≤12mm,而需使用小尺寸试样时,其宽度应≥5mm。

注 试样尺寸与样本的实际厚度有关,对于空心圆管或椭圆管来说,还需要规定其截面曲率的容许差。

8.2.3 力学性能试验样本的取样位置及方向

8.2.3.1 拉伸试验试样

8.2.3.2 拉伸试验试样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试样应为产品全截面 b)对于圆管或椭圆管的非全截面试样,可以由制造商决定沿纵向或横向取样;对于焊管,应在远离焊缝处取样(见附录C);

c)对于方矩管非全截面试样,可以由制造商决定在某边中间一处沿纵向或横向取样;对于焊管,应在不包含焊缝的一边取样(见附录C)。 8.2.3.3 冲击试验试样

8.2.3.4 冲击试验试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圆管或椭圆管,可由制造商决定沿纵向或横向取样;对于焊管应在远

离焊缝处取样(见附录C);

b) 对于方矩管,可由制造商决定沿纵向或横向取样;对于焊管,应在不包含

焊缝的一边取样(见附录C)。

选项1.9 纵向试样应从一处弯角区域取,但若是焊管,则应远离焊缝,(见附录C)其缺口应朝向弯角的外半径方向。 试验方法

9.1 化学成分分析

需要确定及报告的元素应如表A.1及选项1.2(若指定),或表B.1(如适用)。 由制造商决定适当的物理或化学分析方法。

如有争议,应根据CR 10261对分析方法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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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力学试验

9.2.1 试验温度

拉伸试验温度范围在10℃~35℃,非合金钢冲击试验温度范围见表A.3,细晶粒钢温度范围见表B.3 9.2.2 拉伸试验

拉伸试验应按照EN10002-1要求进行。

表A.3及B.3给出的特定屈服强度为上屈服强度(ReH)。

若未出现屈服现象,则应确定规定非比例延伸率为0.2%时的应力(RP0.2)或规定总延伸率为0.5%时的应力(Rt0.5)。如出现争议,应采用0.2%时的规定应力RP0.2. 如果使用非比例试样,应根据EN ISO 2566-1中的转换表将试样的断后伸长率(A)转化为标距Lo=5.65√So时的值。 对于厚度小于3mm的试样,其伸长率应按80mm或50mm标距(见8.2.2.2)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与制造商应在询价和订购时就应达到的抗拉强度值达成一致。 9.2.3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应按照EN10045-1执行。另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a) 一组三件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等于或大于指定值。单独一件试样的冲击功可

以低于指定值,但不可低于指定值的70%。

b) 如果无法满足a)要求,则制造商应考虑从同一样本上另取一组三件试样进行

试验。若第二组试验结果能同时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则认为该试验批合格: 1 六次试验的平均吸收功应等于或大于最小要求值 2 在六个单独值中最多只能有两个值比最小要求值低

3 在六个单独值中最多只能有一个值低于最小要求值的70%。

c) 如果上述要求仍未能满足,则该支样品管被拒绝,且应对该试验批中的其它钢

管进行逐一复验(见9.5)

9.3 目检及尺寸测量

9.3.1 目检

应根据6.8的要求对空心型钢进行肉眼检查。 9.3.2 尺寸测量

测量所得空心型钢尺寸应满足EN 10210-2要求。 9.4 无损探伤

9.4.1 总则

当对结构焊管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测试时,其试验方法应满足9.4.2或9.4.3要求。由制造商决定是在最终成型前的母管上进行探伤测试,或是在最终成型后的圆管、方矩管或椭圆管上进行探伤测试。 9.4.2 电阻焊管

电阻焊管焊缝检验应参照下列欧标之一。由制造商从中选择参照标准。 a)EN 10246-3,验收级别E4,但不应使用旋转钢管/扁平线圈技术; b)EN 10246-5,验收级别F5; c)EN 10246-8,验收级别U5。 9.4.3 埋弧焊管

埋弧焊管焊缝检验应符合EN 10246-9要求并达到验收级别U4,或根据EN 102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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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放射线检验,其图像质量达到R2级。

使用螺旋埋弧焊接工艺制造的焊管上允许存在钢带/钢板的对接焊缝,只要采用与纵向焊缝相同类型的检验方法对横向焊缝进行检验,并达到相同的验收级别即可。

9.5 复验,分类及重新处理

应参照EN 10021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复验、分类和重新处理。 10 标识

10.1 成捆供货的钢管应按10.2要求标记,其它情况下,每一只钢管都应采用适当且持

久的方法如喷涂、压印、粘胶或挂牌进行标志,内容如下: —牌号,如:EN 10210-S275J0H —制造商厂名或商标 —若有特殊检验要求:

—表明产品或交货单元与相应检验文件关系的标识代号 —如适用,外包检验负责人的标识 10.2 若以钢管捆的形式交货,则应将10.1中要求的标识内容记录在标签上,并牢固捆

系在钢管捆上。

11 一致性检验

若要求进行一致性检验,则应参照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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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非合金优质钢结构钢管—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

表A.1—化学成分—成品壁厚≤120mm的熔炼分析 钢级 钢名 钢号 脱氧类型a ≤40 S235JRH S275J0H S275J2H S355J0H S355J2H S355K2H a%质量,最大值 C 规定壁厚mm >40≤120 0.20 0.22 0.22 0.22 0.22 0.22 — — — 0.55 0.55 0.55 1.40 1.50 1.50 1.60 1.60 1.60 0.040 0.035 0.030 0.035 0.030 0.030 0.040 0.035 0.030 0.035 0.030 0.030 0.009 0.009 — 0.009 — — Si Mn P S Nb c 1.0039 1.0149 1.0138 1.07 1.0576 1.0512 FN FN FF FN FF FF 0.17 0.20 0.20 0.22 0.22 0.22 脱氧方式的定义如下: FN=不允许用沸腾钢 FF=含有氮结合元素的全镇静钢,其数量足以结合可能存在的氮 (例如最小0.020%的总铝或0.015%可溶性铝) b允许超过规定值,只要N含量每增加0.001%,P的最大含量同时减少0.005%。熔炼分析中的N含量不应超过0.012%。 c如果化学成分显示最小总铝含量为0.020%,且最小Al/N比为2:1,或如果存在其它充分的氮结合元素,则上述最大氮含量则不适用。氮结合元素应在检验文件中注明。 表A.2—基于熔炼分析a的最大碳当量(CEV) 钢级 钢名 S235JRH S275J0H S275J2H S355J0H S355J2H S355K2H a不同标准壁厚(mm)下的最大CEV(%) 钢号 1.0039 1.0149 1.0138 1.07 1.0576 1.0512 ≤16 0.37 0.41 0.41 0.45 0.45 0.45

>16≤40 0.39 0.43 0.43 0.47 0.47 0.47 >40≤65 0.41 0.45 0.45 0.50 0.50 0.50 >65≤120 0.44 0.48 0.48 0.53 0.53 0.53 见6.5.2,选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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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非合金结构钢管力学性能 钢级 钢名 钢号 最小屈服强度ReH MPa 标准厚度 mm 抗拉强度Rm MPa 标准厚度 mm 最小延长率Aa b % 标准厚度 mm >100 ≤120 22 19 20 18 最小冲击功KVd J 试验温度 -20℃ 0℃ — — 27 — 27 40e — 27 — 27 — — 20℃ 27 — — — — — S235JRHc S275J0Hc S275J2H S355J0Hc S355J2H S355K2H a1.0039 1.0149 1.0138 1.07 1.0576 1.0512 ≤16 >16 >40 >63 >80 >100 ≤3 >3 >100 ≤40 >40 >63 ≤40 ≤63 ≤80 ≤100 ≤120 ≤100 ≤120 ≤63 ≤100 235 225 215 215 215 195 360-510 360-510 350-500 26 25 24 275 355 345 265 335 255 325 245 315 235 295 225 430-580 410-560 400-0 510-680 470-630 450-600 23 22 21 22 21 纵向试样值。横向试样的标准值比该值低2%。 b 若厚度<3mm,见9.2.2。 c 仅当应用选项1.3时,要求对冲击性能进行确认。 d 小尺寸试样冲击性能见6.6.2。 e 该值等同于-30℃时的27J(见EN 19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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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细晶粒钢结构管—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

表B.1—化学成分—成品壁厚≤65mm的熔炼分析 钢级 钢号 脱氧类型a 类别b C Max 0.20 0.20 0.18 GF GF SS SS 0.22 0.22 0.60 0.60 Si max 0.40 0.50 Mn max 0.50 1.40 0.90 1.65 1.00 1.70 1.00 1.70 P max 0.035 0.030 0.035 0.030 0.035 0.030 0.035 0.030 S max 0.030 0.025 0.030 0.025 0.030 0.025 0.030 0.025 0.050 0.20 0.020 0.03 0.30 0.80 0.10 0.70 0.025 0.050 0.20 0.020 0.03 0.30 0.80 0.10 0.70 0.025 0.050 0.12 0.020 0.03 0.30 0.50 0.10 0.35 0.020 Nb max 0.050 V Max 0.08 %质量 Al totalc Max 0.020 Cud Max 0.35 钢名 Ti max 0.03 Cr max 0.30 Ni max 0.30 Mo Max 0. 10 N Max 0.015 S275NH S275NLH S355NH S355NLH S420NH S420NLH S460NH S460NLH a1.0493 1.0497 1.0539 1.09 1.8750 1.8751 1.53 1.56 GF GF QS QS 脱氧方式定义如下: GF=含有氮结合元素,且元素量足以结合可能存在的氮,且具有细晶粒结构的全镇静钢 b QS=优质钢 SS=特殊钢 c如果存在充足的氮结合元素,则上面规定的最小总铝含量不适用。 d如果铜的含量大于0.30%,那么镍的含量至少应是铜的含量的一半 1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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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基于熔炼分析的最大碳当量 钢级 不同标准厚度的最大CEV 钢名 钢号 ≤16 >16≤65 S275NH 1.0493 0.40 0.40 S275NLH 1.0497 S355NH 1.0539 0.43 0.45 S335NLH 1.09 S420NH 1.8750 0.43 0.52 S420NLH 1.8751 S460NH 1.53 0.53 0.55 S460NLH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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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细晶粒钢结构管力学性能 钢级 最低屈服强度ReH 标准厚度≤标准厚度≤65mm最小冲击功KVa MPa 65mm时的时的最小延伸率A J 钢名 钢号 厚度 抗拉强度Rm % 测试温度 mm MPa ≤16 >6≤40 >40≤65 纵向 横向 -50℃ -20℃ S275NH 1.0493 275 265 255 370-510 24 22 - 40b S275NLH 1.0497 27 - S355NH 1.0539 355 345 335 470-630 22 20 - 40b S355NLH 1.09 27 - S420NH 1.8750 420 400 390 520-680 19 17 - 40b S420NLH 1.8751 27 - S460NH 1.53 460 440 430 0-720 17 15 - 40b S460NLH 1.56 27 - a 小尺寸试样的冲击特性见6.6.2 b该值等同于-30℃时27J(见EN 19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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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样本及试样的取样位置

图C.1到C.3为在空心型钢上取样时样本和试样的取样方向(参见8.2.2)。

1 圆周上任一点,若为焊管,则为圆周上任一远离焊缝的点

图C.1 圆管及椭圆管

1 可选位置(若为焊管,则为不包含焊缝的任何一边)

图C.2方矩管—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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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一转角区域(若为焊管,则为不包含焊缝的任一转角),适用于当选项1.8或1.9被指定时。

图C.3 方矩管—转角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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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一致性检验

D.1 总则

空心结构钢管与本标准中的要求及相关值(包括分类)的一致性应通过下面方式进行证明: - 首次型式试验

- 由制造商进行的工厂生产控制,包括产品检验。

基于试验目的,应对成品管进行分类,每一类别中的所有钢管都应具有相同的特性。

D.2 型式试验

D.2.1 首次型式试验 D.2.1.1 总则

首次型式试验应包括完整的一套试验或其它程序以证明样本的各项性能可代表该产品类型。 为证明与本标准的一致性,首次型式试验应在第一次使用本标准规定合同管生产时进行。 另外,还应在以下各情形时进行首次型式试验: - 在开始生产新的或修改过的钢管设计时; - 如果原料发生变化时;

- 在开始实施新的或修改过的生产方法时;

因为这些情形均会对一项或多项产品性能产生显著影响。 如果在上述情形下,需要对已经根据本标准进行过首次型式试验的钢管进行再审,则试验频次可以根据以下情况适当减少:

- 如果已确认钢管性能与之前进行过首次型式试验的钢管性能相比无变化 - 如果可以调取历史数据(见D.2.1.3)

D.2.1.2 性能

要求对下面各项性能进行测试评估: - 尺寸及形状的公差 - 延伸率 - 抗拉强度 - 屈服强度 - 冲击性能

- 可焊性(化学成分)

以下几项并不在首次型式试验中作出要求,原因如下:

- 危险物质的释放—该点可通过控制相关物质的含量间接地得到保障

- 可弯曲性,冷/热成型性—材料本身是具有可延展性的,因此不要求进行另外的试验 - 疲劳,断裂韧度/脆性强度—这些性能可通过EN 1993-1-1中所涵盖的使用方法进行控制

D.2.1.3 历史数据的使用

可能需要采用之前根据本标准要求在相同空心型钢上进行的试验数据(相同的试验项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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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方法,取样步骤,一致性检验系统等)。

D.2.2 取样,试验及参照标准 D.2.2.1 取样

首次型式试验应在可代表所生产的空心型钢类型的样品管上随机进行取样。

D.2.2.2 试验及参照标准

需要进行试验(或评估)的空心型钢管支数应根据表D.1规定。

表D.1—空心型钢型式试验取样及参照标准 试验项目 尺寸及形状容许差 伸长率 抗拉强度 屈服强度 冲击性能 可焊性 (化学成分) 参照条款 EN 10210-2:2006,条款6 6.6.1,表A.3,B.3 6.6.1,表A.3,B.3 6.6.1,表A.3,B.3 评估方法 试验/样本数 EN 10210-2:2006, 条款7 每试验批一次9.2.2 (试验批的定9.2.2 义见8.1.3) 9.2.2 符合标准 6.10 6.6 6.6 6.6 6.6 6.5 6.6.2,表A.3,B.3 9.2.3 6.5,表A.2,B.29.1 及6.7.1 所有型式试验结果都应进行记录,且相关记录文件应至少在制造商处保存五年。

D.3 工厂生产控制(FPC) D.3.1 总则

制造商应建立,记录并保持一套工厂生产控制(FPC)系统,以确保出售到市场上的产品达到所声明的各项性能。FPC系统应包括书面程序文件(工作指南),定期检查及试验及/或评审,以及根据结果对设备、原料及其它材料供应商、生产过程及产品进行控制。所有记录应清晰易懂,有识别号且可获取。

一套专门针对特定产品及本标准要求制定的符合EN ISO 9001要求的FPC系统,应满足上述要求。

检验、试验或评审结果及相应采取的措施都应得到记录。当控制值或标准未得到满足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进行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应根据制造商FPC程序文件的规定。

D.3.2 针对所有制造商的FPC要求 D.3.2.1 总则

制造商应建立一套程序以产品各项性能的公差在首次型式试验所得到的各项值范围之内。 需要检验的产品性能以及检验办法包括:

- 伸长率,抗拉强度及屈服强度;拉伸试验应符合EN 10002-1; - 冲击性能;冲击试验应符合EN 10045-1;

- 可焊性;化学成分分析应符合CR 10261中所列方法。

最低试验频次应参照表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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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应对上述试验的结果进行记录。记录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 试验管的识别号 - 取样及试验的日期 - 进行的试验名称 - 试验结果

D.3.3 因制造商而异的FPC系统要求 D.3.3.1 人员 所有管理、执行或检验影响产品一致性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权限及人员间关系都应得到明确定义。尤其是负责执行防止产品不一致性发生的预防措施的人员,执行针对不合格处的纠正措施的人员以及确定和记录产品一致性问题的人员。从事影响产品一致性的岗位人员应经过相应教育、培训,有技能、有经验,且这些活动都应保有记录。

D.3.3.2 设备

所有用以证明产品一致性的称重、测量及试验设备都应根据书面文件要求的步骤、频次及要求进行校准、确认并定期检查。监视及测量设备的控制应符合EN ISO 9001的相关条款。

所有在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及维护,以保证其使用、磨损或故障不会导致制造过程的不一致性。

应按照制造商的书面程序文件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记录文件的保存期限应参照制造商的FPC系统规定。

D.3.3.3 设计过程

工厂生产控制系统应对空心型钢设计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记录,并写清检查程序以及负责全程设计的人员名单。

在设计过程当中,应建立并保存记录文件,对所有进行过的检查、结果以及任何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记录。该记录应足够翔实并准确,以证实产品设计的所有阶段以及进行的所有检查均达到满意效果。遵循EN ISO 9001:2000, 7.3条规定将被视为满足本标准本条款要求。

D.3.3.4 原料及其它输入材料

所有原料及进料的参照标准以及为确定其一致性而进行的检验程序都应得到记录。原料与进料与标准的一致性应符合EN ISO 9001:2000, 7.4.3规定。

D.3.3.5 生产控制

制造商应在受控条件下计划并组织生产。应遵循EN ISO 9001:2000, 7.5.1及7.5.2要求。

D.3.3.6 可追踪性及标志

空心型钢产品应具有可识别性及可追踪性,见条款10规定。制造商应建立书面程序文件以确保对识别号及/或喷标情况的周期性检查。应遵循EN ISO 9001:2000, 7.5.3要求。

D.3.3.7 不合格产品

制造商应建立书面程序文件说明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办法。所有不合格产品都应在发现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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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参见制造商的程序文件。应遵循EN ISO 9001:2000, 8.3的相关规定。

D.3.3.8 改进措施

制造商应建立书面程序文件,规定为消除不合格现象的根源以防止其再发生的改进措施。应符合EN ISO 9001:2000, 8.5.2的要求。

D.3.3.9 装卸及储存

制造商应建立书面程序文件规定产品吊装的方法及适宜的存放地点,以避免产品的损坏或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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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ZA

(资料性附录)

与EU建筑产品指令条款对应的本欧标条款

ZA.1 范围及相关特性

本欧洲标准基于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下达给CEN的委托指令M120“结构金属产品及附件”编制。

本附录中所列的条款符合EU建筑产品(/106/EEC)委托指令的要求。

符合这些条款即假定本附录所包含的建筑产品适用于其指定用途;同时还应参考CE标志的相关信息。

警告:其它要求及其它EU指令,若不影响产品对其指定用途的适用性,也可适用于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注1:除了本标准中所包含的与危险物质控制有关的条款外,可能还有其它标准要求适用于该范围内的产品(如欧洲法律和国家法律、规章及行政规定)。为了使产品满足EU建筑产品指令的条款要求,这些附加要求在适用时也应得到满足。

注2:可访问EUROPA的建筑网站获取欧洲及各国对危险物质规定的数据库。(网址: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construction/internal/dangsub/dangmain.htm)

本附录旨在规定用于表ZA.1中所列用途的结构空心型钢的CE标志使用条件,并列出可适用的相关条款。

本附录涵盖范围见表ZA.1定义。

表ZA.1—对应特定产品和特定用途的相关条款 产品:空心型钢 用途:用于金属结构或金属混凝土混合结构 主要性能 尺寸及形状公差 伸长率 本欧标中的条款要求 等级及/或类别 EN 10210-2:2006,条款6 6.6.1,表A.3和B.3 — — 备注 合格/拒绝标准见EN 10210-2:2006表2。 % 附录A、B中给出了要求值 MPa 附录A、B中给出了要求值 J 附录A、B中给出了要求值 规定了碳当量值。详表参见附录A和B,另外还规定了用于计算的公式 非强制要求,用于确定产品是否适宜进行热浸镀锌 2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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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 6.6.1,表A.3和B.3 — 冲击功 6.6.2,表A.3和B.3 — 可焊性 6.5,表A.2,B.2及6.7.1 — 耐久性a 6.7.2 — a 耐久性(耐腐蚀性)与所采用的防护方法及/或涂层厚度有关。 EN 10210-1:2006

对某项性能的要求不适用于对产品该种性能的最终用途无强制要求的成员国。这种情况下,在该成员国市场投放产品的生产方没有义务检验或声明其产品在这一方面的性能。这时可选择在CE标志(见ZA.3)中使用“性能未测定(NPD)”声明。但当该性能受到极限值时,则不可使用NPD。

ZA.2 空心型钢的合格证明程序 ZA.2.1 合格证明系统

表ZA.1适用的空心型钢的合格证明系统符合“金属结构制品及附件”委托指令附录3中给出的委员会决议要求(1998/214/EC,1998-03-18),其用途及相关等级或分类见表ZA.2。

表ZA.2—合格证明系统 产品 空心型钢 用途 用于金属结构或金属混凝土混合结构 等级或分类 — 合格证明系统 2+ 体系2+:见指令/106/EEC(CPD),附录3.2.(ii),第一种可能,包括由权威机构在对工厂首次检查后进行的产品控制认证及对产品控制的持续监督评估的认可。 表ZA.1适用的空心型钢的合格证明应按照表ZA.3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该程序是根据本欧标相关条款制定而成的。

表ZA.3—2+体系下空心型钢合格检验的分配 检验项目 生产方负责的项目 权威机构负责的项目 工厂生产控制 内容 表ZA.1中所有性能的相关所有参数 表ZA.1中所有相关性能 表ZA.1中所有性能的相关所有参数 表ZA.1中所有相关性能 参照条款 条款11 D.3 条款11 D.2 条款11 D.3 首次型式试验 基于两点的工厂生产控制系统的认证 对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系统的首次检查 工厂生产控制系统的持续监督,评估及审查 ZA.2.2 EC认证及合格声明

欧洲经济体(EEA)范围内获得授权使用CE标志的生产商或其中介结构,应准备并保持一份合格声明,声明应包括如下内容:

— 制造商或其在EEA的授权代理方的名称,地址及产品生产地; — 产品类型描述(类型,标识,用途…),CE标志及其相关信息; — 产品符合的条款(如本欧标的附录ZA); — 产品使用条件(如必要); — 工厂生产控制系统证书编号;

—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方授权签字人的姓名及职位

合格声明应附带一份由权威机构签署的工厂生产控制系统证书,除上述信息外,证书还应包含如下附加信息:

— 验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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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生产控制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及适用范围(适用时); — 授权签字人的姓名及职位

上述合格声明及证书应使用官方语言或使用该产品投放成员国的语言书写。

ZA.3 CE标志及标签

CE标志应符合93/68/EEC指令要求,用于附带的商业文件或检验文件上。CE标志包括特殊字体的“CE”字母,并应包含以下信息: — 认证机构编号

— 生产商的名称或商标 — 打标年份的最后两位数

— EC证书编号以及进行工厂生产控制系统认证的机构名称或编号; — 产品牌号(见4.2)

— “性能未测定”标志,用于声明不作特别要求的性能 若产品性能受到极限值控制则不应采用“NPD”。若在规定用途下,产品某项性能不受目标成员国的法规要求,则可采用NPD。

图ZA.1为在产品、标签、包装及/或商务文件上使用CE标志时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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