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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及包装的一些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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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及包装的一些标示

文档编号:QE-PRAT-033

版本:TSD-1.0

一、测试目的

对一些本公司生产的玩具,其包装上的一些警告文字等做基本的规范,以达到符合EN71、ASTM等的要求。

二、检查标准

A:ASTM的一些要求

1、每个玩具盒上需有永久和显眼的标示以识别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地址。

2、代码标志或其它标志必须标在其玩具箱上及其包装盒或包装箱上,以便识别生产日期(月、年)并使将来能识别任何特定的型号。

3、供至少3岁但小于6岁儿童使用的玩具应有三角型WARNING语句(SMALL PART等)。

4、电池驱动的玩具必须有a:不要将新旧电池混用。

b:不要将碱性电池、标准(碳-锌)电池或充

(镍-镉)电池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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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如其本身不带并且在经合理的可预见的滥用之后没有小件的玩具其包装(彩盒)上不需有三角型的WARNING标记。反之则需有。(其大小尺寸见有关文件)

B:EN71的一些要求

1、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包装上,同时加贴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2、怎样取掉及放入重新装电池。

3、不能充电池不能充电。

4、在换电池之前,可在充电的电池需从玩具中取出。(如果要取出)

5、可以再充电的电池只有在成人的监督下更换。(如果要取出)

6、不同类型的电池或新旧电池不可混合使用。

7、装电池时,电池极性必须正确。

8、已用完的电池应从玩具中取出。

9、包装上应陈述;包装类物品必须保存,因为其上面有重要的信息。

2

10、不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a:如其本身不带并且在经合理的可预见的滥用之后没有小件的玩具其包装(彩盒)上只需有年龄标记即可(即红色的+4)。

b:如其本身带有或在经合理的可预见的滥用之后出现小件的玩具其包装(彩盒)上不但需有年龄标记(即红色的+4),而且需有俗称鬼仔唛的标记,并在包装上有类似于small part的age warning labeL。

备注:此标准只是针对本公司生产玩具的类型摘录了ASTM、EN71上所要求的标示,还有很多其它针对特殊玩具的语句没有一一写出,需核对相应的标准。(如声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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