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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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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项目

并网服务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发电项目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3]2656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持蒙西电网就地消纳能源发电项目发展的若干意见》内电发展[2013]66号、《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试行)》内电发展[2013]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电网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分布式发电方式包括

1、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2、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发电项目发电;

3、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5、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三条 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四条 客户新装、增容业扩工程如包含分布式发电项目,考虑到发电项目工程与用电项目工程同步竣工即可满足客户需求,为保证用电项目设计与施工质量,按内蒙古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直接接入公用电网或用电客户单独扩建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场营销部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电力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管理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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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相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统计、分析、监督、检查。

(三)协调解决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四)负责组织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10千伏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发展策划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完善本专业与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技术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接入系统项目引起的公共电网新建工程资金计划的制定和下达。

(四)负责签订10千伏以上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协议。 第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购电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主要负责完善本专业与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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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完善本专业与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分布式发电项目公共电网设备运维检修制度标准。

(三)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全过程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四)负责接入系统项目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资金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完善本专业与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分布式发电项目调度管理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签订10千伏以上调度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购售电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各供电单位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组织现场勘查,接入方案确定、接入方案答复,以及组织审查设计文件、安装计量装置、并网验收与并网调试、组织并网送电、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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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供电单位运行管理部门(分局)负责参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现场勘查、接入方案的确定、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上网电量结算,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购售电合同》、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分布式电源并网协议》及《调度协议》的签订。

第十五条 各供电单位计量中心负责校验、安装、验收关口电能计量装置。

第十六条 各供电单位计划发展处参与10(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方案的确定及审查,签订《分布式电源并网协议》,并负责向公司发展策划部,上报本地区接入系统项目引起的公共电网新建工程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各供电单位生产技术处参与10千伏电压等级的现场勘查、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负责组织制定《调度运行管理办法》,并负责向公司生产技术部,上报本地区因接入系统项目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资金计划。

第十 各供电单位调度处参与10(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负责《调度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十九条 各供电单位信通处参与10(6)千伏电压等级专线的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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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供电单位财务处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购电资金支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相关工作,由各供电单位客户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方案的审核。各供电单位营销处,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购售电合同报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章 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时,须取得自治区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已列入国家金太阳示范项目内、或已列入国家建筑光伏一体化的项目,其中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供电单位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项目确需变更时,应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客户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业主可向所在地供电单位客户服务中心提出并网申请,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客户并网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并网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客户并网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申请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客户需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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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正式受理后,由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委派专人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四章 接入方案制定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接入方案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试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公司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接入方案。为简化业务流程,分布式发电项目中间检查,计量、计费等相关要求直接在《接入方案确认单》中提出,并明确客户隐蔽工程应满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由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签订《接入方案确定单》后,向项目业主答复《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工程建设后续工作。

第二十 380(220)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确定。10(6)千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接入方案出具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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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接入方案确认单复印件转运行管理单位(分局)、计划发展处、生产技术处、安全监察处、调度处、信通处。

第五章 并网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三十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产权分界点为该项目与电网明显断开点处开关设备的电网侧。接入客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后维持原产权分界点不变。

第三十一条 接入工程设计,按照客户服务中心答复的接入方案开展。以10(6)千伏电压等级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发电发电项目,工程设计由供电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客户服务中心应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客户服务中心接收、查验项目业主提交的设计资料,并负责在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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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要求项目业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共电网新建接入工程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由属地单位根据评审意见提出电网新建和改造需求,申请工程项目,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查立项。分布式发电项目取得核准后,列入公司投资计划,并及时下达。公司将为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保证工程进度、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时限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安全、可靠、及时接入电网。

第三十五条 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承揽接入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入电网设备选型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客户具备并网条件后,向供电单位客户服务中心提出并网申请。

第六章 计量并网关口电能计量配置原则

第三十七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所有并网关口计量点、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量信息采集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以分别计量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的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由法定或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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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校验、安装(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件要求,各供电单位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

第三十 通过10(6)千伏、220/38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四象限无功电量、分时电量、最大需量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0.5s级、无功2.0级;通过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电量的单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1.0级; 通过10(6)千伏、220/380伏、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发电单元汇集点出口应安装用于计量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量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分布式发电项目关口、发电量出口计量点配置的智能电能表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多功能电能表通讯协议》(Q/NMDW-YX-00-2012)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10(6)千伏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应配套安装专变(大客户)电能采控终端,并通过GPRS/CDMA、光纤、电话等通讯方式接入各供电单位营销采控主站;220/380伏、220伏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单相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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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表应以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光纤等通讯方式接入公变电能采控终端并上传至各供电单位营销采控主站。各类电能采控终端技术功能应满足《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终端技术规范》(Q/NMDW-YX-002-2012)要求,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传输规约》(Q/NMDW-YX-002-2012)的规定。

第四十条 并网关口计量点电量计算方案:

按照电能消纳方式,A类客户接入公用电网选择电量全部上网;B类客户接入客户内部电网选择电量全部上网(客户有自用负荷);C类客户接入客户内部电网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客户有自用负荷)。以上方式客户可自行选择一种。

第四十一条 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A类)选择电量全部上网。

上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用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用网电量

第四十二条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B类)选择电量全部上网。

上网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发电量

用网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用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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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C类)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上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用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用网电量

自发自用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上网电量

第七章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结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抄核收管理,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抄核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紧急通知》(内电营销【2010】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客户用电性质、用电分类、用电容量、所在线路及变台,确定客户抄表周期及抄表例日。

第四十六条 按照分线分台区管理要求,台区表及其所带低压电力客户抄表例日尽量一致。

第四十七条 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一经确定,必须保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由所辖分局提出申请,发起工作传票,经所在供电(电业)局营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由电费计算中心变更。

第四十 严格按照抄表周期、抄表例日准确抄录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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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上网电量及用网电量。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客户基础信息台账,抄表前仔细核对户名、户号,计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及用网电量电能表的型号、表号、安培数、指示数、倍率等基础信息,认真核对抄表台帐与发送到抄表器中的数据,无误后方可抄表。

第五十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应采取远程抄表方式抄录电量,电费结算以远程抄表系统采集的数据为结算依据,若数据采集不成功,或者采集数据不准确,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十一条 电费核算

1、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用网电量严格按照结算周期、采集系统抄录电量分别结算,不得互抵。

2、上网电费及上网电量补贴计算

(1)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标准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准确计量上网电量并提供结算服务

(2)上网电价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执行 (3)上网电费=上网电量*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4)分布式电源项目发电量补贴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补贴及自治区电价补贴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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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电量补贴=发电量*发电量补贴标准 第五十二条 用网电费计算

(1)用网电价严格按照客户用电性质、用电分类,用电容量及电压等级执行自治区电价文件批复的相应目录电价。

(2)用网电费=用网电量*目录电价 第五十三条 备用容量费计算及补助资金

(1)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征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不包含光伏发电)。

(2)备用容量费严格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0】53号)文件精神执行。

(3)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备用容量费标准 (4)用网电费、备用容量费、上网电费及上网电量补贴分别核算,不可互抵。

(5)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公司财务部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电费审核

对于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客户,要逐户审核客户结算方式、发电容量、用电设备容量、计量装置起始底码、倍率、功率因数标准、电价结构比例、电压等级等信息,尤其重点审核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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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计之间的嵌套关系,各类电量、电价之间的匹配关系,确保电费核算准确。

第八章 电费发行及电费账务

第五十五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客户的电费清单、台账及电费通知单要详细记录客户发电量、自发自用、上网、用网电量、电费、备用容量费、性基金、附加及上网电量补贴。

第五十六条 增加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客户辅助发行单,按照A、B、C三类详细统计客户发电量、自发自用、上网、用网电量、电费及性基金、附加及补贴的结算情况。

第五十七条 新增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客户逐户发行情况统计表,纳入工作流,按照管理级别逐层汇总。

第五十 发电量及自发自用电量单独统计,不进入售电量。

第五十九条 备用容量费及购网电费计入销售收入。 第六十条 上网电费及发电量补贴单独统计,电量补贴不计入销售收入。

第六十一条 用网电费、上网电费、备用容量费及发电量补贴分别单独核算、单独记账,不能互抵。

第六十二条 单独计算、统计上网电费及电量补贴税金,不计入用网电费、备用容量费税金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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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上网电费单独核算,列入财务“应付账款”科目。属地供电单位按照《购售电合同》协议时间定期进行月度抄表,并完成上网电量结算和电量电费确认。具体核算办法公司财务部另行下达。

第六十四条 属地供电单位要对辖区内所有分布式发电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将发电量、上网电量抄表、结算情况等运营数据汇集成册存档备查。

第九章 合同及协议签订

第六十五条 受理用电客户并网申请后,运行管理单位(分局)负责签订《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第六十六条 并网协议。各供电单位计划发展处负责10千伏(含6千伏)电压等级《分布式电源并网协议》的签订;各供电单位运行管理部门(分局)负责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分布式电源并网协议》的签订。

第六十七条 调度协议。各供电单位调度处负责10千伏电压等级《调度协议》的签订工作;各供电单位运行管理部门(分局)负责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调度协议》的签订。

第六十 购售电合同签订后,供电单位营销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未签订并网相关合同及协议的,不得并网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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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第十章 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七十条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十一条 对合同已签订且验收合格的,直接转入并网运行。

第七十二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后,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客户并网申请、接入方案、工程设计、并网验收意见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转运行管理单位(分局)、计划发展处、生产技术处、调度处。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分布式发电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继电保护功能,以保证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维修人员和公众人身安全,其保护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所辖电网的技术规范和反事故措施。分布式发电项目的接地方式应和电网侧的接地方式保持一致,并应满足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配合的要求。

分布式发电项目必须在并网点设置易于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并网断开装置,以确保电力设施检修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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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安全。

第七十四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安全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高度应根据GB 2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执行,对于通过380/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连接电源和电网的专用低压开关柜应有醒目标识,标识应标明“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标识。10(6)千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在电气设备和线路附近标识“当心触电”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第七十五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保护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其技术条件应满足GB/T 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要求。

通过380/22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配置低压过流保护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

通过10(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线路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配置电流电压保护。通过10(6)千伏电压等级专线接入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根据需要配置光纤电流差动保护。

对于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由当地供电单位负责其继电保护定值的计算、整定,并定期进行校验。

防孤岛保护。分布式发电项目切除时间应与线路保护相配合,以避免非同期合闸。变流器类型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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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快速监测孤岛且监测到孤岛后立即断开与电网连接的能力,其防孤岛保护应与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

当系统失压后,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不得孤岛运行。 第七十六条 恢复并网。系统发生扰动脱网后,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到正常运行范围之前分布式发电项目不允许并网。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正常后,通过380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需要经过一定延时时间后,并经运行管理单位(分局)允许才能重新并网,通过10(6)千伏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恢复并网必须经过电网调度机构的允许。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在并网申请受理、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及审核、合同和协议签署、计量装置安装、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做好客户咨询解答等相关服务工作,如有疑问,及时报请公司营销部予以明确。

第七十九条 电量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依据相关文件另行下发。

第十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条 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常态机制。分布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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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后10个工作日内,由95598供电服务热线开展分布式发电项目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回访率应达到100%,并定期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八十一条 建立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单位营销部负责全过程督办本单位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于违反本细则中时限规定、业务标准等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营销部。公司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负责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将予以督促解决。公司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纳入公司季度考核中。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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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流程(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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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流程(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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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地址 项目投资方 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地址 投产规模 kW 装机容量 本期规模 kW 终期规模 kW □ 全部上网(公共电网) 发电量意向 □ 全部上网(客户电网) 消纳方式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计划 开工时间 □ 10(6)kV 意向并网 □ 380V 电压等级 □ 220V 意向 并网点 □ 客 户 侧( 个) □ 公共电网( 个) 联系人电话 计划 投产时间 核准要求 □ 省级 □ 地市级 □ 其他________ □ 不需核准 下述内容由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业主填写 月用电量( kWh) 主要 装接容量( 万kVA) 用电设备 1.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业主提供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物业许可证明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资料清单 3. 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金太阳、光伏一体化项目。 4. 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用电情况 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谨客户提供的文件已审核,并网申请已受理,谨此确认。 此确认。 申请单位:(公章) 受理单位:(公章) 申请个人:(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 本表信息由客服中心录入,申请单位(个人客户经办人)与客服中心签章确认; 2. 本表1式2份,双方各执1份。 21 / 111

附件四

分布式发电项目客户并网流程告知书

尊敬的电力客户您好!

为了您的申请业务能够及时办理,尽快并网,特对业务办理做如下提示: 一、用电申请

当您并网时,请按下列提示准备资料:

1、取得自治区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或已列入国家金太阳示范项目内、或已列入国家建筑光伏一体化的项目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2、供电部门提供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4、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现场勘查及确定接入方案

完成申请手续后,报装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方案勘查,我们将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接入方案,并在制定接入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入电网意见函》,您需要在接到《接入电网意见函》后及

时与客服中心签订《接入方案确认单》。

三、接入系统设计

10(6)千伏客户需自主选择接入工程的设计单位,资质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设计单位必须根据确定的接入方案出具设计文件。设计完成后,提供设计文件,以便我们及时安排图纸审核工作。我们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80/220伏接入电网的发电项目不需要设计。 四、工程施工

1、请您自主选择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交由客户服务中心审核。

2、提供主要设备和材料(变压器、开关、电缆等)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合格证以及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材料,

接入电网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3、请您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开工报告,在电缆管沟、接地网等隐蔽工程覆盖前,提交中间检查申请书及电缆敷设图,我们将在低压客户3个工作日,高压客户5个工作日内进行中间检查。

4、为保证工程及时验收送电,请您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书,我们将在低压客户5个工作日,高压客户7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五、并网验收

在竣工验收合格,结清业务费用后,我们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为您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并网前,您需要: 1、10(6)千伏客户:与运行管理单位签订《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与供电单位调度处签订《调度协议》、与供电单位计划发展处签订《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协议》。

2、380/220伏客户:与运行管理单位签订《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协议》。

六、请您对我们的服务进行监督。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拨打95598电力服务热线或电力监管机构12398监督电话投诉举报。

客户代表: 客户:

年 月 日

3、居民客户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必须逐页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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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 项目业主(客户)确认单

××公司(项目业主):

你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接入系统申请已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已制订完成,现将接入系统方案(详见附件)送达你处,请确认后将本单返还客户服务中心,我局将据此提供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若有异议,请持本单到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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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个人:(经办人签字)

附件六:

关于××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

××公司(项目业主):

你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已制定并经你方确认。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接入电网,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本期规模为××千瓦,规划规模为××千瓦。经双方商定,本项目电量结算原则为:□A类客户接入公用电网选择电量全部上网;□B类客户接入客户内部电网选择电量全部上网(客户有自用负荷);□C类客户接入客户内部电网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客户有自用负荷)。

二、该项目本期接入系统方案(详见附件)为:(按并网点逐个描述接入系统方案)。

三、请按此方案开展项目相关设计、施工等后续工作。 四、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完工后,请前往××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并网验收和调试服务。

五、本意见函可作为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之一。

附件:××项目接入系统方案

××供电局(电业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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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七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方 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地址 主体工程 完工时间 本期 装机规模 接入方式 计划 验收时间 核准要求 kW □ 接入客户侧 □ 接入公共电网 □ 新建 □ 扩建 □ 10(6)kV 并网电压 □ 380V □ 220V □ 客 户 侧( 个) 并网点 □ 公共电网( 个) 计划 投产时间 业务性质 联系人电话 □ 省级 □ 地市级 □ 其他________ □ 不需核准 并网点位置简单描述 并网点1 并网点3 并网点5 并网点7 并网点9 并网点2 并网点4 并网点6 并网点8 并网点10 客户提供的资料已审核,并网申请已受理,谨此确认。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谨此确认。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个人:(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 24 / 111

告知事项: 1. 本表1式2份,双方各执1份。 2. 具体验收时间将电话通知项目联系人。 附件八: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资料名称 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若委托第三方管理,提供项目管理方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用户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接入工程设计报告、图纸及说明书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和型式认证报告、电池阵列的相关技术参数和逆变器的检测认证报告 发电项目发电系统验收和调试报告(记录)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报告 380/220V10kV项目 项目需提供 需提供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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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投资方 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地址 主体工程 完工时间 本期 kW 装机规模 接入方式 □ 接入客户侧 □ 接入公共电网 验收说明 结论 联系人电话 □ 新建 □ 扩建 □ 10(6)kV 并网电压 □ 380V □ 220v □ 客 户 侧( 个) 并网点 □ 公共电网( 个) 业务性质 验收项目 防孤岛 保护测试 隐蔽工程 质量 其它电气 试验结果 安全标识 安全工器具 配置 消防器材 作业人员 资格 计量装置 验收说明 结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现场验收人员填写 验收项目 线路 (电缆) 并网开关 变压器 避雷器 继电保护 电容器 配电装置 计量点位置 验收总体结论: 26 / 111

验收负责人 项目业主 签字 签字 告知事项: 验收通过后,请配合电网公司开展并网调试工作。 附件十: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布 式 电 源 并 网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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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年 月

XXX公司XXX分布式能源X期工程

XXX兆瓦项目并网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 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

第一章 总则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内蒙古西部电网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电网管理规程规定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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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适用于位于内蒙古×××(盟市)××××(旗县)×××(乡镇)×××位置×××公司,规模为×××兆瓦的分布式能源并入×××电网的有关事宜,目的是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乙方要求并网的分布式能源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核准《×××× 》(具体文号)。

4.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优化电网结构,所有分布式电源必须纳入×××电网统一规划中,当电网规划需要时,甲乙双方应提供方便。

5.关于并网调度、经济等方面具体事宜,按甲乙双方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执行。

6、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保证电网和光伏电站安全有效的运行。

第二章 并网

1.根据乙方的并网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分布式能源额定容量为×××兆瓦机组并入×××电网运行。

2.甲方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保证乙方所属×××分布式能源额定容量为×××兆瓦的电站发电,并负责收购乙方发电机组在计量点输送到电网的电量,不包括自发自用部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出售电力。

3.乙方发电机组并入×××电网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以及具备满足电网要求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具体调度方式及管辖范围在双方《并网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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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分布式能源设备初次并网前,与之相配套的送出配变电工程(一、二次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关于××××××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分布式巴音送出工程(技术部分)评审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和初步设计内容建成,并通过有关(应明确

有验收资格的单位)单位的竣工验收。

5.并网设施的维护责任应按产权归属各自承担,具体事项在其他协议中明确。

第三章 电力购销

1.乙方发电机组上网电量根据甲方电力市场实际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照调度运行方式、调度命令送入电网。

2.双方电力、电量计量以产权分界处为计量点和结算点,计量装置的计量方式和计量准确等级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内蒙古电网发电企业关口电量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电力、电量计量、结算办法,由双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确定。

3.乙方发电机组所发电量应全部送入内蒙古电网,不得转供电。上网电价按主管部门的批复执行。

4.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发电计划、机组检修计划建议及有关生产、运营数据。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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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震、洪水、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 附则

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本协议为××××公司×××分布式电源×期,规模为×××兆瓦机组同意并入内蒙古电网的正式协议,经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后生效。

第七章 文本

本协议共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甲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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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 × 月 × 日

附件十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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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 年 月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 35 第2章 双方陈述 .................................................................................... 41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 41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 43 第5章 上网与用网电价 ........................................................................ 44 第6章 电能计量 .................................................................................... 44 第7章 电量计算 .................................................................................... 47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 48 第9章 不可抗力 .................................................................................... 50 第10章 违约责任 .................................................................................. 52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 52 第12章 适用法律 .................................................................................. 53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 53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 第15章 其他 .......................................................................................... 附件:《购售电合同资料清册》

(合同编号: NMGDL-FBSXNY-A-2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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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售 电 合 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甲方,以下同): 局,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乙方,以下同):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用户,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所指发电设备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 件 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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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分布式 发电项目。

(2)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已并入甲方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3)乙方电站已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了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取得进入商业化运行支持性文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所指分布式 发电项目的发电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文件。

(4) 乙方自愿选择作为A类客户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蒙西电网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办法》《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 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网:

指内蒙古电网系统,包括其各单独或分支的系统。 1.1.2 电力调度:

指 调度机构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设备发出的开始、增加、减少或停止向甲方送电的指令及相关电力设备倒闸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通讯装置等设备投停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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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在发电设备并入电网前就并网运行行为及责任所签订的《并网协议》和每年就调度运行及相关技术事宜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1.1.4 发电设备:

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并经营管理的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分布式 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5 新输电设备:

指与本合同相关的内蒙古电网系统的新建或改、扩建的输变电设备。 1.1.6 发电项目:

指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1.1.7 分布式发电项目

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不需要升压送出,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的发电项目。

1.1.8 A类客户

乙方无自负荷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直接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发电量全部上网。

B类客户

乙方自用负荷(乙方内部电网)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该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部上网,用电量全部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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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客户

乙方自用负荷(乙方内部电网)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1.1.9 合同上网电量:

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上网电量。 1.1.10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指乙方发电项目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商业运行前为止需要试运行的上网电量。

1.1.11 可用小时:

指发电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2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指发电设备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3 等效可用系数:

指发电设备可用小时减去发电设备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发电设备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

1.1.14 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 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6 计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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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附件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

1.1.17 电能计量装置:

指产权所有者所拥有和维护的主、备电能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 1.1.18 技术参数:

指附件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条件。

1.1.19 紧急情况: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它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威胁人身安全等运行情况。

1.1.2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等。

1.1.21 上网电价:

指经有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乙方发电设备上网电量的价格。

1.1.22 用网电价:

指经有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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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上网电费:

指甲方就乙方按合同约定送出的电量向乙方支付的电费。 1.1.24 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25 商业运行:

指(1)乙方新建、扩建电源项目取得国家核准文件和上网电价批复; (2)乙方本批新建、扩建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设备按照电力基本建设规程通过启动验收并办理移交生产交接书;

(3)乙方本批新建、扩建发电设备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向电网送电;

(4)电网新输电设备和乙方接入系统输变电设备及电能计量采集系统已具备运营条件;

(5)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6)符合甲方购买义务的先决条件。 1.1.26 商业运行日:

指乙方本批发电设备满足1.1.22款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转入商业运营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本批发电发电设备进入商业运营的日期。

1.1.27 合同年度:

指从并网运行日开始至次年度的12月31日的期间;以后的合同年度,是指从合同签署年度1月1日到次年12月31日(或至本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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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后一日)的每两年度期间。

1.1.28 签约日:

指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日期。 1.1.29 法律:

指由国家有关机构制定、发布或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条约、规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其解释。

1.1.30 法律变更:

指在签约日后,因机构的行为而发生的下列事件,其将实质性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某一法律的变更或废除; (2)一部新法律的颁布或制定;

(3)某一法律实施方式、适用或者其解释的变更。 1.1.31 违约:

指本合同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

1.1.32 MWh:指兆瓦时。 1.1.33 MW:指兆瓦。 1.2 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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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发出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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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电能交易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重新启动发电项目所需的电力。

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1.6甲方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文件。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服从电网机构统一调度, 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发电设备,确保发电设备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乙方的所有设备(包括电量计费系统)必须符合《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要求,具备运行条件,并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商业运营按商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3.2.4 乙方售电之前,须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3.2.4.1在本合同的期限内,乙方有法律能力履行本合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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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 乙方发电设备的全部主要设备的规格、参数、性能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文件;

3.2.4.3 乙方应具有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所必需的核准文件;

3.2.4.4 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已经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

3.2.4.5 乙方销售发分布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已取得当地的有关承诺或相关文件;

3.2.4.6 乙方新建、扩建发电项目和接入系统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交接书、移交生产交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2.4.7乙方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相关文件。

3.2.5乙方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检修计划。

3.2.6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甲方批准,不得经营直接对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合同上网电量

双方根据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上年实际发电负荷曲线、容量系数曲线和同一地区、同类型分布式 发电项目年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结合电网输送能力和稳定,确定本合同年度上网电量 .千43 / 111

瓦时。

4.2分布式 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调整发电量,对乙方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 上网与用网电价

(a)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并在年合同电量之内执行上网电价为 元/MW·h(含税);

(b)乙方上网电量按蒙西电网现行脱硫标杆电价结算,与国家批复乙方上网电价差额部分按本合同8.2.2.2条款执行。

5.2 用网电费:

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电价主管部门分类目录电价的相关规定,确定乙方用网电量的电价、结算乙方用网电量电费。详细条款在《供用电合同》加以明确。

5.3 上述电价,如国家有新的调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时间和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第6章 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乙方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依据合同1.1.9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

(1)上网电量计量点: (2)用网电量计量点:

6.2电能装置及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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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PT)、电流互感器(CT)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量计费系统主站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电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电量计费系统主要是由电能计量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通信通道及电量计费系统主站四大部分组成。

6.2.2分布式发电项目所有并网关口计量点、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量信息采集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以分别计量光伏项目客户的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由属地供电单位安装。

6.2.3通过10(6)kV、220/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四象限无功电量、分时电量、最大需量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0.5s级、无功2.0级;通过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电量的单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1.0级; 通过10(6)kV、220/380V、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发电单元汇集点出口应安装用于计量发电项目发电量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分布式发电项目关口、发电量出口计量点配置的智能电能表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多功能电能表通讯协议》(Q/NMDW-YX-00-2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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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10(6)kV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应配套安装专变(大客户)电能采控终端,并通过GPRS/CDMA、光纤、电话等通讯方式接入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采控主站;220/380V、220V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应以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光纤等通讯方式接入公变电能采控终端并上传至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采控主站。各类电能采控终端技术功能应满足《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终端技术规范》(Q/NMDW-YX-002-2012)要求,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传输规约》(Q/NMDW-YX-002-2012)的规定。

6.2.5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按双方商定的结果,负责在发电设备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量计费系统主站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 由合同双方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计费系统验收规范的通知》(内电营销[2012]5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6.2.6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付费购买、安装,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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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l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经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提出校验或测试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6.5.1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6.5.2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出现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和用网电量

月实际上网电量=月并网关口计量点的实际上网电量 月实际用网电量=月并网关口计量点的实际用网电量 7.2上网电量按月结算

以上月21日北京时间0时至当月20日北京时间24:00时电量计费系统远传到甲方电量计费系统主站的电量为依据,且乙方远传数据必须实现分电价计量统计。

7.3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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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l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3.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3.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电量计费系统主站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电量计费系统主站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量计费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

用网电量为甲方向乙方用户送出的电量。包括:乙方发电设备基本建设用电量、启动调试阶段用电量、由于自身原因发电设备全停时用电量和乙方非生产用电量。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应分别结算,不得互抵。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上网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上网电费=(月实际上网电量-当月违约电量)×国家批复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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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1及7.2条完成抄表后,甲方应按照远传电量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电费结算月报表》,于当月23日前通知乙方。若乙方远传电量数据不能按上网电价分类,则甲方可按较低的上网电价结算电费。

8.2.2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电费结算结果开具,并于当月25日前送交给甲方,甲方据此将上网电费分成月预结算电费和年度清算电费两部分进行结算。

8.2.2.1 甲方收到正确的原件后,暂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燃煤机组结算周期向乙方支付上网电费。

月预结算上网电费=(月实际上网电量-当月违约电量)×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8.2.2.2乙方电厂国家批复电价与月预结算电价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解决。

8.2.3 若甲方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该期购电费,超过十天视为违约,违约金每日按照缓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按月清算。

8.3 用网电费支付:

根据乙方与甲方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月用网电费=月实际用网有功电量×目录销售电价

8.4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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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甲方需向乙方增加支付款项或乙方需向甲方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5 违约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收款方专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部分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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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 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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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3.2.8款约定,向用户和工业园区供电,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列,停止给予乙方接入电网支持。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无。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无。

10.5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6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l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11.3在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本合同到期后,若不能按期签订次年购售电合同,本合同中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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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电量执行次年度电力交易中心下达的月度发、购电量计划外,其余条款继续执行本合同,并延续到新合同签订之日止。

第12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1条。

13.2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合同修改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遇有国民经济或产业重大调整,造成用电负荷严重下降。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30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发电设备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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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与他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乙方原因,发电设备发电设备持续30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5)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无。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1)条处理:

(1) 双方同意提请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购售电合同资料清册》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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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合同全部

本合同、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 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6文本

本合同共19页,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送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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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电人)(盖章): 乙方(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签字日期:56 / 111

年 月 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B类) 二O一 年 57 / 111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 35 第2章 双方陈述 .................................................................................... 41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 41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 43 第5章 上网与用网电价 ........................................................................ 44 第6章 电能计量 .................................................................................... 44 第7章 电量计算 .................................................................................... 47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 48 第9章 不可抗力 .................................................................................... 50 第10章 违约责任 .................................................................................. 52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 52 第12章 适用法律 .................................................................................. 53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 53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 第15章 其他 .......................................................................................... 附件:《购售电合同资料清册》

(合同编号: NMGDL-FBSXNY-B-2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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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售 电 合 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甲方,以下同): 局,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乙方,以下同):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用户,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所指发电设备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 件 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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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分布式 发电项目。

(2)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已并入甲方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3)乙方电站已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了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取得进入商业化运行支持性文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所指分布式 发电项目的发电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文件。

(4) 乙方自愿选择作为B类客户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蒙西电网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办法》《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2. 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网:

指内蒙古电网系统,包括其各单独或分支的系统。 1.1.2 电力调度:

指 调度机构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设备发出的开始、增加、减少或停止向甲方送电的指令及相关电力设备倒闸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通讯装置等设备投停的指令。

1.1.3 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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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甲方与乙方在发电设备并入电网前就并网运行行为及责任所签订的《并网协议》和每年就调度运行及相关技术事宜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1.1.4 发电设备:

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并经营管理的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分布式 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5 新输电设备:

指与本合同相关的内蒙古电网系统的新建或改、扩建的输变电设备。 1.1.6 发电项目:

指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1.1.7 分布式发电项目

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不需要升压送出,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的发电项目。

1.1.8 A类客户

乙方无自负荷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直接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发电量全部上网。

B类客户

乙方自用负荷(乙方内部电网)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该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部上网,用电量全部购网。

C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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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用负荷(乙方内部电网)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1.1.9 合同上网电量:

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上网电量。 1.1.10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指乙方发电项目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商业运行前为止需要试运行的上网电量。

1.1.11 可用小时:

指发电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2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指发电设备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3 等效可用系数:

指发电设备可用小时减去发电设备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发电设备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

1.1.14 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 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6 计量点:

指附件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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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分界点。

1.1.17 电能计量装置:

指产权所有者所拥有和维护的主、备电能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 1.1.18 技术参数:

指附件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条件。

1.1.19 紧急情况: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它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威胁人身安全等运行情况。

1.1.2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等。

1.1.21 上网电价:

指经有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乙方发电设备上网电量的价格。

1.1.22 用网电价:

指经有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电价。 1.1.23 上网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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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甲方就乙方按合同约定送出的电量向乙方支付的电费。 1.1.24 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25 商业运行:

指(1)乙方新建、扩建电源项目取得国家核准文件和上网电价批复; (2)乙方本批新建、扩建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设备按照电力基本建设规程通过启动验收并办理移交生产交接书;

(3)乙方本批新建、扩建发电设备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向电网送电;

(4)电网新输电设备和乙方接入系统输变电设备及电能计量采集系统已具备运营条件;

(5)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6)符合甲方购买义务的先决条件。 1.1.26 商业运行日:

指乙方本批发电设备满足1.1.22款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转入商业运营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本批发电发电设备进入商业运营的日期。

1.1.27 合同年度:

指从并网运行日开始至次年度的12月31日的期间;以后的合同年度,是指从合同签署年度1月1日到次年12月31日(或至本合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每两年度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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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签约日:

指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日期。 1.1.29 法律:

指由国家有关机构制定、发布或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条约、规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其解释。

1.1.30 法律变更:

指在签约日后,因机构的行为而发生的下列事件,其将实质性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某一法律的变更或废除; (2)一部新法律的颁布或制定;

(3)某一法律实施方式、适用或者其解释的变更。 1.1.31 违约:

指本合同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

1.1.32 MWh:指兆瓦时。 1.1.33 MW:指兆瓦。 1.2 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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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发出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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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电能交易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重新启动发电项目所需的电力。

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1.6甲方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文件。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服从电网机构统一调度, 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发电设备,确保发电设备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乙方的所有设备(包括电量计费系统)必须符合《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要求,具备运行条件,并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商业运营按商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3.2.4 乙方售电之前,须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3.2.4.1在本合同的期限内,乙方有法律能力履行本合同的法律依据; 3.2.4.2 乙方发电设备的全部主要设备的规格、参数、性能等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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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的技术规范文件;

3.2.4.3 乙方应具有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所必需的核准文件;

3.2.4.4 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已经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

3.2.4.5 乙方销售发分布式发电项目电项目所发电量,已取得当地的有关承诺或相关文件;

3.2.4.6 乙方新建、扩建发电项目和接入系统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交接书、移交生产交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2.4.7乙方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相关文件。

3.2.5乙方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检修计划。

3.2.6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甲方批准,不得经营直接对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合同上网电量

双方根据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上年实际发电负荷曲线、容量系数曲线和同一地区、同类型分布式 发电项目年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结合电网输送能力和稳定,确定本合同年度上网电量 .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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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布式 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调整发电量,对乙方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 上网与用网电价

5.1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a)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并在年合同电量之内执行上网电价为 元/MW·h(含税);

(b)乙方上网电量按蒙西电网现行脱硫标杆电价结算,与国家批复乙方上网电价差额部分按本合同8.2.2.2条款执行。

5.2 用网电费:

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电价主管部门分类目录电价的相关规定,确定乙方用网电量的电价、结算乙方用网电量电费。详细条款在《供用电合同》加以明确。

5.3 上述电价,如国家有新的调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时间和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第6章 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乙方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依据合同1.1.9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

(1)上网电量计量点: (2)用网电量计量点:

6.2电能装置及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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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PT)、电流互感器(CT)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量计费系统主站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电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电量计费系统主要是由电能计量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通信通道及电量计费系统主站四大部分组成。

6.2.2分布式发电项目所有并网关口计量点、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量信息采集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以分别计量光伏项目客户的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由属地供电单位安装。

6.2.3通过10kV(6kV)、220/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四象限无功电量、分时电量、最大需量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0.5s级、无功2.0级;通过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电量的单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1.0级; 通过10kV(6kV)、220/380V、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发电单元汇集点出口应安装用于计量发电项目发电量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分布式发电项目关口、发电量出口计量点配置的智能电能表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多功能电能表通讯协议》(Q/NMDW-YX-00-2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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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10kV(6kV)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应配套安装专变(大客户)电能采控终端,并通过GPRS/CDMA、光纤、电话等通讯方式接入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采控主站;220/380V、220V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应以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光纤等通讯方式接入公变电能采控终端并上传至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采控主站。各类电能采控终端技术功能应满足《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终端技术规范》(Q/NMDW-YX-002-2012)要求,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传输规约》(Q/NMDW-YX-002-2012)的规定。

6.2.5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按双方商定的结果,负责在发电设备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量计费系统主站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 由合同双方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计费系统验收规范的通知》(内电营销[2012]5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6.2.6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付费购买、安装,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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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l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经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提出校验或测试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6.5.1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6.5.2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出现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和用网电量

月实际上网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月发电量

月实际用网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月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月用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月实际上网电量

7.2上网电量按月结算

以上月21日北京时间0时至当月20日北京时间24:00时电量计费系统远传到甲方电量计费系统主站的电量为依据,且乙方远传数据必须实现分电价计量统计。

7.3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3.l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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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3.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3.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电量计费系统主站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电量计费系统主站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量计费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

用网电量为甲方向乙方用户送出的电量。包括:乙方自用负荷用电量、发电设备基本建设用电量、启动调试阶段用电量、由于自身原因发电设备全停时用电量和乙方非生产用电量。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应分别结算,不得互抵。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上网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上网电费=(月实际上网电量-当月违约电量)×国家批复上网电价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1及7.2条完成抄表后,甲方应按照远传电量记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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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电费结算月报表》,于当月23日前通知乙方。若乙方远传电量数据不能按上网电价分类,则甲方可按较低的上网电价结算电费。

8.2.2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电费结算结果开具,并于当月25日前送交给甲方,甲方据此将上网电费分成月预结算电费和年度清算电费两部分进行结算。

8.2.2.1 甲方收到正确的原件后,暂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燃煤机组结算周期向乙方支付上网电费。

月预结算上网电费=(月实际上网电量-当月违约电量)×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8.2.2.2乙方电厂国家批复电价与月预结算电价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解决。

8.2.3 若甲方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该期购电费,超过十天视为违约,违约金每日按照缓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按月清算。

8.3 用网电费支付:

根据乙方与甲方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月用网电费=月实际用网有功电量×目录销售电价+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8.4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甲方需向乙方增加支付款项或乙方需向甲方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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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中一并清算。

8.5 违约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收款方专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部分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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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并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 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3.2.8款约定,向用户和工业园区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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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列,停止给予乙方接入电网支持。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无。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无。

10.5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6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l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11.3在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本合同到期后,若不能按期签订次年购售电合同,本合同中除上网电量执行次年度电力交易中心下达的月度发、购电量计划外,其余条款继续执行本合同,并延续到新合同签订之日止。

第12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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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1条。

13.2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合同修改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遇有国民经济或产业重大调整,造成用电负荷严重下降。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30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发电设备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他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乙方原因,发电设备发电设备持续30日不能按照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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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发送电;

(5)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无。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1)条处理:

(1) 双方同意提请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购售电合同资料清册》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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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合同全部

本合同、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 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6文本

本合同共19页,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送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购电人)(盖章): 乙方(售电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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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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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C类)

二O一 年 月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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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双方陈述 .................................................................................... 41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 41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 43 第5章 上网与用网电价 ........................................................................ 44 第6章 电能计量 .................................................................................... 44 第7章 电量计算 .................................................................................... 47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 48 第9章 不可抗力 .................................................................................... 50 第10章 违约责任 .................................................................................. 52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 52 第12章 适用法律 .................................................................................. 53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 53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 第15章 其他 .......................................................................................... 附件:《购售电合同资料清册》

(合同编号: NMGDL-FBSXNY-C-201 - - )

购 售 电 合 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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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电人(甲方,以下同): 局,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乙方,以下同):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用户,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所指发电设备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 件 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名称: 收 件 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鉴于:

(1)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分布式 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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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已并入甲方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3)乙方电站已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了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取得进入商业化运行支持性文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所指分布式 发电项目的发电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文件。

(4) 乙方自愿选择作为C类客户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网:

指内蒙古电网系统,包括其各单独或分支的系统。 1.1.2 电力调度:

指 调度机构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设备发出的开始、增加、减少或停止向甲方送电的指令及相关电力设备倒闸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通讯装置等设备投停的指令。

1.1.3 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在发电设备并入电网前就并网运行行为及责任所签订的《并网协议》和每年就调度运行及相关技术事宜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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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电设备:

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并经营管理的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分布式 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5 新输电设备:

指与本合同相关的内蒙古电网系统的新建或改、扩建的输变电设备。 1.1.6 发电项目:

指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1.1.7 分布式发电项目

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不需要升压送出,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的发电项目发电项目。

1.1.8 A类客户

乙方无自负荷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直接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发电量全部上网。

B类客户

乙方自用负荷(乙方内部电网)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该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部上网,用电量全部购网。

C类客户

乙方自用负荷(乙方内部电网)且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公用电网运行,并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1.1.9 合同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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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上网电量。 1.1.10自发自用电量

指乙方发电设备所发电能供给自身生产、营业、生活和基本建设等的用电量。

1.1.11购网电量

指乙方自发自用电量不足,向甲方电网购买的电量。 1.1.12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指乙方发电项目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商业运行前为止需要试运行的上网电量。

1.1.13可用小时:

指发电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4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

指发电设备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5等效可用系数:

指发电设备可用小时减去发电设备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发电设备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

1.1.16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7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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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计量点:

指附件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

1.1.19电能计量装置:

指产权所有者所拥有和维护的主、备电能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 1.1.20技术参数:

指附件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条件。

1.1.21紧急情况: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它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威胁人身安全等运行情况。

1.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等。

1.1.23上网电价:

指经有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乙方发电设备上网电量的价格。

1.1.24用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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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经有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电价。 1.1.25上网电费:

指甲方就乙方按合同约定送出的电量向乙方支付的电费。 1.1.26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27商业运行:

指(1)乙方新建、扩建电源项目取得国家核准文件和上网电价批复; (2)乙方本批新建、扩建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设备按照电力基本建设规程通过启动验收并办理移交生产交接书;

(3)乙方本批新建、扩建发电设备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向电网送电;

(4)电网新输电设备和乙方接入系统输变电设备及电能计量采集系统已具备运营条件;

(5)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6)符合甲方购买义务的先决条件。 1.1.28商业运行日:

指乙方本批发电设备满足1.1.22款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转入商业运营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本批发电发电设备进入商业运营的日期。

1.1.29合同年度:

指从并网运行日开始至次年度的12月31日的期间;以后的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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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指从合同签署年度1月1日到次年12月31日(或至本合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每两年度期间。

1.1.30签约日:

指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日期。 1.1.31法律:

指由国家有关机构制定、发布或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条约、规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其解释。

1.1.32法律变更:

指在签约日后,因机构的行为而发生的下列事件,其将实质性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某一法律的变更或废除; (2)一部新法律的颁布或制定;

(3)某一法律实施方式、适用或者其解释的变更。 1.1.33违约:

指本合同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

1.1.34 MWh:指兆瓦时。 1.1.35 MW:指兆瓦。

1.2 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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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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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后的余电。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电能交易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重新启动发电项目所需的电力。

3.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1.6甲方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相关文件。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服从电网机构统一调度, 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发电设备,确保发电设备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乙方的所有设备(包括电量计费系统)必须符合《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要求,具备运行条件,并通过并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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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评价。商业运营按商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3.2.4 乙方售电之前,须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3.2.4.1在本合同的期限内,乙方有法律能力履行本合同的法律依据; 3.2.4.2 乙方发电设备的全部主要设备的规格、参数、性能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文件;

3.2.4.3 乙方应具有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所必需的核准文件;

3.2.4.4 乙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已经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

3.2.4.5 乙方销售发分布式发电项目电项目所发电量,已取得当地的有关承诺或相关文件;

3.2.4.6 乙方新建、扩建发电项目和接入系统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交接书、移交生产交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2.4.7乙方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相关文件,及自供电力负荷的批复。

3.2.5乙方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检修计划。

3.2.6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甲方批准,不得经营直接对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业务。

3.2.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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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按照乙方自发自用电量按月向甲方交纳系统备用费和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性基金及附加。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合同上网电量

双方根据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上年实际发电负荷曲线、容量系数曲线和同一地区、同类型分布式 发电项目年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结合电网输送能力和稳定,收购乙方已经投入商业化运行的机组自发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双方据此协商确定本合同年度上网电量 千瓦时。

4.2分布式 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调整发电量,对乙方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 上网电价、用网电价、系统备用费和性基金及附加

5.1 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a)乙方分布式 发电项目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并在年合同电量之内执行上网电价为 元/MW·h(含税);

(b)乙方上网电量按蒙西电网现行脱硫标杆电价结算,与国家批复乙方上网电价差额部分按本合同8.2.2.2条款执行。

5.2 用网电费:

根据国家或自治区电价主管部门分类目录电价的相关规定,确定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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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用网电量的电价、结算乙方用网电量电费。详细条款在《供用电合同》加以明确。

5.3系统备用费

乙方自发自用电量要向甲方缴纳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为33.9元/ MW·h。

5.4性基金、附加

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和现行目录电价,乙方自发自用电量要向甲方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附加4元/ MW·h、农网还贷基金20元/ MW·h、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8元/ MW·h、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3.1元/ MW·h、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7元/元/ MW·h。

5.5上述电价,如国家有新的调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时间和标准做相应的调整。

第6章 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乙方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依据合同1.1.9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

(1)上网电量计量点: (2)用网电量计量点: (3)自发自用电量计量点:

6.2电能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PT)、电流互感器(CT)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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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量计费系统主站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电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电量计费系统主要是由电能计量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通信通道及电量计费系统主站四大部分组成。

6.2.2分布式发电项目所有并网关口计量点、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量信息采集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以分别计量光伏项目客户的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由属地供电单位安装。

6.2.3通过10kV(6kV)、220/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四象限无功电量、分时电量、最大需量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0.5s级、无功2.0级;通过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关口计量点应安装1块可计量正反向有功电量的单相智能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有功1.0级; 通过10kV(6kV)、220/380V、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发电单元汇集点出口应安装用于计量发电项目发电量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分布式发电项目关口、发电量出口计量点配置的智能电能表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多功能电能表通讯协议》(Q/NMDW-YX-00-2012)的规定。

6.2.4 10kV(6kV)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智能电能表应配套安装专变(大客户)电能采控终端,并通过GPRS/CDMA、光纤、电话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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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方式接入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采控主站;220/380V、220V电压等级配置的三相、单相智能电能表应以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光纤等通讯方式接入公变电能采控终端并上传至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采控主站。各类电能采控终端技术功能应满足《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终端技术规范》(Q/NMDW-YX-002-2012)要求,通讯规约应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量信息采集与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传输规约》(Q/NMDW-YX-002-2012)的规定。

6.2.5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按双方商定的结果,负责在发电设备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量计费系统主站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 由合同双方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计费系统验收规范的通知》(内电营销[2012]5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6.2.6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付费购买、安装,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l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经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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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提出校验或测试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6.5.1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6.5.2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出现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和用网电量

月实际上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月实际上网电量 月实际用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月实际用网电量

月自发自用电量=发电单元汇集出口计量点的月发电量-并网关口计量点的月实际上网电量

7.2上网电量按月结算

以上月21日北京时间0时至当月20日北京时间24:00时电量计费系统远传到甲方电量计费系统主站的电量为依据,且乙方远传数据必须实现分电价计量统计。

7.3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3.l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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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主表计量。

7.3.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3.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电量计费系统主站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电量计费系统主站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量计费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

用网电量为甲方向乙方用户送出的电量。包括:乙方自用负荷用电量、发电设备基本建设用电量、启动调试阶段用电量、由于自身原因发电设备全停时用电量和乙方非生产用电量。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应分别结算,不得互抵。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上网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上网电费=(月实际上网电量-当月违约电量)×国家批复上网电价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1及7.2条完成抄表后,甲方应按照远传电量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电费结算月报表》,于当月23日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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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乙方。若乙方远传电量数据不能按上网电价分类,则甲方可按较低的上网电价结算电费。

8.2.2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电费结算结果开具,并于当月25日前送交给甲方,甲方据此将上网电费分成月预结算电费和年度清算电费两部分进行结算。

8.2.2.1 甲方收到正确的原件后,暂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燃煤机组结算周期向乙方支付上网电费。

月预结算上网电费=(月实际上网电量-当月违约电量)×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8.2.2.2乙方电厂国家批复电价与月预结算电价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解决。

8.2.3 若甲方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该期购电费,超过十天视为违约,违约金每日按照缓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按月清算。

8.3 用网电费支付:

根据乙方与甲方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月用网电费=月实际用网有功电量×目录销售电价+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8.4系统备用费、性基金及附加:

系统备用费=月度自发自用电量×系统备用费标准

性基金及附加=月度自发自用电量×(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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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附加费)

8.5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甲方需向乙方增加支付款项或乙方需向甲方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6 违约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7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收款方专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8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部分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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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 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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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3.2.8款约定,向用户和工业园区供电,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列,停止给予乙方接入电网支持。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无。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无。

10.5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6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l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11.3在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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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本合同到期后,若不能按期签订次年购售电合同,本合同中除上网电量执行次年度电力交易中心下达的月度发、购电量计划外,其余条款继续执行本合同,并延续到新合同签订之日止。

第12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1条。

13.2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合同修改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变动;

(2)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则、办法、规定等; (3)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遇有国民经济或产业重大调整,造成用电负荷严重下降。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30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发电设备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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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许可证;

(2)一方与他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签订的《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4)由于乙方原因,发电设备发电设备持续30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5)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无。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1)条处理:

(1) 双方同意提请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购售电合同资料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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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合同全部

本合同、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 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帐单、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1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6文本

本合同共20页,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送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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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购电人)(盖章): 乙方(售电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签字日期: 107 / 1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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