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筏尚旅游网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能开展三大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结核杆菌等常见传染病检测项目。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

(二)二级医院能开展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细胞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出凝血疾病检验、体液学检验等,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开展的检验项目应达到250项,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30项,县级专科医院不少于200项。 (三)三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能开展特种蛋白检测、药物浓度检测、分子生物学等检测项目。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开展的检验项目不少于400项,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省级各类专科医院不少于350项,市级各类专科医院不少于300项。

(四)根据临床工作的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可适当增加检测项目。由于条件或者样本的数量不足,暂时无法开展的项目,应该积极寻找符合条件的其他临床检验实验室进行委托检验,以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一)临床实验室设置应有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目标,同一医疗机构内的检测实验室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临床科室设立临床实验室。

(二)相同的检测项目必须集中在同一个实验室检测,并有质量保

证措施。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性医院有设置的急诊检验室,并保证 24

小时提供急诊检测服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