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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G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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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上)

建筑规范 2009-09-29 12:18:07 阅读434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零件 part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 2.1.2 部件 component

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H型钢、牛腿等。 2.1.3 构件 element

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2.1.4 小拼单元 the smallest assembled rigid unit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中,除散件之外的最小安装单元,一般分平面桁架和锥体两种类型。

2.1.5 中拼单元 intermediate assembled structure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中,由散件和小拼单元组成的安装单元,一般分条状和块状两种类型。

2.1.6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set of high strength bolt 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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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抗滑移系数 slip coefficent of faying surface

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

2.1.8 预拼装 test assembling

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 2.1.9 空间刚度单元 space rigid unit 由构件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体系。 2.1.10 焊钉(栓钉)焊接 stud welding

将焊钉(栓钉)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焊钉(栓钉)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

2.1.11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2.2 符号

2.2.1 作用及作用效应

P——高强度螺栓设计预拉力 △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的损失值 T——高强度螺栓检查扭矩 Tc——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 To——高强度螺栓初拧扭矩 2.2.2 几何参数 a——间距

b——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 d——直径 e——偏心距 f——挠度、弯曲矢高 H——柱高度 Hi——各楼层高度 h——截面高度

he——角焊缝计算厚度 l——长度、跨度

Ra——轮廓算术平均偏差(表面粗糙度参数) r——半径

t——板、壁的厚度 △——增量 2.2.3 其他

K——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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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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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进入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

4.1.2 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4.2 钢 材 Ⅰ 主控项目 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4.3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检验预拉力,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4.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脏物,螺纹不应损伤。 检查数量:按包装箱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箱。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5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检查数量:按规格抽查8只。

检验方法:硬度计、10倍放大镜或磁粉探伤。 4.5 焊接球 Ⅰ 主控项目

4.5.1 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5.2 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超声波探伤或检查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5.3 焊接球直径、圆度、壁厚减薄量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卡尺和测厚仪检查。

4.5.4 焊接球表面应无明显波纹及局部凹凸不平不大于1.5mm。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弧形套模、卡尺和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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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螺栓球 Ⅰ 主控项目

4.6.1 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6.2 螺栓球不得有过烧、裂纹及褶皱。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 检验方法:用10倍放大镜观察和表面探伤。 Ⅱ 一般项目

4.6.3 螺栓球螺纹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l96中粗牙螺纹的规定,螺纹公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GBl97中6H级精度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 检验方法:用标准螺纹规。

4.6.4 螺栓球直径、圆度、相邻两螺栓孔中心线夹角等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按数量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卡尺和分度头仪检查。 4.7 封板、锥头和套筒 Ⅰ 主控项目

4.7.1 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7.2 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 检查数量:每种抽查5%,且不应少于10只。 检验方法:用放大镜观察检查和表面探伤。 4.8 金属压型板 Ⅰ 主控项目

4.8.1 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8.2 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Ⅱ 一般项目

4.8.3 压型金属板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涂层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5%,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10倍放大镜检查及尺量。 4.9 涂装材料 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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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9.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Ⅱ 一般项目

4.9.3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检查数量:按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 其 他 Ⅰ 主控项目

4.10.1 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10.2 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5.1.2 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3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5.1.4 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5.2 钢构件焊接工程 Ⅰ 主控项目

5.2.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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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3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 评定等级 Ⅱ Ⅲ 陷超声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波探伤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 评定等级 Ⅱ Ⅲ 陷射线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 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 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 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 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 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 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 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 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5.2.5 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5.2.5a、b、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5.2.5d),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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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图5.2.5 焊脚尺寸

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附录B,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 3098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螺栓抽查8个。 检验方法:检查螺栓实物复验报告。

6.2.2 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其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钢板相匹配,其间距、边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6.2.3 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敲击检查。

6.2.4 自攻螺钉、钢拉铆钉、射钉等与连接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检查数量:按连接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小锤敲击检查。 6.3 高强度螺栓连接 Ⅰ 主控项目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6.3.2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

6.3.3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本规范第6.3.2条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本规范附录B。 Ⅱ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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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8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资料。

检验方法:检查扭矩扳手标定记录和螺栓施工记录。

6.3.5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6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7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检查数量:被扩螺栓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用卡尺检查。

6.3.8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普通扳手及尺量检查。

7 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及安装中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的质量验收。

7.1.2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工程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7.2 切割 Ⅰ 主控项目

7.2.1 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lmm的缺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及百分尺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2 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2.2 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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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宽度、长度 ±3.0 切割面平面度 0.05t, 且不应大于2.0 割纹深度 0.3 局部缺口深度 1.0 注: t为切割面厚度。 7.2.3 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切割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2.3 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3.0 边缘缺棱 1.0 型钢端部垂直度 2.0 7.3 矫正和成型

Ⅰ 主控项目

7.3.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7.3.2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制作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3.3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7.3.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冷矫正和冷弯曲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7.3.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mm)

钢材 类别 图例 对应轴 x-x 矫正 r f 弯曲 r f 钢板 扁钢 角钢 50t l2/400t 25t l2/200t y-y (仅对扁 lOOb l2/800b 50b l2/400b 钢轴线) x-x 90b l2/720b 45b l2/360b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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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钢 x-x y-y x-x y-y 50h l2/400h 90b l2/720b 50h l2/400h 50b l2/400b 25h l2/200h 45b l2/360b 25h l2/200h 25b l2/200b 工字钢 注:r为曲率半径;f为弯曲矢高;l为弯曲弦长;t为钢板厚度。 7.3.5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矫正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7.3.5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t≤14 1.5 钢板的局 部平面度 t>14 1.0 型钢弯曲 矢高 l/lOOO 且不应 大于5.0 b/100双肢 栓接角钢 的角度不 得大于90° b/80 角钢肢的 垂直度 槽钢翼缘 对腹板的 垂直度 工字钢、 H型钢翼 缘腹板的 垂直度 b/100 且不大 于2.0 7.4 边缘加工 Ⅰ 主控项目

7.4.1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O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7.4.2 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7.4.2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1.0 加工边直线度 相邻两边夹角 l/3000,且 不应大于2.0 ±6'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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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面垂直度 0.025t,且 不应大于0.5 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7.5 管、球加工

Ⅰ 主控项目

7.5.1 螺栓球成型后,不应有裂纹、褶皱、过烧。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10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7.5.2 钢板压成半圆球后,表面不应有裂纹、褶皱;焊接球其对接坡口应采用机械加工,对接焊缝表面应打磨平整。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10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Ⅱ 一般项目

7.5.3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见表7.5.3。

表7.5.3 螺栓球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 检验方法 偏差 d≤120 1.5 圆度 d>120 2.5 用卡尺和 游标卡 尺检查 用百分表V 形块检查 用游标 卡尺检查 同一轴 d≤120 0.2 线上两 铣平面 d>120 0.3 平行度 铣平面距 球中心距离 ±0.2 相邻两螺栓 用分度 ±30' 孔中心线夹角 头检查 两铣平面 与螺栓孔 轴线垂直度 用百分 0.005r 表检查 +2.0 d≤120 球 -1.0 用卡尺和游 毛坯 +3.O 标卡尺检查 直径 d>120 -1.5 7.5.4 焊接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见表7.5.4。

表7.5.4 焊接球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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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 圆度 ±0.005d ±2.5 2.5 用卡尺和游 标卡尺检查 用卡尺和游 标卡尺检查 壁厚 0.13t,且不 用卡尺和 减薄量 应大于1.5 测厚仪检查 两半球 1.0 对口错边 用套模和游 标卡尺检查 7.5.5 钢网架(桁架)用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5.5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抽查10%,且不应少于5根。 检验方法:见表7.5.5。

表7.5.5 钢网架(桁架)用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长度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0 用钢尺和 百分表检查 端面对管轴 用百分表 0.005r 的垂直度 V形块检查 管口曲线 1.0 用套模和游 标卡尺检查 7.6 制孔 Ⅰ 主控项目

7.6.1 A、B级螺栓孔(Ⅰ类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12.5μm。其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1-1的规定。

C级螺栓孔(Ⅱ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25μ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1-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或孔径量规检查。 表7.6.1-1 A、B级螺栓孔径的允许偏差(mm)

螺栓公称 螺栓公称 螺栓孔 序 直径、螺 直径允许 直径允 号 栓孔直径 偏差 许偏差 l 10~18 2 18~30 3 30~50 表7.6.1-2 C级螺栓孔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直径 +1.0 0.0 0.00 -0.21 0.00 -0.21 0.00 -0.25 +0.18 0.00 +0.21 0.00 +0.25 0.00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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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度 2.0 垂直度 O.03t,且不应大于2.0 Ⅱ 一般项目

7.6.2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6.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表7.6.2 螺栓孔孔距允许偏差(mm)

螺栓孔 501~ 1201~ 孔距 ≤500 >3000 1200 3000 范围 同一组 内任意 ±1.0 ±1.5 - 两孔间 距离 - 相邻两 组的端 ±1.5 ±2.0 ±2.5 ±3.0 孔间距 离 注:1、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 相连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2、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 栓孔为一组; 3、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 栓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上述两款所 规定的螺栓孔; 4受弯构件翼缘上的连接螺栓 孔,每米长度范围内的螺栓孔为 一组。 7.6.3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本规范表7.6.2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 钢结构件组装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中构件组装的质量验收。

8.1.2 钢构件组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8.2 焊接H型钢 Ⅰ 一般项目

8.2.1 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2倍板宽;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8.2.2 焊接H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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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查。 8.3 组 装 Ⅰ 主控项目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8.3.2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验。

8.3.3 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

检查数量:按接触面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用0.3mm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应小于25%,边缘间隙不应大于0.8mm。 8.3.4 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允许偏差不得大于4.0m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每个抽查构件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节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4 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Ⅰ 主控项目

8.4.1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铣平面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塞尺等检查。 表8.4.1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2.0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0.5 铣平面的平面度 0.3 铣平面对轴线的垂直度 l/1500 Ⅱ 一般项目

8.4.2 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坡口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表8.4.2 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坡口角度 ±5° 钝边 8.4.3 外露铣平面应防锈保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5 钢构件外形尺寸 Ⅰ 主控项目

±1.0mm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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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表8.5.1 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单层柱、梁、桁架受 力支托(支承面)表面 ±1.0 至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多节柱铣平面至 ±1.0 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实腹梁两端最外侧 ±3.0 安装孔距离 构件连接处的 截面几何尺寸 柱、梁连接处的 腹板中心线偏移 受压构件(杆件) 弯曲矢高 ±3.0 2.0 l/1000,且 不应大10.0 Ⅱ 一般项目

8.5.2 钢构件外形尺寸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3~表C.0.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中表C.0.3~表C.0.9。

9 钢构件预拼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钢构件预拼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9.1.3 预拼装所用的支承凳或平台应测量找平,检查时应拆除全部临时固定和拉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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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进行预拼装的钢构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9.2 预拼装 Ⅰ 主控项目

9.2.1 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1.0mm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小于85%; 2 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100%。 检查数量:按预拼装单元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试孔器检查。 Ⅱ 一般项目

9.2.2 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表D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预拼装单元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D表D。

10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0.1.3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0.1.4 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

10.1.5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10.1.6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10.1.7 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10.1.8 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10.2 基础和支承面 Ⅰ 主控项目

10.2.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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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柱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

10.3.8 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

10.3.9 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

10.3.10 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 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 4053.4的规定。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 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

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表10.3.11 现场焊缝组对间隙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3.0 无垫板间隙 0.0 +3.0 有垫板间隙 -2.0 第10.1.4、10.1.5、10.1.6、10.1.7、10.1.的规定。 11.2 基础和支承面 Ⅰ 主控项目

11.2.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规格和位置、地脚螺栓(锚栓)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实测。 表11.2.1 建筑物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容许偏差 图例 建筑 L/20000, 物定 且不应 位轴 大于3.0 线 基础 1.0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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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柱 的定 位轴 线 基础 上柱 ±2.0 底标 高 地角 螺栓 2.0 (锚栓) 位移 11.2.2 多层建筑以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或以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应符合本规范表l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1.2.3 多层建筑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3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1.2.4 当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基础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及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1.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5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11.3 安装和校正 Ⅰ 主控项目

11.3.1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或观察。

11.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检查数量:标准柱全部检查;非标准柱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用全站仪或激光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表11.3.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底层柱 柱底轴 3.0 线对定 位轴线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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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移 柱子定 1.0 位轴线 单节柱 h/1000, 的垂直 且不应 度 大于10.0 11.3.3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及0.3mm和0.8mm厚的塞尺现场实测。

11.3.4 钢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3.3中有关钢屋(托)架允许偏差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 10%,且不应少于3个。 验方法:用吊线、拉线、经纬仪和钢尺现场实测。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表11.3.5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 (H/2500+ 构的整 10.0),且 体垂直 不应大于 度 50.0 主体结 L/l5OO, 构的整 且不应 体平面 大于25.0 弯曲 Ⅱ 一般项目

11.3.6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7 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3.8 钢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或节点数抽查10%。其中柱和梁各不应少于3件,主梁与次梁连接节点不应少于3个,支承压型金属板的钢梁长度不应少于5m。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5。

11.3.9 主体结构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标准柱列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列。 检验方法:采用全站仪、水准仪和钢尺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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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 当钢构件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lO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梁(或桁架)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lO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现场实测。

11.3.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吊车梁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榀。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2。

11.3.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中檩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 表E.0.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平台总数抽查 10%,栏杆、钢梯按总长度各抽查10%,但钢平台不应少于1个,栏杆不应少于5m,钢梯不应少于1跑。 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E中表E.0.4。 表10.3.1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平板型钢网格结构(简称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 12.1.3 钢网架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2.1.4 钢网架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范第10.1.4、10.1.5、10.1.6条的规定。 12.2 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 Ⅰ 主控项目

12.2.1 钢网架结构支座定位轴线的位置、支座锚栓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和钢尺实测。

12.2.2 支承面顶板的位置、标高、水平度以及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支承面顶板、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位置 15.0 支承面顶板 顶面标高 0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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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支座锚栓 顶面水平度 l/1000 中心偏移 ±5.0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12.2.3 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实测。

12.2.4 网架支座锚栓的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2.2.5 支座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2.5的规定。支座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支座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实测。 12.3 总拼与安装 Ⅰ 主控项目

12.3.1 小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单元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5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拉线等辅助量具实测。 表12.3.1 小拼单元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节点中心偏移 焊接球节点与 钢管中心的偏移 杆件轴线的 弯曲矢高 弦杆长度 锥体 型小 锥体高度 拼单 上弦杆对 元 角线长度 ≤24m 跨长 平面 >24m 桁架 型小 跨中高度 拼单 设计要 元 跨中 求起拱 拱度 设计未 允许偏差 2.0 1.0 L1/1000,且 不应大于5.0 ±2.0 ±2.0 ±3.0 +3.0 -7.0 +5.0 -10.0 ±3.0 ±L/5000 +10.0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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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起拱 注:1、L1为杆件长度; 2、L为跨长。 12.3.2 中拼单元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辅助量具实测。 表12.3.2 中拼单元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单元长度 单跨 ±l0.0 ≤20m, 多跨连续 ±5.0 拼接长度 单元长度 单跨 ±20.0 >20m, 多跨连续 ±10.0 拼接长度 12.3.3 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其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1.6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

2 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 检查数量:每项试验做3个试件。

检验方法: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检验,检查试验报告。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Ⅱ 一般项目

12.3.5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节点及杆件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的疤痕、泥沙和污垢。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检查数量:按节点及杆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6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6的规定。 检查数量:除杆件弯曲矢高按杆件数抽查5%外,其余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表12.3.6。

表12.3.6 钢网架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L/2000,且不 纵向、 应大于30.0 用钢尺 横向长度 -L/2000,且不 实测 应小于-30.0 支座中心 L/3000,且不 用钢尺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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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移 应大于30.0 和经纬 仪实测 周边支承 L/400,且不 网架相邻 应大于15.0 支座高差 支座最大 30.0 高差 多点支承 L1/800,且不 网架相邻 应大于30.0 支座高差 注:l、L为纵向、横向长度; 2、L1为相邻支座间距。

13 压型金属板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压型金属板的施工现场制作和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13.1.2 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3.1.3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3.2 压型金属板制作 Ⅰ 主控项目

13.2.1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其基板不应有裂纹。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10倍放大镜检查。

13.2.2 有涂层、镀层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涂、镀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2.3 压型金属板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3的规定。 表13.2.3 压型金属板的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波距 允许偏差 ±2.0 截面高 ±1.5 度≤70 截面高 ±2.0 度>70 用钢尺 和水准 仪实测 波高 压型钢板 在测量长 20.0 侧向 度ll的范 弯曲 围内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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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l为测量长度,指板长扣除两 端各0.5m后的实际长度(小于l0m) 或扣除后任选的l0m长度。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检查。

13.2.4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凹凸和皱褶。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5 压型金属板施工现场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计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角尺检查。

表13.2.5 压型金属板施工现场制作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压型金 属板的 覆盖宽 度 板长 横向剪切偏差 允许偏差 截面高 +lO.0, 度≤70 -2.0 截面高 +6.0, 度>70 -2.0 ±9.0 6.0 泛水板、 板长 ±6.0 包角板 折弯面 ±3.0 尺寸 宽度 折弯面 2° 夹角 13.3 压型金属板安装 Ⅰ 主控项目

13.3.1 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和包角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连接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尺量。

13.3.2 压型金属板应在支承构件上可靠搭接,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3.3.2所规定的数值。

检查数量:按搭接部位总长度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表13.3.2 压型金属板在支承构件上的搭接长度(mm)

项目 截面高度>70 搭接长度 375 屋面坡度<1/10 250 截面高 度≤70 屋面坡度≥1/10 200 墙面 120 专业整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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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50mm,端部锚固件连接应可靠,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沿连接纵向长度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m。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3.3.4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板面不应有施工残留物和污物。檐口和墙面下端应呈直线,不应有未经处理的错钻孔洞。

检查数量:按面积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m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5 压型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5的规定。 检查数量:檐口与屋脊的平行

度:按长度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m。其他项目:每20m长度应抽查1处,不应少于2处。 检验方法:用拉线、吊线和钢尺检查。 表13.3.5 压型金属板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檐口与屋脊 12.0 的平行度 压型金属板 L/800,且不 波纹线对屋 应大于25.0 脊的垂直度 屋面 檐口相邻两 块压型金属 6.0 板端部错位 压型金属板 卷边板件最 4.0 大波浪高 墙板波纹线 H/800,且不 的垂直度 应大于25.0 墙板包角板 H/800,且不 墙面 的垂直度 应大于25.0 相邻两块压 型金属板的 6.0 下端错位 注:1、L为屋面半坡或单坡长度; 2、H为墙面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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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钢结构涂装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的防腐涂料(油漆类)涂装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4.1.2 钢结构涂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4.1.3 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4.1.4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内应保护免受雨淋。 14.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Ⅰ 主控项目

14.2.1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表14.2.1 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最低的除锈等级

涂料品种 油性酚醛、醇酸等 底漆或防锈漆 除锈等级 St2 高氯化聚乙烯、 氯化橡胶、 氯磺化聚乙烯、 Sa2 环氧树脂、 聚氨酯等底漆或防锈漆 无机富锌、有机硅、 Sa2 1/2 过氯乙烯等底漆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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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Ⅱ 一般项目

14.2.3 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4 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处范围内,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且不应少于3件,每件测3处。

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漆膜附着力测定法》GB 1720或《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 9286执行。

14.2.5 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Ⅰ 主控项目

14.3.1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表面除锈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底漆涂装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2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 24:90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防火喷涂材料性能试验方法》GB 9978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使用100t或不足100t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500t或不足500t厚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检验方法:检查复检报告。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 24: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14.3.4 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尺量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3.5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3.6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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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15.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当主体结构均为钢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大型钢结构工程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5.0.2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见本规范附录G,检验应在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5.0.3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H执行。 15.0.4 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 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5.0.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5.0.6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附录A进行;

2 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J中表J.0.1~表J.0.13进行;

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附录E进行;

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附录F进行。 评论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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