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0-021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10日(星期六)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人,代表股份数共82,7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陈洋、姚吉莉两位律师到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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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3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3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10年3月26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陈洋律师、姚吉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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