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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专业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来源:筏尚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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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2010年6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优化创新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创新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合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形成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校、市、全国三级评优、奖励制度。

二、评选办法

第三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开创性,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应有突破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达到国际或国内相同学科的先进水平,或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一)社会科学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论文研究成果填补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空白,在本学科领域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2、 论文研究成果属运用新视角、新方法进行探索和研究,有独到见解或创新意义的成果。

3、论文研究成果为宏观决策提出有战略意义的性建议,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和实用价值,或对文化事业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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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科学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论文研究成果发现或揭示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新现象、新规律,或提出有价值的新理论、新方法。在本学科领域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论文研究成果创造性地解决国民经济或科学技术中的重大问题,有重大的应用价值或经济效益。

3、论文成果属跨学科的研究成果,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

三、论文研究成果的主要结论或部分结论已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获得过重要奖励的,在优秀论文评选时应予优先考虑。

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体现出博士学位获得者确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图表规范,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第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注意发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苗子。主要是在每次学位论文的开题时或论文进行过程中,密切关注研究生论文的创新情况,滚动式选择总数不少于10%的博士学位论文作为优秀学位论文的重点扶持对象进行重点培养,研究生院将在经费、学制等方面为这些重点对象提供必要的保证,各院系也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五条 各院系可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不多于本院系当届博士毕业生总数10%的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论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次博士学位评审时,应评选出不多于本分委员会当次受理博士学位申请总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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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论文,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评审。

第六条 各院系应通知并组织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具体内容根据学位办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七条 学位办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择优推荐其中部分论文参评“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由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选出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再由上海市择优推荐其中部分论文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 研究生院将根据“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的评分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度复旦大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审定产生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告并上网公布。入选名单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异议期。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对入选论文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及其具体依据(学位办负责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予以保密)。

第十条 异议期结束后,入选论文将获得“复旦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由学校颁发证书并对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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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即取消其“复旦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告,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其学位授予问题。

三、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一、对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二、对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

学校对每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配套奖励5万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所在院系的相关人员(包括参与论文指导的主要教师、参与申报材料组织工作的研究生管理干部等。导师除外),每篇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金的具体发放对象及金额由院系领导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奖励办法

学校对每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配套奖励2万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作者,每篇奖励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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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人民币8000元。 三、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所在院系的相关人员(包括参与论文指导的主要教师、参与申报材料组织工作的研究生管理干部等。导师除外),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奖金的具体发放对象及金额由院系领导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给予的奖励中,每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励按最高等级执行,不兼中兼得。同一篇学位论文逐轮获奖时,奖金逐轮发放,但累积奖金总额不超过该论文所获最高等级奖励标准。

四、其他

第十六条 学位办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博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学位办负责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奖励经费预算。学校设立专门基金及账号,专款专用。可以通过适当渠道吸收社会资金以支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工作。

第十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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