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风险点:
虚假按揭风险、借款人风险(如:因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期限很长,借款人由于失业、健康等原因很可能导致收入支出波动性增大,这将严重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风险、贷款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调查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档案资料均无借款人家庭资产相关证明。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一手房)》(冀信联发[【2008】63号)规定,第十三条贷前调查其中包括:借款人及家庭主要财产和收入情况。
2.住房按揭贷款合作企业保证金未实行专户保管。 参照《若干问题的请示》(冀信联贷字【2015】7号)第一条要求,石家庄市联社按发放购房贷款余额的5%作为保证金存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3.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无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贷款拟购的商业用房应为竣工验收合格的现房。
4.商业用房首付比例低于50%。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
5.住房按揭贷款苜付款未入联社监管账户。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一手房)》(冀信联发【2008】63号)要求,第二阶段→(二)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已支付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并存入开发商在经办联社开立的售房专用账户上。
6.购房合同非房管局备案合同文本及抵押物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预登记。
参照《冀信联贷字【2015】7号》规定,由县级行社自主选择备案制或预登记。 7.个人购房未办理房屋保险。
参照(冀信联贷字【2015】7号)规定,由县级行社根据合作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办理房屋保险。
8.还款来源系公司代还或一人代还。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一手房)》(冀信联发【2008】63号)规定,第十三条贷前调查其中包括: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与家庭收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9.住房按揭贷款逾期三期以上未扣收保证金。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一手房)》(冀信联发【2008】63号)要求,第二阶段→第(九)贷后管理→第5条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冀信联发【2008】63号)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联社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行使抵(质)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0.开发资质过期且不符合规定条件。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一手房)》(冀信联发【2008】63号)要求,受理申请需要提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料,其中包括:开发资质证书。
11.发商对外担保存在不良贷款记录。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一手房)》(冀信联发【2008】63号)要求,受理申请→公司资料→房地产开发经历及业绩,禁止向有欺诈经营行为或业绩不佳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防控措施。
1.贷前对借款人及家庭主要财产和收人情况做好调查,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与家庭收入、还款能力相符等。
2.对发放购房贷款余额的5%作为保证金存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 3.贷款拟购的商业用房应为竣工验收合格的现房。
4.严格执行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
5.为防范一房二卖、假按揭,必须使用房管局制式合同,并在房管局办理备案制或预登记手续。
6.参照(冀信联贷字[2015]7号)规定,由县级行社根据合作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办理房屋保险。
7.借款人连续3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客户经理要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督促客户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借款人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信用社依法处理抵押物;违约贷款的其他处理方式,其中包括: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冀信联发[2008]63号)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联社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行使抵(质)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8.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提供开发资质证书的资料。开发商资质针对的是开发性贷款,非按揭要求,但开发资质级别涉及开发能力及经验,按揭贷款主要风险为:建设风险、信用风险、销售风险、筹资风险、资金监管风险(防止资金挪用)等。
9.禁止向有欺诈经营行为或业绩不佳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泫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岗位、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四)对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弄虚作假,代借款人、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七)抵、质押物未按规定办理保险、公证并登记的;
第五十五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担保无效的。
案例分析:
借款人张××,2014年11月6日办理住房按揭贷款9 9 6万元,石家庄市×××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出具首付款凭证记载首付款1615. 17万元,入账日期 2014年11月4日,而该公司在信用社资金监管账户上未存人该笔存款。
二、汽车按揭贷款 风险点:
与经销商盲目合作,对其担保能力分析评价不够,目前大量民营私办的经销商将车辆挂靠其他经销商,借款人认为是租赁经销商的汽车,没有形成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意识,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较大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汽车销售单位与汽车经销商不符。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对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汽车经销商担保合作的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或停止发放该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3、经销商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骗贷、套贷等信用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的事项、信用等级下降等,严重影响担保代偿能力的。
2.跨区发放汽车按揭贷款。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对象为农村信用社辖区内有购车需求的白然人。
3.针对借款人资信未实地调查。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三)调查借款申请人资产负债情况。重点调查借款申请人存款、房屋、汽车等主要资产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已抵押等;除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外是否有其他民间借贷;资产负债比例是否超过60%。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借款申请人、担保人身份;借款人、担保人的居住地、所在单位情况、资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人收入或经营项目状况;
第二十条规定,尽职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用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开展尽职调查时,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面谈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留档。
4.假(主车、挂车)、汽车购置价格高于保单汽车购置价格、购车与网上查询金额不符。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对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汽车经销商担保合作的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或停止发放该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3、经销商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骗贷、套贷等信用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的事项、信用等级下降等,严重影响担保代偿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贷款调查规定:(四)所购车辆价格与当地同行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符。核查方法为:查询网络、同借款申请人面谈、与汽贸公司《汽车品牌、型号、价格表》核实,同类车型首保购置价进行比较。如所购车辆价格高于以上所查询的最低价格10%的,由汽贸公司提供书面说明,随同调查资料一并上报审查。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规定:(4)贷款发放次月,通过开出省国税局网站查询,核实真实性,并将价格与保险单新车购置价对比。经核查为假的,自即日起中止与汽贸商业务合作,并追回所放贷款;如价格高于保险单新车购置价10%的(含),应向汽车经销商核实情况,同时书面上报部门经理,重新核定货款额度,追回贷款超额部分。
贷后检查要形成报告,报告中必须明确的贷后检查的意见及风险防控措施。 5.超额度发放贷款、汽车购置税计人购车价款。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贷款额度
≤购车价款一首付款总额。
购车价款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款(不包含各类购置税、费及保费)。 6.抵押登记逆程序(先办理抵押手续,后签借款合同)。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同过后,客户经理A角通知客户并打印《贷款发放通知书》、《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通知书》,填写《止付证明》提交前台柜员进行贷款的发放和办理止付。
(一)前台柜员负责核实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身份,面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前台柜员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授权委托支付书》、《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三)以上手续全部办妥后,前台柜员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结算账户,然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转入汽车经销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内。将所有信贷档案按规定移交综合岗。
(四)委派会计负责核查、授权、打印合同。 (五)客户部综合岗必须与汽车经销商及抵押人共同到县级以上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虚假登记。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同过后,客户经理A角通知客户并打印《贷款发放通知书》、《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通知书》,填写《止付证明》提交前台柜员进行贷款的发放和办理止付。(五)客户部综合岗必须与汽车经销商及抵押人共同到县级以上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七)抵、质押物未按规定办理保险、公证并登记的。
8.保证金比例不足、未办理止付手续。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十四条合作程序规定:(三)确定基础保证金额度与比例。初次合作的经销商,在合作业务之前先预缴一定额度的基础保证全,在此基础上,办理业务实行一笔一缴保证金,缴纳比例为10%。对于已经开展合作的经销商,未按上述要求缴存基础保证金的或缴存额度不足的,必须补齐后方能重新办理业务。基础保证金额度确定后又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并办理止付。县级行社根据市联社下达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基础保证金年度指导意见》,确定汽车经销商的基础保证金额度;基础保证金额度低于市联社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须报市联社咨询备案。(四)保证金的质押担保及缴存。县级行社确定基础保证金额度后,在与汽车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时,须明确基础保证金作为汽车经销商在合作期限内担保按揭贷款的质押保证,并办理止付。在所担保的贷款余额为零之前,该账户的管理权为合作行社。对于以后实行一笔一缴的10%保证金,出具止付证明后对应该笔贷款办理质押止付。
9.保险金额不足、时间未涵盖贷款期限、未续保。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十四条合作程序规定:(十一)车辆保险。抵押车辆必须在经办联社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客户部负责积极协调。所购车辆必须办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与盗抢险等保险,同时必须在保险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行社为汽车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单原件交经办农村信用社保管。汽车经销商须协助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保险续保,对出现保险断档、保险项目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由汽车经销商负责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10.汽贸代收代还。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严禁汽车经销商代信用社收取借款人按期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
11.按揭逾期违约未采取措施。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违约处理:借款人出现违约,农村信用社扣划保证金归还当期贷款本息,造成保证金余额不足时,经销商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补足保证金差额。经销商月初保证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时,农村信用社应暂停发放该合作项目的担保贷款。借款人违约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农村信用社必须采取向保证人追偿、处置抵押物等必要的清收保全措施,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防控措施:
1.对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汽车经销商担保合作的退出机制。 2.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对象应为农村信用社辖区内有购车需求的自然人。
3.严格做好贷前调查,如:核实借款申请人、担保人身份;借款人、担保人的居住地、所在单位情况、资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人收入或经营项目状况,同时做到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用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严格执行面谈制度。
4.对提供假(主车、挂车)、虚假保单的应暂停或停止发放该经销商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
5.严禁超额度发放贷款、汽车购置税计入购车价款。
6.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流程办理抵押登记等业务。
7.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缴存保证金,并办理止付手续等。
8.严禁汽车经销商代信用社收取借款人按期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
9.借款人出现违约,农村信用社扣划保证金归还当期贷款本息,造成保证金余额不足时,经销商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补足保证金差额。经销商月初保证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时,农村信用社应暂停发放该合作项目的担保贷款。借款人违约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农村信用社必须采取向保证人追偿、处置抵押物等必要的清收保全措施,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岗位、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四)对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弄虚作假,代借款人、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七)抵、质押物未接规定办理保险、公证并登记的;
第五十五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担保无效的。
第四十二条 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车辆抵押登记证书权利人与车管所登记系统查询不一致。××联社。借款人:王××贷
款55万元期限:2013年9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抵押登记证书权利人:××联社'经车管所查询抵押权人:北京××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三、职工贷款及职工对外担保贷款形成不良
风险点:多头授信、贷款及担保的贷款形成不良、测算贷款额度不合理、资金用途使用不合规等导致信贷资金出现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多头授信、职工与其配偶未按户管理同时在信用社借款。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员工消费贷款只能由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办理。
《农户贷款》第十三条贷款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仅仅限一人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保或连环保证。
2.职工贷款形成不良、职工配偶存量贷款逾期欠息、职工及其配偶对外担保不良。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得发放员工消费贷款:(一)员工本人或员工配偶在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二)员工本人为他人担保未履行担保义务。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九条到期贷款的催收和追索规定:(二)贷款到期。3.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不具备展期条件的,要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3.贷款额度测算不合理(超额度)、职工年龄加贷款年限超过退休。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规定:(一)根据员工借款的用途和员工年龄确定贷款年限(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退休日期);
(二)根据公式计算额度:员工消费贷款的额度一本员工平均工资收入的50%(以申请贷款时前两年的工资平均计算)X贷款年限。
4.职工贷款按经营性贷款管理或用于生产经营、职工经商办企业。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员工消费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投机性等盈利性义务。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员工应严格执行“十不准”:(四)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社)客户经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二)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客户经理:2、个人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投资入股的人员。
5.职工贷款采用农贷宝产品。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员工消费贷款以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卡”为载体发放,员工需持“职工卡”办理。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贷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冀信联办发[2013]10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贷宝业务是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为辖内农户、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自然人等客户量身定制的提供存款、结算、贷款用信及还款服务等功能的个人类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第六条适用范围:农贷宝贷款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类个人贷款(不包括按揭类和必须采用受托方式支付的业务品种)。
6.未提供消费证明、保证人非职工。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一)提供本人购买房
屋、汽车、其他消费用品的证明;(三)提供两名以上(含)员工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
第七条规定:员工消费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投机性等盈利性义务。
7.未执行分期还款。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员工消费贷款原则上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或金额较小(低于3万元)的贷款也珂采用一次还本方式还款。分期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
8.保证人参与调查,未执行回避制度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七十七条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信贷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防控措施:
1.防止多头授信、职工与其配偶应按户管理,并在指定网点办理贷款。
2.员工本人或员工配偶在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员工本人为他人担保未履行担保义务,不得发放员工消费贷款。
3.合理测算贷款额度、贷款年限。
4.员工消费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投机性等盈利性义务。
5.员工消费贷款必须以信用社“职工卡”为载体发放,员工需持“职工卡”办理。 6.按规定执行分期还款。
7.保证人参与调查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张××,借款日2012年7月30日,到期日2013年7月29日,金额10万元,截至2014年10月31日累计欠息37768. 85,担保人王××、张××为信用社员工。员工担保贷款逾期后未履行担保责任。
四、银承签发、贴现业务 风险点:
未经查询的银承、虚假交易背景套取信贷资金风险;跨区办理银承、贴现,未纳入统一授信导致信贷资金管理存在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未经查询的银承办理贴现。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禁办理未经查询的票据贴现业务。
2.银承签发、贴现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的通知》第一条规菹票据业务办理:(三)办理承兑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商品交易合同,确保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必须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两个月内必须审核相关购货方记账联原件,留存复印件。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无,或查询无信息。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
汇票贴现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持票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发生或劳务交易的或普通原件。
4.跨区办理银承签发、贴现业务。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低风险业务除外)。
除社团(银团)贷款外,未经上级批准,各级机构不得跨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直贴客户条件:(3)严禁为非本辖区客户办理贝占现业务。
5.贷款缴纳银承保证金。
参照《联合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的通知》第二条严格票据条件规定:(二)严禁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或转为定期存款出质,用于业务
6.签发银承金额超申请人净资产50%。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规定:单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7.非一次性贴现业务未纳入授信管理。
《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直贴业务的授信管理规定:(1)未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一次性贴现不纳入授信管理。(2)贴现授信额度参照客户年度销售收入确定。贴现授信不得与流动资金授信及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授信串用。(3)贴现授信的最终审批权限为各县级(行)社。
防控措施:
1.严禁办理未经查询的票据贴现业务。
2.办理承兑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商品交易合同,确保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必须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两个月内必须审核相关购货方记账联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持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发生或劳务交易的或普通原件。
4.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办理跨区办理银承签发、贴现业务。
5.严禁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的实质是防止再次签发差额承兑,连续套用信用。 6.单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7.非一次性贴现业务纳入授信管理。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规审批(咨询通过)不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信贷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2014年5月31日,××有限公司签发银承1900万元,通过河北税务局网站查询,企业提供的建筑业不真实。贸易背景虚假。
五、征信 风险点:
未查询征信记录,银行不能方便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及关联企业状况,导致将贷款投向不良借款人,或出现过度授信,而产生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公司类人行征信报告问题包括:(1)未查询、打印;(2)查询打印格式不符。征信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企业关联情况、借款和对外担保明细情况;(3)公司类主要股东、管理人员个人征信未查询打印。
2.个人类未进行征信查询、打印。 3.征信查询、打印对间不符合要求。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十条贷前调查规定:
(一)农户小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督查以下内容:(4)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家庭财产、负债和收支情况,是否本辖区信用户;农户联保贷款应重点督查以下内容:(2)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对个体工商户贷款:要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经营能力,技术力量、经济效益预期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企业(包括公司、单位等经营实体)贷款:3、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第十三条规定:调查采取实地调查与书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情况或对象应进行实地调查:(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的资产情况、信用状况。
防控措施:
严格按规定查询征信记录,参照征信报告对借款人及保证人及股东的信用记录、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关联企业、授信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合理授信,严禁逆程序操作。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岗位、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案例分析:
石家庄市××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4月3日贷款980万元,2014年4月1日办理展期,2015年4月1日到期,余额900万元,贷款时未进行股东征信查询,展期时法人张立新个人征信查询日20 1 4年4月4日,晚于展期日。
六、尽职调查 风险点: 未尽职调查,向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导致债权无法落实、法律诉讼不予支持;支付不合规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
风险表现及识别: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及实力、自贷自保贷款。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保证人的审查。主要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手续是否真实有效”。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六条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律条件:1.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经济条件:1.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自然人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该自然人前两年的合法收入额;2.保
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两倍。
第十条贷前调查:(四)对担保情况的调查:1.保证贷款除严格按第六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1)是否具有作保证人的法律资格;(2)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人量及净资产数额,并同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以此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3)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4)保证人的对外担保情况。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对保证人的评价:(一)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包括:1.经信用社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盈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沉,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岗位、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借款用途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向非实体贸易企业发放贷款。 包括:对注册未满3年的商贸类公司办理保证担保授信、借款用途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无仓库、无工作等。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尽职调查规定: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门负责贷款调查,客户经理接受借款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完整的原则,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特定情况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完成。客户经理履行尽职调查要留下工作底稿,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应遵循《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相关规定。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第十三条规定:调查采取实地调查与书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情况或对象应进行实地调查:(一)客户经营场所、生产车间、施工现场、班组记录等;(二)客户主要资产存放地;(三)客户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四)抵质押资产;(五)公司章程;(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的资产情况、信用状况;(七)面谈。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岗位、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以流动资金名义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授信额度的串用:授信额度可在流动资金贷款、承兑、保函、贸易融资之间串用,但以上信贷产品的授信额度不得於固定资产项目的授信额度串用。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禁令》第十七条,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4.重要科目、资产未调查核实主要资产证明材料缺失、调查报告内容主次不分。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试行)》第四条调查的总体要求是真是、客观、全面与规范,要求:(二)全面性要求是指,除非是客户申请一次性信用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或风险完仝可控的信贷业务,调查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调查人员既要对客户整体情
况、发展前景进行充分摸底、分析,又要对客户申请的具体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论证,又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必要揭示、提示,做到“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规定: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财务因素调查与分析:3.调查人员应实地对企业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账表、账账、账据、账实核对,对厂房、办公楼、设备、土地、主要存货等项目进行实地观察、盘点,以验证报表的真实性,仔细分析重点会计科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货、投资收益、无形资产等。
5.特行许可。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基本情况调查:2.从事特殊行业(烟草、食盐、石油、电力、金融、电信、保险、证券等)的客户,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文或许可证。按规定需审批的项目应取得有关审批书,污染环境行业须取得环保许可证,进出口客户应取得进出口批文(或已经履行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外汇的批文。
解释:特行许可证的期限不一定必须与贷款期限一致,但必须关注特行许可的有效性,及时督促借款人申请换发,针对未能够及时取得特行许可证件的,要求关注借款人的经营,防范信贷风险,必要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追加担保等措施。
6.重要资料造假。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7.发放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未成立调查小组。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试行)》第六条调查:调查要有两名客户经理(信贷人员)共同进行,并分为A、B角,A为主角,B为配角。对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的信贷业务、集团性客户信贷业务以及疑难或有问题信贷业务,要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明确一名成员为主调查人,其余人员承担共同调查责任。对应实施小组调查二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未组织小组调查,导致调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防控措施:
1.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及实力、严禁自贷自保贷款。 2.借款用途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向非实体贸易企业发放贷款。 3.严禁以流动资金名义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
4.从事特殊行业(烟草、食盐、石油、电力、金融、电信、保险、证券等)的客户,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文或许可证。按规定需审批的项目应取得有关审批书,污染环境行业须取得环保许可证,进出口客户应取得进出口批文(或已经履行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外汇的批文。
5.加强客户经理培训,对重要资料严格审查,防止出现虚假资料,套取信贷资金。 6.发放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成立调查小组。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
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岗位、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审批发放(咨询通过)明显不符合信贷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100万元,用途:购极板,2014年4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朱××,股东:朱××、王××。人户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是×××电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的销售部门,无的仓库,办公室占用×××电源有限公司的房间。交易对手是×××电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明其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七、评级、授信不规范 风险点:
信用等级评定不合规、超授信额度,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忽视风险控制、粗放经营,导致不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不合规、未进行信用量分析、用信额度超测算授信额度。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授信额度指对该客户总的授信额度。它包含各种信贷产品的份额度。各种信贷产品的分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额度。
第十五条规定,核定客户授信额度,要依据客户经营情况、合理需求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县级联社承担风险的能力审慎确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社)大客户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信用等级评定规定:一、信用等级得分计算表;二、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第六章授信量分析规定:二、行动人员分析客户需求后,测算客户授信控制量。(一)总授信控制量:授信控制量是农村信用社确定的对单一客户所有贷款余额的风险控制界限。 (二)授信总量建议值。在测算出授信控制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一下因素,提出对企业的授信总量建议值。 1、企业的客观信用需求;2、预计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信用或归还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的情况;3、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三)对企业的授信总量建议值原则上不得超过测算出的授信控制量。超过授信控制量,必须在企业评价报告中详细说明情况。
防控措施:
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核定客户授信额度,依据客户经营情况、合理需求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县级联社承担风险的能力审慎确定。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信贷业务审批(咨询)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二)未经特别授权,审批发放(咨询通过)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的。
案例分析:
测算授信控制量未按照规定公式进行计算,导致计算结果不正确。规定公式为:Q= Y+1/3(M×T- D)×Z,实际计算公式:有效净资产×60%.违反《××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社)大客户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八、关联企业统一授信、未以家庭为单位统一授信 风险点:
未统一授信导致关联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导致资金损失。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关联企业未纳入统一授信、关联保证担保。 参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四十五条授信额度管理:农村信用社对集团客户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集团内成员企业的授信一并纳入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防止对集团客户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
第四十六条担保管理:严格控制关联企(事)业担保。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集团客户授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对集团客户要防止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问题。
2.未以家庭为单位统一授信(针对夫妻双方各自发放贷款)。 参照《农户贷款》第十三条贷款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仅仅限一人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保或连环保证。
防控措施:
1.防止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严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
2.以家庭为单位统一授信。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审批发放(咨询通过)明显不符合信贷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石家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郧××出资90万元’2014年4月18日借款1000万元,由郧××房产做抵押。石家庄××商业管14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表陈××出资9 7 7万元,2014年4月14日借款1000万元,由郧××房产做抵押。××物业法人代表郧××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为夫妻关系。两家企业为关联企业,未参照集团客户统一授信。
九、属地管理问题 风险点:
执行属地管理,严格控制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符、办公经营地址与生产、仓库经营地址不一致。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上级部门
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低风险业务除外)。
2.跨区贷款。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十九条自然人(含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客户申请新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具有稳定的收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固定住所、经营场所。
防控措施:
1.未经上级部门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低风险业务除外)。除社团(银团)贷款外,未经上级批准,各级机构不得跨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2.自然人(含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客户申请新的业务应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经营场所,具有稳定的收入。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审查通过明显不犄合国家产业、信贷、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分析:
××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3月14日贷款500万元,2015年1月12日到期,用途为:购钢材,担保单位为××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企业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高新区。
十、未测算流动资金测算或不合理、自有资金不足问题 风险点:
未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自由资金不足导致超实际需求。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未测算流动资金测算或不合理。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自有资金不足。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汇编(中册)信贷管理信贷管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冀信联发[2006]41号第五条规定,“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流动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
防控措施:
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执行。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分析:
×××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贷款3 2 0万元,期限:2 0 1 4年1 1月2 0日至20 1 5年1 1月1 8日,用途:购原料,保证人:河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总金额为3 6 0万元,办理贷款3 2 0万元,自有资金为40万元,自有资金比例为1 1%,不足30%0
调查报告中未提及企业自有资金情况,购销合同与贷款金额等同,企业没有自有资金。
十一、借款人、保证人连续2年或3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负值 风险点:
对现金流量不充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会导致贷款逾期形成不良或依靠第二还款来源实现债权。
风险表现及识别:
借款人、保证人连续2年或3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负值。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二十条严禁对下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客户提供信用:(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两年连续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建设期项目除外)。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现金流量表分析: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现金流量的特点是不一样的,在初建或投资阶段,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在稳定和发展阶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才逐渐变为正值。因此,在分析现金流量时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综合考虑。
防控措施:
针对经营性现金净流量负值现象,要求补充调查净现金流负值的原因: 1.净现金流负值不合理的要求收回贷款,不得再发放。 2.原因合理的,要求加强监管。
3.结合借款人、保证人资产实力综合考虑其借款资格或担保资格。 违规责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审批发放(咨询通过)明显不符合信贷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联社为石家庄××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 9 6 0万元,敞口8 80万元。保证人××有限责任公司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之和为3 20万元,小于担保额度,无担保代偿能力。
十二、个人贷款用于公司使用 风险点:
化整为零、借各贷款。 风险表现及识别:
化整为零贷款、借名贷款。
参照《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第二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对自然人(不含农户)发放的用于消费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对于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贷款,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等。
防控措施:
(1)个人贷款禁止用于公司使用。禁令的实质为禁止用于非借款人实际控制的企业的经营资金需求及化整为零贷款。
(2)借款人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借款人实际控制且股权占比很高的企业。
以家庭为单位的公司类企业包括:夫妻公司、父子公司、兄弟公司、兄妹等性质的企业。 (3)借款人的信贷资金需求应与其资产规模相对应,个人贷款授信应与省市联社规定的
额度相对应,个人贷款主要用于小微型企业。
(4)个人名与公司名不得同时在信用社出现存量授信。 违规责任:
第五十条对于按规定应该审批(咨询)的信贷业务,未经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委员会(小组)审批(咨询),擅自发放的;越权或变相越权、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咨询)信贷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杨××于20 1 3年1 0月1 5日借款1 8 5万元;张××于2 0 1 3年1 0月1 5日借款1 90万元;赵××于20 1 3年1 0月1 5日借款1 80万元;朱××于2 0 1 3年1 1月5日借款1 85万元,共计740万元,通过对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及人户核查、座谈等方式发现,实际使用单位为×××有限公司,上述贷款为化整为零发放,然后用于公司使用。
十三、借保双方互保、连环担保 风险点:
借保双方互保、连环担保非俚不能化解和缓释风险,反而进一步传递和放大了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借保双方互保、连环担保。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集团客户授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对集团客户要防止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问题。
《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加强授信管理,促业务合规发展规定:三是本着先质押、再抵押、后担保的原则办理授信业务,尤其是新营销的客户第一次授信必须采用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办理。原则上单户授信有效资产抵质押达到5 0%以上,决不允许单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拓展业务;对保证担保贷款授信到期后重新办理授信时,也应以有效资产抵质押为主,单户授信有效资产抵质押比例达到30%以上。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发放保证担保贷款要以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二是重点关注互保、联保、循环保及担保公司保等,严控企业互保、联保、循环保及担保公司保规模;三是严把准入关。对联保贷款方式,企业对外担保的限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每家企业担保客户不超过5户,并严格控制联保企业单户贷款额度。
2.联保贷款未按规定进行综合授信,且信贷系统中未按联保贷款进行授信控制。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对小企业综合授信后,单一借款人的有效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 0%;联保小组各成员授信总额度不能超过联保小组净资产的70%;特殊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总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3倍。
防控措施:
1.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岩分配授信额度。
2.联保贷款按规定进行综合授信,.且信贷系统中未按联保贷款进行授信控制。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岗位、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案倒分析
A有限公司201 4年5月30日至201 5年5月29日借款500万元,保证人为B有限公司。
B有限公司201 4年4月30日至201 5年4月29日借款430万元,保证人为C有限公司。
C有限公司20 1 4年6月2 7日至20 1 5年6月2 6日借款500万元,保证人为A有限公司。
形成企业连环担保贷款。 十四、担保公司 风险点:
一方面,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存在问题,存在注册资金虚拟、资金抽逃等现象,造成实际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强;另一方面,银行金融机构存在问题,缺乏对合作担保公司的筛选制度,存在合作风险。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是贷款业务存在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与未经市联社批准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业务。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石信联字(2014)3 0号)第五条要求:县级行社在本年度入围并经市联社确定的担保公司库中筛选有合作意愿的担保公司。
2.担保公司担保超额度及单户最大额度超比例。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石信联字(2014]3 0号)第三条要求:各县级行社在市联社审核确定的担保额度及放大倍数内开展业务,不得突破。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做好20 1 2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备选库更新工作的通知》(四)其他要求:担保机构在县级行社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碍超过其在县级行社的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且不得超过担保合作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 0%,且不得超过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3.担保公司保证金管理混乱,包括:保证金账户使用不规范、保证金支取不合规、保证金不足。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石信联字(2014)30号)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要求:第十一条县级行社根据与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次性核定担保额度及保证金金额,担保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的保证金金额一次性缴存到位,保证金必须使用担保公司自有资金。
保证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必须纳入保证金科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在合作协议中注明保证金账号、户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以单位定期存单,一般存款账户等其它任何形式存储担保公司保证金。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与县级行社的担保合作量每年核定一次,每年根据合作情况进行调整,保证金按照调整后合作量和扩大比例一次交纳,中途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担保额度及保证金进行调整的,由合作行社报市联社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被终止合作、清除出库的,其保证金余额大于存量未到期担保责任贷款余额本息总额的,且在其他合作行社无违约、保证金不足等情况的方可办理超额部分保证金的支取和划转手续。
4.未落实反担保情况。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做好20 1 2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备选库更新工作的通知》(冀信联办发(2012>3 3号)规定,担保机构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同时应将反担保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县级行社(四、担保机构用信)。
5.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清收。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融资性扭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石信联字(2014)30号)第五章风险控制,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对于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的,县级行社在向借款人追偿还款的同时,要求担保公司履行代偿。即在逾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主动代偿并补足保证金后可以继续办理业务。
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形成逾期,在扣划保证金后,对于未能还清的贷款,各县级行社应立即启动清收预案,采取多方措施,在向企业清收的同时应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确保贷款损失降到最低。
对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形成逾期的实行报告制度。到期贷款不能按时偿还的,县缀行社应在贷款到期下一工作日电话上报市联社,同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启动代偿响应机制,通知担保公司代偿。
6.执行新规问题。
参照《石家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石信联字(2014)30号)要求如下:
第 县级行社发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须遵循“短期、小额、流动资金”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类流动资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其他经济组织、金额在5 0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贷款可以使用担保公司担保。
对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等原则上不得使用担保公司担保。 客户授信应首先以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对全部有效资产抵质押后仍不能满足资金需求的,可采用实体企业担保,担保公司担保作为补充,但单户授信抵质押率原则上不低于50%。对抵押率低于50%确需支持的优质客户,必须报市联社备案后办理。
有效资产是指符合抵质押条件的房产、土地和有价证券等资产。 防控措施:
1.把好合作准人关,讲风险控制前移,与经市联社批准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业务。 2.严格控制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及单户最大额度比例。
3.按规定管理担保公司保证金,避免保证金账户使用不规范、保证金支取不合规、保证金不足等现象。
4.严格落实反担保情况。
5.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 信贷业务审批(咨询)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歪撤职处分:(二)未经特别授权,审批发放(咨询通过)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的。
第四十九条 审批发放(咨询通过)明显不符合信贷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联社担保公司保证金未全部入保证专用账户管理,而是由一般户、保证金专户、单位定期存单的合计余额作为保证金余额进行统计,违反了省联社保证金缴存、管理制度。
十五、抵质押物问题 风险点:
土地、房产未一并抵押存在重复抵押风险;超抵质押率,存在不能覆盖贷款到期本息的风险;抵押物为个人住房,未提供抵押人第二套住宅证明,导致债权人有可能无法申请执行被抵押的房产,造成资金损失。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土地、房产未一并抵押及土地及地上房产分开抵押。 (1)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土地及附属物一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2)参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3)针对土地房产一并地抵押问题,需补充调查,调查内容:确认土地性质(工业、住宅);确认房屋现状(在建、临建、破旧、拟拆除、较好等);一宗土地上有多个产权的,即土地未分割的,抵押房产的,土地可以不做抵押登记。(冀信联办发[2008]1 5 2号文)
(4)《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物出租。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4.拟抵押房地产已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必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处置抵押物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十条贷前调查(3)房地产抵押的: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3年的)或已经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3.抵押率计算及抵押率的确定。 抵质押率=本息合计/评估价值。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抵押率的确定:土地房产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在建工程不超过5 0%;机器设备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3 0%;
第三十二条 质押率的确定:动产和仓单、提单质押率不得超过70%。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贷款额度: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各县农信联社要合理确定质押率,必须确保存单本息能够覆盖贷款到期本息。
《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要求: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票据金额,各县级(行)社要合理确定质押率,必须确保票面金额能够覆盖贷款到期本息。
4.贷款展期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8]1 3 3号)第十条办理展期手续:办理抵(质)押贷款晨期时,如抵(质)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到期,要重
新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
5.抵押物为个人住房的,均未提供抵押人第二套住宅证明。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字(2011)4号)第六条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抵押房地产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出让性质土地上的商业地产(包括临街门店、商用楼、商铺等)、个人住房(须提供第二套住房证明、提倡两套住房同时办理抵押登记);厂房等。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土地、房产一并抵押。
2.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房地产抵押的: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3年的)或已经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3.按规定计算、确定抵、质押率。 4.贷款展期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5.抵押物为个人住房的,提供抵押人第二套住宅证明。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审批发放(咨询通过)明显不符合信贷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性条件不落实的。
案例分析:
××联社向客户发放房产抵押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2年,计算抵押率时利息额按照1年计算,造成本息抵押率超7 0%的。
十六、抵押登记问题 风险点:
逆程序操作、未办理抵押登记等,导致合同无效。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先放款,后抵押。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登记:(二)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 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三)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
2.先抵押,后签合同。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登记:(二)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 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抑物的登记手续;(三)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三章第至十七条,第贷款发放流程。
3.林权抵押手续不合规、以购房合同代替抵押登记违规发放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存在问题如下:
抵押物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由于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全部抵押于华夏××支行和工商××支行,并进行了登记,故××联社无法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在两支行同意预售的情况下,联社与开发商石家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此代替抵押登记办理抵押贷款。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岗位、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七)抵、质押物未按规定办理保险、公证并登记的。
防控措施:
1.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 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信用社发放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2.严禁抵押不作登记。 案例分析:
贾××,借款1 9 9万元,期限20 1 4年6月2 8日2 0 1 5年6月2 7日,房产抵押登记日期为20 1 4年6月2 7日,签订抵押合同日期为2 0 1 4年6月2 8日,抵押登记日期早于抵押合同签订日期。此种行为导致在房严部门的抵押合同无效,为以后的抵押物清偿贷款带来风险隐患。
十七、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 风险点:
评估价格仅作为参考依据,客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需要对评估价格进行认定'应参照当地交割价确认是否价格合理。
风险表现及识别:
抵押评估机构来人围省联社评估机构备选库。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三条,抵质押物的评估: (一)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在设定抵押、动产质押时,对价值较低并且有价格证明凭证(购置、买卖合同)的,可按其凭证协商定价(协议价须扣除凭证价1 0%以上),但在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时,由贷款人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借款本息。
(二)对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抵质押物价值较大的,可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信用社自行评估。
(三)信用社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格委托评估的,可固定选择两家以上(含两家)的评估机构作为制定评估部门,由借款人任选一家进行评估,信用社不得制定唯一评估机构。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在下列情况下,县级联社可选用备选库内机构,也可选用备选库外机构:1、办理抵押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接收或处置抵债资产额度不足1 00万元时选用评估机构。(二)除上述情形外,农村信用社选聘各类中介机构,须从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情况须从备选库外选聘的,应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防控措施:
评估机构应当选取省联社入围的评估公司,但评估价格仅作为参考依据,客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需要对评估价格进行认定,应参照当地交割价确认是否价格合理,明显不合理的,要求亘新计算抵押率,超过的要求压降。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信贷、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给予有关责
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分析:
201 3年4月2 7日某联社为客户王××办理房产抵押贷款1 000万元,评估报告为预评估报告,无评估公司盖章、无评估师签字。
十八、利率执行问题 风险点:
利率定价不标准、执行混乱。 风险表现及识别: 利率执行混乱。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四十七条定价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防控措施: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四十七条定价管理。农村信用卒士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货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1)县级行社应针对利率定价出具详细的档次划分标准。
(2)特殊优惠利率应说明情况并经县级行社的贷审会或风控会审批认可。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四)违反利率,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发放贷款,多收或少收利息的;
案例分析: ××联社。一般保证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90%,即9.5‰,实际执行利率从4‰至8.4‰共划分出20个档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75%,即8. 75‰,实际执行利率从6.04‰至8.1‰共划分出1 2个档次。
十九、单户超比例及社团贷款主办社占比不符合要求 风险点。
依法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意识木强,经营理念错位,受效益的驱使争大户,为了完成指标和盈利目标,导致贷款投向过度集中、单户超比例。
风验表现及识别。 l.单户贷款超比例。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单一公司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县级联社的承受能力或监管规定时,应采取组织社团贷款方式进行授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瓤的比倒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警理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2.社团贷款主办社占比不符合要求。
参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九条要求: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防控措施:
1.单一公司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县级联社的承受能力或监管规定时,应采取组织社团贷款方式进行授信。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2.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审批发放(咨询通过)明显不符合信贷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违规审批(咨询通过)不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信贷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某联社所有者权益294万元,股本金23362万元,××加工厂在该联社贷款7笔6050万元,单户贷款超过该联社风险承受能力。
二十、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客户贷款的管理 风险点。
给存在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信贷资金存在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借款企业或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不良记录。 2.为有不良记录或核销记录的借款人新增贷款。 3.为有不良记录客户办理贴现业务。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十规定: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显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本次信用前已全部消除了不良信用。
第十九条 规定:自然人(含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信用前已全部消除了不良信用。
第二十条 严禁对下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客户提供信用:(七)有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列入各家金融机构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第二十一条 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信用:(一)有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的。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风险资产管理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违规行为的通知》(冀信联字(2011]5 7号)第五条加强对有不良记录客户贷款的管理:(四)加强贷款管理,严格执行贷前审查制度,要求:“各办事处和县级农信联社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借款需求的公司类、个人贷户严格征信查词,公司类的征信查询范围要扩大到股东(合伙人),有他行及本机构不良信用记录的(含置换、核销贷款),3年内不得给公司类贷户新增授信及贷款,7年内不得给个人新增授信及贷款”。
防控措施:
加强贷款管理,严格执行贷前审查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借款需求的公司类、个人贷户严格征信查询,公司类的征信查询范围扩大到股东(合伙人),有他行及本机构不良信用记录的(含置换、核销贷款),3年内不得给公司类贷户新增授信及贷款,7年内不得给个人新增授信及贷款。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信贷业务审查过程中,……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信贷、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审批发放(咨询通过)明显不符合信贷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给以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联社××信用社20 1 4年7月至8月为石家庄市××化工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6笔,金额1 0 7 0万元,该公司在B信用社有不良贷款4笔,金额3 6 7万元(分别是:200 9年5月3 1日至2 0 1 0年5月1 1日金额40万元、20 1 1年7月1 4日至2 0 1 2年5月2 9日金额6 7万元、2 0 1 3年7月2 4日至2 0 1 4年7月23日金额1 1 0万元、2 0 1 3年9月2 7日至20 1 4年9月2 6日金额1 5 0万元),4笔贷款自贷款日未结过利息,累计欠息1 00万元。
二十一、未执行审批、咨询意见 风险点:
造成超权限放款。 风险表现及识别:
超授信审批期限放款、贷款利率执行不规范、用信时与向市联社报备资料不 一致、市联社咨询意见不符。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三十,信贷业务获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部门应依据审批意见落实性条款,并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发放信用。
防控措施:
信贷业务获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部门应依据审批意见落实性条款,并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发放信用。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委员会(小组)的;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的;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制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案例分析:
河北××有限公司201 3年6月30日至201 5年6月2 9日贷款170万元,授信时间2013年6月15日,授信期限1年,实际贷款期限2年,未执行审批意见。
二十二、信贷资金支付不规范 风险点:
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应执行受托支付未执行。
2.信贷资金的实际支付与合同、调查报告妊示交易对手m现不符现象。 3.信贷资金流入担保公司。 4.虚假的受托支付。 防控措施:
1.企业类支付要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金额超过400万元(含); (3)农村信用社认定的其他情形。
(4)固定资产贷款单笔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不低于50万元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
2.个人支付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采取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事先已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受托支付金额超过3 0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 0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介:(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性条件不落实的;
案例分析:
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20 1 4年1 0月1 4日至20 1 5年10月13日,用途:购钢材,保证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当日将信贷资金直接转到保证企业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
二十三、贷后管理 风险点:
贷后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了解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资信情况、收入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担保人情况,催收不及时,出现不良贷款导致贷款风险的发生。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无首次跟踪检查报告。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字[2010]1 5 6号)规定,第十条首次跟踪检查要求:对企业类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要在贷款发放后1 5天内进行;对个人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要在贷款发放后3 0天内进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可不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但要着重监督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信贷审批方案、性条款及其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
2.未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报告内容缺失、雷同。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操作流程(试行)》(冀信联发(2008]95号)规定,贷后检查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客户经营情况、贷款的使用及客户信用情况、客户财务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信贷业务风险检查、担保检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三)贷后检查
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奶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贷后管理人员为该阶段的责任人。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错至记大过处分;(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3.对担保人贷后检查不到位或不检查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操作流程(试行)》规定,对担保人贷后检查内容包括:保证人的检查参照对借款客户的内容进行;
抵质押物的检查主要包括:抵质押物的续存状况及使用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
4.贷款逾期、结息不及时未做重点跟踪检查。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字(2010)156号)规定,第十五条后续跟踪检查,其中包括:对于出现逾期、欠息等风险预警信号、信用等级或风险分类形态发生不利变化的客户,随时进行重点跟踪检查,防止风险扩大。
5.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不规范、风险预警执行不到位。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字[2010]156号)规定,第六章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第二十条,县级联社信贷风险监控部要密切关注行业、产业发展动态,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对客户编码贷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客户部门在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后,要及时填制《企业类客户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附件7)或《个人类客户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附件8)并上报,根据风险程度、化解难度、处理进度分别由县级联社、信用社采取化解风险措施。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四)对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办理其他手续的;
6.到逾期贷款未按时对抵魇押物进行处置及执行保证人。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字[2010]156号)规定,第三十条,对逾期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联社主管主任,并于逾期7日内填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分别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向抵、质押贷款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分别发送至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能取得回执的,要取得回执。不能取得回执的,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采取公证送达方式,并采取有力的清收措施直至依法诉讼。
7.未落实分期还款计划。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办发[2013]277号)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要求,贷款行社在还款方式时,应本着风险早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进分期(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还本付息,审慎使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避免贷款集中到期使借款人的即期偿债能力不足。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操作流程(试行)》(冀信联发[2008]95号)规定,贷后管理内容包括: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或履行义务。
8.未按规定、按期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认定并调整分类结果。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冀信联[2010]36号)第四十条风险分类工作的日常管理:(一)即使认定,动态调整。(二)按月分类,按季分析。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清洁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分类结果不准确。
防控措施:
1.对企业类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要在贷款发放后1 5天内进行;对个人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要在贷款发放后3 0天内进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可不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但要着重监督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客户基本情况、客户经营情况、贷款的使用及客户信用情况、客户财务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信贷业务风险检查、担保检查。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贷后管理人员为该阶段的责任人。
3.保证人的检查参照对借款客户的内容进行。
4.抵质押物应检查抵质押物的缤存状况及使用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 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等风险预警信号、信用等级或风险分类形态发生不利变化的客户,随时进行重点跟踪检查,防止风险扩大。
6.县级联社信贷风险监控部要密切关注行业、产业发展动态,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对客户贷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7.对逾期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联社主管主任,并于逾期7日内填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分别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向抵、质押贷款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分别发送至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能去的回执的,要取得回执。不能取得回执的,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采取公证送达方式,并采取有力的清收措施直至依法诉讼。
8.贷款行社在还款方式时,应本着风险早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进分期(按月、按季或其他合理周期)还本付息,审慎使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一的还款方式,避免贷款集中到期使借款人的即期偿债能力不足。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四)对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弄虚作假,代借款人、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
第五十四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信贷业务风险的。
案例分析:
石家庄市××工贸有限公司,金额84.34万元,2 0 1 3年8月2 1日至20 1 4年7月20日,2 0 1 4年4月1 2日贷后检查时未反映担保人石家庄市×物贸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变化(20 1 4年3月1 4日股东发生变化)。
二十四、县级联社制定的制度或流程问题 风险点:
规章制度制度不规范,突破省、市联社、银监局制窟的规章制度。 风险表现及识别: 1.省联社同一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联社办法为:“经办单位为辖内客户经理部及微小贷(分)中心”。随意扩大贷款承办单位范围。造成此业务未在联社集中办理。
2.省联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对质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联社办法为:“可由仓储公司代理参保”。混淆了参保主体的概念。
3.××联社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三方货物监管单位提供价格参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去掉了要求客户经理“对质物进行抽查”的相关内容。削弱了客户经理调查定价的客观性以及核实货物的责任。
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担保公司保证金专户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证金按不低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1 0%的比例缴存;与其他联社已有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缴存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500万元”;第六条规定“合作期间,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协议约定的比例限额时,担保公司应续缴保证金,保证金续缴应按业务发展计划期间提前一次性存入,最低缴存额度不低于300万元,最短计划期间不得少于1个月”。
违反《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做好20 1 2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备选库更新工作的通知》“担保机构要根据保证金放大倍数一次性存人年度总担保授信额度所需保证金,且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万元”的规定。
防控措施:
1.针对《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该联社重新修订部分条款。
2.担保机构要根据保证金放大倍数一次性存人年度总担保授信额度所需保证金,且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万元”的规定。
3.县级行社制定、细化的规章制度不得突破省、市联社、银监局制定的规章制度。 案例分析:
1.××县联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经办单位为辖内客户经理部及微小贷(分)中心”,而省联社同一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该县级联社随意扩大贷款承办单位范围。造成此业务未在联社集中办理。
2.××县联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可由仓储公司代理参保,而省联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对质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该县级联社混淆了参保主体的概念。
3.××县联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第三方货物监管单位提供价格参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去掉了要求客户经理“对质物进行抽查”的相关内容。削弱了客户经理调查定价的客观性以及核实货物的责任。
二十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风险点
贷款逆程序操作,造成合同无效等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借款日期早于借款合同日期。 3.合同文本使用错误。
4.担保人名称与公章不符、无公章a 5.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编号不一致。 6.权利质押合同出质人错误。
7.漏填、错填、涂改、合同号不一致、错误使用合同、先办理抵押再签合同等问题,借款人、担保人出现违约,起诉借款人、担保人依据为合同,合同的瑕疵将有可能严重影响到信贷资金的回收。
防控措施:
1.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借款日期不得早于借款合同日期。
3.农贷宝业务使用专门文本,不得用个人贷款文本代替。
4.各县联社在使用新合同文本时,填写标准严格按制度汇编(2 0 0 9版中册P436页)的《信贷法律文本的填写说明》填写,其他内容请详细阅读目录和填写说明
绝对不允许漏填、错填、涂改的资料。资料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同意借款意见书、同意担保意见书(保证、抵押、质押)、借据。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员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其工资标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熙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案例分析:
赵××借款20万元,借据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借款。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造成借款合同与借据无关联关系,执行债权时无法依据合同办理。
二十六、年龄 风险点。
借款人年龄过大,贷款风险增加。 风险表现及识别:
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超过60年。
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冀信联字[2010]97号)第五条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冀信联发(2008]63号)第六条贷款期限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5年。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期限不得超过60岁。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字[2011]1号)第四条贷款对象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存单质押贷款未对年龄进行规定。 防控措施:
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年满1 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冀信联发[2008]6 3号)第六条贷款期限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 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期限不得超过6 0岁。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字[2011]1号)第四条贷款对象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规责任: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信贷业务审查过程中……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信贷、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给与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审批发放(咨询通过)明显不符合信贷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给与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案例分析:
李××,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借款340万元,借款人身份证号码13××19440717××××,贷款时该借款人年龄为70岁,超规定贷款年龄(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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