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考核
1、公司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管理。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组织和领导,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应逐级进行。
3、考核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有关部门、各区域/专业公司进行一次考核;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其下属各单位进行一次考核。
5、安全生产考核应纳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目标管理,每次考核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部门、各区域/专业公司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6、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制定。
二、安全生产例会
1、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2、公司所属各区域/专业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公司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
3、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协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5、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落实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小组会议,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完成对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7、各单位必须坚持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具体问题。
三、 安全生产检查
1、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检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3、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以访谈、查阅记录、现场观察和仪器测量等为主要形式。
4、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应以定期检查为主,每半年组织一次。
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应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每季度组织一次。
项目安全检查应以巡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为主,每周组织一次。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大型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以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大型吊装、拆除、爆破、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7、各级检查结束后,要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并及时做出决定,受检单位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编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信息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完成检查闭环。
四、总、分包管理
1、公司对分包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具体评价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制定。
2、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指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现场防护要求。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3、各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发展的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实行分级管理。
5、公司法人代表、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学时。
6、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各分包单位(联营队)负责人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施工队级及班组级安全教育。
9、公司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 班组安全活动
1、为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保持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
2、班组应当坚持每日班前安全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5分钟,并坚持每日班中跟踪检查、班后讲评。
3、班前安全活动要根据班组工作的特点、施工部位、人员情况、天气变化、周围环境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可采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整理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检查机电
设备、维修安全设施、清理周围环境、排除不安全因素等多种形式。
4、班组安全活动要充分利用时间,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
七、 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部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工程施工前,项目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员(工长)进行交底。
3、施工员(工长)应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等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使交底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4、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应包括准备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5、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履行签字手续,交底要一式三份,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存档备查。
八、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并使从业人员做到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要求。
4、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进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各单位必须做好对调拨、借用及从业人员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切实杜绝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场。
九、 工伤保险管理
1、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投保的有关信息告知被投保人。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
3、保险的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全过程,实行不记名和不记人数的方式。
4、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项目、基本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十、 工伤事故管理
1、公司对工伤事故实行统一管理,对工伤事故的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是工伤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和弄虚作假、干扰事故调查等行为负直接责任。
2、工伤事故报告须采取快报方式,逐级完成。
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3、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写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方可移动现场物件,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并做出相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生产。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对故意拖延、隐瞒事故不报,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及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要依照
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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