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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题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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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案例一

20XX年4月8日以来,《法制日报》连续报道了哈尔滨市机场路高速公路一收费站因30元收费问题,“扣留”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导致一名危重病患者因被延误近一个半小时的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的事件。报道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人们纷纷把矛头集中到了有关工作人员的冷漠、渎职和不尊重生命等方面。而随着报道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悲剧的发生与其中的一些法规、文件之间的冲突不无关系。

报道指出,120急救中心的依据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于20XX年6月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坚持收费并实施处罚的依据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机关同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但该文件没有赋予120救护车免费的待遇。显然,两个红头文件在收费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着冲突。而后来,有关方面解释说这只是由于他们没有及时地看到救护车免费通过的文件,以致于具体执行时发生冲突。就算这种解释是成立的,但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本身也是和其他国家法规存在着冲突的。

4月10日《法制日报》报道指出: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所持的文件不仅与部门规章----交通部、财政部下发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不一致,与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相悖,而且也与我国于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其竟然赋予了经营性企业以行政处罚权。显然,有关部门当初就没有遵守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没有充分考虑到整个法律法规之间的整体性、和谐性和连续性,最终导致了上

述生命悲剧的发生。

摘编自《法制日报》,2004-05-24。

讨论题:

结合本案例,分析一下“法规打架”现象?

提示:通过法律渊源加以分析。

案例二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提示: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负赔偿责任。

案例三

2000年6月,某甲自某石化销售公司购得15.72.吨液化气,然后某甲将15.72吨液化气销售给某液化气站。液化气站按照约定将货款交付给某甲后,随即将该液化气运至本站。液化气站正在卸气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该15.72吨液化气。经送检,液化气铜腐蚀指标偏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不合格产品。据此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某液化气站给予了行政罚款11万元。

问题:

(1)本案的争议纠纷属何性质?为什么?

(2)某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提起诉讼,你认为液化气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提示:由于本题答案所需知识点尚没有学过,所以教师只要从分析所需要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即可。

(1)本案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构成产品责任需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第三,损失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认定“缺陷”采取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于液化气所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国家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的标准,因此,液化气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但关键问题是,根据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缺陷产品必须造成损失,否则即使是缺陷产品,却仍未造成损失,仍然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应按产品瑕疵担保纠纷解决。本案中,因争议液化气在还未投入使用就已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也就没有形成,缺陷并未造成任何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至于行政罚款及液化气本身的损失因不是产品缺陷直接造成,换言之,二者并不存在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故本案纠纷应属产品瑕疵担保纠纷。

(2)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提起诉讼是错误的。由于本案是产品瑕疵担保纠纷,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某液化气站只能依合同纠纷向销售液化气的某甲提起诉讼,而本案的管辖地也应按合同纠纷确定。

案例

小王和小李是一个宿舍的好朋友。某日小王请求小李将电脑借用一周。小李应允。由于小王使用不慎,导致电脑损坏,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小王被小李打伤。

问题:如何运用众多的法律规范解决双方纠纷呢?

提示:小王和小李因为电脑借用形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借用人应该妥善保管借用物品,适用合同法。由于不慎造成电脑损坏,适用合同法。小王被小李打伤则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伤势轻重小李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后两者适用行和刑法。

20XX年5月12日,消费者白益权有急事要去火车站,欲搭乘出租车.久等之后,才搭上一辆出租车.该出租车司机王魁提出,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白益权因急于赶车,表示同意.事后王魁果真出事,造成白益权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白益权要求王魁赔偿,王魁以事先有约而拒绝.

问题:出租车司机违反了哪些民法基本原则?

提示: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系乘人之危引起的违背自愿原则。其实本案也可用于消法教学。《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出租汽车司机王魁与乘客白益权的约定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按照自愿和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和缺乏经验,将自己的意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条款,否则,将构成显失公平的条款.本案中,王魁明知白益权迫不及待地要去火车站,且难以搭上出租车,乘机提出上述免责条款且要求加倍收费,白益权急于赶车,被迫接受王魁提出的条件,这种交易对白益权来说是不公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59条和《消法》第10条规定,王魁与白益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王魁应当承担这次法律责任,并赔偿白益权的损失.。注:经济法的消法属于国家强行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是强行性法律规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排除。

案例:小章打算参加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他制定了学习计划,报名参加了某学院辅导机构的注会考试的辅导班。在学习的时候,小章经常向已经成功考过注会的好朋友小李请

教问题。请问:上述小章的行为哪个是民事法律行为?

参加辅导班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某商店门口树立一招牌“假一罚十”。后消费者王某在该店买到一假冒手机,要求商店按手机价款十倍赔偿。该店认为显失公平,主张以《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处理。问:该案如何处理?

不是显失公平。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案例:张某与李某约定进行一幅字画的买卖。李某字画为一普通艺术作品。而张某却误以为其为名人真迹,故在20XX年国庆当天,李某表示若张某出价合理即卖与其时,张某以五千元的价格欣然买下,并挂于家中显要处示以来客。20XX年国庆,张某结识一画家,当他询问画家对该画看法时,画家晓以。张某即要求李某收回字画,退还五千元。李某拒绝,张某诉至。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提示:合同法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案例:甲和乙都是水果销售商。某日,乙去广州批发水果时,甲委托乙帮他进1000公斤。乙进货回来后,甲全部入库并足额付款。后乙又去广州进水果,看到荔枝很好,又帮甲进了1000公斤,荔枝运回后,甲看到荔枝销售情况不错,也接受并入库销售。隔了

半个月,乙又去进水果,又帮甲进了1000公斤荔枝。可是这时候,甲看到这批荔枝状况不好,销售旺季已过,拒不接受。乙提出,要么甲足额付清这第三批荔枝的价款,要么,连前面两批一起退。请问:乙的要求是否合理?

提示:1、根据《民法通则》关系代理权的规定,乙这种做法是属于无权代理。2、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乙第一次帮甲进荔枝是受甲的委托,第二次甲并没有委托乙再进荔枝,但过后甲承认接受了乙的行为,那乙的民事行为有效。而第三次,甲依然没有委托乙,如果乙的行为得不到甲的认可,则乙自己承担责任。那么乙所进的1000公斤荔枝只能由自己卖,也不能要求甲支付价款,更不能要求退前批货。

案例: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女装,乙发现男装市场前景看好,遂以甲厂名义和丙厂签订订购男装的合同。丙厂未看授权书,就与之签约。后来丙厂行使撤销权,请问:能否成立?

提示:本题中,乙并没有使丙信其有代为购买女装的权利的表象,所以,本题应属于无权代理。丙无法知道乙的具体权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采购女装,属于善意相对人。《合同法》第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案例: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

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提示: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在《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案例:甲电器商店派业务员乙采购一批冷热风机,代理证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乙到某市看货后,觉得冷热风机不过是电热丝加小风扇,实际上想要热风,风不热,想要冷风,风又不冷,而且费电,不实用。于是自作主张与丙电扇厂签订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合同,货款22万元。业务员乙回来后立即向经理汇报了订立电风扇合同的情况,经理听后批评了几句,事情就过去了。一周后,丙电扇厂将电风扇1000台运达指定地点。甲电器商店经理立即组织人员销售。不料,当年电风扇销售市场疲软,甲电器商店一个夏天仅销出300台。丙电扇厂发货后,几个月不见对方付款,遂派人索要货款。甲电器商店认为派业务员乙是购买小型冷热风机,代理证书写得明明白白,商店只同意支付300台电风扇的货款,其余700台由丙电扇厂自行处理。丙电扇厂无奈诉至人民。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提示: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一种。甲电器商店可以拒绝接受,但是,由于货到后没

有提出异议,接受后应该被视为追认,所以,该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甲电器商店违约支付货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张先生与小李素来交情不错。2000年1月,小李为了买房正到处筹钱,张先生知道后,爽快地借给小李5000元,小李十分感激,言明半年内一定还清欠款。转眼到了20XX年1月,张先生碍于情面一直不好意思提还款的事。就这样又过去了一年半,张先生一直没提,小李也一直不还。问:

(1)假设现在是20XX年9月,张先生的债权还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这个结果对张先生意味着什么?

(2)如果小李于20XX年9月底欲如数将借款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可以接受吗?为什么?

提示:1、不受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2、可以接受。没有丧失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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