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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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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1.2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1.3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个体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1.5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专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2 安全管理机构网络

2.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构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对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管理决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2.2 公司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劳动保护;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申报工作;安全卫生工作由公司工会、安全生产部及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共同管理。

2.3 消防和保卫安全等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财务安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集会、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

2.4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构成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

2.5 公司各单位的班组应设安全员,协助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6 公司、分厂(部)、班组安全员构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协调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3 安全管理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分管其它业务的副职和各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对所从事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2 安全生产部的职责

3.2.1 执行生产方针、法规、标准,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的落实情况。

3.2.2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求,考核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

3.2.3 策划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活动,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开展情况。

3.2.4 对公司各单位设备运行状况、生产现场安全措施、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3.2.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2.6监督检查各单位施工安措的执行情况,参加检修、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中,有关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2.7 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监督落实各单位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并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3.2.8 开展安全生产总结评比工作,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经验、新方法。

3.3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部门的职责

3.3.1 按照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全面负责各分管职责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 3.3.2 按照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分管安全业务范围,认真贯彻执行。 3.3.3 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技术档案,督促各单位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3.3.4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了解、落实、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3.3.5 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 3.3.6 及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3.4 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4.1 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分管其它业务的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劳动者对所从事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4.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3.4.3 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完善,落实到生产班组和操作岗位。

3.4.4 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3.4.5 组织安全活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4.6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3.4.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坚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不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

3.4.8 及时、如实报告各类事故,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处理。 3.4.9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做好女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劳逸结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3.4.10 总结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及时鼓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3.4.11 定期向职工代表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3.4.12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4.1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4.1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4.15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房屋、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项目等出租或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房屋、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项目等出租或者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或者发包单位应当对承租单位、承包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3.5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3.5.1 监督监察本单位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和上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3.5.2 监督检查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和生产现场安全卫生情况,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器具的定期检验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3.5.3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3.5.4 组织安全生产活动,监督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如实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3.5.5 组织或协助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3.5.6 有权随时进入生产区域和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或要求有关人员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提供安全生产资料;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5.7 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有权制止生产,并责令其整改。

3.5.8 事故发生后,安监人员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索取事故材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对严重违反国家劳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4 安措计划及经费

4.1 公司各单位在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 4.2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和管理活动项目所需经费由公司管理费用或公共费用中列支。 4.3 各级分管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落实安措项目的完成情况,保证安措项目的按期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汇报,并及时协调解决。 5 安全生产管理 5.1 防汛安全管理

5.1.1 “河道防汛,事关全局”,公司防汛办负责编制《公司防汛预案》,各单位要按照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遵照有关规定,组织演练全面开展防汛工作。

5.1.2 汛前要完成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防汛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明确防汛责任和防汛纪律。

5.1.3 汛期各级防汛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公司防汛办的命令,协助水电厂做好枢纽汛期运行的各项工作,确保电厂安全度汛。 5.2 生产安全管理

5.2.1 公司在执行生产法律、法规的同时,遵照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生产实际,制定单位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本单位管理辖区和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2.2 督促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规范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到各项生产活动之中,确保安全生产。

5.2.3 其它各项目部,应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法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本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5.2.4 各大修、改造施工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专人监督和管理。

5.3 设备、物资及工器具安全管理

5.3.1 设备安全管理要贯彻“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报废制度,保障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5.3.2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审,持证运行,并建立运行、检修、保养、维护等档案,严格履行交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5.3.3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负责人,定期检修、检验,确保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内外部检查、焊缝探伤、耐压试验等工作。

5.3.4 氧气瓶、乙炔瓶、石油液化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到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去充装灌气,并按照规定做好运输、存放、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5.3.5 物资设备的仓储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5.3.6 各类工器具(包括电动工具、专用工具等)的安全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职工个人配发的工具由个人负责检查管理;班(组)管理的工具由班(组)负责检查、管理;分厂一级管理的工具由分厂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验、保养,并按要求完善档案记录。 5.4 车辆安全管理

5.4.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5.4.2 乘坐集团公司配备专车上下班的职工,必须按规定乘坐专车上下班。应认真遵守通勤车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5.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5.1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现场和季节变化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明示项目安全责任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护,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5.5.2 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规定,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现场作业要求的技术技能和安全素质。

5.5.3 有特种作业的生产施工现场,必须按特种作业安全规定,建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现场安全负责人,严格管理。

5.6 文明施工按机电分公司文明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审验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建档工作,坚决禁止无证上岗。 5.8 承包工程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5.8.1 对承包工程,其承包合同的制定与签署,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有关安全事项。应对承包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进度安排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满足安全要求,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合同落实现场施工安全措施。在施工合同签署后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收取安全保证金。

5.8.2 监护单位应履行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认真作好监督检查工作。

5.8.3 雇用的临时用工,必须经岗前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符合岗位的安全要求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本单位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 5.8.4 按承包工程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9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管理

认真执行《劳动法》、《黄委会劳动安全条例》和《职业病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标准与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5.10 防火防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制度,保持各种消防设施和器具完好,做好防火防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11安全活动

一般情况下,安全活动以班组为单位进行,由班长或安全员组织,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活动,学习安全规章制度、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方面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等相关内容。各单位、班组针对本单位或兄弟单位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活动,围绕问题性质、严重后果,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讨论,吸取教训,讨论制定防范措施。针对每周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讲评、总结,同时对下周安全工作提出要求,认真贯彻“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遇有上级下发的安全快报、重要安全文件及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组织安全活动。

各班组应设安全活动记录本,把每次安全活动的时间、内容、个人发言和防范措施,完整的填写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中,并落实签到制度。有不安全事件发生,应把此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应吸取的教训等,详细记录在安全活动本中。 安全活动记录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各单位人员应全部参加,如有缺席应记录原因。

各单位每月针对本单位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措施进行对照检查,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各单位或班组根据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规程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严格执行规程制度的具体办法。

各单位领导及公司领导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后应签字,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安

全活动开展情况。 5.12安全检查

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公司和各单位应结合生产实际,进行专项的安全检查。检查重点是:查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情况,查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活动开展情况,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查事故和不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 5.13对一次性危险作业(活动)实行安全审核、监督。 6 事故调查与处理

6.1集团公司非电力生产事故按下列标准分为七级:

(一)一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20人以上轻伤,或者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五级事故:指造成2人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六级事故: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七)七级事故:指造成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生产过程中断的突发事件。

注: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2 电力生产(含变配电)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级别按以下规定与集团公司非电力生产事故相对应:

(一)发生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电力生产事故,按集团公司非电力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对应相应事故等级;

(二)发生因设备和电力系统非计划停运等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按照电力生产一、二级设备事故对应集团公司非电力生产一级事故,电力生产三至八级设备事故,分别对应集团公司非电力生产二至七级事故;

(三)发生既有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又有设备和电力系统非计划停运等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取以上两项对应结果较高的事故等级。 6.3 其他异常、障碍等级划分

6.3.1 异常: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元的各种不安全事件,或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生产过程暂时中断的突发事件;

6.3.2障碍:指造成轻微伤1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1000元,或者构不成事故的各种不安全事件;

6.4 交通事故的划分,按《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5 事故现场的处理

6.5.1 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于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在30分钟内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部。若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时,应做出标记、拍照或录象。

6.5.2 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抢救,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还应及时收集现场的各种原始资料,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6.5.3 事故现场的清理应由具有该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6.6 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报告

6.6.1事故先电话上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无论发生任何异常、障碍和事故,事故单位都应在30分钟内,利用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有效途径,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6.6.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其事故单位领导要立即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和工会报告,经公司有关部门将情况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安全、、监察、工会等部门报告。

6.6.3报告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另:书面上报: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填报《委生产安全事故登记(呈报)表》。四级以上事故必须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五级至七级事故必须36日之内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6.6.4 各分厂(部)每月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6.7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权限

6.7.1 电力生产事故按照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事故调查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6.7.2 非电力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权限,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6.8 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6.8.1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8.2 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6.8.3 非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6.8.4 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集团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6.9 事故调查报告

6.9.1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9.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另: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10 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包含两方面:一是对事故本身的处理;二是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责任的大小严肃处理,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应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1 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统计

6.11.1 事故统计是反映管理绩效、展示事故危害、发现薄弱环节、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和方法。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格式,编制事故统计表格,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统计档案。 6.11.2 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统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6.11.2.1 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统计表,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格式。

6.11.2.2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现场照片、勘验证明、有关技术鉴定和医疗诊断结果等材料)。

6.11.2.3 事故的处理结果或处理文件。 6.11.2.4 其他应统计归档的文件。 7 安全宣传教育与安全奖惩

7.1 除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安全活动外,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国家和公司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要求,紧密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7.2 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新职工应做好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对采用新工艺、新方法,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有关岗位人员和离开岗位半年以上的复工人员,应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公司每年应按要求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安规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继续上岗。 7.3 安全奖惩详见《机电分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8 附则

8.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3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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