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浅议我国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

浅议我国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

来源:筏尚旅游网
青年与社会2015年10月上g28期总g610期 浅议我国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 王水鹏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内幕交易行为在当今的证券交易市场频繁出现,该行为作为证券法中法定的违法行为,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 很多我国法律亟待完善的问题。法律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预测作用却也因其本身是成文法的形式而囿于一定的滞后性,故与 其说我们不断地完善法律是对其稳定性的一种挑战,倒不如说是现实的法律案件在不断挑战着成文法对相关问题规定的不完 善。由此可见,我们也应该正确看待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不完善,进行事后监管的必要性。 【关键词】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责任;监管;证券 一、简述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性从理论角度主要源于该行为违反 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那么在现实的证 券市场,该行为主体主要是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人员或者其 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违法依据就是对法 律法规规定的违背,行为内容即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证 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 证券市场作为投资者融资的主要途径之一,在信息不对 称和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一方面对众多 投资者而言具有极强的打击性,另一方面也会严重破坏证券 市场的经济秩序。 内幕信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只为内 幕人员所知悉,并且还未公开,最后就是该信息应当具有很 大的经济价值。当然内幕信息的经济价值还是根据该证券发 行公司的非常重要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等信息具有极大的关联性,因此法律对内幕信息的规定也是 主要采用了列举式的方式加以限定,方便我们在适用法律的 时候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 另外就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怎样的。一般 情况下,我们将该行为的表现方式总结为三种:前两种内幕 信息的利用者都是内幕人员,但是利用的方式不同,第一种 主要是内幕人员自己或建议他人根据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 券买卖,第二种主要是内幕人员不进行证券的买卖,主要是 对内幕信息进行泄露他人,非法交易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 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最后就是非内幕人员利用非法获 得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二、我国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现状 首先,就像开头提出的那样,只要是成文法必然会出现 不能跟随时代发展的对应法规及时出现以满足司法机关 和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是不会完全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演绎法律案件的发生过程的。 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必然会出现在社会生活 中我们会有点难以把握的法律行为,比如在证券法之中,内 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用列举的方式呈现在法律条文之中 的,一旦出现非列举内容的行为无论是对司法机关还是对行 为人都会出现一定的适法困难。 另外,我国对内幕信息的种类和内幕人员范围的规定相 对来说是有待完善的。内幕人员的规定,在证券法中我们一 般应该把内幕人员的身份与其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有效地联 合,而不是仅仅从身份或者获悉的信息单一的方面来认定内 ・90・2015.V0L.610.NO.28 幕人员,否则就真的不能在同等条件下保证义务人承担的法 律责任是平衡、公平的。内幕信息兼具隐秘性和一定经济的 经济价值,但是内幕信息的种类也是基于在法律中列举的方 式进行规定的,如果我们对法律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种类进行 简单思考下,就能看出在实际的取证方面,内幕信息的规定 对案件的实际操作性的考虑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同时, 我们也要考虑,证券市场的变化是相对而言十分迅速的,当 出现一系列新的内幕信息的种类时,也需要我们尽可能地去 解释或者列入到原来的规定范围之内,总之这是目前针对内 幕信息具有的主要的比较明显的问题。 三、对内幕交易行为监管的完善建议 首先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上,我们最应该考虑 到的是该行为是否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为,在形式上如 果不是的话,我们可以从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影响来一探 究竟。一方面该行为是内幕人员实施的或者是非内幕人员 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并且该行为也将内幕信 息的知悉主体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大,同时该内幕信息也起 到了对利用该内幕信息的主体而言获利或者有效逃避风险 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可以试着将这种新形式的行为初步认 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另外就是针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人员这种列举式的规定势 必会受到成文法具有一定程度滞后性的影响。本人认为从理 论性的角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规定首先进行一定程度 的完善表述,另外在法规中对这两项内容进行有效地分层或 者划梯度可以让我们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进行更加谨慎和 准确地把握。比如内幕信息根据其隐秘性和经济性的大小进 行不同程度上的划分,并对兜底条款进行更加包容性地规定 是十分必要的。还有就是内幕人员的界定上,我认为可以适 当地进行范围的扩大,毕竟在现实生活中新增加的内幕交易 人员确实应该更加明确其责任定性和大小。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证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杨亮.内幕交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胡光志.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2. 作者简介:王水鹏(1990--),女,河南郑州人,研究 生,长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