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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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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的支持?如果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答: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B 公司发出如下邀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BO)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更高报价的要约,于是A公司于12月15 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要与巴黎C 公司签合约。并发出货物。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 公司的承诺,并已向A公司开除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因A公司未履约,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同时C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问:

1. 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 A公司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地买卖合同? 3. A公司对C公司拒付货款行为可采取哪些有效救济措施?

答: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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