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市有关规定,维护城市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体现金都·汉宫项目建设特色,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规定。凡在本工地内的各施工单位,均要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各标段的主出入口处要设置醒目的施工标志牌,按要求布置“五牌一图”,标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三条 建筑工地要按安全、文明的施工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1、 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沉淀池必须砖
砌、池底须硬化,池底要低于排水管网入口0.5~1m,使污物有效沉淀,沉淀池要定期清理,排水管网入口要设置网栅,防止杂物进入场内排水管网;
2、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3、 施工区域的危险地形旁,要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4、 各类材料、设备按总平面图的布置整齐、有序堆放,并
设置标牌,土方、周材堆放远离围墙,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5、 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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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取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2、 控制夜间施工作业,如确需夜间作业,必须事先向环保
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3、 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
物、杂物飘散;
4、 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
第五条 施工人员要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2、 生活垃圾必须集中投入垃圾桶内,并及时清运; 3、 不随地大小便;
4、 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
5、 不得随意抛掷建筑垃圾,建筑物高处垃圾必须有组织运
出。
第六条 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箱要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标段大门处必须设置洗车槽或其它冲洗装置,防止将杂物带入工地外道路。
第七条 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要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要用砼硬化,宿舍要保持整洁,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 施工单位要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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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条 施工用电管理:
1、 施工单位务必执行国家标准的用电规范,做到文明施
工、安全用电,各项用电设备应完好,计量应准确;
2、 施工现场设置两台变压器,各标段总承包单位负责一台
设备的维护,各标段施工用电总负荷不得超过变压器总容量,以保证变压器的安全;
3、 各标段施工用电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在临时用电上接线;
4、 总承包单位应定期检查各用电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做好
安全用电管理;
5、 现场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严禁一切违规架线;
6、 各项用电设备应按规程操作,严禁窃电和违反电气设备
操作规程,保证正常用电。 第十一条 施工用水管理:
1、 施工用总水表、总阀门等市政供水设施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管理和维护,施工单位务必做好用水设施的管理;
2、 各标段施工用水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不得
擅自接水,以保证施工正常供水;
3、 总承包单位应定期检查用水管网,保证用水设施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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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防止跑、冒、滴、漏现象,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对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 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 2、 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外流; 3、 建筑工地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 4、 随地大小便;
5、 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 6、 未按规定的地点、范围堆放物料;
7、 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
施;
8、 建筑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9、 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10、 高空倾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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