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场(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调度标识编码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风力发电场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风力发电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 拥有/兴建/扩建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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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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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可暂不填写许可证,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定属于豁免许可范围的发电项目也不必填写。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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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瓦(MW)的 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风电场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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