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
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CNG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CNG加气站,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CNG加气站建设项目核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CNG加气站建设项目的核准机关。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市政行业(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乙级以上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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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 拟建项目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
(三) 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四) 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五)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附供气承诺文件或供应合同);
(六)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 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八)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九)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 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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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CNG加气站建设项目应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 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四) 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神气个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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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却是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一并核准招标事项;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在具备招标条件时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通过建立项目核准信息系统等方式定期发布已受理的核准申请、作出的核准决定等核准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对核准机关作出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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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 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 符合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三)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要求;
(四) 区域布局合理;
(五)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施工许可等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项目核准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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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挑这个情况报核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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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核准机关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LPG)加气站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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