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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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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 ZLJGF-048-00 共3页 第1页

湖南湘大兽药有限公司工作标准文件

题 目 修 定 修定日期 颁发部门 分发部门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标准操作规程 质检部 2016.12 GMP办公室 审 核 审核日期 颁发数量 2 份 编 号 批 准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文件页数 ZLJGF-048-00 共13页 质检部、档案室 一、目的:为规定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标准的检测方法和操作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 一部 附录P195)。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检品采用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标准的质量检测。 四、责任者:理化分析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五、正文: 1 简介

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药品的特殊性而制订的。药品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药用原料、辅料及中药提取物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和原辅料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

生物制品制剂、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1)

表1 非无菌兽药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需氧菌总数给药途径 (cfu/g、cfu/ml 或cfu/10cm2) 口服给药① 固剂 液剂 103 102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cfu/ml或 cfu/10cm2) 102 101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g或1ml);含脏器提取物的制剂还不得检出沙门菌(10g或10ml) 控制菌 质量管理 ZLJGF-048-00 共3页 第2页 耳用制剂 皮肤给药制剂 尿道给药制剂 直肠给药 固剂 液剂 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1ml或10cm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1g、1ml或10cm2)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或1ml)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1ml或10cm2) 102 102 103 102 102 101 101 102 102 102 注:①兽药制剂若含有未经提取的动植物来源的成分及矿物质,还不得检出沙门菌(10g或10ml)。

非无菌的药用原料及辅料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2) 表2 非无菌的药用原料及辅料微生物限度标准

需氧菌总数(cfu/g、cfu/ml)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cfu/ml) 控制菌 药用原料及辅料 103 102 *

注*:未作统一规定。

有兼用途径的制剂 应符合各给药途径的标准

非无菌药品的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检查;非无菌药品的控制菌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通则1106)检查。各品种项下规定的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标准解释如下:

101cfu: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20; 102cfu: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200;

103cfu: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2000:依此类推。

本限度标准所列的控制菌对于控制某些药品的微生物质量可能并不全面,因此,对于原料、辅料及某些特定的制剂,根据原辅料及其制剂的特性和用途、制剂的生产工艺等因素,可能还需检查其他具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除了本限度标准所列的控制菌外,药品中若检出其他可能具有潜在危害性的微生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兽药的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不同,其危害不同;

兽药的特性:兽药是否促进微生物生长,或者兽药是否有足够的抑制微生物生长能力; 兽药的使用方法;等等。

当进行上述相关因素的风险评估时,评估人员应经过微生物学和微生物数据分析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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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家只是培训。评估原辅料微生物物质时,应考虑相应制剂的生产工艺、现有的检测技术及原辅料符合该标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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