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区域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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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2。
第六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
第三章 报送原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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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若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 第 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中,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涉及资产单位、运维单位、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脱网,发电企业、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委托运维的电力生产项目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委托单位、运维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经本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或事件)等级,须先报告事故(或事件)情况,待事故(或事件)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陕西、宁夏和青海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安全信息,其中,宁夏、青海相关电力企业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报送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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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应抄报西北能源监管局宁夏、青海业务办。甘肃、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报送安全信息,甘肃、能源监管办汇总后报西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上报”的原则,电力企业在西北区域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汇总其下属企业的安全信息,统一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 报送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电力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年度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电力事故信息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4。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企业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事件信息
电力事件类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其它事件信息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12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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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电力企业应在自然灾害对电力安全造成影响后1小时内将本企业受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能源监管机构。灾情得到控制前,应即时报告受灾和抢险救灾最新工作动态;灾情得到控制后,应于每日17时前报告抢险救灾和供电恢复进展情况,直至电力设备(施)恢复运行和供电全部恢复后结束。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由地方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的电力事故(或事件)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要求报送的安全信息,电力企业应按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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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报送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细则》(西电监办〔201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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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范围
1、电力生产(建设)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非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用户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交通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厂(场)内交通事故,作业路途中发生的道路、水上等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交通部门牵头调查的交通事故除外)。
3、自然灾害类人身伤亡事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电力生产(建设)人员的伤亡事故。
注:
1、“电力企业”范围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规定执行。
2、发生上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信息,事后定性与初判不符的可在后续统计中调整。其中,地方定性为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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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能源局承装(修、试)资质的非电力企业从事电力用户业务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私自从事工作范围以外涉电工作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纳入事故信息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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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电力安全事件类型
序号 1 2 3 4 5 6 7 内 容 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下同)造成城市电网(含省级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 50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33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一次事件造成多回直流输电线路单极闭锁 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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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11 12 13 14 15 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站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330千伏以上同一跨省跨区输电断面中,两回以上线路停运 750千伏以上电网或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主设备故障,对电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方面的事件信息,如可能对重要保电工作造成影响的电力设施破坏事件;或自然灾害、外力破坏造成电力设施受损影响对外供电;或对社会一定范围停止供电(热)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等信息 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 其它暂不能确定影响或后果的电力安全事件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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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A
__月电力事故信息统计表 (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填报单位(章): 电力安全事故(次) 统计项目 其中 事故次数 较大 重大 统计期间 当月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上年累计 填报说明: 设备事故(次) 其中 特别 重大 事故次数 较大 重大 特别 重大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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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3B
__月电力事故信息统计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填报单位(章): 统计期间 统计期间 统计项目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 人身伤亡 情况 其中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电力建设 人身伤亡 情况 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 其中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起 死 重 起 死 重 起 死 重 起 死 重 起 死 重 起 死 重 起 死 重 起 死 重 数 亡 伤 数 亡 伤 数 亡 伤 数 亡 伤 数 亡 伤 数 亡 伤 数 亡 伤 数 亡 伤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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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 本年累计 上年同期 上年累计 填报说明: 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的单位为“次”,“死亡”和“重伤”的单位为“人”。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3C
__月电力事故基本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项目 1 2 时间 地点(单位) 事故 类型 事故 等级 电力人身伤亡 事故类别 造成电力安全 事故/设备事故 责任原因 事故简要经过、后果 及处置情况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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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填报说明: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
1.事故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 2.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3.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类别: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淹溺、灼烫伤、火灾、坍塌、中毒、爆炸、道路交通等。 4.造成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责任原因:规划设计不周、制造质量不良、施工安装不良、检修质量不良、调整试验不当、运行不当、管理不当、调度不当、电力系统影响、用户误操作、外力破坏、自然灾害等。 5.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附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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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月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序号 项目 1 2 3 填报说明: 时间 地点(单位) 事件类型 造成电力安全 事件原因 事件简要经过、后果 事件处置情况 审核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
1.事件类型: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事件(附2:第1、10条)、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事件(附2:第2、3、4、5、7、 11、12、14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附2:第6、8、9、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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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电力安全事件原因:规划设计不周、制造质量不良、施工安装不良、检修质量不良、调整试验不当、运行不当、管理不当、 调度不当、用户误操作、外力破坏、自然灾害等。 3.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附3E
__月电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电力企业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类 别 应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单位 (家) (1) 合 计 1、电网安全 2、火力发电厂安全 3、大型水电站安全 实际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单位 (家) (2) 覆盖率 (%) (3) 排查一其中:般事故已整隐患 改 (项) (4) (项) (5) 整改率 (%) (6) 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项) (7) 列入治理计划 列入治理达到“五其中:整改计划的重到位”要已整改 率 大事故隐求的 患 (项) (%) (项) (项) (8) (9) (10) (11)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其中:挂牌督办 (项) (12) (万元) (13)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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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电场安全 5、电力建设安全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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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力二次系统安全 7、其它 注:1、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附简要文字说明;往年未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附简要文字说明。 2、隐患类别中“1、电网安全”不包括“6、电力二次系统安全”。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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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
序号 内容 报告内容 报告类型 事故报告□ 事件报告□ 填报时间 第1次报告 □ 后续报告 □ 及方式 第1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企业详细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名称 生产事故外包单位名称 中涉及检外包单位 企业 修运行等地址、电话 详细 外包单位外包单位 信息 情况 上级主管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在施工单位名称 建项设计单位名称 目 监理单位名称 事故(或 事件)经发生时间 过 1 2 3 4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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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区域) 事故(或事件)类型 初判事故等级 简要经过 人身 伤亡 情况 死亡人数 失踪人数 重伤人数 5 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 况及损失金额 损失 停运的发电(供热)机 情况 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停电用户 (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 原因及 事故 处置恢 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 复情况 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或事件)的 控制或恢复情况等 填报单位 填报人 数量等 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原因初步判断 6 7 联系方式
注:1.事故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
事故。
事件类型: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事件(附2:第1、10条)、影响电力系统安 全稳定运行事件(附2:第2、3、4、5、7、11、12、14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 件(附2:第6、8、9、13条)、暂不能确定影响或后果事件(附2:第15条)。 2.初判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信息不填报事故等级。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填写本表。 4.电网企业直管、控股、代管县及县级市供电企业及其所属农村供电所组织的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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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或事件)亦属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 5.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6.信息安全事件报送格式见附5。
附5
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 事件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事件描述及危害程度: 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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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分析研判: 有关意见和建议: 领导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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