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发[201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产品管理,提高供热计量产品质量,规范供热计量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热计量产品充斥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障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在省内建设工程中销售、安装、使用的供热计量产品实行推荐目录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销售、安装、使用的供热计量产品(包括散热器恒温控制阀、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自力式温度控制阀、电动调节阀、气候补偿器、热分配表计、热量表等)均可自愿申报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负债率不高于40%。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
(二)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热量表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CJ128-2007《热量表》2级表以上相关标准,其中用于楼宇计量的热量表或热量分摊的热量表应符合1级表相关标准,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其他热计量装置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温控装置应符合JG/T195-2007《散热器恒温阀控制阀》的要求;其他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进口的热量表应符合欧洲EN1434-2007中2级表以上的相关标准,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鉴定。进口恒温控制阀应满足欧洲EN215-2004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三)热计量装置使用寿命应在9年以上,调控装置、温控装置使用寿命应在15年以上,这期间由生产企业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含电池)及计量装置的精度校验,且负责终生维护。
(四)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型墙材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生产企业在山东省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承诺在山东省内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服务站,有专职的技术服务队伍、完善的服务章程和服务标准,公开维修电话。
(六)近三年与申请内容相符的产品应用业绩及证明。
(七)提供不少于6个不同地区使用用户出具的产品效果证明材料。
(八)凡申报单位自己施工的必须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有入鲁许可手续。
三、申请程序
申请纳入推荐目录的,应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同时提供原件);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代理商办理认定的); (四)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说明; (五)产品的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等资料;
(六)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提供原件);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以及相关的报关资料(同时提供原件);
(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型墙材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同时提供原件);
(八)维修服务机构设置、公开服务电话、服务承诺
等证明材料;
(九)业绩及用户使用反馈意见。
以上材料A4幅面,装订成一册,一式三份。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四、推荐程序
(一)省内产品生产企业到所在地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热力管理办公室审查;
(二)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直接向省热力管理办公室申报;
(三)省热力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产品及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四)通过审核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由省厅纳入《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并颁发《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证书》(以下简称《推荐证书》)。
五、推荐证书管理
(一)使用管理。各地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供热计量产品,必须具有《推荐证书》。
生产企业向使用单位提供供热计量产品时,应同时
提供《推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推荐证书》产品进入供热市场。《推荐证书》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一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二)信用管理。省热力管理办公室建立全省供热计量产品的信用考核体系,建立生产、销售企业业绩信誉登记信息和不良信用档案,对生产、销售企业在招投标、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信用情况及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质量管理。推荐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应每年向省热力管理办公室报告产品质量检查情况。当产品设计和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推荐。
(四)延续和变更。《推荐证书》有效期两年。期满仍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热力管理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重新申请推荐。
(五)推荐取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推荐资格:
1.对存在问题提出警告或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 2.经考核发现管理松懈、技术落后且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受到相应处罚的。
(六)《推荐证书》使用。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广使用已纳入《推荐目录》、具有《推荐证书》的供热计量产品,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产品市场的监管,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附件: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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