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
2001-04-13
穗建技【2001】143号
文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我委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科技设计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一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或报批)及审查人员资格的认定,并负责市属大型市政工程和现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特级及一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本辖区内中小型市政工程、现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分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是指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规定,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及现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市属建筑工程均属审查范围。已按穗建技[1999]313号文开展施工图设计咨询的项目,且咨询深度应达到施工图审查深度的,可不再重复审查。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及满足设计要求;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六)设计单位资质、执业情况、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勘察设计有关资质、市场管理、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市建委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六条程序性审查:
(一)建设单位在办好初步设计审查或各专项审查手续后,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定合同后,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机构在完成项目施工图审查后,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内容的各项审查结果。
(三)审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审查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批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技术性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设计立项文件、规划设计要点、有关部门的批文;
2.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等;
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施工图一式二份、设计依据、结构计算书及电算软件资料;
5.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有关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6.本部在广州的部属、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在穗承接任务须提供年度注册证,外地进穗设计单位须提供进穗单项注册证;
7.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大中型工程、高层建筑及技术复杂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分两阶段(如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部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审查机构在送审材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复杂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每一个项目结构专业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结构审查人员同时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未通过审查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也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员会进行技术仲裁。
第十条施工图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四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必须由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注册资金;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审查人员人数;
(五)有专人负责审查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分甲级和乙级,以甲级为主。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仅设甲级。
甲级审查机构可承担本专业所有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限建筑工程乙级资质设计单位允许承担范围的工程。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勘察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注册资金20万元。建筑工程施工图乙级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勘察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资金15万元。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有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并颁发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五章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及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经审查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是非赢利的公益性工作,按建设部规定所需审查费用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其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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