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分发号: 005 2010年08月10日批准 2010年08月10日实施
标 题:加班、调休管理规定 1. 0目 的 页 码: 第2页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运营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2. 0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 0 部门职责 3.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人事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2、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安排,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审核,行政人事部进行审批。 3.3、各部门主管/经理和行政人事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4.0加班认定 4.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⑴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作业的; ⑵ 公司原因须安排加班的; ⑶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 各相关部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 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2小时以内的; ⑷ 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5.0加班免除规定 5.2、下列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 ⑴ 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行政人事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标 题 :加班、调休管理规定 页 码: 第 3 页
⑵ 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⑶ 销售类人员在卖场加班工作的,行政人事部或部门负责人经垂询卖场相关负责人核实该工作人员的加班情况,不属实、消极怠工、应付工作的行为。 5.3下列人员原则上不计算加班; ⑴ 中高层管理人员。(含部门主管\\经理级) ⑵ 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策划、司机等后勤类员工及其他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⑶ 见工、实习等待岗人员。 6.0加班调休与工资支付 6.1、加班调休 ⑴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主管/经理须尽量在 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调休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能调休。 ⑵ 员工也可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经理安排,调休审批程序参照《请休假管理制度》。 6.2、加班工资计算 ⑴ 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日工资标准按照基本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用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即得小时工资标准。在计发加班加点工资和请事假扣发工资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⑵ 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⑶ 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给予安排调休,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加班单上标注,以备调休时查用;在1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将在年未最后一月按照加班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7.0 附 则: A)本制度之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B)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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