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式小作坊白酒生产企业评估案例
作者简介:李兵,1985年。长春税务学院税收学、会计学双学士,国际税收学研究生毕业。现任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管理人员,省大企业管理骨干人才。曾发表:《预约定价税制研究》、《公司转让定价机制研究》、《证券市场税制研究》、《大企业预约安排制度研究》等多篇实用性论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企业成立于2004年,2009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系原供销合作社作坊式生产的沿袭,2004年以前曾濒临消失,03年酒厂承包给一人,一年后因经营亏损,主动提前终止合同。04年下半年,酒厂在无人接手的情况下承包给了现在的承包人。
该酒厂占地面积约5亩,房屋低矮破旧阴暗,公司总员工人数18人,且经营竞争激励,除了本地同样的8家其他酒厂的竞争外还存在大量的假冒伪劣竞争,生存现状较为困难。生产经营地夏天易出现洪水,冬天易出现冰雪。生产产品为清香型小曲酒,窖池数量30个,每个窖池容积约3立方米。其主要原材料均为高粱,不使用其他粮食。酒精发醇期为8天。其产品以52度散装白酒(简单塑料桶)为主,主要面向农村市场,销售价格较低。
2012年申报销售数量2,132.00斤,销售收入2,911,883.77元,419,252.75元,消费税586,966.79元,所得税24,580.19元,5月以前地税入库所得税23,732.69元,总共入库增、消、所三税1,0,532.42元。窖池每立方米税收贡献率为11,717.03元。
(二)案头分析
根据粮食投料分析法计算,
粮食投入量=窖池总窖积×200×365÷发酵周期,即30×3×200×365÷8=812250斤。
产出标准度数酒量=粮食投入量×出酒率(按46%计算),即812250×46%=377775斤。
产成品数量=标准度数酒量(57度)×加浆降度系数(1.1),即377775×1.1=415552.5斤
申报数与理论数差距415552.5-2132.00=161420.50斤。
须进行评估核实。
(三)约谈举证
通过约谈,企业认同公司窖池有30个,出酒率约为46%,主要原材料均为高粱,购进均从东坡区火车站***处购进。包装物分别从夹江、成都和彭州购进,但所有购进均未取得,账务也不健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申报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均价的合理性,但认为公司是据实申报了的。同时认为公司每年的生产时间只有200天左右,仅能生产销售250000斤左右的白酒。公司低端白酒的销售均价约为7元/斤,高档白酒的销售均价约为35元/斤左右。低端白酒和高端白酒的销售比例约为90%∣10%。
(四)实地核实
根据约谈内容,我们进行了实地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1、核实发现企业虽为一般纳税人,但属于农村作坊式生产,只有几间较为陈旧的生产产房,且属于向原集体企业租用。
2、企业确只有30个窖池在生产,大部分产品也确实为简单的塑料桶包装销售。
3、购进的高粱、包装物、煤炭等都没有留存,东坡区火车站***所有的公司也已注销,无法找到当事人。
4、公司财务核算也极为不健全,无法提供生产和销售数量,也无法提供每个品种的销售单价。包装物的领用记录也没有,工人的工资记录也没有,煤炭的消耗记录也没有……,无法从账面进行核实。
5、通过对零售商的走访,发现零售商所述的购进价格与企业提供的销售价格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寻找依据进行核实。
6、通过对工人等相关人员的走访,发现企业确存在春节期间放假1个多月,农忙和洪水、大雪期间也存在停工放假的情形,一年的生产时间约为280-300天左右。
(五)评估计算
根据纳税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发现无法从企业账面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只能通过评估方法进行测算。
(一)投入产出法分析测算
我们设定相关指标为:生产时间290天、出酒率46%、加浆降度系数1.1。
粮食投入量=窖池总窖积×200×365÷发酵周期,即30×3×200×365÷8=652500斤。
产出标准度数酒量=粮食投入量×出酒率(按46%计算),即652500×46%=300150斤。
产成品数量=标准度数酒量(57度)×加浆降度系数(1.1),即300150×1.1=330165斤.
即公司的产量应在330165斤左右,与企业申报数量差距约为76000斤。
(二)边际贡献法测算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主要可变成本包括:粮食成本、人工工资、煤炭耗用、包装物、消费税,固定成本主要包括:锅炉折旧、管理人员工资、窖池承包费用、电费等。
我们测定单位白酒(加浆降度后)耗用1.88斤粮食,每斤粮食1.8元,耗用0.8斤煤炭,每斤煤炭0.2元,包装物每斤白酒耗用0.28元,人工工资每天480元,每天产1200斤酒,每斤酒0.4元,消费税约为每斤1.70(按每斤7元)。酒糟收入每斤酒约产2斤酒糟,酒糟销售价格为每斤0.18元。
每斤白酒可变成本=1.88×1.8+0.2+0.28+0.4+1.70-0.36=5.60元
固定成本每年锅炉折旧2万元,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窖池承包费1万元,电费2.5万元,运费1万元。
每年的固定成本为2+5+1+2.5+1=11.5万元。
根据企业陈述,企业的低端白酒销售收入基本能将成本费用收回,高端酒销售收入为盈利收入。
每斤酒按7元的销售价格,不含税销售价为7/1.17=5.98元,每斤的毛利为5.98-5.60=0.38元。
低端酒产量约为115000/0.38=302631.58斤,企业总生产量为
302631.58/0.9=336257.31斤。
综上所述,两种方法测算结果基本一致,企业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行为。
(六)评定处理
通过与企业再次沟通,将两种计算方法一一向企业进项计算演示,企业最终自查承认约少计销售数量约6万斤左右,自查补缴税款236,633.70元,加收滞纳金17,747.53元,补缴税款后,企业窖池每立方米税收贡献率达到14,34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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