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上市公司偷漏税问题不容小觑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樊其国发布时间:2011-10-10查看:3191
一、亨达股份:以假外资身份骗税涉嫌3年偷漏税 (一)案情回顾
据此前《第一财经日报》从亨达股份的预披露材料中发现,作为亨达股份两大盈利来源之一的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以“假外资”身份,违规享受2007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根据亨达股份预披露材料相关数据测算,在2008~2010年的报告期内,亨达皮业涉嫌偷漏税2631.38万元。亨达股份预披露材料也公开承认,所谓品牌集团是亨达股份自己出资1万美元在设立的公司。境内企业通过自己的境外子公司返程成立合资企业,是典型的‘假外资’。其违规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偷漏税行为。
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下,根据亨达股份预披露材料提供的2008年~2010年净利润数据,亨达皮业违规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2008年1356.59万元,2009年625.73万元,2010年9.06万元。不计算2007年数据,最近三年亨达皮业所得税优惠总额为2631.38万元。如果算上2007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亨达皮业以“假外资”身份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可能超过3000万元。
(二)分析点评
资料显示,涉嫌“假外资”偷逃税款的“亨达皮业”于2005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于2006年2月17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从其股权结构图(如下图)可以看出,最终控制人仍为境内居民企业“亨达股份”。亨达股份作为IPO企业,上会被否,牵连出“亨达皮业”系列问题。
1.亨达皮业偷逃税款依据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资料显示:“根据亨达股份预披露材料提供的2008年~2010年净利润数据,亨达皮业违规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2008年1356.59万元,2009年625.73万元,2010年9.06万元。不计算2007年数据,最近三年亨达皮业所得税优惠总额为2631.38万元。如果算上2007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亨达皮业以”假外资“身份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可能超过3000万元。”此数据有待考证,但并非危言耸听。
2.股权内部频繁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披露,品牌集团其实是亨达股份自己出资1万港元在设立的公司。2003年8月6日,品牌集团在注册成立,单玉萍持有70%股份,朱念智持有30%股份。其中,单玉萍是亨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单氏家族主要成员之一;朱念智是单玉萍的妹夫,也是亨达股份子公司广州法努尔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在财务账目反映,应无纳税问题,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亨达股份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仍有待考证。涉及环节主要包括:
(1)2005年12月15日,亨达股份总经理单存礼将其持有亨达皮业30%的股权以3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品牌集团,其初始出资为300万元人民币。
(2)2003年8月6日,法国品牌集团在成立,技术研发中心顾问单玉萍持有70%股份,亨达股份子公司广州法努尔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人朱念智持有30%股份。2005年8月26日,单玉萍将70%股份转让给朱念智。2007年12月10日,朱念智进一步将品牌集团股份转给了潘玉叶(亨达股份员工)。此后,潘玉叶系根据亨达有限的要求将持有的品牌集团股份转让予金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因此,由于亨达股份内部股权结构的变化均是在其关联人士之间进行,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同样存在涉嫌偷漏税的情形,仍有待于考证。
二、星星科技:盈利能力过度依赖税收 (一)案情回顾
已于2011年8月19日登陆创业板的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星科技300256)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公司最近三年出口退税额分别为982.99万元、510.91万元、2625.47万元,分别占当年度税前利润总额的1201.55%、15.98%和42.58%,其中由于出口业务占比从2009年度的34.06%上涨到2010年度的76.83%,直接导致了2010年出口退税金额同比大幅增加,星星科技在尽享国家鼓励出口优惠的同时,也给未来埋下了变化可能导致业绩“地雷”的隐患。
以该公司17%的率和35.9%的毛利率进行测算,再考虑到生产成本中占比为62.51%的直接材料进项税抵扣,则星星科技真实税负占营业收入比重约为10.19%,占据了销售税前利润率的半壁江山。也就是说,星星科技出口业务最终赚到的利润中,大约有一半是依靠着出口退税实现的。
此外,还存在着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从而偷逃税款、高管人力费用转嫁操纵利润等严重问题。招股说明书披露,星星瑞金母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通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2009年到2011年这三年间享
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高等学历人员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均无法达到相关标准,并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因此涉嫌存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进而偷逃企业所得税款的违法行为。
(二)分析点评
1.星星瑞金对外披露信息被质疑疑点 (1)科技人员比例不达标
根据招股书“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部分披露,截至2010年末该公司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共计670人,占全部员工总数2240人的29.91%.但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必备条件之一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这意味着星星瑞金公司2010年末高等学历人员占比根本无法满足相关标准。更何况在该公司内部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中几乎不可避免地涵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岗位,不可能全部归属于“科技人员”的范畴,因此星星瑞金的“高新技术企业”头衔实在有些名不副实。
(2)研发人员比例不达标
同时,该公司没有具体披露研发人员数量,仅将其纳入“技术人员”范围进行粗略统计,这部分员工数量为266人,占全部员工总数的11.88%,而从“发行人技术情况”部分披露,技术人员的涵盖范围包括了4项,分别为工程部负责生产流程方面的研发、项目部负责市场项目的研发、新技术研发部负责新技术的研发和样品制作部负责研发样品的制作,其中满足“研发人员”定义的是第一项生产流程研发和第三项新技术研发,这意味着星星瑞金公司内部真正意义上的“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很可能低于10%.但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也是必备条件之一,这意味着在“研发人员占比”方面,该公司同样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星星瑞金在高等学历人员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均无法达到相关标准,因此该公司涉嫌存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进而偷逃企业所得税款的违法行为。
(3)财务信息披露矛盾
星星瑞金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披露,该公司近年来始终在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支持力度,最近三年研发费用投入分别为670.92万元、763.18万元和1587.83万元,这意味着2010年的研发投入金额相当于2009年的2.08倍。通常来说,研发投入中研发人员的人力成本为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2009年的研发人员数量将远小于2010年,进而意味着该公司2009年末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很可能比2010年末还要低,更加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星星瑞金面临的税务风险
(1)高新资格或被取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追缴欠税,补缴享受减免10%企业所得税款。
(2)“免费”董事背后的费用转移
招股说明书披露,五名董事和两名监事“未在发行人处领薪”,如果参照惟一一名领取薪酬的职工监事年薪15.57万元的收入水平,这七名董监人员合计为公司“节约”了多达109万元管理费用。事实上,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这七名“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监人员均在星星瑞金的关联公司中担任要职。由此不难发现,星星瑞金的实际控制人和另外两家法人股股东以承担相关人员人力成本的方式,增厚星星瑞金的利润,当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提升星星瑞金公司股票的估值,进而提高其自身的资本价值和股权投资收益,毕竟在这些“免费”高管的背后都是大笔的星星瑞金公司股权。
(3)廉价劳动力背后的利润操纵 工资薪金的扣除转移到子公司 按照财务报表列示数据,归属于剩余2233名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共计4726.84万元,人均税前年薪仅为2.12万元,显著低于当地公允的薪酬水平。假如该公司员工的平均收入与当地水平看齐,将导致2010年度每人每月多支出838.24元,对于拥有总数多达2233名普通员工的星星瑞金来说,这意味着全年将多出2246.15万元人力成本,这些成本将直接计入到直接人工和期间费用当中,并冲减当年度利润,使2010年度税前利润由目前的6166.25万元下降到3920.10万元,降幅高达36.43%.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这似乎也预示着星星瑞金公司上市后由于人力成本增加而导致利润率下滑的可能性非常大。
三、江苏开元:少计主营业务收入 (一)案件回顾
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披露:江苏开元将代理业务按照自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65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562万元;对截至2007年末和2008年末已实现销售的进口商品未在相应年度确认收入,少计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009万元,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71万元等问题。
(二)分析点评
1.代理业务计入自营收入的问题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取得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可否由外贸企业抵扣的通知》,江苏开元作为代理商已经代进口企业缴纳了,因而很自然的可以把这部分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这种情况在外贸体系内
是很常见的,但可能从财政专员的角度,对代理和直营划分的较为清晰,这只能说是一个理解上的问题。
此外,目前贸易实践中存在着很多这种外贸代理公司自摆乌龙的情况,即公司通过外贸代理自己承担了,然后将成本计入商品价格卖给国内进口企业,虽然公司的这种做法类似于自营业务,但由于双方合同的性质仍属于代理合同,因此此笔业务依然需要被计入代理业务。
2.累计挂账1.25亿涉嫌操纵利润
江苏开元另一处会计瑕疵在于,对截止2007年末和2008年末已实现销售的进口商品,公司并未在相应年度确认收入,从而导致少计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009万元,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71万元。有业内人士指出,公司可能借此规避了部分税款的缴纳。
四、海利得:假抵扣进项税额被处罚 (一)案情回顾
《海利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2005年1月,海利得向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购入PVC树脂过程中,取得由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一份,号码为:00056306,运费为112,500元,已于2005年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87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二)项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的行为。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未按规定取得行为决定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2005年12月,海利得销售货物给河北省宁晋县凤凰织带有限公司过程中,取得由上海耀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一份,号码为:00598016,运费为5,000元,已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50.00元。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未按规定取得行为决定处1000.00元的罚款。
(二)分析点评
此案例中海利得公司遭受税务机关两次处罚均为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假运输抵扣了进项税额的情形。无论当地税务机关如何处理,不妨碍我们就其揭示的问题进行分析。
海利得两次取得虚假得到的税收利益,两次取得虚开得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8225.00元,得以虚增成本117500元,有可能从而得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假如当时该企业盈利,所得税税率为33%)38775元。除应补缴税款外,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力做出行政罚款处理。然而,罚款仅为6000元,得到税收利益的成本仅为收益的12%,在如此巨大税收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企业不惜铤而走险。
税收利益的驱动使得历年来虚开的案例比比皆是,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善于取得的假,税务风险仍然存在。
五、汉钟精机:存在虚开情况 (一)案情回顾
资料显示,该公司曾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曾将部分向相关税务所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专用涉嫌虚开。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1384822.7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42.07元。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及滞纳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3.71元罚款。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二)分析点评
在本案例中,汉钟精机应属于善意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如果其能够从销货方重新取得有效的专用。其列支成本当允许税前扣除。否则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法规接受税务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的直接后果有两种:一是所发生的费用所得税前不允许列支。二是未按规定取得,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仅要求汉钟精机补缴了多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处于罚款,应该说已是法外开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