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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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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能侵犯他人已注商标

2003年3月间,有顾客在上海的一家商场内购买到一些“克莉丝汀”糕点,经仔细辨认,发现原来买到手的并不是遍布上海大街小巷的那种“克莉丝汀”产品。为此,他们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上海克莉丝汀。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上海克莉丝汀便把生产那些糕点的苏州克莉丝汀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对方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苏州克莉丝汀却坚称自己在包装上使用“克莉丝汀”并非是用作商标,而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苏州克莉丝汀在使用自己依法注册的 2011年,汕头市中级人民(简称“汕头中院”)审理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黑牛公司”)诉四川菊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菊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菊乐公司在黑牛奶商品上使用“黑·牛奶”名称侵犯黑牛公司第37316号注册商标“黑牛”的专用权。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菊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制品上使用的“黑·牛奶”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黑牛”相近似,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1年,汕头市中级人民(简称“汕头中院”)审理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黑牛公司”)诉四川菊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菊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菊乐公司在黑牛奶商品上使用“黑·牛奶”名称侵犯黑牛公司第37316号注册商标“黑牛”的专用权。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菊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制品上使用的“黑·牛奶”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黑牛”相近似,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恒盛建材公司是一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成立的制造建材产品的企业。两年后,山水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恒盛”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1998年10月,山水公司发现市场上恒盛建材公司生产的磁砖及外包装上印有“恒盛”的字样,遂以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盛建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外包装箱,并赔偿损失和承担诉讼费。 恒盛建材公司认为:其使用“恒盛”做公司名称的字号由来已久,并先于山水公司的商标注册进行了企业名称核准;“恒盛”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在自己生产的产品及包装箱上使用“恒盛”二字,是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即使承认山水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当它与本公司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也应当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来处理。因此,请求驳回山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在珠宝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Cartier”、“卡地亚”商标。被告一北京梦克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珠宝商品,并在被告二上海益实 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1号店”网站上开设商铺销售其钻戒商品,商品信息中有“【梦克拉】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设计风格源

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多年与提供国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生产贸易商合作”以及“品牌【梦克拉】”等内容。原告以两被告 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55,978元。

美孚公司合法拥有 “MOBIL”商标和“美孚”商标,涉案商标被列入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9年4月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原告称,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未经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美孚迈道夫”、“亚太美孚”和“MobH”商标使用于润滑脂类商品上,重庆

钧伟公司则在重庆市销售侵权产品,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重庆钧伟公司则辩称,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是从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处购买,有合法来源,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且并不知道所购产品侵权,销售量小。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美孚”和“MOBIL”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濮阳埃克森美孚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润滑脂产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美孚”和“MOBIL”相似的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重庆钧伟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标有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美孚”和“MOBIL”相似标识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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