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效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对象主要是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毁损等。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应当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
划,安排资金,对历史遗留的、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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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含首期治理方案。
第六条 《治理方案》应由符合以下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 (一)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从其规定;
(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之一和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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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以上资质之一和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之一。
(四)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治理方案》应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治理方案》,每3年编制一期《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含闭坑)》(以下简称《分期治理方案》),并依据《分期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每个治理分期到期前90日,应编制《分期治理方案》;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下的,上一个治理分期到期前90日,应编制闭坑治理方案。
第 《分期治理方案》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由符合以下资质的单位编制:
(一)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之一,或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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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之一。
(二)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之一,或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之一。
(三)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
第九条 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山《治理方案》的审查和辖区内所有矿山《分期治理方案》的审查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治理方案》以及《分期治理方案》应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按照回避制度要求,根据评审需要,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的7名以上、中型5名以上、小型3名以上。
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治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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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评审事务。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申请《治理方案》评审,需向负责评审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申报表(附件1); 2、方案编制委托书或协议书;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正文、附图、附表);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5、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文件中,还应明确是否损毁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意见;
8、公众参与相关资料;
9、编制单位对所提供的《治理方案》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十二条 《治理方案》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负责评审单位自接到申请材料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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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要求的,评审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二)负责评审单位抽取专家,并组织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负责评审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方案》申报人矿业权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3、《治理方案》格式、章节安排等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4、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明确,监测与治理、复垦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
6、经费估算依据是否正确,分期费用、总费用估算是否合理、明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
(三)评审专家需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2)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附件3);专家组长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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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案审查表》(附件4)中的专家评审意见内容,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
(四)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对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核查,建立评审资料档案。建立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及前两名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档案。
(五)《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 3、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
4、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 (七)《分期治理方案》评审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治理方案》的评审审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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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未编制过《治理方案》,且《办法》施行后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编制《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质量控制制度,矿山生产前首先要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有效保护地表熟土资源不流失、不浪费,表土要求单独存放、保护,防止流失,不得与弃土石混堆,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每年向矿山所在地的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并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元月底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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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证金缴存与管理
第十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额,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按就高原则核定。
因素法计算是根据缴存标准、年缴存范围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因素确定。
因素法计算采用分段累积计算的方法,首先要计算年缴存面积(年缴存面积=矿山评估面积÷矿山剩余服务年限),根据年缴存面积采用分段累积法,按年缴存标准计算矿山年缴存基本金额,然后由年缴存基本金额×采矿种类影响系数×采矿方式影响系数,得出年缴存额。每期保证金缴存额=年缴存额×3年。
第十九条 《办法》施行前已经缴存保证金的露天开采的矿山,缴存保证金到期后,应按《办法》标准重新核定保证金,并补足因采矿方式影响系数调整后的差额部分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与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签订保证金存储管理协议,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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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因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而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的,应当重新核定并缴存保证金、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分期治理方案》(闭坑治理方案除外)所估算的治理费用不作为保证金缴存额核定依据。闭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高于原核定保证金额度的,应当依据闭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核定最后一期保证金缴存额。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一个治理期内,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停产,本期未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已经完成本期已破坏地质环境治理的,经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上期缴存的保证金可直接转存,《分期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也一并顺延,直到开工时间达到3年治理期。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的缴存程序和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持经审查通过的《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证的,应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到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核定保证金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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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同时领取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附件5)。
(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保证金。
(三)采矿权申请人持保证金缴存回执单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附件6),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凭保证金缴存回执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和采矿登记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年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不得降低缴存标准、减免保证金额或延缓缴存时限,不得以任何资产抵押的形式代替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治理分期到期前45日,应向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出本期治理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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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中规定完成的任务、工程量及治理面积,以及实际治理完成的工程量、面积、投入资金;
(三)治理区的描述及治理工程坐标范围(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图)。
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专家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根据需要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查阅前期《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等有关工程施工、监测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
(二)现场查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质量,是否全部完成本期治理任务。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还应听取当地乡镇、苏木、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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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四)验收组成员讨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五)编写《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附件7,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书》)
(六)《验收意见书》加盖组织验收单位公章并附具验收组成人员名单(本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分期治理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在10日内,向采矿权人出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结转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结转通知书》),保证金结转到下一分期。分期治理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本期治理内容,逾期仍验收不合格的,按《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本期保证金不予结转,下一分期继续缴存保证金。
第三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连续两期验收合格且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6年以上的生产矿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可一次性批准其提取50%的保证金用于下一期矿山地质环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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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剩余的50%保证金不再提取,一律作为后期的治理保证金。
对于提取保证金后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或者分期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采矿权人须将提取的50%保证金退回,并全额缴存下期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提取保证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人申请保证金提取申请书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连续两个分期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
(三)经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评审通过的下期《分期治理方案》;
(四)已治理范围不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提取保证金要求的矿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在10日内,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提取通知书》(附件10),由矿权人自行去开户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已经全额缴存保证金的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粘土矿山,实施分期治理并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凭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出具的《分期治理验收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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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到银行分期支取相应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准予转让的,受让人可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并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转让人若无法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的,受让人应当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重新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采矿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退还转让人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
第三十五条 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者闭坑的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经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理保证金返还和利息结算手续。采矿权人可凭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附件9)到银行办理保证金返还及利息支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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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采矿权人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采矿权人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采矿权人停止违反《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与评审、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核定、缴存、结转、返还执行情况;
(三)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工作与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考核指标(见附件11)执行情况。
第三十 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履行下列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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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公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安排计划等重大事项;
(二)及时公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管理规定、技术标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审查结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结果;
(三)通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年度执法检查结果,公告未按期缴存保证金、未按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履行治理义务、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名单;
(四)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保证金缴存台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有关材料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设计审查与验收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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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情况等。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下情形属《办法》所指的编制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分期治理方案弄虚作假行为:
(一)编制人员与资质单位不符合;
(二)未经现状调查,导致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不清楚或与现实不符;
(三)引用的资料不真实,导致评估结论不正确、治理工程量错误、治理方案不符合实际;
(四)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人未按《办法》十一条规定补充编制治理方案的,依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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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未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办法》第十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依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四十五条 违反《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处规定罚。
第四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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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申报表
矿山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新申请□持有□变更□扩大生产规模 注:在选择项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单位 地址 矿山名称 治理方案名称 采矿许可证 电话号码 矿业权有效期限: 编单位名称 制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20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土地复垦资质发证机关 地质灾害资质发证机关 我单位已按要求编制《治理方案》,请予以评审。 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评审单位 主要评审内
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方案名称 企业名称 编制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主要编写人 符合□ 不符合□ 基本清楚□ 清楚□ 不清楚□ 正确□ 不正确□ 基本明确□ 明确□ 不明确□ 基本合理□ 合理□ 不合理□ 基本明确□ 明确□ 不明确□ 1.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是否清楚 3.评估级别与工作精度是否正确 4.矿区治理分区分析是否明确 5.治理工程与监测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容 6.治理预算标准及预算结果是否正确 21
存在的主要问题 评审结论 专家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2
附件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
方案名称:
序号 1 评分内容 编制依据和适用年限 编制要求 任务来源、编制依据、适用年限明确、具体。适用年限应与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相适应,与开发利用方案相吻合。 矿山企业基本概况,矿区位置、范围,区位条件、自然地理与经济社会概况、开采历史与开采现状、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计划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状况及权属、已损坏土地及拟损毁土地范围表述是否明确。 地形地貌、植被特征,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矿体(层)地质特征、评估范围及精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分区原则、分评述区是否合理。 提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提出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本方案适用期内分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满分 5 评分 矿山基本情2 况及土地利用状况 3 4 5 矿山地质环境背景与影响分析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目标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工程部署 10 10 6 6 6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监测的对象和内容是否明确,提出矿山地质环7 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测工程是否有针对性。技术方法、措施境防治工程 是否得当,主要工程量是否充分、可靠。 矿山地质环8 境治理经费估算 经费估算是否全面,工程量与经费估算要齐全、正确,近期经费估算合理。 对损毁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是否合理,复垦目标是否体现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的原则。目标任务、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公众参与应当说明土地权属人对复垦目标、标准、措施等是否认可,权属调整的程序、范围、原则和措施是否明确。 提出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措施是否合理。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否进行了客观的分析评价。 附件齐全、清晰、规范,无涂改、伪造迹象。有公章。 附表齐全、清晰、规范,格式、内容、数据齐全、正确。 成果图件是否齐全,工作底图应采用最新的地理底图或地形地质图。成果图件应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与最新调查资料,深入分析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成果图件应符合有关要求,表示方法合理,层次清楚,清晰直观,图示、图例、注记齐全,读图方便;成果图件比例尺不应小于矿区勘探报告图件精度,重要地段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 80分以上通过;80分以下不通过。评审最终是否通过按达到2/3专家通过为准。 23
8 7 9 土地复垦 16 10 保证措施 11 效益分析 12 附件 13 附表 3 3 3 3 14 附图 10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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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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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审查表
盟(市)矿治评[2015] 号
矿山名称 矿山企业名称 编制单位名称 专家组名单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主审专家 专 家 年 月 日, 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名单附后)在 市召开会议,对由 (编制单位)编制、(矿山企业)提交的《 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了审查,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方案和图件,并听取了编制单位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资料收集、地质环境调查等工作情况。 二、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情况及其确定的矿山占用资源储量、设《方案》治理规划总体部署年限,《方案》适用年限评 计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审 为 年,即 年至 年,方案编制基准年 。 意 见
三、采矿许可证号(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信息,矿山地理位置,矿区面积,矿区拐点坐标表,生产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评估区重要程度,《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级别,评估区面积。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一览表 拐点编号 1980西安坐标系 X Y 拐点编号 1980西安坐标系 X Y 四、现状评估:开采已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评估分区。现状评估结果是否矿区实际情况。 五、预测评估:预测矿山未来开采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评估25
专 家 分区,预测评估结果是否矿区实际情况。 六、对《方案》提出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原则、目标与任务,评估区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分区,对治理工程内容提出及相应的技术方法,是否正确可行。 七、根据治理目标,治理内容,确定矿山治理工程总体部署与治理分期是否正确可行。 八、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时限,近期治理区域,近期主要治理工程量。 九、《方案》主要治理工程量(分治理单元)如: 1、预测地面塌陷区:回填土方量,覆土土方量3,恢复植被工程量,环评 境监测点次等。 审 意 见 2、工业场地:拆除地面临时建筑,覆土土方量,恢复植被工程量,封闭井口,回填废石量,整平工程量等。 3、废石场:清理废石3,覆土土方量,恢复植被工程量,整平工程量等。 4、……. 十、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根据方案制定的工作量,经估算 矿本次矿山环境治理费用 万元,其中近期治理费用 万元,治理工程费用由(矿山企业)出资。 总之,《方案》资料收集充分,内容齐全,章节安排合理,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等要求,予以审查通过。《方案》可作为该矿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验收的依据。 主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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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评审专家组成员 性别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电话 签名 组织 评 审 单 (公章) 位 意 年 月 日 见 国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国土资源局(公章) 审 查 年 月 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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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核定你矿应缴存保证金总额为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缴存( 年 月— 年 月)保证金 元。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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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编号: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申请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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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采矿许可证编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号 有效期 矿区面积 自20 年 月 日 至20 年 月 日 (km2) 矿种 生产规模 开采方式 服务年限 建矿时间 审查时间 矿山企业经济类型 矿类 矿区土地类型 治理方案 审查文号 治理方案估1.估算总治理费用: (万元) 算治理费用 2.估算近期治理费用: (万元) 因素法保证金年缴存额1. 年缴存额=缴存标准×年缴存范围面积×矿种分类系数×矿山开采方式系数(注:年缴存范围面积=开采影响范围面积÷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计算年缴存额: (万元) 2.缴存总额=年缴存额×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计算缴存总额: (万元) 年缴存额 核定保证金缴存额 缴存总额 (万元) (万元) 首期缴存年限 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30
废渣排放 地下水系统破坏 地质灾害 排放量(m3) 占用破坏土地面积(m2) 水位降落漏斗面积(m2) 最大水位下降幅度(m2) 崩塌、滑坡 泥石流 地面塌陷面积(m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空区 地面沉陷面积(m2) 采空区面积(m2) 露天采坑 表土剥离 其它 (根据《治理方案》填写) 面积(m2) 深度(m2) 面积(m2) 矿山地质环境理目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
预防保护措施 31
分期治理目标 保证措施采矿权人承诺若未按批准的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恢复,经由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管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保证金及其利息进行治理,费用不足部分由本采矿权人承担。(此段内容应由采矿权人手工填写)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治理;二是如果不治理,国土资源局可以从银行提取保证金组织治理,不足部分经费继续由采矿权人承担。必须手写。
2.附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或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矿山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矿山企业办理人员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
3.此表填写一式叁份。采矿权人、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各一份,另一份为办理采矿权相关手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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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关︶意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即保证金缴存管 注:1、采矿权人承诺一栏,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按照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进行及时
附件7
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 分期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
矿山名称
组织验收单位 (单位公章)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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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采矿许可证号 矿山企业经济类型 矿种 开采方式 审查时间 审查文号 电话 邮编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矿区面积(m2) 生产规模 验收面积 本期治理方案 审查情况 验收时间 分期时段 (m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4
(一)验收工作情况; (二)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简述; (三)本期治理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表土剥离情况,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分期、闭坑治理方案中设计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效果及质量; (五)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意见 35
姓名 单位 职称 专业 签字 验收专家组签名 36
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结转通知书
(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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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分期
治理工程已验收合格,同意将 年 月至 年 月保证
金 (大写) 元结转为 年 月至 保证金。
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38
年 月
日
附件9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银行:
(矿业权人)的 (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闭坑)工程已验收合格,同意其支取保证金(大写) 元。
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39
附件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提取通知书
银行:
(矿业权人)的 (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履行较好,经两期分期治理验收合格,同意其支取部分保证金,经核定可提取保证金金额(大写) 元,作为该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使用。剩余部分仍作为保证金储存。
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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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考核指标
(一)面积确定:
1、矿山破坏总面积:各盟市所有生产矿山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中明确的矿山评估面积总和。
2、本年度矿山治理恢复面积。各盟市根据所有生产矿山《分期治理方案》当年验收治理面积总和
3、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总面积。各盟市无采矿权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总面积(含历史遗留、关闭、闭坑未治理等)。具体数据由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数据。
4、本年度出资治理面积。各级财政出资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中,本年度验收的治理面积总和。
(二)计算方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本年度矿山治理恢复面积/矿山破坏总面积*50%+本年度出资治理面积/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总面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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