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流程中的中间环节,发挥着关键的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运而生,提供了更安全、稳定、快捷的支付体系,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的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越来越影响其发展,怎样制约其问题的蔓延,监管措施迫切研究及监管的问题就更为迫切。√ 第三方支付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充当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服务的非
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上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信用卡信息被盗。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了交易成本、方便社会公众支付和结算。据艾瑞咨询不完全统计,200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金额已经达到2743亿元,比2007年的976亿元增长了181%[1]。随着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近一步扩大,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怎样在发现问题之后进行有效的监管,更为迫切。√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方平台的迅速发展,给电子商务带来很大的推动作用,但随之带来的风险问题也必须引以警惕。 1.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100家,但是直到目前为止没有相应的法律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合适的身份界定,在当前的工商注册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被界定为中介服务机构,但第三方支付企业所经营的业务范畴已经远远超越一般中介服务机构。一些企业为了摆脱“违法经营”的窘境,只能采取钻的“空子”的方式,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把自己定位的目标也是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另外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在支付与结算中存在着大量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等现象,导致平台中出现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而这也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专营业务。这一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的法律问题。√ 2.帐户沉淀资金有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商一般都有资金吸存的能力,这使其具有了和银行的相同的部分功能,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过程中,资金在服务提供商帐户上将会出现一段时间的滞留,随着虚拟账户的快速增长,沉淀资金数也将会急剧膨胀,据报道在虚拟账户的资金每天滞留几乎上升到数百万资金,大量的客户资金沉淀可能引发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或其他活动,加上各企业运作管理水平的差别,可能会引发资金流动性的风险、企业平台信用风险和交易操作风险。√ 3.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套现、诈骗等非法
活动的风险问题。√ 由于电子支付的特点,交易双方互不谋面,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的特性,以及网上信息的不完备性,通过网络数据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有些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套现、贿赂、诈骗、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就成了可能。√ 以信用卡套现风险为例,就是有些电子商务交易者利用国内几个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自行“买进卖出”虚假交易。套现中交易双方是具有一个身份证的两个虚拟账户或者互相商量的双方,信用卡持卡人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通过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身份认证开设假店铺,然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在该店铺购买虚拟商品,利用信用卡的网上支付功能将资金汇入网站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然后卖家不用发货而买家就在网上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系统自动将款项打入卖家账户,最后通过虚拟账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从而成功套现,整个交易过程没有产生任何费用。这样就会引发信用卡套现风险问题。如果利用几张同一身份证办的信用卡进行循环套现投资的持卡人,一旦套现后投资失败,将会导致几张信用卡同时无法及时还款,面临不仅要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的风险,以及延迟不还,支付逾期罚息的风险;另外,对持卡人的个人诚信系统带来“黑记录”。√ 4.引发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冲击的风险问题。√ 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是由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的,其货币发行行为不受监管。目前,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渠道与实体货币进行双向兑换,也能购买实物商品,已经具备了实体货币的职能。而对于实体货币,国家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或制度调节货币流通量,但对于虚拟货币,其流通量完全取决于发行企业本身,如果不进行必要监管,将可能面临与实体货币流通量不当带来的一样的问题,引发通货膨胀,这样就加大了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冲击的风险。√ 5.引发道德风险的问题 .√ 网上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交易,是因为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力、品牌、信誉认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中介作用确实弥补了社会诚信体系的不足,但同时也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支付风险。特别是当电子支付交易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一旦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管理原因造成损失,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相当的影响,危及整个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据网上报道前不久前上海有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出现“卷款而逃”的事件,给第三方支付的道德问题敲响了警钟。√ 6.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问题√ 艾瑞咨询调研数据显示,央视2009年3.15晚会对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曝光让网民印象最为深刻,认同率达到36%,高于晚会的其它内容。艾瑞咨询分析认为,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是用户使用其服务的基础。
一旦用户银行账号、身份证号、交易密码等信息泄露,将给用户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随着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网民渗透率的稳步提高,账号和密码安全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可见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问题也是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关心问题。而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的主要诱因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黑客侵入用户计算机盗取卡号信息和密码,这是3.15曝光的主要内容;第二种是交易信息在互联网传输的过程中被黑客截取,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第三种是用户误入钓鱼网站,卡号和密码被骗取,这种情况是用户被骗的最主要情况。√ 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策略√ 1.借鉴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模式 √ 由于根据国情,第三方平台是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会使我国第三方平台更好的发展。在美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担任货币服务企业角色,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进行注册,必须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同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可见美国监管的重点是放在交易的过程中,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欧盟国家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只有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后才能开展业务支付业务,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监管实现的。从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方式我们可以得到启示:第三方支付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严密的监管、将制止客户信用卡套现后进行进行投资、反洗钱、等活动。√ 2.制定明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发放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制定明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发放制度为支付行业建立准入制度,规范行业行为,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马蔚华认为,建立牌照发放制度,有利于产业集中,使不达标的中小支付企业自动退出市场,也有利于改善支付行业内由于恶性竞争造成的集体亏损局面。通过牌照发放,为支付行业建立准入制度,规范行业行为,确保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组织在注册资本、人员配备、组织架构、管理制度、风控能力等各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水平,逐渐步入规范经营的阶段,有利于该行业长远发展。同时,应当尽早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3.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沉淀资金的监管。 √ 虚拟账户滞留资金是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沉淀资金风险的重要来源,其安全与效率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建立完善的沉淀资金的监管制度,明确规定沉淀资金的存放保管位置及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处置问题。同时必须考虑给第三方支付的结算周期规定合适的上限,以提高整个支付体系的高速运行。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
中滞留的客户资金应该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运营资金分离,由各大银行进行专户监管,保证未被结算的资金的安全和不被挪用;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是作为虚拟账户资金的代理人,无权将滞留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或移作公司经营之用;增加银行审核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洗钱等安全隐患;再次,虚拟账户中滞留的滞留资金应存放于指定的金融机构,对于资金的转移,也可增加银行审核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洗钱等安全隐患。√ 4.加强交易环节的监控。√ 提倡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实名交易,需对交易的真实性(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内容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并能够记录保存交易内容和与交易相关的一些技术信息,便于交易分析和事后追溯。应建立交易风险分析系统,对可能存在的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进行禁止,并报相关部门。√ 5.对实体货币、虚拟货币进行隔离。√ 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是企业自行发行,不受银行监管,因此要防止虚拟货币造成通货膨胀,首先应虚拟货币的与实体货币的兑换买卖行为;其次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该虚拟货币的企业系统内使用,不得进行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兑换;再次应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实物交易 。√ 6.行业自律√ 鉴于当前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的扩大,监管部门引导其成立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加强第三方支付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促进支付企业从服务、模式、技术上创新,并不断地拓宽、拓深支付所能触及的业务领域。√ 三、结束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适应网上支付的实际需要,提供了较为安全、方便、快捷的网上支付通道,发挥了交易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资金转移安排的信用担保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法律地位不明确、虚拟账户沉淀资金、反洗钱、信用卡套套现、诈骗、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于当前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监管措施,首先,我们应通过借鉴美国、欧盟等先进的监管模式和经验,逐步建立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法规,确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技术、安全监管;其次,根据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通过制定明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发放制度,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再次通过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沉淀资金的监管、加强交易环节的监控、实体货币、虚拟货币进行隔离,消除沉淀资金和反洗钱、信用卡套套现、诈骗的风险;最偶加强行业自律,消除道德风险。相信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适当的监管措施的制约下,一定能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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