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点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买卖双方协商、调解均不成功而又不愿诉诸法院,可采用仲裁解决,其好处如下:(1)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且仲裁机构及仲裁人是由买卖双方选定的。(2)仲裁程序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业务的专家,处理问题快。(3)仲裁费用低。(4)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小。(5)仲裁是终局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2)仲裁协议的作用:a.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b.如果有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c.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的受理权。3.仲裁条款的规定(1)选定仲裁地点:应力争在本国仲裁。一般可按如下三种办法规定:a.规定在本国仲裁。b.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c.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2)仲裁机构: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由双方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3)仲裁程序:各国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我国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仲裁裁决及其效力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示。(5)仲裁费用的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