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假
1.在本企业服务满1年的员工,每年给予5个工作日带薪年假;服务1年以上,每满1年加给1个工作日带薪年假,但至多以10个工作日为限。
2.带薪年假经批准可分一次或多次在年内休完。
3.年度内已享受婚、产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带薪年假,丧假扣除对应天数后享受。
4.带薪年假不可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原因无法使用的,经批准可折算为工作日薪酬发放给员工。
5.折算公式为:剩余年假天数×(月薪÷30天)
十、婚假
1.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员工转正后一年内享受婚假三天;转正一年以上员工,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再奖励4天婚假。
2.婚假为带薪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3.婚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直接上级批准,可分次在二个月内休完。
十一、产假
1.试用期女员工不享受产假,女员工转正后可享受产假待遇;
2.已婚女员工因生育可享有一定期限的产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3.女员工可休产假98天。晚婚晚育者,可再享有奖励产假30天。晚育指:女员工生产时年龄为24周岁以上者;
4.女员工产假于预产期前一个月可以申请休产假,但需与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5.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给予二周时间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6.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原则上,怀孕1-3个月时,累计有不超过3次的产前检查时间;4-6个月时,每月有1次检查时间;7-9个月,每2周有1次检查时间;超过9个月时,每周有1次检查时间。产前检查时间每次不超过半天。除医院特殊要求外,超时的产前检查按事假计算;
7.产假为有薪假,女员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的,公司支付基本工资;享受生育津贴的,公司支付生育津贴与其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
8.女员工怀孕后所休病假一律计入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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