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 事 诉 讼 法
[提要] 了解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任 务;掌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 明确主管与管辖的各项规定; 认识并准确 认定民事诉讼参加人; 了解证据及其运用的基本原理; 初步掌握主要的诉讼保障 制度和各种程序。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 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 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2、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3、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 方式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 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 1991 年 4月 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
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人民法院通过完成以上四项任务, 达到一个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法院调解原则。
第二节 主管和管辖
一、主管
主管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 是确定人民法院与 其他机构和组织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职权分工。
二、管辖
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地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三、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四、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即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 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即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 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律。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五、裁定管辖
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当事人的特征: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最 基本的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 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 行义务的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手段,是宪 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2)当事人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0条第 3款规定,当事人承担 的诉讼义务有三方面: 一是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必须遵守诉讼程序; 三 是必须履行发和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 义务转移给案外人, 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特 定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5、 当事人的更换与追加。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 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 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让不符合 条件的当事 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当事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在诉讼过程中, 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通 知其参加诉讼的一 种活动。
二、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 受到侵害, 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 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 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三、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一同在 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2、特征:诉讼主体人数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
3、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 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4、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种 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 在人民法院 应诉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 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属同一诉讼程序, 归同一人民法院 管辖;必须符合合 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费用,避免法 院对同类性质的纠纷作出相矛盾的判决。
四、诉讼代表人
1、概念
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
进行诉 讼活动的人。
2、特征
与诉讼代理人相比,有以下特征:( 1)与诉讼标的之利害关系不同。( 2) 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3、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和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代表人二至五人。推选的代表人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与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相同的利益; 具有相应的诉讼能 力;能乐于为维护所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服务。
4、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4、55 条 规定,诉讼代表人有两种,一是人数确定 的诉讼代表人 (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人数众多, 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的代表人代 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一是人数不确定 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 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 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并代表被代表人 进行诉讼的人)。
五、第三人
1、概念
第 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 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参加到原告、 被告已经开始 的诉讼中进行 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特征
一是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 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是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在他人诉 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参加到原告被
告已经 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可分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 独立权利的第三人。
特 征: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所谓“独立请求权”,即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 法权益全部或 者部分是自己的,而是否真有,须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将本诉 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 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 被告已经开始 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特 征: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 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 与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有直 接影响;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诉 讼地位。
诉讼代理人
1、概念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第三人进行民事诉 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第三人称为被代理人。 “一定权限”又称为 “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限。
2、特征
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 讼和为能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必须 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级后果由被代理 人承担。
3、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担 负的任务不同,民事代理人是代当事人完成某种民事行为,实现当
事人 的实体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代替或协助被代理人实施某些诉讼行为, 维 护被代理人合 法利益。法律依据不同,民事代理人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民事实体 法;民事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完成任务的方式不同, 民事代理人完成任务 的基本方式是与第三者以合同形式建立某种实体法律关 系,从而实现被代理人意愿。 民事诉讼代理人完成任务的基本方式是代为诉讼行 为,如提供证据等,从而争取 胜诉达到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范围略 有不同,依据民法通则规定, 凡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和侵 权行为是不能请人代理的。而民事诉 讼代理的范围则广泛得多。无论是具有人 身性质的案件或者是侵权案件, 不管当事人有理或无理, 合法或非法, 代理人均 可代理,即使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 法律规定民可代理。
4、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
在诉讼持续期间,他们为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
任务不同。
范围不同。
诉讼代理人种类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
5、法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
人。
6、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受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 活动的人。
可充当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广泛,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 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 理人人数,以二人为限。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 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一是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一是调查收集证 据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民事证据的收集调查, 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定的程序,把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 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
证 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 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的 条件为:一是 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因年高、疾病有可能死亡,应及时取证; 作为证据的物品将有可能腐败、 变质等; 二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 如证人有可 能出国或定居等。二 者具备其中之一,诉讼参加人就可以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依中权采取保全措施。
四、证明对象及其范围
五、证明责任
六、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节 诉讼保障制度
一、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 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执行的一种制度。
2、种类
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范围与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 4条第1款 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 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 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 应在利害关 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的提出的诉 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出 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价额, 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 所谓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是指保全的对象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 争议的标的物,或者是与本 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 2 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与此同时,应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进行:包括申请——提供担保——裁定——交付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在以下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一是申请人在法定起 诉期间内不起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 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先予执行
1、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
定一方当 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一种制度。 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 从受理到作出判决,判决生效执行,需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 在这期间, 有的原告可能因经济困难, 生活难以为继或生产经营困难, 此时由法 院裁定采取先予执行 措施,以解原告燃眉之急。先予执行,因发生在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前,具有未决先行的性质。
2、适用范围: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 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3、先予执行的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 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三是被申请有履行能力。 三者必须同时具 备。
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 维护正常诉讼程序, 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 序行为人,所采取的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照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其目的 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
二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过程始终,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三是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 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外人。
四是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同的情形,可以采取程度轻重不同的强制措 施,既可单独使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使用。
2、构成及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故意干扰、 破坏诉讼程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3、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有五种:
一是拘传。二是训戒。三是责令退出法庭。四是罚款。五是拘留。
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基础程序。 是人民法院初次解决当事人权 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包括:案件的起诉、受理、审查;审理前的准备;开庭 审理和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 的诉讼程序。普通程序是简化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三、第二审程序
即上诉审程序。是指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在其未发生法律效力前,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 决或裁定的诉讼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五、特别程序
六、执行程序
[ 复习思考题 ]
1、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征?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重要的基本原则?
3、简述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4、什么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各自的标准是什么?
5、简述广义的当事人的种类及特征?
6、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及重要意义。
7、简述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与例外规定。
8、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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