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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购物决策进程的EBM模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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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本文从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动身,就网络上高作权侵权责任的划分与界定;网上复杂的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面对网络,如何对专利制度中的‘嘶颖性”加以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 知识产权 专利制度

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就是知识产权。知识经济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新的问题,这些问题许多发生在技术发展迅速的网络应用上。因为以计锋机网络为基础的互联网具有丰硕的信息含量、快捷的传输速度、普遍的传播范围,是现℃社会人们获取知识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也是传统的传播媒介所无法替代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在给人们带来物质和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时,使传统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产生基础发生了庞大的转变,Ju剧了权利和利益分派的冲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

一、网络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影晌和冲击

网络是汁算机信息资源和通信资源的综合体,与特定的在线汁算机服务不同,网络是一个无中心的信息媒体。“它所组成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可以将全世界的人及机构、组织、政府联系在一路,利用户可以远程登录,共享数字化文件”。

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的,很难为权利人所控制。

知识产权的本意即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持有者在传播他们作品时的权利,在于阻止作品

的自由流动,以创造一种机制来强化作品所有权,并对受侵害或处于受侵害危险中的知识攸提供一种救济的形式。而网络从诞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增进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图实现知识和信息的共享。显然,这一目标直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相对立。

知识产权的另一大特点足“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二者无疑又组成了一对矛盾。

网络的日趋壮大发展,引出了知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管辖权与准据法的肯定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高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砹备所在地。对难以肯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居处地的,原告发现的侵权内容的汁算机终端等波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可是,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址,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如果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若是被侵权人不能直观地找出侵权行为地,一定要借助其他力量,这样就提高了被侵权人的诉讼本钱,而且让行为人以其登岸的服务器位于某地的一个网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辖不免有些牵强。所以,这一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曾有人提议通过采取技术办法来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这些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极大,同时也有碍网络的正常发展。于是更多的国家、学者,正通过JJu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通过刳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些矛盾。网络上没有国界,从来没有一种传播方式像网络这样迫切地要求各国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二、网络上的高作权保护

由于网上复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网络无穷的复制性、全世界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给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高作权保护带来了庞大的震撼。“网络在允许研究者、教育者、艺术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个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们的市场的同时,也能让任何匿名或无形的高作权盗印行为将网络上展示的任何东西进行复制和传播。”

我国《高作权法》对侵犯高作权的行为作了列举性的规定,但对喇络传播侵权行为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为了解决复杂纷纭的网络侵权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高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补充性规定,在增强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专有权利的同时,特别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知晓或有理由知晓用户利用网络进行侵权活动而不加以制止时,才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与现今世界各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一致,但对具体侵权责任的规定仍是比较“原则”,尤其是对“过错责任”的限制规定超级欠缺。因为,过错责任毕竟只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如何肯定其为“知晓”或“有理由知晓”难以直接为外人所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汁算机司络高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高作权的行为,或经高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办法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一路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虽然为高作权人推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是,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有侵杈行为是很困难的,需要高作权人证明白己拥有有效的高作权,而且提供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具有侵权行为的证据并向其发出警告,也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承认其知晓侵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同时,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够发现侵权行为,也可能采取“鸵鸟政策”战意轻忽明显存在的侵权行为。所以,这条规定不但会增JJu高作权人保护权利的本钱,也可能助长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偏向。

三、网络上的商标侵权纠纷

随着数字技术臼新月异的发展,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商标侵权纠纷愈演愈烈,在商标权保护领域掀起层层巨浪。其中,尤以“链上的商标侵权之争及网上搜索引擎引发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为最。 在网络上,处于不同服务器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语言进行链接(HypertextLil1ks)。只要在网页上某个标示着链接的字符或图形——“锚”——上轻轻一点,另一个网页或网页的另一部份就呈此刻用户的汁算机屏幕上。这是因为锚上嵌着被链文件的网上地址。但是,为了网页的缤纷美丽,网主很少直接采用被链文件的网址作为锚,而是采用文字、题目或标志等作为锚的外表。当它涉及到对它方商标的使历时,就极可能卷入了一场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在一个网站上,可能有许多网页,其中的主页就像杂志的封面一样,包括网站的各主要信息。作为许多网站重要收入来源的广告,也多出此刻网站的主页上。换言之,主页对网主来讲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但是,链接中纵深链(DeepLink)的设置,则可利用户通过点击甲网站上以乙方商标所作为的锚,绕过乙方主页,直接看到乙方网站其他页上的内容。

在美国的TicketmasterCooperation一案中,被告微软公司所创建的“西雅图人行道”网站未经同意,采用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商标作为链接的“锚”,而且没置纵深链绕过其主页,利用户在微软的网页上通过点击“锚”直接访问到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订票系统和其它信息。TicketmasterCooperation在起诉中指控微软的这种行为组成“电子形式的剽窃”,是对其商标的盗用和滥用,淡化了其商标的价值,损害了其商业信用。虽然该案最终以两边和解而告终,可是关于链接的侵权之争远远没有结束。

继超文本键接以后,网上商标侵权纠纷的另一热点是由网上搜索引擎(SearchEngines)引发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某个网主: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

然用户不会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当用户利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正如所有商标侵权纠纷一样,隐形商标侵权纠纷的关键也足是不是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即公众是不是会以为其要查询的商标所在网页与实际访问的网页之间有某种联系”。。可是,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误认的可能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隐形利用他人商标时一股并非需要提示被查询的商标与网页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关系。可是,隐形利用他人商标,靠他人的商业信用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其淡化、乃至冒用他人知名商标之嫌老是在责难逃。

四、网络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在专利法中一股都规定可以授以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传统专利制度对新颖性的地域性标准作了如下几种规定:“绝对新颖性标准、相对新颖性标准和混合新颖性标准。之所以有以上不同的地域性标准,关键是各国山于不同的利益而各选择一个适合自己国情的标准。但是,网络上是没有国界限制的,对任何一项技术而言,只要有人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节点上将其输入了网络,只要我ffJ能从国内的节点上访问到该内容,那么就可以够推定国内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访问到陔技术的内容。依专利法的规定,这样的技术无疑是已经丧失其新颖性的。这样一来,任何人都可以把网络作为一个武器,尤其是发达国家,要阻碍那些采取相对新颖性或混合新颖性标准的国家的发明人在其国内就某项技术取得专利权就超级之简单。只如果将有关技术在网络上发布,无沦是采取何种标准,最终都肯定会以为该技术已经丧失新颖性。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是超级不利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世界化和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国外非出版公开的技术信息,很容易通过各类途径为我国公众所知,若是把现有技术中的非出版公开限制在国内已经没成心义了。因此,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将新颖性的地域性标准由“混合新颖性标准”修改成“绝对新颖性标准。”新的标准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提高了

专利授权的标准,这样有利于现有技术的推行应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可是,剥于来自国外公开出版的技术信息的证据搜集、证据举证方面而言,国外企业可能会运用更强有力的科技力量和丰硕的专利经验搜集域外专利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宣告我国企业的专利无效。相较之下,目前我国没有高质量的专利检索技术,搜集域外技术信息比较困难,对于域外专利证据很难以进行辨别、举证。这样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难以获取国外已经公开使片J却能在我国取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刨造。因此,面列网络这一现代化信息交流手腕对专利制度产生的冲击,咱们必需调好各国的利益,就网络上的专利保护及新颖性的认定达到国际性的共识。

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展望

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足为了鼓励智力刨造,增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各国知以产权保护老是或迟或早、不同程度地对迅猛发展的技术作出反映。网络的诞生和发展无疑是列以往知识产权立法前瞻性与扩容的一次考验。

在不断完善原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以迎接网络飞速发展所提出的挑战时,咱们必然要维持利用者与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既保证利用者取得最普遍多样的信息,又保护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驯。在增进网络发展繁荣的同时,消解因技术发展而得以轻易利用或盗用他人智力功效的短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鼓励其进行更多的智力刨造,最终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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