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投资宗旨
投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之原则,就联合投资成立医疗企业“达州紫荆妇产医院”(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名称、住址
企业名称: 企业住址: 第三条 出资总额
企业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经营期间各股东的出资额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各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以企业资产当时现值按出资比例予以返还。
第四条 股东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份比例及出资期限
1、“紫荆妇产”品牌持有人重庆紫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形式入股部分占总股本的 %;其品牌和特色管理等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则品牌持有人在合股投资开设的紫荆妇产医院开业后,向新医院收取每年总营业额的 %作为品牌使用及管理费;其余股东现金形式入股,占总股本的 %。
2、股东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份比例及出资期限
1) 股东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股份比例 %
2) 股东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股份比例 % 3) 股东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股份比例 %
4) 股东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股份比例 % 5) 股东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股份比例 %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前交达州紫荆妇产医院财务部。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按各股东所占企业股份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以企业财产的当期现值进行偿还。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1) 需承认本协议
2) 需经本协议全体股东同意 3) 执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出资后不得退股,只可在股东会内向其他股东转让或者经股东会批准后向第三方转让。
3、出资的转让:
1) 本协议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书面告知。
2) 本协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 必须要有本协议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 在同等条件下,本协议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增资
企业在经营期间因业务需要追加投资时,经全体股东协商后按原先出资比例追加。 第 欠资
全体股东必须按照本协议第四约定,按期认缴出资额,若出现欠缴出资额者,守约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案,违约方不得有异议: 1、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欠资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 按各方实际出资额重新调整股份比例; 第九条 经营内容与要求
1、 所投资的企业将以连锁医院形式开办,医院的装潢设计、科室设置、人员
配置、专科设备配置、所有需印徽标的物品,主题广告语、管理模式及规章制度必须采用品牌持有方的全套经营模式执行。
2、 医院必须严把药品采购关,所有采购药品必须是“国药准字”药品,且必
须从正规合法厂家批发部门或当地药材批发部门采购。
3、 医院要严把医疗质量关,认真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医疗操作规范要求行医
接诊。
4、 医疗收费体系必须依照规定执行。
5、 非品牌持有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品牌。
6、 各股东对维护品牌形象负有共同的义务与责任,如有股东违约行为,品牌
持有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品牌的使用。
7、 各股东不得与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在投资开设本品牌医院的城市投资其他同
类医疗机构,这里指同类为: 1) 其他名称的女子医院; 2) 其他同类的妇产科专科医院;
3) 或承包其他医院的妇科、产科。
8、 为保证品牌管理模式的正确贯彻执行,由品牌持有人派出中高层管理人员
到医院任职,负责医院的经验管理、其余股东除了参与对财务的监督外,不得参与医院的经验管理工作,如对品牌持有方派驻人员工作不满意,可要求予以更换,同时必须提交更换的合理理由,不得随意解聘品牌持有方派驻的人员。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根据其他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 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3)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 优先购买企业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资本
7) 对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向有决策权 8) 监督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9)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2、义务:
1)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2) 依其所占企业股份比例承担企业债务 3) 未经本协议股东一致同意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4) 遵守企业章程规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未经股东会授权,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获
得利益归企业,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赔偿;
2、禁止本协议股东在同一区域内再加入与本企业经营有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未经股东会同意禁止股东与本企业签订合同;
4、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企业实际损失赔偿对本企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企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 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届满; 2) 全体股东会成员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3) 因国家变化,客观上无法继续经营的; 4) 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断解散的; 5) 其他事由需要解散。 2、企业终止后的事项:
1) 依照前条规定终止企业经营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和财产清理,清算组人选有股东会推举,亦可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 清算组应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由股东会确认;
3)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4)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均以企业资产的当期现值进行偿还。 5)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收支报表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会确认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终止企业经营。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股东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如双方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使企业不能成立的,各方均不承担责任。已造成的损失按股东各自所占企业股份比例负担。
3、股东必须对于合股投资开设医院的一切事宜保守秘密,如有泄密,当事人应无条件向品牌持有人赔偿损失,同时品牌持有人亦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依法向投资企业所在地人民起诉。
1、本协议若有未经事宜,应由股东会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得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股东名册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经全体股东签章即生效。
全体股东成员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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