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Ⅱ级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 3.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 4.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 7.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危险化学品储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商店。 □ 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建筑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 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 4.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 5.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 6.仓储场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园区),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 管理区分所有权高层公共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 □ 1.汽车、钢铁、烟草企业,具备制造千吨级以上船舶能力的造船工业企业。 □ 2.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 3. 二级分行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县(市)银行支行。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高层住宅且同属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应当各自注 申报; 3.管理住宅物业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该企业办公所在地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单位属于第十三条所列的范围,现申报备案。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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