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会计工作和税收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两者的关系密不可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动,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了许多的差异,这种差异的扩大已经影响到了企业自身的会计工作。本文主要从两者的差异起因入手,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对于两者的释义,阐述了会计与税收的基本概念,并说明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对企业和税务部门造成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会计利润;应税所得;会计制度;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在不断开放的经济环境的推动下,我国经济为了适应国际化市场的发展,在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变革也在不断的进行当中,以求能够与国际制度接轨,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机制和,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面向市场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于此同时,我国对于税收制度也进行了相关的调整,明确了税前列支的原则,规范了企业的涉税处理工作。制度的变更无疑对于企业的会计工作者有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因素分析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定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制定的立足点是不一样的,这是导致两者在
实际应用中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规范企业会计工作,便于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度的约束,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从而向外界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满足国家、市场以及会计信息使用人的需要。而税法的制定,则是从国家的税收利益出发,便于统一管理,公平征收,税法是法律体系当中的分支,对于税收以及企业会计制度有约束的作用两者出发点不一定,所要维护的利益角度不同,在制度上约束的倾向不同,在实际的工作中,会计核算既要遵守会计制度的规定,而应税所得的部分也要依照税法来执行,两者在利益倾向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差异的出现。
(二)会计核算与税法原则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会计核算有相应要求,并提出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谨慎性、重要性、清晰性、配比性、划分受益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这十一个,这十一个原则贯穿在会计的全部工作当中,通过这些原则的约束,来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税法对于税前扣除也制定了一套核算的原则,其中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通过两者制定的原则对比可以发现,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既有交叉处的,也有分叉处,两者既相容又不相容。 (三)会计选择差异
在新的会计制度当中,对于企业在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下对于会计
的选择上也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空间,尤其是对于折旧方法和存货计量方法的确定上,企业会计的选择不同,在对于同一个经济问题的核算方法也不同,因而同一个经济问题,所核算出来的会计结果也会有所差异,不同的会计核算结果当然会得出不同的应税所得额,税法对于企业会计的核算并没有过多实际性的要求,只是要根据企业实际的经营利润,来确定应税所得,而税务部分自身对于企业的经营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的,税务部门只能够通过企业的会计核算,来获得经营成果的数据,因此在会计核算的下,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有可能是来自于会计的选择,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重大的变更,也许会导致原有的会计无法真实的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需要做会计的变更,税法对于会计的使用和改变,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定,避免会计变更前后造成应税所得的差异过大,而动摇了纳税的基础,这是税法在对于税务工作的保护。因而会计的变更也是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策略分析 (一)深入研究理论知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是一种经济现象,由于这种现象密切关系到报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因而获得了他们较高的关注度。但是,在学术界,真正关于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理论研究的活动却不多见。深入地说,理论是实践的基础,但是实践创新的前提条件,仅仅就理论与实践二者的关系来说,不
管是学者、相关研究人员还是会计从业人员,都应当加深对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理论研究。此外,虽然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着特定差异,但某种意义上来说却又是相互联系的,因而在看到差异的同时也必须看清二者间的统一之处,正确地理解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内在关系。面对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间客观存在的差异,企业必须注意切不可切极端冒险主义的错误,为了经济利益而过度地利用这种差异,但也无需过分保守给自己徒增负担。 (二)不断完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间存在一定差异的问题由来已久,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会计上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依然较为复杂。而这种复杂的操作并没有减弱两者差异所带来的不便,反而加剧了会计信息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潜在的冲突,提升了管理层操控会计处理的机会,并同时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税收征管的有效性造成负面影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有针对性地对会计准则作出修订以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两者之间在处理上的不协调。 (三)加强实际问题解决能力
税务部门应当强化自身对会计制度的研究力度,提升对会计问题的认识,理清差异的来源与调和方式,适时、适当地展开补充修改以减小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带来的不便。同样,换而言之,从会计制度制定部门的角度来看,在不违反会计原则的条件下,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应当以缩小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为重要目标。为此,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作为各自领域相关制度的制定部门,应当强
化沟通、深化合作,积极参与对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两者的协调。要注意的是,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的影响是社会性的,在对这两者进行修改时必须细致谨慎,修改之前务必认真调查分析以确保会计、税法制度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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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长升,陈晓坤,荣延权.探讨克拉尼斯基定律的必然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理论分析[j].涉外税务,2009(12). [3]刘玮玮.从谨慎性原则看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j].财会月刊(b财苑),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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