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开楼盘由开发部门联系规划部门提供不少于三个测量导线控制点
(含平面与高程)。规划部门提供测量导线控制点和放样红线界桩时,开发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必须在场。
第二条 工程部经理、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档案室对规划部门提交的导
线控制点均要备份存档。
第三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开发部门联系规划部门放线,不得少于三个轴线
交点或外墙角点。规划部门放线时,开发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场;工程部项目负责人要督促施工单位对规划放线进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单位工程放线前由设计院提供总平面图、建筑首层平面图、基础平
面图给工程部。
第五条 为使以后放线工作的方便,由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现场选点和确
定加密控制点数量与位置,由规划部门移交的导线控制点测量出楼盘加密控制点的坐标与高程。
第六条 规划部门提供的导线控制点以及技术部测量工程师所做的加密控制
点的保护工作均由工程部经理负责保护。规划所放单位工程控制点的保护工作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规划放线点经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方
可移交给施工单位使用。
第 规划放线点与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放线点偏差大于3厘米时,工
程部要及时通知开发部门联系规划部门重新复线。
第九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检查施工队伍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放线
负责人是否合格;鉴定过合格的测量仪器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根据规划放线的控制点,现场监理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复核施工单位
引测的细部控制线和桩位,签字认可后方可让施工单位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第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首层放线验收后,要求在每栋建筑物内部(首层楼顶)
设置4个平面控制点(用不少于5mm厚100mm×100mm的铜板埋设,上划相互垂直的十字线),控制井字线必须互相垂直,原则上要求与核心筒平行,同时绘制放线图并标注清楚平面控制点与相关轴线的距离。
第十二条 以上各施工层利用上述4个控制点用激光垂准仪向上投影放线,
超过10层时(一般不超过30米),要在第10层楼板顶面重新按上
述方法重新布设4个控制点…
第十三条 标高的竖向引测,应从首层±0.000米起竖直量取,且每栋建筑物应
从三处分别按相应楼层层高向上传递,用油漆在柱、梁、塔吊或剪力墙上明显标注出来,作为相应楼层主体结构的标高控制点。当三个点的标高差值小于3mm时,应取其平均值;否则应重新引测。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对每楼层进行轴线、标高的复核,
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每十层复核一次,工程部经理复核应不少于二层。主体结构施工到第十、二十、三十层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技术部测量工程师,两人共同对轴线、标高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为施工队放样的建筑物、园林、道路点等,
均由相应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保护。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对单体工程的放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需
要更多次数的放线时,该工程部需向工程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有关处罚如下:①每导线控制点或加密控制点破坏一点,罚工程部
经理1000元;②每规划放样点或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放样点破坏一点,罚该项目负责人100元,罚现场监理工程50元;④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监理不对轴线和标高进行复核,每发现一次50元。
第十 工程技术部测量工程师每月至少对每个工程项目检查一次,每月把
检查汇总一次,检查结果上报主管工程的集团领导。
主体结构工程放线的精度要求
轴线竖向投测允许偏差 项 目 每 层 H≤30 30<H≤60 总高H(m) 60<H≤90 90<H≤120 120<H≤150 H>150 标高竖向传递允许偏差 项 目 每 层 允许偏差(mm) ±3 允许偏差(mm) 3 5 10 15 20 25 30 H≤30 30<H≤60 总高H(m) 60<H≤90 90<H≤120 120<H≤150 H>150
±5 ±10 ±15 ±20 ±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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