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党政领导⼲部任职试⽤期暂⾏规定》和《党政领导⼲部考核⼯作暂⾏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科级领导⼲部任职试⽤期满考核暂⾏办法。⼀、考核对象及时间
本暂⾏办法适⽤于考核试⽤期满⾮选举产⽣的科级领导⼲部。考核⼯作⼀般在⼲部任职试⽤期满后⼀个⽉内进⾏。⼆、考核内容及程序
按照《党政领导⼲部任职试⽤期暂⾏规定》的要求,对⼲部在试⽤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作作风、⼯作实绩和廉洁⾃律等情况进⾏全⾯考核,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履⾏职责和完成全县重点⼯作和中⼼⼯作任务的情况。考核⼯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主要步骤是:
(1)发布考核⼯作预告,通知⼲部本⼈撰写思想⼯作汇报。
(2)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由考核对象本⼈进⾏述职,与会⼈员根据考核对象的平时表现和述职情况,填写《⼲部任职试⽤期满考核测评表》。同时,在单位领导班⼦成员中进⾏考核谈话。
(3)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任职试⽤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协调能⼒、⼯作作风、⼯作实绩和廉洁⾃律等情况写出书⾯鉴定,同时提出是否同意其正式任职的意见。
(4)书⾯征求县纪检监察、综治和计⽣等部门对考核对象的意见,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综合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三个部门的意见及测评、考核情况,讨论研究确定考核对象试⽤期间的考核结果,并评定等次。(5)考核结果反溃
三、考核结果评定及运⽤1、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试⽤期满经考核全部项⽬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2)组织领导能⼒较强;
(3)联系群众、⼯作作风较好;(4)⼯作实绩较为突出;(5)能做到廉洁⾃律;
(6)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票达到或超过80%。
试⽤期满经考核多数项⽬符合下列情况者,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般;(2)组织领导能⼒较弱;
(3)⼯作作风⽅⾯存在某些不⾜;
(4)能基本完成年度⼯作⽬标,但⼯作实绩不突出;(5)能基本做到廉洁⾃律;
(6)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票为60-80%。
试⽤期满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者,评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存在突出问题;
(2)组织领导能⼒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3)在领导班⼦中闹⽆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团结或⼯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4)有以权谋私⾏为,存在不廉洁问题;(5)⼯作不负责任,造成较⼤损失;
(6)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票低于60%。2、考核结果运⽤
试⽤期满经考核认定为合格的,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正式办理任职⼿续,任职时间从试⽤期任职时间起算。
试⽤期满经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延长试⽤期,延长时间最长⼀年。延长期满经考核认定为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式办理任职⼿续,任职时间从试⽤期任职时间起算;延长期满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免去其试任职务,按试⽤前原职级安排适当⼯作。
试⽤期满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按试⽤前原职级安排适当⼯作。
依据考核结果,需要延长试⽤期或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需取消任职资格的,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决定。
在试⽤期间⼯作出现重⼤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的,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提交县委常委会决定后,提前结束试⽤期,并取消其任职资格,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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