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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

来源:筏尚旅游网


案例分析与纳税筹划

1、增值税

案例:A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运费收入175.5万元(运输收入按含税收入的5%计算),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汽车零件、汽油等进项税额为5万元。怎样进行避税筹划?

分析

1、 不成立运输公司。销货方实行送货上门,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对运输收入与货款一道征收增值税,不纳营业税。这部分增值税款如下:

借:应收账款 175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运费业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55000÷(1+17%)×17%-50000=205000(元)

2、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买方。销货方采取代垫运费,或者由运输企业直接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则运输收入不纳增值税,只纳营业税。

借:应收账款 17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5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2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2650

应纳营业税=1755000×3%=52650(元)

节税金额=205000-(52650+50000)=102350(元)

通过纳税筹划我们可以看出,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能够为A企业节税102350元。

2、营业税

案例:6月份,金沙旅行社组织了500人,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织赴泰国境外旅行,在泰国境内,旅行社则委托我国普利特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并向普利特公司驻办事处支付每人500元的服务费用。据了解,金沙旅行社与泰国佳佳学校服务社是互惠合作单位,本次组团旅游应缴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营业额为(8000—500)*500=375万元

应缴税额为375*5%=18.7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7500

分析:

金沙旅行社与佳佳学校服务社是互惠合作单位,为我们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筹划如下:

金沙旅行社可以在此活动中增加了一个文化活动,支付泰国佳佳学校服务社每人2000元。扩大费用后实际缴纳税额计算如下:

营业额为(8000—2500)*500=275万元

实际税额为275*5%=13.7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37500

节税金额=18.75-13.75=5(万)

据了解,金沙旅行社与佳佳学校服务社是互惠合作单位,实际上这笔费用根本没有发生。因为泰国佳佳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行,为此金沙旅行社准备免费提供佳佳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普利特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条件。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游费用的支付,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实现节约税收5万元。

3、消费税

案例: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33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新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额为:(30+10+15+33+10+5)*30%=30.9(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9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9

分析:

因为套装产品中既包含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就为我们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改变做法,先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就会得出以下结果:

应纳消费税额为:(30+10+15)*30%=16.5(元)

节税金额=30.9-16.5=14.4(元)

通过纳税筹划我们可以得出,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4.4元。因为护肤护发、化妆小工

具、塑料包装盒不属于消费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交纳消费税,但如果它们与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则与应税消费品组成一个新应税消费品组合,据《税法》规定需按里面最高的应税消费品税率纳税。

4、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11年月工资为 10000 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

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000-3500) ×20%-555] =745。

筹划分析:

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 8000 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8000-3500)×20%-555] =345。

节税额=745-345=400(元)

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 400 元。

5、所税税

案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

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

如果公司正常经营下,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750000

分析:

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两个月的生产经营期作为一个年度缴纳所得税,这两个月的经营时间就为我们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4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750000

节税额=775-475=300(万元)

公司推迟2个月到2009年1月1日经营,可以为企业节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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